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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如何开票(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4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价外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价外费用如何开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价外费用如何开票

【第1篇】价外费用如何开票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在销售价款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奖励费、违约金、手续费、包装物租金、补贴、赔偿金等。

价外费用与主合同价款共同构成增值税销售价格,价外费用可以单独开具发票,价外费用与主合同应选择同一个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价外费用可以开普票也可以开专票,和所销售的货物、服务、不动产保持一致,进项税额抵扣和主合同项目抵扣方法一致。

价外费用账务处理:收取手续费、包装物租金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收取违约金、补贴、赔偿金计入营业外收入,返还利息、奖励费属于加价性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价外费用判断标准:业务交易正常发生,合同正常履行,主价款存在,有主价款才有价外费用。

有收到对方款项且需要缴纳增值税,肯定要开增值税发票。不是所有支出都要开票,如果合同没履行,如解约违约金就不是价外费用,开收据就可以了。

【第2篇】价外费用含增值税吗

一、什么是价外费用

众所周知,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二、代收款都属于价外费用吗

下列情形的“代收款项”不构成增值税应税的价外费用: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5.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6.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三、价外费用怎么开票

1.价外费用与价款的税目应保持一致,使用同一编码。

2.价外费用开具发票类型与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应保持一致。

3.价外费用进项税金抵扣同主项目抵扣规则一致。

四、举个例子

情形a: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后来乙方提前退租。于是,甲方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此时,该笔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

情形b:乙方向甲方支付一笔租房意向定金,但到期又未租赁,定金不予退还。此时,甲方收取的定金并未伴随应税销售行为发生,不属于价外费用。

情形c:甲乙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如期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于是向后者支付了一笔违约金,此时,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也不属于价外费用。

相关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二)第四项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责任编辑:李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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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包装物押金属于价外费用吗

大家对价外费用并不陌生,但实务中对哪些属于价外费用、收到价外费用如何开票问题,我们财务人员并不是区分的那么清晰,这里小编做下总结,以便大家轻松掌握。

一、什么是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价外费用的范围如下:

财税[2016]36号文第三十七条也有规定,价外费用,不包括以下项目:

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判断经济利益的流入是否属于价外费用还有以下几个要点:

★ 从方向上看,价外费用与销售服务、货物行为的资金流一致。

★ 从业务上看,价外费用是因销售行为引起,如果交易取消,则不构成价外费用。

举个例子,大发财公司出租办公室,跟小明(承租方)收取的房产租赁押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大发财公司收取的租赁押金,为出租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性质的收费,属于价外费用。但如果小明临时反悔不租了,交易还没发生的,那么大发财公司收取的押金,就不属于价外费用了。

二、收到价外费用如何开票

开票编码:价外费用应同主价款编码保持一致,加括号注明价外费用违约金等。

★ 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均可。

★ 单独开票:可单独开票,独一张发票,要注意注明原订单、出库单,可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避免虚开发票风险)

★ 发票备注栏:建议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价外费用相关信息。

三、支付价外费用如何入账

根据前述原则,先判断是否属于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需要取得发票入账;非价外费用的赔款、押金、保证金等,凭收据入账即可。

四、价外费用的会计处理

价外费用属于增值税的概念,会计核算上应根据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业务实质进行职业判断。

对于销售方,价款部分可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价外费用建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利息费用(收取购买方延期付款利息)应冲减财务费用;

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建议计入营业外收入;

包装物租金等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代收、代垫款项应计入往来。

同理,购买方可根据业务实质计入对应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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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范围

“某公司拖欠我公司工程款,经法院执行后,该公司向我公司支付了利息。我的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公司拆除的房产为2023年4月前自建房产,选择简易计税。总价格和额外费用需要结合起来计算销售额。非差价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一.价外费用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资金、代收手续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支付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预付款项、包装费、包租费、备用金等。

同时,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委托办理消费税的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预付交通费: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发给买方;

2.纳税人将发票转给买方。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代公司收取的行政性费用:

1 .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代收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有收到的钱都要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时向买方收取的保险费,向买方收取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辆牌照费。

二、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以延期付款利息为例。当卖方收到货款和延期付款利息时,应根据所售货物的税码,按总金额开具发票。例如,甲向乙销售一批货物,适用税率为13%,合同约定含税价格为113万元,乙支付给甲的利息为11.3万元,那么甲收到的124.3万元全部按13%计税,开票时选择货物对应的编码,金额为110万元,税额为14.3万元。

有时,额外费用是单独收取的。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按照销售时原开具发票的货物名称和税率开具专用发票。例如,延期付款利息可以在开具发票时写成“*商品或服务的商品代码*延期付款利息”。至于“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这几栏,不需要填写,也可以在备注栏注明是加价。

额外费用的发票应与主要价格代码一致,注明额外费用-违约金等。,并选择相同的税目和税率作为主要价格。无论是特价票还是普通票,都要与所售商品、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一致。

同时,销售免税商品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金额,享受免征增值税。

【第5篇】价外费用是否可以开票

一户钢材销售企业财务问:公司销售给一家房地产企业钢材,因对方资金紧张,要一个月后付款给公司,为此我们多收了房地产企业一笔资金占用费,我们如何申报和开票?答:你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在增值税来看就是一笔价外费用,你应按适用货物税率13%申报纳税,开票时可与销售货物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不同栏次注明。也可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一栏可填写为手续费、贴现息、逾期付款利息等价外费用名称。

【第6篇】增值税价外费用有哪些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在销售价款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奖励费、违约金、手续费、包装物租金、补贴、赔偿金等。

价外费用与主合同价款共同构成增值税销售价格,价外费用可以单独开具发票,价外费用与主合同应选择同一个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价外费用可以开普票也可以开专票,和所销售的货物、服务、不动产保持一致,进项税额抵扣和主合同项目抵扣方法一致。

价外费用账务处理:收取手续费、包装物租金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收取违约金、补贴、赔偿金计入营业外收入,返还利息、奖励费属于加价性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价外费用判断标准:业务交易正常发生,合同正常履行,主价款存在,有主价款才有价外费用。

有收到对方款项且需要缴纳增值税,肯定要开增值税发票。不是所有支出都要开票,如果合同没履行,如解约违约金就不是价外费用,开收据就可以了。

【第7篇】增值税价外费用

增值税计税依据一般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其中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所以一般代收款项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那么代收款项有哪些情形不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呢?

答:一般来说,代收款项是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获得的价外费用中的一种。而以下情形的代收款项不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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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增值税条例的价外费用

增值税计税依据一般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其中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所以一般代收款项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那么代收款项有哪些情形不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呢?

答:一般来说,代收款项是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获得的价外费用中的一种。而以下情形的代收款项不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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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违约金价外费用开票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的约定虽然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受限制的。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的作用一是惩罚和保证。只要出现由于当事人过错,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事实的,不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必须给付违约金。

在经济活动中,违约金既有购买方付给销售方的,也有销售方付给购买方的,在这两个类别下还有交易行为是否实质发生之分,不同的情形下涉税处理也不同:

采购方付给销售方违约金

【情形一】交易行为实质上未发生产生的违约金:销售方由于购买方未履行合同而收取的违约金,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购销合同,但因乙公司(采购方)单方违约,解除购销合同支付给甲公司(销售方)的违约金。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税 [2016]36号文的规定,违约金只有在发生应税行为的前提下,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价”,何来“价外”之说?因此,未履行合同而支付给销售方的违约金,因无应税行为发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销售方只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收取款项,才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而销售方方收取违约金并没有发生应税行为,因此无需开具发票。

当然,实务操作中,对交易行为实质上未发生而产生的违约金,因付款方担心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而积极索要发票,收款方也有开票交税的情况。

会计处理:

销售方(收款方):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购买方(付款方):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企业所得税方面,购买方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即银行划款凭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情形二】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违约金:购货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支付违约金。比如采购方乙公司因未及时向销售方甲公司付款而支付的违约金。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这种情形下销售方收取违约金符合价外费用的规定,应当按照所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同所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一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保持一致),备注栏可以注明违约金。

会计处理:销售方(收款方):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收入

购买方(付款方):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销售方付给购买方的违约金

【情形一】交易行为实质上未发生产生的违约金: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购销合同,但因甲公司(销售方)单方违约,因未给乙公司(采购方)供货而支付给乙公司违约金。

从此类经济业务的实质来看,购买方收取违约金并没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税 [2016]36号文的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收款方只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收取款项,才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而购买方收取违约金并没有发生应税行为,因此无需开具发票。

会计处理:

购买方(收款方):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销售方(付款方):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企业所得税方面,销售方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即银行划款凭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情形二】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违约金:比如销售方甲公司提供给购买方乙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因质量不符合乙公司要求而支付的违约金。

对于购买方而言,其收取违约金并没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税 [2016]36号文的规定,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但需将收取的违约金作为购进货物的抵减额冲减相关产品的购进成本,对于重新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相应调减增值税进项税。

对于销售方而言,因出售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产生的违约金,笔者的观点是可作为折扣销售或销售折让处理:如果收入未确认未开具发票,可比照折扣销售进行税会处理,即会计上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增值税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算销项税额。如果销售方已确认收入开具发票,则比照销售折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的规定,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方会计处理(销售折让):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3)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购货方会计处理(销售折让):

借: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违约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1、违反经济合同而取得的违约金:皖地税函﹝1999﹞11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合同违约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规定: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合地税二[1999]2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个人(自然人)因对方违反经济合同而取得的违约金,属于经济或财产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该项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的购房违约金和延期交房违约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的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应按照“其它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最新: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的规定,国税函〔2006〕865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所以,因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因造成房地产开发工作延误,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者个人从房地产公司取得违约金、赔偿金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转让股权取得违约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4、因专利权被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57号)的规定,因专利权被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代扣代缴。

来源:品税阁

【第10篇】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包括

1.价外费用是含税收入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

2.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 416号)

案例解析:生产企业收取经销企业的保证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生产企业在销售产品时收取经销商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用于保证经销商在销售产品时的安装质量,如果经销商遭到投诉,此保证金就不再退还,若在保修期内没有投诉信息则把保证金退还给经销商。请问:生产企业收取的这部分用于保证安装质量的保证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析:《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 416号)规定,对收取经销商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因此,生产企业在销售产品时收取的保证金,因经销商违约被没收时,应作为违约金,按照价外费用的相关规定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若经销商未违约而退还的保证金不征收增值税。

收取保证金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应付款

返还保证金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没收保证金的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一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

增值税实务:一些特殊情形的价外费用

1.电费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

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10号)

2.铁路支线维护费属于价外费用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煤炭生产企业用自备铁路专用线运输煤炭取得的“铁路支线维护费'是在销售煤炭环节收取的,属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价外费用,因此,应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国冢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支线维护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561号)

3.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

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人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 〔1998〕47号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8〕47号)规定 , 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 (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鉴于部分地区的农村电管站改制后 , 农村电网维护费原由农村电管站收取改为由电网公司或者农电公司等其他单位收取( 以下称其他单位)后 , 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 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 , 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 , 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 〔2009〕 591号 )

4.污水处理费免税

自 2001年7月 1 日起 ,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 、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 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 ,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5.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价外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5号)

6.中央财政补贴免税

自2023年2月1日起,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政策解析:近年来,为推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国家出台了多项中央财政补贴。中央财政补贴有的直接支付给予销售方,有的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第11篇】劳务派遣的价外费用

经营范围限定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而后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再由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对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可简化管理程序,降低风险及成本,实现自主灵活用工。

劳务派遣公司的主营业务一般为:职业介绍;信息发布;举办洽谈招聘会;国内劳务派遣;劳务培训;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等。具体的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虽然各地方实际情况不同,但劳务派遣公司的经营业务大体上是一致的。以广州某劳务派遣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例,其经营业务范围如下:

①提供国家人事劳动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服务;

②提供代为招聘、引进所需人才服务;

③按照有关规定,承办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和考评申报;

④办理派出人员的录用、退工、合同鉴证等事宜;

⑤为派出人员发放工资和福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⑥代为派出人员办理社会统筹保险和商业医疗补充保险,并办理赔付手续;

⑦协助办理派出人员解聘、辞退后的推介和再就业事宜;

⑧承办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他事宜。

劳务派遣服务公司组织结构设计

下图是某劳务派遣公司的组织结构的示例。

劳务派遣服务公司部门及岗位职责划分

企业的组织架构是依据公司的规模、经营的项目、业务关系而定的。组织架构清晰,使其工作职责明确,工作目标性强。在此基础上,还需界定各部门的职责。下表是某劳务派遣公司针对其主要部门设定的职责。

在明确部门职责的基础上,还需对各岗位的职责进行设定,细化任务分工,使劳务派遣公司的每项工作都有人负责,有部门承担,通过各方面的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企业的发展。

【第12篇】属于价外费用的有

标 题: 司法拍卖,竟买人为卖方承担的税、费是否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写信人: 连**

咨询时间: 2021-06-06

回复时间: 2021-06-11

发布时间: 2021-06-11

留言内容:

在司法拍卖中,约定“拍卖成交后,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竟买人为卖方承担的税、费是否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回复部门: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购买方为销售方承担的税、费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第13篇】价外费用中的违约金

企业财务人员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业务中,有时会对混合销售和价外费用这两项业务的税务处理有小小的困惑,处理过程中也往往有不规范的地方,在税务检查中存在一定的风险。现在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混合销售和价外费用的税务处理。

一、混合销售

1、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的销售行为,二者是一个从属关系。一项销售行为只有货物,甲货物和乙货物;或者只有服务,甲服务和乙服务,这种情况都不构成形式上的混合销售。

我们在判断一项销售行为是否为混合销售时有三个要点:一是销售行为必须一致即混合销售行为必须是同一个购买者或服务对象;二是该销售行为必须是同一时间内发生的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三是该销售行为必须是同一笔确定的经济业务,这三点必须同时存在。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那么这种类型的销售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涉及销售货物和服务但不存在于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也不属于混合销售。例如:家电生产销售企业,既提供家电的销售又提供家电的送货服务,符合上述三点的判断标准,是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

2、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的行为,若该企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该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解释为企业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向购买方提供了与销售货物相关联的销售服务,该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按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

例如:公司以销售货物为主并负责运送所售货物,此行为以收到的货款确认收入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若企业主业以服务为主,即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

例如:酒店的住宿服务中,客房中同时提供食品及饮料等销售。按住宿服务税率6%缴纳增值税。

二、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支付利息、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一般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即价外费用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具有价款性质的款项。

判断一项费用是否为增值税价外费用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交易双方的合同是否真实有效,且经济交易是否确实发生,有合同主价款的存在。有合同价款才有价外费用发生的可能性,一项经济业务如果没有真实发生,也就是没有价款,就不存在价外费用,即使收取了一定费用如违约金等也不属于价外费用。

2、价外费用的税务处理

价外费用和销售价款具有相同性质,即不论价外费用是什么性质的收费款项,它都和销售价款选择同一税目,跟随主税种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例如:销售13%税率的货物并收取了延期支付的利息,那么此利息并不适用金融服务6%的税率而是需要按照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总结一下:混合销售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服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从同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税款缴纳根据企业主业的增值税税率缴纳税款。

价外费用的特点是价款和价外费用是一起的,价外费用存在的基本前提是有价款。增值税税款缴纳跟随主税种的税率缴纳税款。

作者介绍:

王玲

tel: 0571-86291983

email:lwang@zhcpa.cn

中汇管理咨询团队成员,熟知企业财务、税务法律法规,在企业财务领域中有丰富的经验并长期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第14篇】代收款项为什么是价外费用

在公司的运营经营过程中,交易额是特别重要的存在,毕竟交易额可是钱啊,一般来说企业成交了一笔交易,在记好账之后就要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了,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等。

大部分时候交易的应税额都是根据企业收入的金额来确定的,但是价外费用却是一个经常被忽视的存在。

谈到价外费用可能有很多人都不了解,价外费用的官方定义如下: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举个例子,甲公司和乙公司做生意,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在11月底完成此次交易,但是乙公司却违反了约定,延迟到12月才交付了货物,虽然最后双方还是完成了这笔交易,但按理来说乙公司应该赔偿甲公司一笔违约金,而这笔违约金对甲公司来说,就属于价外费用。

了解了价外费用之后,我们要了解的知识点就是如何处理价外费用,就比如说价外费用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这个问题的答案,我们可以在税法规定中找到,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因此价外费用是需要缴纳税收的。

那么第二个问题就是价外费用如何开具发票?答案就是价外费用的发票可以和销售商品一起合并开发票,也可以单独开具。

但价外费用开具出来的发票有一个重点,那就是如果是合并开发票的话,价外费用的发票要和主要的货物账款的发票编码保持一致,并且发票还要注明价外费用的性质,就比如价外费用——手续费,而且价外费用发票的税率是和货物账款发票的税率也是一样的。

还有最后一个重点,大家要知道价外费用是根据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产生的,意思就是只有交易发生了,相关的费用才属于价外费用。就比如文中案例里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如果双方最后并未达成这笔交易的话,那这时乙公司赔偿给甲公司的违约金就不属于价外费用。

【第15篇】收取价外费用如何开票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销售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以下规则开票。

1、价外费用和价款在税目确定方面,具备同质性,也就是说,不管价外费用是属于什么性质的收费,它都应当和价款选择同一个税目计缴增值税,使用同一个编码开具发票。

如:建筑服务-违约金、建筑服务-延期付款利息等

2、价外费用开专票还是普票,和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保持一致。

如:热力-采暖费-违约金,如果是居民供热开的是免税发票,则该违约金也是免税发票;如果放弃免税,那开具的就是带税率的发票。

3、价外费用进项税金抵扣同主项目抵扣规则一致。也就是说主项目可以抵扣,价外费用也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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