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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存在问题(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7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研发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存在问题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存在问题

【第1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存在问题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创新研究(微信号:naiscast),欢迎关注!

编者按:为广泛联系科技工作者,及时了解他们在各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呼声,中国科协根据科技工作者的分布情况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504个调查站点,以“直通车”方式采集信息,反映一线科技工作者最真实的现状、最关注的问题、最迫切的期待。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对研发工作的重视,推动了企业技术创新的步伐,但本站点所在企业作为国家首批双创示范基地,在享受此项优惠政策过程中遇到了以下问题:

制图:刘晓婧

感谢您的支持与关注,欢迎赐稿交流

投稿邮箱:nais-research@cnais.org.cn

【第2篇】预缴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原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都是在汇算清缴时才让享受,听说现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上半年的优惠,请问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答: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如选择享受该政策,可以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政策。如选择暂不享受该政策,那么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再行享受。

2.我公司是非制造业企业,请问是否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中第二条规定的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该规定适用于除研发费用负面清单以外的所有企业。

你公司属于非制造业企业,只要你公司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6个负面清单行业,就可以在每年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对上半年的研发费用选择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负面清单企业,是指以上述6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3.我单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请问在预缴时享受的政策是仅限于2023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不仅限于2023年度,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第3篇】研发费用如何摊销

2023年企税汇缴有5张申报表发生变化,其中涉及最广的莫过于资产折旧摊销和研发费用相关的两张表!新申报表下,应该如何填报呢?

01

官宣!2023年纳税申报表变了!

划重点!!

变化一5张报表样式调整(a105080、a105100、a107010、a107012、a107040);

变化二:《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变化三: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02

表a105080变了!

资产折旧摊销如何填报?

2023年,《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新增3项内容:

(1)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2)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3)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

新表如何填报?会计上如何处理呢?我们举例说明:

梅松公司属于信息传输业,2023年购进一台机器设备,总价2000万,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假设梅松公司当年营收8亿元,该设备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税收优惠,则企业当年相关处理如下:

(1)会计处理:

温馨提示:

一次性扣除等政策是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时候填报享受,会计上仍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折旧。

(2)税务处理:

梅松公司属于信息传输业,营收8亿元,属于中小微企业:

当年购进的机器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当年可以按照资产价值的50%一次性扣除,即当年可以扣除1000万元。

纳税申报表填报明细如下:

若梅松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则相应纳税申报表填报明细如下:

03

表a107012变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填报?

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新增2项内容:

(1)将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并相应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

(2)增加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第l1.1行“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

新表如何填报?会计上如何处理呢?我们举例说明:

梅松公司属于非制造企业,2023年全年发生研发费用共计500万元(其中第四季度100万元),假设均未形成无形资产,且满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其他条件。则企业当年相关处理如下:

(1)会计处理:

(2)税务处理:

非制造业企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第四季度加计扣除比例为100%。纳税人享受第四季度加计扣除比例100%政策时,计算方法有两种,可自行选择:

①按比例计算:即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全年研发费用金额×(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②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在本案例中,纳税人按比例计算的,第四季度的加计扣除费用为500×1/4×100%=125,而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的加计扣除费用为100×100%=100。故选择按比例计算,对纳税人更有利。

加计扣除部分相关报表填报明细如下:

温馨提示:

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对研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应当详细记录,包括人员工资、社保、资产折旧等等。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

【第4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定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一般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政策红包到了兑现红利的时候。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将面临怎样的税收风险并可将其提前化解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最大风险是税务机关将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具体而言就是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转请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而产生的活动。通俗的讲税务机关初步认定企业的研发费用不符合研发项目的标准,从根本上否定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般情形税务机关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之前会进行案头分析及实际查看。

案头分析是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研发费用数据与企业的资料进行比对。一是审核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是否“三表一致”。即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研究费用栏目数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企业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告附注之一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的企业研发费用数据是否一致。二是对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比对分析,比如研发项目数量(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委托研发) 人员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等,是否存在较大瑕疵等。三是查看企业无形资产增减情况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额的增减是否符合常规,即就是研发费用效果是否明显,有无形成无形资产,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假如企业连续几年研发费用投入较大,而且研发项目已经完成,无形资产增减变化较小,说明研发项目失败或者研发项目虚假,违规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案头分析问题较大的,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提供备查资料或实际查看。备查资料会重点查看以下资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时也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查看《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该项目的技术原理、路线、创新内容、研发资源安排、研发费用预算、实施进度以及项目效益预测分析等;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有权部门研究决定的自主、委托、合作、集团集中立项研究项目的决议文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委托、合作、集团集中研发项目的合同;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企业近3年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简要情况,应包括企业研发管理制度、整体研发实力以及相关研发成效证明文件;

结合以上了解的情况,审查《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的相关内容如研发资源安排、研发费用预算、实施进度以及项目效益预测分析等预计情况与《“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预算与实际执行情况差距较大的,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说明资料,对其提供的说明资料不可信的,可进一步审查企业的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查看凭证,尤其重点审查⑴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⑵直接投入费用。包含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等的真实性。

在以上任何一个阶段,税务机关发现问题较大,怀疑其研发费用真实性的,都可对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对企业的研发项目费用加计扣除构成致命一击。

【第5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0%

近年来,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不断修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提升加计扣除比例、可自主选择在季度预缴时申报加计扣除、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等。2023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有两项新变化,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学习一下。

新政一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1)政策依据:

《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2)适用对象: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

注: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比例如下图所示:

(3)政策内容:

01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02

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03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税〔2015〕119号、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4)实务举例:

①实务1:如何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解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28号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可以简单理解为“比例法”。

②实务2(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a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未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解答2:按照上述政策规定,a公司在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万元。

③实务3(按“比例法”计算):

b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3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那么,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是多少?

解答3:按照上述政策规定,“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b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3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b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万元;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400-150)×75%+150×100%=187.5+150=337.5万元。

新政二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2)适用对象: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简称以下“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3)资质要求:

01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02

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4)管理要求:

01

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

02

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

03

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如果您在2023年第四季度

发生上述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千万别忘了

申报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哦~

【第6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算法

各位小伙伴好!我是叶子与青荷,今天我们讲的知识点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我们知道,我们国家近年来对科技、研发的支持的力度是越来越大了,甚至为了能让企业在研发上多投入,在加计扣除的比例上还不断上调。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加计”。研发费用扣除怎么计算?哪些企业可以享受更高的比例计算?今天我们就聊一聊这些话题。

1. 问题一:研发费用扣除是怎么算的?

第一点:据实扣除

一家企业的研发费用,属于企业的成本费用,本身就能够据实全额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你在研发上投入了100万研发费用,这100万本来就是可以扣除的。

第二点:一般的加计扣除

(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

什么叫未形成无形资产?什么叫形成无形资产?什么叫摊销?迷惑完,我们来翻译翻译。

未形成无形资产:通俗的讲就是,还在研发阶段,还没形成产品、软件、技术、专利权、非专利权等这些东东。

形成无形资产:那就是形成产品、软件、技术、专利权、非专利权等这些东东。

摊销:意思就不能一次给你扣完,要分好多年来扣。形成无形资产最快也要分10年才给你扣完。

我们举个栗子:

某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为100万元;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为1000万元,假设无形资产按10年进行摊销。该企业当年开展此研究开发项目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多少万元?

(1)未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研发费可以在当年一次性扣除额

100×(1+75%)=175万

(2)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研发费要分十年来扣除,每年扣除十分之一

1000×175%÷10=175万元

(3)合计:350万

而且从分成“未形成无形资产”和“未形成无形资产”两种算法,可以看出我们国家从一开始研发就开始支持你了。

因为很多研发项目一研发就是好几年,在研发项目执行的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了(按未形成无形资产算),不是说在项目执行完成并取得最终结果以后才申请加计扣除。

第三点:更高比例的加计扣除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问题二:什么企业不享受加计扣除呢?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这六个行业不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其他都可以。

当然这六个行业的研发费也是可以据实扣除的,只不过不能“加计”而已。

那总结来就是:

(1)烟草等六大行业企业按100%扣除

(2)除了烟草等六大行业外的一般企业按175%扣除

(3)除了烟草外的制造业企业按200%扣除

但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兼营”的企业

比如:我的部分业务是烟草等六大行业,但我的主营业务不是他能享受加计扣除呢?可以的。

怎么判断你的主营业务是不是六大行业?这种一般都是房地产企业得多。我们就举一个房地产企业的栗子。

判断你的主营业务是不是房地产,主要看你的房地产业务营收(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投资收益)有没有超过总营收的50%(含)。

比如:某房地产集团企业当年有研发费用,当年他的业务又特别杂,房地产业务营收只占总营收的40%,那他就不能交房地产业企业了,那它的研发费用是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

至于判定你是不是制造业,能不能享受100%加计扣除也是一样的。

有些制造业企业还有其他业务的,只要看你的制造业务营收是不是占总营收的50%以上。

3.问题三:研发失败了能不能享受扣除?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

失败是成功之母嘛,可见我们国家鼓励的是研发活动,失败了国家也会为你“点赞”“埋单”。

4. 问题四:委托他人研发能不能加计扣除?

可以的,但按八成算。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中,所称的“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

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肯定的嘛,只能一口扣除。

还有一个委托境外机构研发的注意点。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80%?三分之二?怎么理解?

我们举个栗子:

假设a企业支付b企业委托研发费用100万元。a企业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共为180万元。

第一步:要按80%算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则为80万元(100 × 80%=80万元)

第二步:不能超过180万元的三分之二

180万元的三分之二=120万元

所以a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还可以获得加计扣除的金额为80×75%=60万元。

如果超过呢?最高只能按三分之二给你扣了。

假设a企业2023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90万元,则委托境外研发费用80万元(100 × 80%=80万元)超过90万元的三分之二(60万元),所以a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还可以获得加计扣除的金额为60×75%=45万元。

每天学习一点点,每天进步一点点。今天的讲课就讲到这里。

【第7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上限

严格来说,高新技术企业除了在加计扣除比例、归集范围上与一般企业的研发费用有差异或者区分意义,高新技术企业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与一般企业并无多大差异。实务中,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其享受低税率所得税优惠政策,且认定标准趋于宽松,高新技术企业所占比例逐年提高,这就导致了我们也多次接到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适用的相关问题。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本公众号前期有过撰文分享。

纵观涉税文件及高新技术认定等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总体上大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其主要体现在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与摊销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委托研发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等方面。具体差异如下:

1、人员人工费用的差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对人工费用的归集对象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累计达到183天以上的企业科技人员,包括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对人工费用的归集,没有人员需达到183天以上的时间限制,但是不包括企业管理人员。

2、直接投入费用的差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中关于租赁费用的归集包括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但是,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中关于租赁费用的归集仅包括仪器和设备。

3、折旧费用与摊销费用的差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建筑物及其研发设施的相关费用(包括折旧、装修、长期待摊费用等);但是,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归集仅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其他建筑物及其相关设施的折旧、装修、摊销费用不属于归集范围。

4、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的差异:装备调试费用可归集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而不允许计入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试验费用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但是,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只允许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两个项目的试验费用加计扣除。 5、委托研发费用的差异: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计入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但可以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 6、其他费用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各自文件对正向列举的项目上有差异;其二是其他费用的扣除比例上限有差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中的其他相关费用的比例上限是10%。

【第8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归集文件

目前研发费用归集有三个口径,一是会计核算口径,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范;三是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由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97号公告、40号公告规范。

三个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相比较,存在一定差异(见表4)。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因此政策口径最小。可加计范围针对企业核心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应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财税〔2018〕64号:

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第9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备案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厦门12366热线”)数据显示,近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咨询,占企业所得税类咨询总数的16%。其中,第三季度未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处理的咨询量尤为突出。

办理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

现行政策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10月,不少企业会选择在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红利。实务中,部分企业因未关注重要节点,忘记在10月申报期内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因此,这部分纳税人致电厦门12366热线,咨询第三季度未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该怎么办。

在预缴阶段是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是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的权利。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享受优惠的时点——在第三季度预缴时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或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全年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企业如果未在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

此外,纳税人应注意,在办理第三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如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不能在办理第4季度预缴申报或10月—12月预缴申报时追补享受,只能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明年预缴时注意满足申报条件

厘清预缴申报的重要节点后,企业如需要在预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可在工作日志上设置提醒,在明年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笔者提醒,在预缴阶段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应满足申报要求。

具体操作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企业在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的下级行次填写优惠事项名称和金额。其中,优惠事项名称应依照《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所列事项填写。纳税人如果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可从下拉菜单中直接选择。金额应填写税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金额,并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保持一致。

举例来说,a公司是一家会计核算健全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制造业企业,假设2023年开展自主研发项目1个(未形成无形资产),截至2023年第三季度发生:人员人工费用共计5万元;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共计22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共计9万元;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共计6万元;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共计21万元;其他相关费用10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a公司的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5+22+9+6+21)×10%÷(1-10%)=7(万元)。a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的“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10万元,大于7万元的限额,应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即a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为5+22+9+6+21+7=70(万元)。

2023年10月初,a公司在2023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第7.1行填写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700000。

此外,a公司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留存下列资料以备检查,包括: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关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等。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在汇缴时确认

取得科技部门发放的入库登记编码的企业,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在6月30日前取得当年度的入库登记号码。据此,在第三季度或9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关主体尚未取得下一年度的入库登记编号,无法判断其是否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而无法判断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为使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时享受到优惠,10号公告明确,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以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根据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认能否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笔者提醒,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及时向科技部门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评信息,以便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及时、合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来源:中国税务报,时间:2023年11月25日,版次:06,供稿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10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答

导读:笔者以问答形式将这个专题分为初学、入门、进阶、巩固、提高、和应用六部分,循序渐进介绍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涉税相关问题,希望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让大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涉税问题有个总体框架式了解,从而为深入学习这个专题打下扎实基础。

雁言税语按:经常有人问笔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只有高企才能够享受吗。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涉税问题,税总官网设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专栏,广东省税务局去年出了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数字经济领域等十大重点领域的针对性指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涉税处理普及之广,宣传力度不亚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税收优惠。即便如此,对于一些朋友来说总感觉隔了一层什么,提起来可能很清楚,运用起来却不是那么回事,不由得让笔者觉得应该做些什么。因此,笔者以问答形式将这个专题分为初学、入门、进阶、巩固、提高、和应用六部分,循序渐进介绍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涉税相关问题,希望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让大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涉税问题有个总体框架式了解,从而为深入学习这个专题打下扎实基础。

1.什么是研究开发活动,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如何加计加计扣除的。

答:研究开发活动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2023年起,对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优惠的制造业企业是以当年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且这部分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该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并随之更新。

委托外部研发的,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哪些活动不属于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不能够加计扣除?

答:以下活动不属于研究开发活动,不能够加计扣除:

①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②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③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④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⑤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⑥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⑦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3.哪些行业的企业不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以什么标准来衡量?

答:以下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①烟草制造业,②住宿和餐饮业,③批发和零售业,④房地产业,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⑥娱乐业,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4.是不是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研究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不是只有高企才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除不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负面清单的行业,只要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均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和其他企业税收优惠叠加享受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所以,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6.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研发支出能否使用企业会计准则?

答:可以适用。

《小企业会计准则》未对研发活动进行专门定义;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第一款:“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故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研究与开发活动是指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进行的活动。研究和开发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将科研成果转化为质量可靠、成本可行、具有创新性的产品、材料、装置、工艺和服务。

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费用化和资本化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的研发费用以是否形成无形资产为标准,划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方式加计扣除,两种方式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研发费用的核算无论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形成无形资产,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都应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等规定的范围,同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财税部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即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也不得加计扣除。对于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其摊销年限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约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8.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预缴申报便可以享受吗,享受优惠有几种方式,请详细阐述一下。

答:企业预缴申报时便可以享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预缴申报选择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另外一种就是采取汇算清缴申报的方式。两种方式皆可,由企业自行选择。

①预缴申报选择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预缴申报选择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时间是在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②采取次年汇算清缴统一享受的申报方式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如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9.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企业,履行的义务和承担责任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23号)已全面取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审批管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要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依法享有享受税收优惠,亦有依法按时如实申报、接受监督和检查的义务。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企业选择预缴申报选择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当在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归集、整理;采取在次年汇算清缴统一享受的,应当年度纳税申报前,全面归集、整理并认真研判。

如果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实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0.企业留存备查资料有哪些要求?

答:企业无论选择预缴申报选择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还是采取汇算清缴申报的方式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应将规定要求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企业应当如实留存如下资料:

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⑤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⑥“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1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答: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因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由总机构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但是,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完成汇算清缴后,除需要将留存备查资料应当归集和整理完毕外,还需同步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报送总机构汇总。

12.对于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税务机关是如何进行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答:税务机关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核查办法或工作措施。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13.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的税收文件主要有哪些?

答: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的主要税收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案例:

果果有限公司2023年公司会计报表主营业务收入20000万元,主营业收入中,公司批发零售收入为12500万元。营业外收入3000万元,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的为2000万元。投资收益中,税法认可的股息红利为47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为6120万元。

请判断该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解析】

2023年度收入总额=20000+3000+470+6120=29590(万元)

批发零售收入占比=12500/【29590-(2000+6590)】=12500/21000=59.52%>50%

企业不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来源:雁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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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研发费用放弃加计扣除说明

研发费用及其加计扣除税会处理深度解析

原创 安世强 安博士讲财税2021-09-06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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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务中研发费用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15%的优惠所得税率。鉴于优惠力度较大,不少研发投入很少的传统企业,通过虚列研发费用,使研发费用占比符合要求,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了15%的所得税税率。甚至部分企业财务报表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一致,直接将财务报表中的部分营业成本填列到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研发费用的相关栏目,导致较大的税务风险。

除所得税税率的优惠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是一项重要的优惠措施,虚列研发费用的单位,往往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也会存在诸多顾虑,已经享受到了优惠所得税税率,加计扣除方面就比较保守,甚至不愿意加计扣除,以免加大税务风险,当然也有一些企业对研发费用全额加计扣除,这进一步加剧了税务风险

常用的虚列研发费用的方法各企业也都如出一辙,即将不属于研发范畴的成本费用作为研发费用进行核算和列报。总体来说研发费用有两个突出问题:1.虚列研发费用;2.对不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的部分进行了加计扣除。

以上第一点探讨了存在研发费用虚列的问题及其导致的税务风险,这种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应该予以避免;第二点所探讨的情况是,研发活动是真实的,但由于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务口径与会计核算口径的差异不了解,导致了多加计扣除或少加计扣除的问题,这方面可以通过学习相关政策进行改进,也是本文的重点内容。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涵盖的企业范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采用负面清单的形式,在负面清单(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内的企业不可享受,负面清单之外的企业,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的可以享受。

其中,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负面清单之外的非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的,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

一般来说制造业企业利润率较低,但容纳较多的就业人口,经济下行压力之下,很多企业比较困难,另外,“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制造业转型升级等目标的实现也需要制造业企业加强研发投入,税收政策上对制造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75%又进一步提高到100%,可见政府在税收优惠方面对制造业的扶持力度还是比较大。

三、不属于研发活动,不得加计扣除的情况

哪些研发活动可以加计扣除,政策采用了正面描述与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是具有实质的创新性,拿来主义、简单改进和升级,以及人文社科类的创新皆不可以加计扣除。具体如下: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比如,笔者曾接触过一家传统红肠生产商,该公司对新口味的红肠作为了研发费用并进行加计扣除,实际这就是以上第4点所说的对现存产品的简单改变,一家传统食品生产企业将原来的口味的产品添加一些辣椒,生产出了辣味红肠,这样确实难以称为研发和创新。

再比如,某些企业将质量检验费作为研发费用,实际质检是生产流程中对原料质量的控制,对产品入库前是否合格的检验,当然还可能涉及中间产品的检验,这些都属于生产制造环节,不属于研发活动,这其实就是以上第6点所谈到的情况。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的时间性

从2023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不需报送税务机关),该表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也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时,对上半年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五、研发费用会计核算、高新认定及加计扣除口径对比分析

总体来说,研发费用的会计口径要大于加计扣除口径,高新技术企业的口径居中。会计准则层面对研发费用的规范比较简单,寥寥数语,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二章:

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以上是会计准则层面的原则性规定,关于研发支出在会计准则层面的分析,笔者拟专题研究,这里不再展开。下表为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研发费用的三个口径的具体要求:

研发费用三个口径对比分析表

来源:国家税务局

通过对比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三个口径,可以看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口径最为严格,表现在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的范围主要是针对核心研发费用,对于非核心的部分不予加计扣除,或限制加计扣除的比例。比如对于房屋折旧或租赁费,这对研发活动来说是弱相关,如果有优秀的科研人员在车库里也可以进行研发和创新并发明出重要的产品,研发能力不强,有专门的科研大楼也无用,此外,房屋折旧等费用金额往往较大,如果允许加计扣除,可能造成相关企业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严重影响税收;研发人员的正常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可全额扣除,但补充类的有比例限制。

会计口径则按照受益对象和目的进行归集,只要是认定为研发范畴的,相关的费用都可以计入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则着重关注研发强度,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等,主要是认定企业是否具有高新技术的属性,是否真是技术驱动型企业,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有一定的限制。

六、对研发费用税会口径的进一步分析

(一)相同点

1.对于研发与生产共用的资源,会计上要求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标准将资源耗费进行分配,常见的情况包括:

①研发人员同时参与多个研发项目的,要在各研发项目之间对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酬等进行分配;研发人员同时参与研发活动与非研发活动的,需要将其工资薪酬等在研发费用和非研发费用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的标准可以采用工时法。

②研发生产共用设备、仪器,折旧需要在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之间进行分配,可按照机器工时占比法进行分配。

③房屋建筑物折旧或租金,折旧或租金需要在研发活动与非研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可以按照面积占比法进行分配。

④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同理,摊销涉及到研发与非研发活动共用的,可按照实际工时比例法以及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

⑤材料等,按照发出存货账面价值核算到具体的使用和领用对象中。

2.其他共性:

①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特殊收入冲减研发费用,不作为营业收入,这一点与会计准则相符合,如同在建工程转固之前的零星收入,不作为收入而是要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②创新性,会计核算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具有一定创新性方面的要求是一致的,即得是真研发活动,有创新性。

以上的核算要求,按照审计语言就是要保证研发支出(费用)的完整性、准确性、存在性或发生,也是税务上允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前提条件。如果研发费用的核算都不能保证准确和真实,税务上当然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除此之外,如果企业涉及到多个研发项目的,研发活动要按照项目进行核算,各项目要能准确的核算出相应的人员人工费用、各种直接投入费用和间接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二)主要差异

①人员人工费用:国税【2023年】40号允许加计扣除的内部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其中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这就是说为研发人员支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以外的职工薪酬不属于本条目可以加计扣除的范围,比如补充医疗保险等,具体见以下第⑤点。

②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这里研发活动形成产品的会计处理与税务有差异,国税【2023年】40号对上文他共性之①所列举的三类产品形态与上文主要差异②进行了区别对待,前者是特殊收入冲减研发费用,即,企业实际最终发生的费用可加计扣除;后者对于产品的材料部分不可加计扣除,言外之意是其他部分可以加计扣除,两者的处理方法在税务口径有重大的区别。可以理解为后者是研发成功,符合预期效果的产成品,前者则不是最终形态或属于不良品。但对于会计核算来说,并没有像40号文规定的区别,且40号文的发文机关是国家税务总局,而不是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应该理解为不能规范会计核算,会计核算上作为营业收入首先需要满足收入的定义,请参考笔者往期关于《研发支出形成产品销售收入的核算问题》一文。

此外,还有一点需要重点指出,对于研发活动形成产品的,对应的材料部分不得加计扣除,这一定往往被忽略,尤其是假借研发之名,行日常生产之实的企业。这类企业将部分生产成本作为研发费用列支,由于工艺早已成熟,计入研发费用的生产成本也都生产出了正常的产品,对外销售并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这批产品对应的材料费用当然不能抵扣。

通过虚列研发费用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还将虚列研发费用对应的产品并对外销售的成本全额加计扣除,会进一步加剧税务风险,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③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所以房屋建筑物折旧不可加计扣除,另外房屋租赁费也不可加计扣除。

④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所以,即使是专门用于研发的土地使用权摊销也不得加计扣除。

⑤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最后,由于本文已经很长,且已经全面的对研发费用相关税会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论述,基本目的已经实现,关于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相关问题拟后期再专门撰文,请读者敬请期待。

【第12篇】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力军。为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制发《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执行此项政策的关键是确认企业属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成为可以按100%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快来一起“三关”吧。

第一关

需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判断企业是否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可通过“普通模式”和“直通车模式”这两种方法进行判定。

在“普通模式”下,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需要说明的是,除当年新成立的企业外,上述指标以上年的数据来进行计算。当年新成立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确定相关指标。

在“直通车模式”下,满足“普通模式”第1—4个条件的企业,如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无须再对科技人员占比、研发投入占比、科技成果类别和数量进行综合评价: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二关

需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与高新技术企业需通过认定取得资格不同,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科技型中小企业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

企业自我评价是指企业按照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的规定,对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主要是指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并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企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即成为了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部服务监督主要是指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质量。

第三关

需取得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前文说过,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即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但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并非是终身制的,其有效期是入库当年,并以每年信息更新的方式一年赋予一次编号。另外,取得登记编号,即在入库当年成为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不能等同于其具备在入库年度按100%比例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资格,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提交自评信息的时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年开展,企业可在全年任何时间提交自评信息。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规定的期限,如在汇算清缴期后企业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会涉及修改纳税申报、申请退税等内容,增加了享受优惠的成本,也不利于税务机关集中开展纳税服务和后续管理。为使企业及时享受到政策红利,政策规定企业享受上年度税收优惠的,需要在每年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

二是企业成立的时间。如上文所述,当年成立的企业以当年实际经营期的情况计算指标,即当年成立的企业也可以获得入库登记编号。但当年成立的企业无须缴纳上年企业所得税,也就不涉及享受上年优惠的问题。因此,《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 号)要求享受相关优惠的企业应在入库以前年度成立。

为便于执行,科技部门在入库登记编号显示入库年度(登记编号前4位)的基础上,根据成立时间和提交自评信息两个时间维度,分为三种情况,对入库登记编号进行了进一步细分 :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 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 b。其中登记编号第 11位为0的,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 100% 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具体到 2023年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前4位应是2023,第11位应为 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0号)(以下简称“第10号公告”)规定,企业在10月征期时,可就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但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来说,企业能否享受优惠,需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才能判断,在预缴时还无法判断企业能否获得符合条件的入库登记编号。第 10号公告规定,企业在10月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不与入库登记编号挂钩,到汇算清缴时再根据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其能否享受该优惠。

【第13篇】研发费用按什么来扣除

最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又有好消息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10月份预缴享受问题作出长期性制度安排。一起来看看吧!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2023年发布的第16号公告,开展研发活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实际研发费用后,如果没有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应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将实际发生额的全部在税前加计扣除;如果发生研发费用后形成了无形资产,那么应该将无形资产按照200%在税前摊销。

这项政策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很多小企业对它还不是很熟悉,我们总结了几个常见问题,想了解的朋友快来看看吧!

问题一、什么行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依据《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科技型中小企业只有满足了相关规定,才能凭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身份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不过在《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特指依托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并且能将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者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因此,享受加计扣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没有行业限制,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即可。

问题二、可以叠加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规定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没有“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因此,既是科技型又属于制造业的中小型企业,可以选择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14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

2023年汇算清缴早已结束,不知道各位做汇算清缴是否顺利呢?有个金属制造业的朋友就很头疼,因为他的专管员说他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让朋友调账,否则不能完成汇算清缴。

企业如果有研发活动,自然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与是否为高新企业毫无关系,只是我朋友被“权威”唬住了!且听小编分析,揭穿虚假“权威”,充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

哪些行业不能加计扣除?

不适用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除上述六大行业外,均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客户为金属制造业,非上述禁止行业,当然可以享受税收政策优惠!

注意:看一下工商登记的所属行业是不是真的是你们主营的行业?有没有误中雷区?

如下图所示,蒙牛乳业的经营范围与所属行业:

哪些不是研发活动?

即使你所在的行业可以享受政策,但是仍有一些活动是不能适用政策优惠的,如对产品的常规升级、产品售后技术支持、对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研、人文、社科、艺术方面的研究等。

上述活动不能让企业获得新的科学技术,对于产品、服务、工艺等没有实质性改进,或没有明确的研发目标,不属于研发活动,不能适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优惠。

财务、税务有什么要求?

财务:会计核算健全,按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核算,设置研发辅助账,按不同项目归集研发费用

税务: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简而言之,除前述条件以外,会计上,没有按规定设研发辅助账、按项目归集研发费用的;税务上,实行核定征收的、属于非居民企业的,都是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的。

赶紧复核一下,会计核算是否规范、研发费用范围是否合规吧!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财税〔2015〕119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现实中,不少企业真心做研发,却被不懂政策的专管员坑!大家一定要注意避免多缴税,充分享受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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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问题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什么新的变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在2023年以前,只有制造业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100%的加计扣除,其余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只能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的75%加计扣除。

问题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对企业所属行业有无限制?

答:根据16号公告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也就是说,企业满足《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就可以适用。

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综上所述,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对企业所属行业没有限制,只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以适用。

问题三、制造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叠加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吗?

问题详情:我企业既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也是制造业,现在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100%的加计扣除,我们能叠加享受优惠政策吗?如果不能的话,我们该如何选择适用哪一个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制造业企业和16号公告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可能存在重叠的部分,但是两个公告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均是针对研发费用,因此优惠性质和优惠项目完全一致,是不能叠加享受的,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享受。

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比较,16号公告少了“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除非后续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公告或解读,目前仅从16号公告来看,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能在预缴时享受。

因此,企业既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也是制造业,建议选择适用制造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问题四、如果企业不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该如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

答: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并不是一项全新的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只是在原来已有政策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了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加计扣除的比例。

如果企业不符合16号公告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可以按顺序适用以下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外,其他行业企业的研发费用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只是加计扣除比例不一致,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比对政策规定择优选择适用的政策。

问题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在3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吗?

答:根据现在公布的16号公告,没有规定可以在季(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能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优惠项目,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如果国家税务总局在后续出台了新的公告,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间做出调整的,则按照新公司执行。

问题六、单价500万元以上研发仪器设备享受了一次性税前扣除,还可以再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假如企业2023年新购入了价值600万元的研发用电子设备,会计按分年计算折旧,税务处理享受购入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优惠,2023年度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600万元。若该设备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设备折旧费”6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600×100%=600万元;如果不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规定,但是满足一般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规定的,就税前扣除的“设备折旧费”6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600×75%=450万元。

问题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享受100%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有无规定?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对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享受100%加计扣除政策时,要求:“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享受100%加计扣除政策,16号公告没有对收入占比做出限制性规定,只是要求企业满足《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规定,在整个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也没有收入占比的规定。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七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享受100%加计扣除的,没有类似于制造业企业关于收入占比的限制。

问题八、我公司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否可以直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的政策?

答:企业虽然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但是并不能直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的政策。

因为,1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也就是说,企业想要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先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格。

企业虽然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照国科发政〔2017〕115号是比较容易就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格,因为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八条规定:“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因此,企业在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应按照国科发政〔2017〕115号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公示后即可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然后企业就可以按照享受研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政策了。

问题九、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享受100%加计扣除政策,需要留存备查那些资料?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已取得的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8.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标签: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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