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研发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务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创新,促进产业升级,近年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断加大,有力促进了企业创新。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研发活动指什么?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企业研发费用如何进行加计扣除?
1.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六个禁止行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制造业企业,且不属于六个禁止行业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三、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1.人员人工费用
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会计准则
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会计准则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相同: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折旧费用
折旧费用主要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六个禁止行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且不属于六个禁止行业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无形资产摊销是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设计试验费用主要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准则
无比例限制。
范围基本相同: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员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最后三项费用,会计准则在人员人工费用里核算)。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注意事项有哪些?
1.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加计扣除
2.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
3.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特殊处理
4.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5.特殊收入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6.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用应区别处理
五、通常情况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管理分为哪几个阶段?
通常情况下可以按照立项、研发、季报(自行选择上半年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申报、资料留存后续管理等几个阶段进行。
六、立项阶段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1、公司决定立项,形成立项决议文件。
2、如果是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应签订合同并在科技部门进行登记。
3、设立会计科目为研发支出科目及该项目子项目。
4、设立该项目研发费辅助帐。
七、研发阶段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1、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核算。
2、按有关凭证填制“研发支出辅助帐”。
八、选择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何操作?
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不需报送税务机关),自行选择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九、年终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1、填制《研发支出辅助帐汇总表》,留存备查。
2、收集准备留存备查资料。
3、进行年度申报,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十、年报结束后还需留存资料吗?
需要。企业应留存有关材料配合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end
来源:四川税务、上海税务
整理、排版:王白白
三部门近期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企业如何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以下热点问答请收好↓
1.我们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此前按75%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公告》规定,允许此前按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综上,你公司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按照新政策规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2.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主要受益群体是哪些纳税人?
答: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3.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怎么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你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3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4.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万元。
5.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6.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2023年12月,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2023年度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12)=100万元。
7.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3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3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万
8.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9.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你公司,对于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你公司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于2023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10.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你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税务报丨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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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
【税律笔谈】按
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创新生产,税务总局及科技部近几年不断在提高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放宽享受主体、简化申报程序、扩大加计扣除范围以及延长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期限等。针对制造业,税局更是给予了企业研发费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优惠力度非常大。为了能够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有代加工生产企业就向我们咨询题述问题。为此,我们就当前研发费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做简要分享。供相关企业参考适用。
【律师观点】
需要指出的是,税法除了限制部分行业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外,并没有就商业模式进行限定。换句话说,只要代加工生产企业具有符合税法规定的研发活动,并按照规定有效合理采集研发费用,税法就允许代加工生产企业进行加计扣除。故,我们在判断企业是否具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格时,不是去判断企业的商业模式是什么,而是去判断企业是否属于行业限制范围以及是否符合加计扣除条件。针对oem、odm代加工生产模式能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我们再做进一步的剖析。
1、不得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情形以及研发费用的界定
1-1 依据现有政策规定,文件从行业、企业类型及企业行为等三个角度排除了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情形,具体为:
(1)限制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主要包括六大行业,分别为: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至于公司属于哪个行业,可以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为判断标准。
对于混合经营业务公司,在判断是否属于上述六大行业时,可以“上述所列行业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为认定标准。
(2)不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以下三类企业不得加计扣除政策: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核定征收的企业;非居民企业。
所谓非居民企业,系指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3)不属于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3-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3-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3-4)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3-5)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3-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3-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1-2 除此上面负面清单的列举外,现有政策也对研发活动以及可扣除的研发费用做了正向的界定和列举,具体为:
(1)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性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由此,企业研发活动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为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进而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一种是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除此之外,上述研发活动还应具有目标性、持续性和系统性。关于目标性,系指企业从事相关研发活动具有明确的应用目的,应当在立项计划说明中予以明确提出;系统性和持续性则要求企业对研发活动应当有一定的规划,在明确目标的指引下,科学、系统、持续地进行研发活动(即有一定的期限,有较为确定的人财物等支持,具有一定边界性和可度量性)。而税局对于上述目标性、系统性、持续性的核查,往往是从企业的立项计划说明书或立项决议、人财物的费用归集、成果文件、效用情况说明等系列文件来判断。税局对企业研发活动持异议时,则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从上述界定来看,税法对于研发活动的定义较为抽象、宽泛,企业应当根据上述原则并结合负面清单排除适用的情形,谨慎判断一项企业行为是否属于研发活动。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税法排除了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作为研发活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但是国家还是在《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放宽了关于研发活动的适用范围,将文化创意设计活动纳入了加计扣除的范围。例如:将文化软件服务、建筑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广告服务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装备制造业、消费品工业、建筑业、信息业、旅游业、农业和体育产业等重点领域融合发展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
所以,研发活动也并不单纯是我们所理解的利用科学技术知识(理工科知识)进行的创造性活动,还可以是利用文化、艺术领域的知识(社会文化知识)进行创意性的产品设计和服务设计活动。对于文化创意领域,企业也可以做较为宽松的判断和适用。
(2)依据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税法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人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投入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折旧费、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实验等费用、其他与研发活动相关费用等。
在这里,我们仅正向列举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不做具体分析。后期,我们会专门出一期公号文章进行深入分享。敬请关注。
2、oem、odm的业务模式及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判断
从行业属性来看,代加工生产属于制造业,非税法限制的行业类型,若代加工生产具有上述描述的研发活动,则可以享受100%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至于代加工生产是否具有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我们可以从实务中对其业务模式的分类来分别进行探讨。通常情形下,代加工模式分为oem及odm两种生产模式。
(1)oem业务模式法税简介
oem全称为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即原始设备制造商,一般系指生产厂商按照品牌厂商的授权,并根据品牌厂商的设计规格、技术规范、外观要求及品质要求等特定地制造和加工某一产品。在这种模式下,品牌厂商负责产品的规划、设计、研发、品牌推广及营销,代加工厂仅负责生产制造。这是一种典型的委托生产的模式,代加工厂商不需要具备产品的研发设计能力,通常也就不具有产品的研发活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品牌厂商针对产品的研发活动一般可以享受研发加计扣除,代加工厂商则通常不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不排除代加工厂商参与了产品的研发活动,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对原有技术和工艺进行了实质性的改进或优化,此时,代加工厂商可以凭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具备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条件。有关oem生产模式,通常可以用如下图形来表达其业务价值链的处理环节。
(2)odm业务模式法税简介
odm全称为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即原始设计制造商,一般系指生产厂商按照品牌厂商的要求,对需求产品进行研发设计、生产,并完成交付。在这种模式下,生产厂商需要充分了解品牌厂商的要求(功能需求、产品规格指标等),对需求产品进行完整设计、研发、工艺安排及生产制造等价值环节的工作,品牌厂商则负责产品的品牌推广及营销等价值环节的活动。因此,区别于oem,odm厂商除完成生产制造工作外,还需要承担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odm厂商所承担的研发设计活动则需要根据其与品牌厂商的具体合同安排,来判断相关研发费用的产生,由哪个主体来加计扣除。通常分为如下两种:
其一,根据委托生产合同的约定,odm对其承担研发设计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享有权利,品牌厂商仅是买断odm生产的该合同项下的产品。理论上,odm可就同型号产品进行再生产或扩大生产,并出售给其他客户。即使odm不享有该项再生产权利,品牌厂商也不能拥有该产品研发设计活动环节形成的知识产权。
在这种合同约定下,我们认为odm是基于提升自身产品创新能力,所进行的自主研发活动,相关研发费用可以由odm加计扣除。这种合同外观上是委托生产,本质上还是odm厂商将自主研发的产品独家销售给品牌厂商。
当然,实务中,也不排除合同约定odm和品牌厂商共同对产品研发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享有权利,这种情形下,就很难判断该项研发活动的归属问题。从税务角度,我们是建议双方不仅要对知识产权的归属进行一个明确,同时也要对研发活动属于自主研发、委托研发还是合作研发进行一个具体明确,以确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主体。
其二,根据委托生产合同约定,品牌厂商买断odm研发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odm不得使用该知识产权。此种情形下,品牌厂商与odm实质上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委托研发;一种是委托生产。故,因研发活动产生的研发费用理应由品牌厂商加计扣除。odm则不得享有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从税务角度出发,品牌厂商需要在协议上明确委托研发部分的费用,否则,品牌厂商将因无法归集委托研发产生的研发费用金额,不能进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有关odm生产模式,通常可以用如下图形来表达其业务价值链的处理环节。
问题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什么新的变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在2023年以前,只有制造业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100%的加计扣除,其余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只能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的75%加计扣除。
问题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对企业所属行业有无限制?
答:根据16号公告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也就是说,企业满足《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就可以适用。
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综上所述,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对企业所属行业没有限制,只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以适用。
问题三、制造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叠加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吗?
问题详情:我企业既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也是制造业,现在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100%的加计扣除,我们能叠加享受优惠政策吗?如果不能的话,我们该如何选择适用哪一个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制造业企业和16号公告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可能存在重叠的部分,但是两个公告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均是针对研发费用,因此优惠性质和优惠项目完全一致,是不能叠加享受的,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享受。
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比较,16号公告少了“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除非后续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公告或解读,目前仅从16号公告来看,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能在预缴时享受。
因此,企业既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也是制造业,建议选择适用制造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问题四、如果企业不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该如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
答: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并不是一项全新的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只是在原来已有政策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了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加计扣除的比例。
如果企业不符合16号公告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可以按顺序适用以下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外,其他行业企业的研发费用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只是加计扣除比例不一致,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比对政策规定择优选择适用的政策。
问题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在3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吗?
答:根据现在公布的16号公告,没有规定可以在季(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能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优惠项目,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如果国家税务总局在后续出台了新的公告,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间做出调整的,则按照新公司执行。
问题六、单价500万元以上研发仪器设备享受了一次性税前扣除,还可以再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假如企业2023年新购入了价值600万元的研发用电子设备,会计按分年计算折旧,税务处理享受购入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优惠,2023年度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600万元。若该设备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设备折旧费”6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600×100%=600万元;如果不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规定,但是满足一般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规定的,就税前扣除的“设备折旧费”6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600×75%=450万元。
问题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享受100%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有无规定?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对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享受100%加计扣除政策时,要求:“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享受100%加计扣除政策,16号公告没有对收入占比做出限制性规定,只是要求企业满足《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规定,在整个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也没有收入占比的规定。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七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享受100%加计扣除的,没有类似于制造业企业关于收入占比的限制。
问题八、我公司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否可以直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的政策?
答:企业虽然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但是并不能直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的政策。
因为,1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也就是说,企业想要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先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格。
企业虽然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照国科发政〔2017〕115号是比较容易就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格,因为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八条规定:“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因此,企业在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应按照国科发政〔2017〕115号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公示后即可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然后企业就可以按照享受研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政策了。
问题九、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享受100%加计扣除政策,需要留存备查那些资料?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已取得的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8.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标签:加计扣除
好消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升到100%了~
坏消息:不少企业在实际享受这项优惠政策时,容易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不当,而被认定为偷税……
01
政策适用不当,被罚40多万
10月20日,江苏省税务局通报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事由:
该单位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中,某些项目实际属于对原有材料的性能改善、提升等,而非新开发,不应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以上项目共列支研发费用7265814.06元,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时按75%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5449360.55元;
处罚结果:
对该单位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造成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50%罚款,为408702.04元!
财小加解读:
1)上述案例,其实不少公司也存在误区:
以为只要对产品(服务)进行一下常规性升级,或者售后为顾客提供技术支持活动等,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然而实际上,这些都不适用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2)通过这个案例,释放的一个信号:
可以看到,税务局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不当,是按照偷税进行处理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涉及金额往往较大,因此,企业千万注意合法合规!
0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5个风险
1. 活动适用错误的风险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2. 行业适用错误的风险
并不是所有行业企业发生研发活动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重点关注6个行业不适用优惠:
3. 费用适用错误的风险
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对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对没有列举的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另外,对于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及形成的无形资产,其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4. 未合理选择税收优惠政策的风险
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当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项目时,可根据经营实际择优选择税收政策:
5. 未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的风险
企业自行计算申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优惠时,应将政策规定的资料留存备查!
0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见误区
误区1:企业研发失败,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正解: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误区2:从事创意设计活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正解: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活动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误区3:亏损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正解: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误区4: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正解:只要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均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023年9月13日,税务总局发布了2023年第28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又有了更大优惠力度。
我们先来看一下,公告的主要4个内容:
1、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3年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2、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设置辅助账,可以继续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选择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还可以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
3、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4、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我们通过实例来解读一下这4个主要内容。
1、研发加计优惠可提前一个季度享受
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只能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平时预缴时不享受。
今年3月底,财税部门明确,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享受1-6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本次《公告》,在今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多享受一个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就是可以10月份申报时享受1-3季度(1-9月)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可以减轻税款资金负担,增加流动资金,缓解资金压力。
2、研发加计费用辅助账新样式
和2023年的研发辅助账相比,新样式有哪些变化呢?
减少辅助账样式的数量。
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共“4张辅助账(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各一张)+1张汇总表”。
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将4类辅助账样式合并为一类,共“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
删除部分信息,减少填写工作量。
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要求填写“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等六大类费用的各项明细信息,并要求填报“借方金额”“贷方金额”等会计信息。
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仅要求填写六大类费用合计,不再填写具体明细费用。比如,“人员人工费用”发生了130万,有10万元不符合规定,“会计凭证记载金额”栏次填写130万,“税法规定的归集金额”栏次填写120万元,不需要再填写人员工资、五险一金、劳务费等具体明细了。
3、“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更有利纳税人
“其他相关费用”采取限额管理方式,不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原政策明确:按每一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对于有多个研发项目的企业,其有的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占比不到10%,有的超过10%,不同研发项目的限额不能调剂使用。
新政策规定: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调整为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不再分项目计算。可以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方便计算。
举例:
假设a公司2023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l 按照原政策计算方法
项目a的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12万元,计算出来限额为10万元[9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
项目b的其他相关费用8万元,计算出来限额为11.11万元[10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两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18万元。
l 按照新政策计算方法
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
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20万元(12万元+8万元),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
结论:
新政策的计算方法,比原政策多扣除2万元(20万元-18万元),并且仅需计算限额一次,减轻了计算工作量。
4、研发费用真实发生
享受研发加计扣除,采用“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
我们要注意一下“真实发生”这个原则。有些企业的投入,虽然会计上核算为研发支出,但其实并不符合税法要求,这部分一定要剔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强调,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技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举例:
b公司主营游戏软件开发等业务,某款网游开发项目已经上线运行,累计注册用户近百万,企业将该款网游上线后进行日常维护、升级改造的人员工资、无形资产摊销费加计扣除,税务机关事后检查时,判定不符合研发加计扣除,要求补税及滞纳金。
从上面案例可知,如果将产品的常规升级、售后服务、简单集成、流程优化等判断为研发活动,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当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产生争议时,将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提供鉴定意见。因此,如果企业确实无法准确把握是否属于“研发活动”,可以向科技部门咨询。
a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企业)2023年12月份购进一台仪器,当月取得发票,当月投入使用,入账价值100万元,该设备专门用于rd01项目的研发。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因此,a公司购进的仪器可在2023年一次扣除100万元,并且加计扣除100万元。
现在的问题是:该设备用于研发,则该仪器2023年研发加计扣除金额是100万元,还是200万元?
显然,答案应当是100万元。购进设备用于研发,其折旧金额可计入相应的研发项目扣除并且加计扣除,实务中,纳税人可能存在账载的折旧与税收折旧金额不一致的情况,2023年40号公告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也就是说,会计折旧金额与税收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其折旧的扣除金额与税收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可按税收金额扣除及加计扣除。
40号公告表达的非常清楚,可加计扣除的是折旧的税收金额,不包含折旧税收金额的加计扣除金额,折旧的加计扣除金额不是折旧扣除金额。
a公司购进设备如选择一次扣除,则该设备折旧的税收金额是100万元,用于研发,加计扣除100万元。当然,由于该设备符合2023年28号公告规定,因此,可另外再加计扣除10万元。
所以,a公司购进的这台仪器可在2023年扣除的金额是:购进支出一次性扣除100万元、一次扣除再加计扣除100万元、用于研发再加计扣除100万元。
依据:
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全市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积极推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助力企业创新发展,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市税务局就抓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提出了“一盘棋统筹谋划,一揽子政策赋能,一体化上下联动”的贯彻落实机制,通过精细服务、精准辅导、精诚共治,为助力企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添动能、注活力、增后劲。为充分发挥政策组合运用优势,由市税务局牵头,联合科技、发改、工信、财政、统计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 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为重点,以加快释放引导促进作用为目标,以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为支撑,明确了5个方面15条具体举措,形成了一套更加高效助力研发创新的服务措施和工作机制。2023年度全市共计851户纳税人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加计扣除金额22.4亿元。2023年度全市共计1284户纳税人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加计扣除金额28.7亿元。2023年度全市共有1436户纳税人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加计扣除金额42.67亿元。
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市科技局始终把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重要工作抓好抓实。细化落实措施,与市税务局联合制定并印发了我市《关于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若干措施》,明确了编制加计扣除政策包、建立数据台账、审批流程、鉴定服务等9个方面具体举措,形成了一套更加高效助力研发创新的服务措施和工作机制;培育专业化服务机构,按照《河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业化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指引》的要求,培育了唐山臻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唐山天浩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等5家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上述机构主动为企业开展政策解读、研发费用归集等服务,提前介入,提早准备,保障企业备案待查资料翔实规范;迅速组织异议项目鉴定,对税务部门提出的异议项目,按照省办法的要求,按照管理权限,迅速组织鉴定活动,最快速度为企业是否应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提供鉴定结论,帮助税务部门做好税费收缴工作;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开展新产品、新工艺等技术攻关活动,提高企业产品科技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来源: 唐山劳动日报 记者 闫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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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我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也是对企业研发活动给予财政间接投入的主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更大力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面对我国科技创新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仍需进一步提高政策精准性与政策效果。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主要突破与新形势的挑战
(一)近年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取得的主要突破
1996年,我国开始实施技术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该政策是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前身。2006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3年)》及配套政策发布,全新的研发费用扣除政策开始实施。2023年年初,我国在中关村等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开展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试点。当年9月,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2023年,我国研发费用扣除政策得到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之后又历经多次补充,主要取得了如下突破。
一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大幅提高。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高至75%;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普遍提高至75%;2023年,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至100%;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至100%。从国际上看,100%加计扣除的优惠力度在世界处于中等偏上水平。
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境外委托研发费用。2023年,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允许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而美国、法国、德国、巴西、印度、南非等国家一般仅对发生在本国境内的研发活动给予税收优惠,以支持本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可见,我国在此方面突破较大。
三是税务部门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优惠申请前的研发项目审批要求,允许企业直接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相关部门联合发文,要求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异议研发项目鉴定流程与要求。202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明确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二)我国科技创新面临的新形势与新挑战
现阶段,我国需要着力解决高质量发展需要与科技创新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面对科技创新新形势,如何进一步优化政策导向、提高政策效能,为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给予持续有效支持,都是当前和未来必须加紧研究的课题。
1.全球创新版图正在重塑,为我国科技创新带来新机遇与新挑战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科技创新进入空前密集活跃时期,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重构全球创新版图、重塑全球经济结构。全球创新活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深度和广度,影响甚至决定一国的经济繁荣、国家安全和人民福祉。对于我国而言,这是推动实现经济结构调整、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的机会窗口,但同时也必须正确认识当前深刻复杂的发展环境所带来的严峻挑战。
2.我国科技创新进入提质增效新阶段,为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提出新要求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和科技创新水平的稳步提升,科技创新活动进入从跟踪、追赶到引领,从跟跑、并跑到领跑的科技创新范式转换期。2023年,我国研发经费与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再创新高,达到2.44%,已接近oecd成员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前2.47%的平均水平。但我国企业研发投入仍存在薄弱环节和结构性失衡问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与效果并未随着投入的增长而同步提升。如何促进引导企业提高研发投入质量,实现投入总量与投入质量并重,无疑是新时期对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提出的新要求。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存在的不足
(一)优惠方式不利于政策效果进一步提升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属于税基优惠,企业实际获得的税收减免额度受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影响。税率越高,可获得的税收减免额度越高。但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较多,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均适用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因此这些企业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获得的税收减免额度较少,政策激励效果大打折扣。例如,对于相同规模的研发投入,相较于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普通企业而言,适用15%优惠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获得的税收减免额度减少40%。此外,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属于总量优惠,对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边际激励作用不足。
(二)优惠对象不适应科技创新新变化与新需求,不利于激励原始创新
一是未明确研发资助是否可适用加计扣除,不利于开放式创新与前沿技术研发。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推动人类社会从工业经济时代加速迈向知识经济新时代,创新组织模式逐渐呈现创新主体的协同化、开放化,企业研发活动的组织方式不再局限于自主研发、合作研发与委托研发,研发资助也成为企业参与开放式创新,特别是交叉科技、前沿科技研发的重要方式。
近年来,我国企业一直在积极探索研发资助方式。比如,部分企业与政府自然科学基金设立联合基金,利用高层次平台及其专业化管理能力,在更大范围内筛选优秀研究团队,丰富未来知识储备,寻找未来研究方向,以支撑企业未来5年甚至更长期发展目标的实现。这些都是企业通过委托研发和科学捐赠无法实现的基础研究目标。企业对联合基金的出资属于研发资助,但由于不属于政策允许的四种研发方式(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委托研发、集团研发)之一,且无法按照研发项目归集研发费用,因此无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这显然既不利于支持企业参与协同创新,也不利于激励企业投入基础研究。
二是未对科学研究投入设置特殊优惠,不利于激励企业提高研发质量。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不同类型的研发活动给予无差别税收待遇,无法充分发挥优化企业研发投入结构的积极作用。目前,我国企业研发投入中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统称“科学研究”)的经费占比极低,2023年仅为3.5%,而日本约为23.2%,韩国为30.5%,美国为21.3%。
(三)对中小企业研发激励仍然不足,不利于实现颠覆性创新
历史表明,中小企业新技术的研发效率远高于大企业,是颠覆性技术创新的主要力量。虽然我国对中小企业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但在研发上的特殊支持并不突出。一是虽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2023年起统一由75%提高至100%,但该比例仅与制造业企业持平。二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时无法在当年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获利,相关税收优惠难以发挥“雪中送炭”的支持作用。
(四)行业性倾斜与行业负面清单同时存在,不符合产业融合发展新趋势
我国对制造业企业给予较大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对服务业企业来说,有违税收公平。在当下数字经济发展和传统产业融合的背景下,服务业与制造业的科技创新具有同样的重要价值。此外,我国规定了研发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行业负面清单。但在产业融合背景下,产业边界越发模糊。事实上,科技创新已经无所不在,各行业都可能有研发活动。因此,设置行业负面清单亦有违税收公平,不利于产业融合发展。
(五)相关管理制度对优惠政策的准确落实与系统完善尚未发挥应有作用
一是研发项目的准确判断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难点。目前,我国采用企业自行申报的管理方式,研发项目无须前置审核,也没有前置审核选择权。根据我国现有税收征管水平与税法遵从环境情况,上述管理方式可能会导致以下问题。一方面,部分企业对研发活动缺乏自行判断的专业能力,一旦判断失误,后续税收风险较大,更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因此在申请时十分谨慎,有些企业甚至主动放弃优惠;另一方面,部分企业虚构研发项目,滥用相关优惠政策。
二是政策评估、研判与调整制度尚不健全,具体包括:缺乏专业化的定性与系统性评估;尚未建立税式支出制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数据和相关信息无法公开或实现部门之间共享;政策前瞻与研判机制不完善,难以根据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变化以及科技创新发展的需要进行及时调整和跟进。
三、相关国际经验借鉴
研发投入是赢得国际竞争的关键要素,属于国家战略性投入。因此,各国普遍对企业研发费用支出给予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研发税收优惠”),且不断完善、调整甚至改革相关政策,以有效支持和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近年来,各国研发税收优惠政策呈现一些新特点,值得我国关注。
(一)优惠方式的主要特点与变化
1.发达国家以税收抵免优惠为主,发展中国家以加计扣除优惠为主
目前,美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税收抵免优惠方式。其中,澳大利亚、英国(针对大企业)、奥地利等国家在2008年之后将实施多年的加计扣除优惠方式改为税收抵免。当前,采用加计扣除优惠方式的国家仍然以发展中国家为主,包括中国、巴西、印度、南非、土耳其等,同时也包括英国(针对小企业)和新加坡等极少数发达国家。
2.研发费用税收优惠以总量优惠为主,采用增量优惠或混合优惠模式的国家有所增多
目前,虽然大多数国家仅对研发费用总量给予税收优惠,但也有日本、韩国、葡萄牙、西班牙等部分国家采用总量优惠与增量优惠相结合的混合优惠模式,具体结合方式存在差异。例如:日本对于研发费用增长率大于8%的企业,允许企业研发费用总量适用更高的税收抵免率;韩国企业须从增量优惠和总量优惠中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方式;葡萄牙、西班牙允许企业在享受总量优惠的基础上,对其研发费用增量给予额外的税收抵免;美国、土耳其、墨西哥等国家则仅对研发费用增量给予税收优惠。
3.很多国家允许当年不足抵扣额结转扣除,但税收返还有所增加
目前,很多国家允许企业当年不足抵扣额结转扣除,但结转时间存在差异。例如:南非、土耳其等国家允许无限期向后结转;美国、加拿大允许向后结转20年;葡萄牙、印度允许向后结转8年。
相较于结转扣除,税收返还能够及时给予亏损企业资金支持,因此近年来被更多国家所采用,但各国在企业适用规模、返还上限、返还时间等方面的规定有所不同。例如:澳大利亚仅给予小企业税收返还;英国、新西兰、挪威、德国、意大利等国家对税收返还设置上限;法国小企业当年即可获得税收返还,但大企业只能在3年内获得。此外,德国、意大利、奥地利、爱尔兰等国家允许企业在无限结转与税收返还之间选择其一。
(二)研发费用范围的主要特点与变化
一是很多国家对于研发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支出)给予同样的研发税收优惠。法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荷兰等国家允许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与经常性支出一样适用统一的研发税收优惠。但美国、加拿大、英国、比利时、巴西、南非等国家不允许研发资本性支出适用研发税收优惠,而是适用专门的研发折旧(投资)优惠或普惠性资本性支出优惠,如一次性摊销或加速折旧等。
二是大多数国家研发经常性支出范围相似,但口径、适用条件等有所差异。研发税收优惠适用的研发经常性支出通常包括研发人员费用、原材料费、研发外包费等直接费用,部分国家还包括日常管理费、水电公共设施费等间接费用。其中,研发人员费和研发外包费在研发经常性支出中占比较高,且口径差异较大。
三是允许将研发资助计入合格研发费用。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明确规定,研发资助可计入合格研发费用,并对研发资助制定了严格的界定条件。相较于研发外包,研发资助在研发活动控制权、研发成果开发权、执行方性质、资金支付方数量以及研发类型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见表1)。
(三)特殊优惠对象的主要特点与变化
除印度、南非等少数国家外,大多数国家的研发税收优惠适用所有企业、所有行业,具有明显的“普惠”特征。但对于某些特殊目标,多数国家选择在普惠基础上增加“特惠”,即对特殊优惠对象加大优惠力度。
1.很多国家对中小企业加大优惠力度且有持续增加趋势
为激励颠覆性创新,很多国家对中小企业给予特殊的加强优惠(见表2)。主要包括:一是英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对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给予更大的税收优惠力度;二是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仅对中小企业不足抵扣部分给予税收返还或者允许抵扣工薪所得税;三是葡萄牙、荷兰等国家对新成立的企业给予更高的研发税收抵免率;四是有些国家对中小企业给予较高比例的税收返还(如加拿大)、较短的税收返还期限(如法国)、较为宽松的税收返还条件(如英国);五是有些国家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给予额外的税收优惠,如法国除了研发税收抵免优惠外,还单独对中小企业实施中小企业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2.其他特殊激励
一是很多国家针对研发人才(人员)给予加强激励且有增加趋势。比如,巴西将企业适用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与研发人员数量增长情况挂钩。如果研发人员数量年度增长超过5%,加计扣除比例从160%增至170%;如果增速超过5%,加计扣除比例则增至180%。法国、意大利和葡萄牙均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博士研发人员的工薪费用按照一定比例加计计入合格研发费用。其中,法国允许在聘用前2年按200%计入,意大利加计比例为150%,葡萄牙为120%。
二是部分国家对于研发强度高的企业给予加强激励。为促使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很多国家将总量优惠与增量优惠结合起来使用。此外,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还通过对研发强度高的企业给予加强激励的方式加大优惠力度。比如,根据日本“额外研发抵免制度”,如果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超过10%,其适用的研发税收抵免率会有所增加。澳大利亚在2023年研发税收抵免新政中,将大企业研发税收抵免率与研发强度挂钩:若研发强度在0%~2%之间,实际抵免率为8.5%;若高于2%,实际抵免率增至16.5%。
三是部分国家对高质量研发合作给予加强激励。比如,法国企业如果将研发项目外包给与其没有关联关系的公共研究机构、高等教育机构、经认证的科技合作基金或公共研究利益基金,外包研发费用可以按照200%的比例计入合格研发费用。2023年3月,日本制定的“特殊研发抵免制度”专门针对“开放式创新”,即企业与其他特定机构进行委托研发或联合研发所发生的特殊研发费用,可以按照特殊抵免率单独计算抵免额。美国对于企业支付给合格小企业、大学或州立实验室的外部研究费用,允许按照100%的比例计入抵免额的计算基数(一般外部研究费用仅允许按65%计入);对于企业委托合格研究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发生的研究费用增量,允许单独按照20%的抵免率计算抵免额。
四是部分国家针对特殊技术或行业领域给予加强激励。比如:韩国企业研发活动如果属于“新经济增长引擎”和核心技术领域,研发费用根据企业规模可适用20%至40%不等的税收抵免率;意大利在技术创新税收抵免中,对于实施“国家数字工业4.0计划”或者“绿色转型计划”的企业技术创新费用,给予15%的税收抵免率(一般为10%);巴西对信息技术企业研发用设备投资给予额外的税前加计扣除;美国对企业支付给“能源研究团体”开展“能源研究”的合格研究费用,允许单独计算抵免额,不用计算增量。
(四)研发税收补贴率一直呈现上升趋势,但近年来增幅有所放缓
研发税收优惠的名义优惠力度主要由优惠率决定,但实际优惠力度还受到优惠方式、研发活动与研发费用范围、特殊优惠对象等多种因素影响。自1996年起,oecd以“研发税收补贴率”(1-b指数)估算成员国和伙伴国研发税收政策的实际优惠力度。
总体来看,2000年以来企业研发税收补贴率一直呈上升趋势,特别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增加幅度加大。主要表现在:一是实施研发税收优惠的国家数量增多,在38个oecd成员国中,实施研发税收优惠的成员国数量从1995年的12个增加至2023年的34个;二是很多国家增加现有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力度,特别是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增长动力,许多国家增加了研发税收优惠率。比如:2008年美国将简易抵免法下的抵免率由12%提高至14%,并延续至今;2008年法国将增量研发税收优惠改为总量优惠,最高抵免率由10%提高至30%,并延续至今;2008年英国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且标准有所放宽,2023年和2023年加计扣除比例分别提高至100%和125%,2023年提高至130%,并延续至今;2023年韩国将中小企业适用的研发总量税收优惠抵免率由15%提高至25%,并延续至今。
近十年来研发税收补贴率的增加幅度明显放缓。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后,很多国家进行了研发税收优惠政策改革,优惠程度已经较高,因此之后的政策完善重在提升政策效果、执行效率等方面,对盈利企业的研发补贴率变化不大,有些国家甚至下调了研发税收优惠率。比如:2023年加拿大将研发税收抵免的最低档抵免率由20%下调至15%,并延续至今;2023年印度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200%下调至150%,2023年继续下调至100%。
(五)税收管理的主要特点与变化
1.大多数国家要求企业研发项目前置审核或者赋予企业前置审核选择权
企业享受研发税收优惠的前提是开展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但判断研发活动是否符合条件需要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因此研发项目是否需要在企业申请研发税收优惠之前进行前置审核,成为各国税收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如表3所示,目前多数国家选择由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研发项目进行强制前置审核或赋予企业研发项目前置审核选择权。
即使有些国家不设置前置审核程序,通常也会通过多种方式提高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和确定性。一是加强纳税辅导。英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发布了政策指南,对合格研发活动作出详细的解释说明;美国则要求企业按照四步测试法(目标明确、消除不确定性、试验过程、技术为本)来判断研发活动是否合格。二是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英国税务与海关总署在国内设立多个“研发费用专家组”,帮助企业进行相关申请。目前大部分企业申请均是在该组织指导下进行,以确保企业历年申请的一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三是增强制度确定性。美国税务部门设有提高政策执行确定性的特殊程序,如预申报协议(pfas),即拟申报研发税收抵免或扣除的企业,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在正式申报前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进行审核。英国在2023年引入“优先保证”制度,企业自愿申请研发税收优惠,一旦获得优先保证,则未来三年内该申请将不会受到任何调查。
2.多数国家建立研发税收优惠定期评估制度
为提高政策决策的精准性,多数国家对政策实施效果建立跟踪和评估机制,部分国家对外发布政策实施情况和政策评估报告。完善的评估机制成为各国不断完善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性制度。比如:英国税务与海关总署多次公开发布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评估报告;法国高等教育、研究与创新部和国家创新政策评估委员会多次公开发布研发税收抵免政策评估报告;澳大利亚2023年出台的研发税收抵免新政是根据2023年其政府全面评估相关政策的结论基础上进行修订的;南非科技部负责每年对研发税收优惠政策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并向其国会提交年度报告。
四、完善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建议
为实现我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研发税收优惠政策未来的完善重点不再是普遍提高优惠力度,而应进一步提升政策效果、提高政策精准性、加强政策引导。
(一)创新研发优惠方式,提高政策激励效果
一是探索实行研发税收抵免优惠方式。为保持原有优惠力度,经过测算,抵免率可设在20%左右(见表4)。二是借鉴国际经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不足抵扣额可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使其当年便可获得税收优惠收益,发挥政策对中小企业“雪中送炭”的支持作用。三是对研发投入强度大、增长率高的企业提高优惠力度。建议借鉴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经验,企业研发投入增长率越高(如5%、10%)或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越高(如3%、5%),允许其享受的研发税收优惠力度就越大。
(二)对于科学研究投入给予特殊激励,支持企业优化研发投入结构
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对企业基础研究投入实施税收优惠。考虑到基础研究判断的复杂性,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将基础研究与其他研发活动加以区分。因此,建议将接近基础研究且容易判断的科学研究活动单列,加大优惠力度。一是允许特定研发资助适用研发税收优惠,并加大优惠力度。比如,对于企业与省级(含)以上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设立基金的企业出资部分,允许按照出资金额的150%计入合格研发费用。二是对于具有明显科学研究性质的特定研发费用加大优惠力度。比如,企业资助或参与共建国家实验室的资金投入、企业与国家实验室的委托研发或合作研发支出、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经费支出等,允许按照企业出资金额的150%计入合格研发费用。三是对于高质量研发合作加大优惠力度。比如,企业与基础前沿研究类、公益性研究类中央级科研机构开展的委托研发或合作研发支出,允许按照企业出资金额的150%计入合格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中央级科研机构名单可以由科技部门向社会公开。
(三)进一步完善管理与评估制度,提高企业享受优惠的确定性与准确性
一是赋予企业研发项目前置鉴定的选择权。支持地方政府建立研发项目鉴定服务专业平台,探索多种方式的确定性加强制度,减少企业享受研发税收优惠的不确定性,使企业由“不敢享”变为“放心享”,提高企业研发投入的积极性。二是赋予企业对研发项目鉴定意见的复核权,以解决政企相关争议。税务部门或企业对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税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通过实地鉴定等方式重新复核。三是进一步加强纳税指导与服务。借鉴英国经验,支持地方政府建立研发费用归集专业指导组,指导企业完善其研发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组可采用劳务购买方式引进外部专业合格服务团队,或者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成立专门服务团队、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方便企业高效便捷地享受政策,且可以确保企业各年度申请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四是建立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联合事后抽查制度。每年对获得研发税收优惠的企业进行随机抽查,以提高政策适用的准确性,并探索增加透明度的可行方式,增强公众对受惠企业的社会监督。五是探索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制度,以完善政策评估。针对研发税收优惠政策可先行先试税式支出预算制度,在精准掌握优惠规模的基础上,实施政策评估,为政策决策的精准性奠定基础。建议相关部门建立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组织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专业、全面的评估,评估成果共享并作为未来政策完善的重要依据。
来源王晓冬、薛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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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制图:刘耘
责任编辑:宋淑娟 张越(010)61930016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最新政策这一块最近咨询的比较多,小编就给大家简单梳理下。
一、我们先看下最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
政策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除了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总结:
1、 制造业或者科技型中小企业,只要满足条件之一,研发费用就可以享受100%加计扣除的政策。
2、 其他企业2023年四季度的研发费可以享受100%加计扣除,其他时间段还是75%。
二、简单总结下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遇到的问题
问题1:其他企业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具体怎么计算呢?
答:
方法1:按实际发生数计算;如:2022 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2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100 万元,2022 年全年加计扣除额=200×75%+100×100%=250万元。
方法2: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 年10 月1 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 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如:一单位2023年4月份开始经营的,2023年实际经营了9个月,2022 年度研发费用300万元, 2022 年全年加计扣除额=300×75%*6/9+300×100%*3/9=250万元。
注:有的企业为了更多的优惠,在四季度多做研发费,不建议这样操作,有税务风险的。
问题2:我单位不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吗?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和是不是高新技术企业没有关系,只要企业确实有研发,研发费用也做了合理的归集,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注:在小编实际接触的企业中,有80%甚至更多比例的企业实际都没有研发,做的都是最基础的产品,但也都享受了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小编个人是非常不赞同这种弄虚作假的操作。税务只要来现场看看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人员情况,很容易判断企业是不是真的有研发,一旦被查,补税滞纳金都是比较麻烦的,当然目前税务机关对这一块还是比较宽容的,但是2023年税务机关队伍又加速扩充,以后会不会对这一块进行清算也不好说。
问题3:2023年研发费用还没来得及归集完成,还能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可以在季度所得税季度预缴的时间填报,季度预缴没有填报但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享受优惠政策。
注:季度预缴的时候没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汇缴的时候再加计扣除,一般会退税,这种情况企业会有点小敏感,所得税都交出去了,再退回来税务局会不会查。这种情况可以在年末预提一笔费用,等汇缴的时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把这笔预提的费用纳税调整增加。
问题4: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是否需要税务局备案?
答:不需要税务局备案,将相关研发费用的资料留存备查即可,主要包括:研发项目的立项文件、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辅助明细账需要资料支撑:主要包括研发人员工资薪金支出明细、研发材料领料单、研发项目的折旧明细表等)、研发的主要成果等。
十分钟弄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怎么归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一项重要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还是有企业对于这个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归集仍存有疑问。
因此,在这个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季,中科为小编就从研发活动的形式、研发费用项目这两方面下手,为大家整理了研发费用应该如何归集?
研发活动的形式
企业研发活动的形式主要分为四种,而不同类型的研发活动对研发费用归集的要求不尽相同,企业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要注意区分。
01自主研发
指企业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源,独立进行研发,并在研发项目的主要方面拥有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
02委托研发
指被委托单位或机构基于企业委托而开发的项目。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单位或机构的成果。研发经费受委托人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的使用目的。
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时,才可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若知识产权最后属于受托方,则不能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如何计算:
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其中“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03合作研发
指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同一项目的不同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等,共同完成研发项目。合作各方应直接参与研发活动,而非仅提供咨询、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性活动。
合作研发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合作方应该拥有合作研发项目成果的所有权。
合作开发在合同中应注明,双方分别投入、各自承担费用、知识产权双方共有或各自拥有自己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
如何计算: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共同合作研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按照《企业(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经登记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分项目设置《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分项目核算,并按照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04集中研发
指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筹管理研发的项目进行集中开发。
如何计算
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应将集中研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提供给相关成员企业。协议或合同应明确参与各方在该研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中科为小编温馨提醒:
根据97号公告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
归集口径
目前研发费用归集有三个口径
01会计核算口径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
相关政策: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0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相关政策: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03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
政策口径最小,主要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可加计范围针对企业核心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应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可以享受。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政策内容
1.除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除烟草制造业以外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是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制造业的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3.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三、操作流程
01 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02 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03 申报要求
企业可以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也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选择预缴享受的,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企业只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有关栏次即可享受。同时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但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汇算清缴享受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2017 年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有关栏次。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如下: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a.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b.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c.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b.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a.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b.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a.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b.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7)其他事项。a.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b.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c.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d.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e.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04 相关规定
(1)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2)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3)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4)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四、有关问题
01.我们是一家纺织企业,原来享受75%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国家对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给了新的优惠,新政策与老政策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按照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允许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此次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02.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具体应该如何计算加计扣除?
答: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区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具体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就你公司的情况而言,假设你公司2023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且全部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则在据实扣除100万元的基础上,允许在税前再加计扣除100万元,即可以税前扣除200万元;如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03.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3年形成了一项计税基础为100万元的无形资产,能否适用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该项优惠政策对无形资产形成的时间没有具体要求。对于制造业企业2023年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23年12月31日以前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摊销;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到该案例,假设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且分10年摊销,则在2023年按照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17.5万元,2023年起按照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20万元,按25%税率计算,每年多减税6200多元。
04.这次新的研发费用优惠政策受益群体主要是制造业企业,我们想请问一下,制造业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果未来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05. 我公司既生产服装,同时也从事其他类型的业务,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的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吗?
答: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情况,在确定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时,按照收入指标来界定。具体是:享受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如果2023年你公司生产服装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则在2023年你公司的研发费用可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如果你公司生产服装收入占比低于50%,则不能按100%加计扣除,但可以按75%的比例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除外。
06. 我公司从事多业经营,在判断是否符合制造业条件时,收入总额的口径如何掌握?
答: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07.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3年研发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但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那该项无形资产还能按200%在税前摊销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不论无形资产的形成年度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只要企业享受优惠当年制造业收入占比超过50%,即可对无形资产按照200%在税前摊销。就上述情况,你公司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2023年对该项无形资产只能按175%的比例在税前摊销;如果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到50%以上,则在2023年可以按200%的比例在税前摊销。
08. 原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都是在汇算清缴时才让享受,听说现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上半年的优惠,请问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答: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如选择享受该政策,可以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政策。如选择暂不享受该政策,那么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再行享受。
09. 我公司2023年发生了研发费用,想在预缴阶段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答: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当年10月份办理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预缴申报前,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将该表与其他留存备查规定资料一并归集、整理齐全。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的优惠事项符合条件。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10. 我公司是非制造业企业,请问是否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中第二条规定的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该规定适用于除研发费用负面清单以外的所有企业。
你公司属于非制造业企业,只要你公司不属于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就可以在每年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对上半年的研发费用选择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负面清单企业,是指以负面清单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1. 我单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请问在预缴时享受的政策是仅限于2023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不仅限于2023年度,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12. 是不是所有的制造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都可以按照100%的比例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并不是所有制造业企业都能够享受100%加计扣除,例如:烟草行业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就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3. 制造业企业发生的委托其他单位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制造业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也属于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按规定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研发支出辅助账的样式
企业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97号公告要求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时,应参照97号公告所附样式编制。企业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辅助账,但应涵盖97号公告所附样式内容。也就是说辅助账样式可以在总局发布的辅助账框架内增加有关项目,但不得减少和合并有关项目。
研发支出辅助账基本核算流程
研发支出辅助账包括4种形式的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以及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4种形式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分别是:1.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2.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3.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4.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企业应根据研发项目的形式,在立项后按照项目分别设置辅助账。从凭证级别记录各个项目的研发支出,并将每笔研发支出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列明的可加计扣除的六大类研发费用类别进行归类。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后,根据所有项目辅助账贷方发生余额汇总填制《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作为年度财务报告附注,随年度财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还需注意的是,《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用于填报计算本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金额,包括本年度研发支出费用化加计扣除的部分,以及本年度及以前年度研发费用资本化在本年度加计摊销的部分,最后作为附列资料随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研发费用的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方面的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税收上资本化的时点应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7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1.研究阶段支出
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主要是指为获取相关知识而进行的活动。
考虑到研究阶段的探索性及其成果的不确定性,企业无法证明其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的存在,因此,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2.开发阶段支出
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包括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小试、中试和试生产设施等。
考虑到进入开发阶段的研发项目往往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可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具体来讲,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了下列条件的才能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3.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
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编者按
2023年11月24日,中央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行先试改革的若干措施》,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行先试改革,加快打造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和创新高地。为深入推进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任务落实,部、市、区三级联动,加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或优化流程。
近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政务新媒体平台开设《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配套政策》专栏,对相关配套政策进行宣传,详细介绍重点配套政策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政策亮点,方便创新创业主体了解和掌握政策,力争让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应知尽知、应享尽享”,推动先行先试政策发挥最大效应。今天推出的配套政策是《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2023年3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该公告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而制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23年3月23日
政策解读
政策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主要内容有哪些
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认定
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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