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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需注意
三类抵扣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国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六个提醒
1、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的旅客运输扣税凭证必须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纳税人手写无效;
2、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3、国内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能抵扣的是票价和燃油附加费,民航发展基金不能抵扣;
4、抵扣时必须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基本规定,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的不能抵扣,用于奖励优秀员工等集体福利项目的不能抵扣,员工自己出去玩等个人消费的不能抵扣;
5、安排劳务派遣出差的,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抵扣;
6、只能抵扣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境外旅客运输服务不可抵扣。
计算方法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来源:北京税务;以上图文,仅作分享用途,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有关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及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统称“三项费用”),究竟该在劳务派遣方企业还是劳务接受方企业进行税前扣除的问题,有个政策变化的过程。
2023年以前,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对此曾规定:企业因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照此公告规定,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在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扣除。企业在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用工费用后,对于其中属于非福利部门用工的派遣员工工资,准予计入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的,并作为计算“三项费用”等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23年5月8日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其中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问题,最大的变化就是将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分成两种情况进行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扣除,其中的工资部分由以往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改变为“劳务费”,不再计入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从而不能再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计算“三项费用”等相关费用扣除的基数。同时,也就意味着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将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作为计算“三项费用”等相关费用扣除的基数。
2﹒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个人的费用,视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分别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计算“三项费用”等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虽然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均可作税前扣除,但相关费用的不同支付方式以及取得的支付凭证(发票等)的差异,决定了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以及依据工资薪金总额扣除“三项费用”等相关费用的列支主体,应引起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的重视;税务机关则应作为风险评估、税务稽查等后续管理的重点之一。下面全面地给大家介绍一下劳务派遣的税务处理实务和案例
一、税务处理实务
1、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费,取得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扣除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订定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佣关系。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的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
(2)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上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分别注明。
(4)用工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以下简称“三项费用”)扣除的基数。
2、劳务派遣工的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财会[2014]8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基于此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务派遣工的人工费用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3、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案例
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分别与甲劳务派遣公司和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合同,2023年度按合同约定,分别向甲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费用80万元(含劳务员工的工资、险金等);向乙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费用7万元,同期还向直接从事生产的劳务员工支付工资60万元。
据此,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凭甲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将80万元支出计入劳务费;凭乙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将7万元支出计入劳务费,凭工资支付凭证将60万元计入工资薪金支出,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同时作为计算“三项费用”等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此外,甲劳务派遣公司向派往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劳务员工支付的工资薪金按本企业员工处理。
劳务派遣的原则
1、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原则。全国人大法工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给出答复,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是目前也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
2、雇员租赁原则。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3、同工同酬原则。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让派遣员工与企业自身员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4、拒绝垫付原则。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5、受益归则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有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我们常提及让别人或自己到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其实,对于劳务费,在劳动法相关法规上,因提供人力活动的具体方式不同,有着不同的概念和法律后果。在税收上,不同的税种对此有着不同的概念和征税规定。混淆概念、混淆行为的现象愈发常见,本文尝试逐步探析。
一、增值税并无笼统的劳务费征税范围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征税范围:1、销售货物;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销售服务;4、销售无形资产;5、销售不动产;6、进口货物。
增值税的劳务概念,是明确的、特定的,只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不能将营改增销售服务中的类似内容,简单嫁接或错误解读为劳务,这也是极其容易混淆之处。
仅就征税范围来说,比如,某个人单独对外去完成讲座、讲课的,属于生活服务—教育医疗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某个人单独对外去完成下货、搬运的,属于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某个人单独去完成挖沟、平整土地的,属于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
简而言之,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之外,增值税再无劳务费之说。笼统开具劳务费的发票,是不正确的,是必须予以厘清的。
二、与工资薪金的区别
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都是对外发生经营业务的行为。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经营业务,必然是对等的、独立的两个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自行承担经营中的法律责任,自负经营中的盈亏,自行管理并单独完成经营行为。
如果不是单独完成的,而是由单位安排,在其管理制度和考核措施下来完成劳动的,获取计时或计量的报酬即工资薪金,属于劳动关系和特殊的劳务关系(实习学生、离退休人员再就业)。
不能将实质为工资薪金,当成经营业务的所谓“劳务”。
比如,建安企业的包工头个人,并不是施工劳务企业或建筑业劳务用工改革试点地区的专业作业企业(按当地试点政策成立的,或个体户、或合伙企业)。
在建筑行业规定上,不符合施工劳务分包或建筑劳务用工改革试点政策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者个人施工的。
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如四川试点政策,川建行规〔2019〕7号,引导施工劳务分包企业向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发展,实行建筑工人既是劳动者,又是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出资人,取缔无实际劳务作业人员的“空壳”施工劳务分包企业。发展专业作业合伙企业。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与施工作业业绩的班组长与建筑工人合伙出资依法设立建筑专业作业企业,纳入“小微企业”管理。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设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登记设立的规定。
虽取消施工劳务资质审批,仍需成立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包工头、班组长个人不是劳务分包主体,不能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经营。
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规上,包工头、班组长不符合用工主体资格要求,其本人及其工人均应是建安企业的雇佣员工,建安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能将工资变换为所谓“劳务费”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依申请开具的,只是形式审核。经税务机关代开的业务,并不意味着在纳税上就是合规合法的。如税务稽查评估中发现代开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仍应由申请代开的纳税人承担责任。
当然,有的税务机关笼统开具劳务费,以及给自然人个人代开房建项目中的建筑服务,是值得商榷的。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包工头仅是建筑企业的从事施工劳务的管理人员,如包工头并未按试点政策成立个体户或合伙企业,其本人取得的应是工资薪金。
属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是财税【2016】36号明确的非经营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得开具发票。
三、劳务派遣公司的所谓劳务
劳务派遣公司不是对外经营具体事,而是人力的调配服务。被派遣劳动者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雇佣员工,与其是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暂行第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第五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比如,建筑业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不属于建筑劳务分包。支付的劳务派遣费,也不得作为增值税上建筑服务的差额扣除项目。
在增值税上,劳务派遣服务不是宽泛的劳务,而是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
四、人力资源外包
人力资源外包简称hro。指企业根据需要将某一项或几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职能外包出去,交由其他企业或组织进行管理,以降低人力成本,实现效率最大化。
简言之,将企业人事部门的事,交给第三方机构来完成,如猎头公司。
员工仍属于企业的劳动用工,并不能排除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应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打着人力资源的名号,却落个经纪代理的实质课税名份;劳务派遣服务,低调为派遣的名号,却是人力资源服务的名至实归。
综上,劳务是宽泛的概念,增值税计税上按实质课税原则。一般来说,劳动者必然归属于某用工主体单位或个体户,不能混淆工资薪金与所谓的经营性质的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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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白天下
问:我公司有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项目,部分直接从事项目研发活动的辅助人员采取劳务派遣方式,取得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100万元,其中工资薪金85万元、五险一金10万元,服务费5万元,我公司按10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研发费”。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人工费用金额是多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第(一)项指出,考虑到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和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仅是支付方式不同,并未改变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质,为体现税收公平,公告明确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形式,将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且由劳务派遣公司实际支付给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因此,你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金额合计95万元作为人员人工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5万元服务费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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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税务局吗?
最近我为一家公司提供了一项设计劳务,公司给我发了20000元的劳务费,但公司财务说还要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是这样吗?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您从事应税劳务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哦,那请问我需要怎么纳税?
首先,公司在向您支付劳务费的时候应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其次,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应在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也就是说,您预扣的税款不一定等于最终年度应纳的税款,到了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还存在多退少补的情况。
什么是综合所得?
综合所得是一个统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称为综合所得,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你能帮我具体算一下我这笔劳务应该缴纳多少税款吗?
可以的!您取得的劳务费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先减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具体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您本次取得了20000元的劳务费用,减除费用为收入的20%,即4000元,那么本次劳务费用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0元,按照对应的20%个人所得税预扣率,您本次劳务报酬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为16000×20%=3200元。
那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又怎么计算啊?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我给您举两个例子吧!
例一:假设您2023年只取得这一笔劳务报酬20000元,未取得其他所得,没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那么按照规定计算的2023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0%)-60000=-44000元,括号里的20%是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费用。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也就意味着虽然您取得收入时预缴了税,但是综合全年看2023年度您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该退还您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3200元。
例二:假设2023年您取得一笔劳务报酬20000元,预缴了个人所得税3200元。此外,全年取得工资薪金120000元,已预缴个人所得税540元,每月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合计1500元,每月报送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那么,
2023年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20000+20000×(1-20%)]-60000-(1500+1000+1000)×12=34000,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4000×3%=1020元。由于在年度中间您已预缴了3200+540=3740元的税款,因此通过汇算清缴应该退还您个人所得税2720元。
原来多退少补是这个意思啊?那我明白了,另外公司要求我去开发票,开票的时候会不会让我再交一次个人所得税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从2023年4月12起,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应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如果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没有为您预扣预缴税款,需要由您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对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没有预扣预缴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那我清楚了,谢谢!
1
什么是劳务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
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吗?
是的,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称为综合所得。
3
劳务报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
取得劳务报酬代开发票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自然人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5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第61号)
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劳务派遣公司的账务处理到底有多难做?最近看到有人在后台给我留言说,劳务派遣公司账务处理搞不明白!今天在这里跟各位劳务派遣公司的财务人员分享一下:劳务派遣公司常见的账务处理实操案例,一共是36笔常见的业务会计核算,笔笔都是精华,大家在日常财务工作中有不清楚的,对照着实际账务处理应用案例进行理解。具体业务的账务处理见下文!
36笔劳务派遣公司会计账务处理(带劳务公司会计分录案例)
劳务派遣公司账务处理应用案例目录
具体业务的账务处理案例
因为篇幅原因,上述劳务派遣公司的基本财务情况就不在这里一一展示了。直接看业务。
业务1 :劳务公司提供派遣服务,开具发票的账务处理应用案例
【案例】10月1日,向北京金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共1月,应收取款项57600元,其中应支付给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费用共51824.16元,已给对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款项未收。
入账附件有: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
劳务公司提供派遣服务开具发票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北京金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57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劳务费54857.1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742.86
会计登记的电脑账格式如下:
业务2:劳务派遣公司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的账务处理应用案例
【案例】10月8日,为北京英达文化艺术中心提供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服务,开具45100.0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款项未收。
入账附件: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
劳务派遣公司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北京英达文化艺术中心 4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咨询服务费45100.00
登记电脑记账凭证的格式:
业务3: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实际应用案例
【案例】10月15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入账附件两张:完税证明、缴税凭证
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98.03
贷:银行存款——中国工商银行98.03
电脑登记记账凭证的样式:
业务4:劳务派遣公司计提派遣人员工资的账务处理应用案例
业务5:劳务派遣公司结转本月损益的账务处理应用案例
……因为篇幅原因,今天的内容就先到这里了,关于劳务派遣公司的账务处理应用案例,就不详细的展示了。已经整理了文档,不清楚的财务人员,收藏备查。
核准与备案制的不同
1.备案制:企业只需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项目具体情况的资料,即可。
2.审批制度--企业需要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该项目的具体情况,以供审批。
比较而言,申报企业备案制度比较简单,以往的审批制度从原来的审批审批到资质审批时间少了2-3个月,多则4个月,周期长。
现改为备案制,只要工作人员到位,就可以办理,我司目前代办的建筑劳务资质备案是1周左右就能完成,这样的话,企业的经营负担就会减轻。
因为建筑劳务资质没有分类、没有分级的规定,所以资质处理的过程也是统一的。
申请者按照当地规定,准备相关材料上传到政务服务网上并提交申请,通过后,企业将在市本级或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居住建设行政主管(行政审批)部门领取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四川办理一家劳务备案公司手续简单,时间仅需要一周就可拿证书。费用低一条烟的价格就可以拥有一家劳务备案公司,咨询【余工177-6052-3360】
经营范围限定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而后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再由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对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可简化管理程序,降低风险及成本,实现自主灵活用工。
劳务派遣公司的主营业务一般为:职业介绍;信息发布;举办洽谈招聘会;国内劳务派遣;劳务培训;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等。具体的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虽然各地方实际情况不同,但劳务派遣公司的经营业务大体上是一致的。以广州某劳务派遣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例,其经营业务范围如下:
①提供国家人事劳动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服务;
②提供代为招聘、引进所需人才服务;
③按照有关规定,承办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和考评申报;
④办理派出人员的录用、退工、合同鉴证等事宜;
⑤为派出人员发放工资和福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⑥代为派出人员办理社会统筹保险和商业医疗补充保险,并办理赔付手续;
⑦协助办理派出人员解聘、辞退后的推介和再就业事宜;
⑧承办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他事宜。
劳务派遣服务公司组织结构设计
下图是某劳务派遣公司的组织结构的示例。
劳务派遣服务公司部门及岗位职责划分
企业的组织架构是依据公司的规模、经营的项目、业务关系而定的。组织架构清晰,使其工作职责明确,工作目标性强。在此基础上,还需界定各部门的职责。下表是某劳务派遣公司针对其主要部门设定的职责。
在明确部门职责的基础上,还需对各岗位的职责进行设定,细化任务分工,使劳务派遣公司的每项工作都有人负责,有部门承担,通过各方面的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企业的发展。
公司里面劳务派遣来的工人因公发生的车旅费中的车票,到底是由用工单位还是劳务派遣单位计算抵扣增值税?
答 复:谁用工、谁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1.相关抵扣凭证日期为2023年4月1日及以后,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3.要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必须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6.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比如报销218元的高铁票,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2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元
贷:库存现金 218元
总 结:
1. 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
2. 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
进项抵扣时需要注意事项
(一)只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可以抵扣进项税。国际运输适用零税率或免税,上环节运输企业提供的国际运输未缴纳增值税,也就不存在下环节进项抵扣的问题;
(二)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外,其他的旅客运输扣税凭证,都必须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纳税人手写无效;
(三)航空运输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价款是分项列示的,包括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因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企业的销售收入。因此计算抵扣的基础是票价加燃油附加费;
(四)除扣税凭证和进项税计算方法的特殊规定外,对于旅客运输的进项税抵扣原则,需要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基本规定。比如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的不得抵扣;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情形的不得抵扣等等;
(五)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
补充: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一)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二)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三)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四)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一直以来,国家支持企业研发投入的决心不变,所以政策也在不断优化。扣除比例从50%升至75%,扣除范围有所扩大,政策的延续时间也不断拉长。相对来说,目前税务机关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专项检查也较少。可以说,这个政策,门槛不高,不用审核,是降低企业所得税比较好用的一个税收优惠政策了。那怎么才能做到尽量合规,不触碰税法底线呢?这个可以讲一个专题,今天就先讲讲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人员人工费用。
此项费用的会计核算口径大于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中可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对象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文件《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分别对三类人员进行了界定: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允许扣除的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关注点1:研究开发人员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研发人员。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关注点2:研发人员如果同时兼任着产品开发职能、管理职能、销售职能等其他职能,这相当于从事了非研发活动。,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关注点3:年金不属于《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费用的归集范围,因此不能加计扣除。
关注点4:###需要特别关注### 有些企业会给研发人员计提奖金,但当年未实际发放,这部分费用需要在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剔除。待实际发放的年份,如果研发项目还存续,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但这会导致申报表出现一个系统报错,提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表中的“人员人工费用”大于职工薪酬支出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这需要提交说明文件解释一下。有些税务局可能就要彻查奖金计提、发放的情况了,所以要把相关材料准备齐全。不想被税局检查的企业,可以自行控制一下奖金的发放进度,预判一下每年实际发放多少可以不超过当年的人员人工费用,这样就不会造成太多的麻烦。
一、劳务派遣用工属于会计上的'职工'
《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解释,准则所称的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具体包括:
(1)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2)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监事会中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等。
(3)通过劳务派遣提供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如果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企业,与企业职工从事相同工作的人员。
因此,对于劳务派遣用工的报酬,企业在会计核算上都要计入'职工薪酬'。
计提应付报酬: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劳务派遣用工)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等
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管理费用-劳务费(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费)
贷:银行存款等
二、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税务规定与税会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而会计核算,对于劳务派遣用工却是一致的,都是在'职工薪酬'中核算。因此,如果劳务派遣用工不是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则不能以'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实务案例
(一)直接把包含工资在内的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
【案例-1】甲公司是一家制造型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约定按照完成的工作量支付报酬,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工资、五险一金等全部由劳务派遣公司自己承担。
假定甲公司2023年每月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为10万元,其中工资为7万元、社保费为1.5万元、公积金0.5万元、管理费和其他1万元。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开票,9万元开具了普通发票,1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年合计支付了120万元。
假定甲公司2023年度相关明细科目:
1.'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方发生额180万元,在汇算结束前已经全部实际支出;
2.'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贷方发生额24万元,在2023年度已经实际支出;
3.'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贷方发生额39万元,在汇算结束前已经全部实际缴纳或支出;
4.'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贷方发生额9万元,在汇算结束前已经全部实际缴纳或支出。
解析:
1.劳务派遣涉及到的增值税以及发票开具的规定
财税[2016]47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甲公司每月劳务派遣用工的会计处理
(1)计提
借:生产成本-直接人工 9万元(假定全是一线生产工人)
管理费用-劳务费 1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7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 1.5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 0.5万元
应付账款-劳务派遣公司 1万元
(2)实际支付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7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 1.5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 0.5万元
应付账款-劳务派遣公司 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万元
3.甲公司'职工薪酬'的税前扣除处理
4.纳税调整
(1)填写《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1:
(2)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如表-2:
说明:由于会计核算没有按照'劳务费'核算,所以对会计核算的'职工薪酬'中属于劳务派遣的部分108万元,需要通过a105050将其从'职工薪酬'中调整出来,但是这部分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又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又要在a105000表中再次调整扣除。
通过上述调整后,对于工资、社保费和公积金的扣除是没有影响的,但是由于调低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最终导致了'职工福利费支出'的调减10.56万元,也等于总调整金额118.56万元-1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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