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研发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研发费用税务处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贯彻落实科技规划纲要精神,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一规定有利于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提高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
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两部分分别核算。
在开发阶段,判断可以将有关支出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条件包括: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内部开发活动形成的无形资产,其成本由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创造、生产并使该资产能够以管理层预定的方式运作的所有必要支出组成,包括开发该无形资产时耗费的材料、劳务成本、注册费、在开发该无形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其他专利权和特许权的摊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以及为使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在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可直接归属于无形资产开发活动的其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间接费用、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可辨认的无效和初始运作损失、为运行该无形资产发生的培训支出等不构成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
账务处理时,相关费用未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同时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
企业购买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先按确定的金额,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后发生的研发支出,区分资本化部分和费用化部分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税务处理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具体项目需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范围。
具体计算加计扣除时,按照研究费用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为标准,分两种方式来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
与直接减免税相比,加计扣除的对象是企业的某些具体支出项目,在这些项目上支出越多,得到的优惠越大,因此加计扣除对于鼓励企业加大对某些项目的支出更有针对性。根据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鉴定费用。
(九)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十)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对于企业研发项目获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形成的研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此外,根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中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填写年度申报表时,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征求意见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单独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企业可通过该表直接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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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研发费用,指的是企业用作于研究和开发某个项目所支付的费用,同时研发费用也是按照两种情况来进行处理,当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究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按照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150%摊销。
今年9月7日,国务院最新会议决定,对创新型企业,实施阶段性减税政策,截至今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对在今年四季度购置设备的支出,允许当年一次性税卡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
2、今年第四季度,对现在按照75%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企业,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100%。
3、企业对科研机构等基础研究支出的费用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并加计扣除。
总的来说,提高的这部分比例,也解决了企业一部分成本费用,减轻了企业的一部分税负压力,总的来说就是减轻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压力,那还有哪些方式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呢?
1、合理运用区域性税收政策:该政策主要对在当地经营的企业进行扶持,所以企业如果想要享受该政策,需要入驻当地以分公司的方式入驻也可以,实际纳税后,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可获得70%-90%的奖励扶持。
企业当月缴纳,次月可获得税收扶持,并且是以地方保留的50%的增值税和40%的企业所得税为基础。
2、国家普惠性扶持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后,除了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企业的所得税也是减征15%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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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作为国家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很快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0%的政策就会出台。在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同时,也要注意风险防范。实务中经常会遇到企业由于政策把握不准,导致多计扣除或者少计扣除的问题。下面结合人员人工费用加计扣除规定谈需要注意的事项:
人员人工费用具体指什么?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人员人工费用需要注意什么?一是需要注意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并不是专职的人员人工费用分配问题。实务中存在研发人员除从事研发项目工作外,还从事企业其他生产经营工作。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如果企业按照实际工时占比法分配费用存在困难的,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采取其他科学合理的方法来合理分配各项费用。如果确实政策把握不准,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提前进行沟通。二是要注意人员人工费用一定要实事求是,不能弄虚作假。实务中有的企业人员人工费用占比明显过大,将大量根本没有从事研发工作的人员列入研发人员中。实际上弄虚作假一旦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追补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对企业来讲也是很大的损失。三是工时记录一定要规范。实务中发现有的企业工时记录虽然有,但是仔细一看,特别是结合企业其他涉税资料分析就会发现工时记录信息不可靠,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如果税务机关在实际评估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工时记录存在虚假记载问题,研发费用是不能加计扣除的。
哪些行业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第一烟草制造业,
第二住宿和餐饮业,
第三批发和零售业,
第四房地产行业,
第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第六娱乐业,
第七财政部和国家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面的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编码为准,并随之更新。具体判断时,看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是否超过50%。
除了上面的行业不适合加计扣除之外,其他行业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
1.1 - 为什么委托境内研发和委托境外机构研发需去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主体分别为受托方和委托方?容易导致企业混淆,建议统一为委托方可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97号公告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由于受托方一般是享受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科技部门为便于管理、统计,避免双重登记,因此明确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
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受托方在国外,不受我国相关法律管辖,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财税【2018】64号文件对委托境外机构研发进行了调整,将登记方由受托方调整至委托方,以保证委托方能顺利享受政策。
1.2 - 受托研发,委托方选择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我公司作为受托方是否可以就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的规定,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1.3 - 委托非关联方研发是否需要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
答:委托研发费用中既包括研发支出,也包括受托方的利润,受托方的研发利润属于受托方的商业机密,受托方多不会如实告知委托方。因此政策规定委托研发只能按照 80%加计扣除,企业委托非关联方研发的,不必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但委托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只有委托关联方研发的,才需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
1.4 -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应当如何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2项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2.1案例 自主研发&委托研发
甲是一家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023年立项3个研发项目,研发投入如下(假设均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条件):
项目一:境内自主研发项目。
2023年甲公司实际支付费用为:人员人工费用60万元,直接投入费用2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30万元。
该项目研发人员从事研发活动的同时从事企业日常管理,据统计,该项目研发人员2023年度工作总工时1200小时,其中日常管理活动200小时、研发活动1000小时。
甲公司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条件,于2023年12月购进并投入使用一台价值80万元的研发设备用于该项目研发,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2023年折旧额10万元;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按4年折旧,2023年折旧额20万元(假设不考虑残值)。
项目二:委托境内关联乙公司研发项目。
2023年甲公司实际支付费用给乙公司合计100万元,乙公司实际发生费用60万元。
项目三:委托境外非关联丙公司研发项目。
2023年甲公司实际支付费用给丙公司合计200万元。
请问 :甲公司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
3.1 - 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如何计算?
答: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3.2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公告的规定,“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那对于资本化项目应该如何处理?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于资本化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处理分以下几步:
第一步按当年全部费用化项目和当年已结束的资本化项目统一计算出当年全部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第二步比较“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及其实际发生数的大小,确定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
第三步用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除以全部资本化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可加计扣除比例;
第四步用可加计扣除比例乘以每个资本化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单个资本化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与该项目其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一并在以后年度摊销。
3.3案例
甲公司为一家财务健全的制造业企业,2021 年度进行了三项研发活动,项目名称分别为a、b、c。其中a、b 项目为自主研发、c 项目为委托研发。
a 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200 万元,全部费用化处理。
其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80万元,五险一金20万元,直接消耗材料费用30万元、燃料10万元、动力费用1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折旧费1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摊销费用5万元,新产品设计费5万元,其他相关费用30万元(包含差旅费20万元、会议费10万元)。
b 项目为资本化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2023年2月起开始资本化,至2021 年7 月10日结束资本化并结转形成无形资产,会计按直线法计算摊销费用,分10年摊销。费用明细: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60万元,五险一金10万元,直接消耗材料费用5万元、燃料3万元、动力费用2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折旧费5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摊销费用5万元,新工艺设计费5万元,资料翻译费5万元。
c 项目研发费用总额100 万元,其中30万元由境外机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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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研发费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
在日常的财税工作中,很多企业都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这一政策从1996年颁布以来,主旨是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为科技型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
从国有、集体试点单位推至全国范围内大中小企业,经历了二十多年的迭代变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逐步系统化和体系化。
1问:我们属于酒店行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1答:是否适用,我们可以分两个层次来判断
首先要看属于哪个行业; 6个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为准)。
其次,如果企业属于不适用的6大行业内,并且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那么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这里要注意:收入总额是指: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合计金额。
投资收益是指:税法规定中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
贵单位属于酒店行业,在不适合行业范围内,同时还要考察主营业务所占比例,如果超过50%以上,那么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低于50%,则要重新判断一下企业归属行业。
2问: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是什么?
2答: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有关规定,归集后的研发费用可用于加计扣除的范围如下,需要注意的是,不在下图中列举的费用,不可加计扣除: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3问:对于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有哪些具体要求?
3答: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企业发生的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其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上述所列举的7类活动,仅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对什么活动属于研发活动所做的有助于理解和把握的说明,并不意味着上述7类活动以外的活动都属于研发活动。
政策中还特别列举了创意设计活动: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但是,一般性的创意设计活动不在税收意义范围内,判断依据以上述研发活动定义为准。
4问:我们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当年可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后,企业所得税率仍按15%申报纳税?
4答:当然可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如果贵单位属于小微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减按10%征收,那么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属于同一种优惠政策,企业享受10%税率优惠即可。
5问:我们企业是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5答: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6问:我们企业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研发费用后在会计处理上如何做到既满足加计扣除要求,又满足高新要求?
6答:目前研发费用归集有三个口径,
一是会计核算口径,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主要是据实列支研发活动费用,无过多限制;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范,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三是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由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97号公告、40号公告规范;可加计范围针对企业核心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统计口径最小。
下面是国家税务局网站刊登的归集口径比较图,企业可参考执行:
(研发费用在会计、高新及加计扣除中的归集口径)
7问:研发活动进展到什么程度可以资本化,有具体的规定吗?
7答:针对研发支出费用化,还是资本化,我们从三个层面来具体说明:
1. 研究阶段
考虑到研究阶段的探索性及其成果的不确定性,企业无法证明其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的存在,因此,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2. 开发阶段
考虑到进入开发阶段的研发项目往往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可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同时考虑必须要满足以下5种条件,才可以资本化。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不满足条件,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近几年,税务局对于企业应资本化但未资本化的研发支出,增大了检查力度,所以企业在满足条件后,应及时资本化处理,切勿过多转入管理费用中,造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增大。
3. 无法区分研究阶段还是开发阶段
应当在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8.问:我们企业2023年亏损,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以前年度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还可以追溯调整吗?
8.答: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
另外,企业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23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9问:2023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还能否延续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9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所以,今年在进行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依然按照实际研发费用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的实行期间已经截止,若无后续政策,从2023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目前还没有新的政策出台,我们后续会继续关注。
10问:2023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如何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10答:首先,企业在2023年当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2023年汇算清缴时,如果企业自主判断2023年研发费用发生额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条件,可以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并保留下列备查资料,且保存期限为相关研发项目享受优惠结束后10年: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在填报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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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来源参考:国家税务总局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最容易分不清的就是商务服务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商务服务业主要包括: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职业中介服务、市场管理、旅行社、会展、包装、保安、办公服务,等等。那电商是不是,电商包括渠道电商(零售),平台电商,显然渠道电商属于商务服务业,就不可以加计扣除。平台电商属于电子商务类,可以研发加计扣除。
近期,出台了二个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有些财税人员对于这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还有所疑惑,小编给大家分享共享会计师的推文,以图表及七个具体案例解析的形式来为大家进行解析对比,希望能给您带来点收获。由于内容较多,将分为上下两篇分享给大家。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100%
1.政策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
1.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1.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3.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3.1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3.2科技型中小企业“直通车”:
符合上述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在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4.案例解析
【案例一】巨隆科技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023年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金额400万元 (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解析:
(1)按照之前的政策,只能加计扣除75%,即400×75%=300万元;
(2)现在新政策:能加计扣除100%,即400×100%=400万元;
结果:可以多扣除100万元,少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二、制造业企业:加计100%
1.政策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
1.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1.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3.制造企业的条件
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4.案例解析
【案例二】金宏建材是一家制造企业,2023年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金额400万元 (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解析:
(1)按照之前的政策,只能加计扣除75%,即400×75%=300万元;
(2)现在新政策:能加计扣除100%,即400×100%=400万元;
结果:可以多扣除100万元,少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三、其他企业:加计75%
1.政策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其他企业: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也不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1.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1.2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3.注意点:
3.1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申请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3.2失败的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原创:共享会计师,专注于财税问题咨询解答。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研发费用优惠力度。明确从2023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激励企业创新,促进产业升级。
政策要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出台的背景是啥?
“十三五”以来,税务机关不断加大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力度,政策效应得以有效发挥,成为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政策工具。
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先后印发了《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等规定,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并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同时允许企业在10月份办理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选择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鼓励企业不断增加研发投入。
·与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比,今年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主要有什么变化?
按照现行规定,除房地产、烟草、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娱乐业等行业外,其他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都可以按75%的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这项政策实施以来,对于鼓励企业研发投入、支持技术创新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政策文件去年底到期,按照国务院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将这项优惠政策延长到2023年底。同时,在此项优惠政策基础上,加大了对制造业企业的研发费用优惠力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这对制造业企业是一个重大减税利好,以此引导制造业企业更多地投入研发活动。
期间费用表a104000的填报规则
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核算“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会计科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是根据“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个会计科目的明细账填列,不考虑税会差异。
但客观上表中一些项目与所设明细账不尽一致,而且部分企业存在着明细账户设置不规范、核算内容不统一等问题,故要正确完整填列本表必须重新分类统计。
注意
▼
如果为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相关费用应当在主表a100000中直接填写。
2
常见费用归集要点解析
职工薪酬
1.a104000表第1行“职工薪酬”填写计入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3)五险一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4)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
(5)其他与职工提供服务的相关支出以及企业对职工股权激励。
注意
▼
(1)a104000表只体现计入费用的职工薪酬,不体现归集到生产成本(填写a102010表)的职工薪酬。
(2)期间费用中的职工薪酬与年度财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的应付职工薪酬不一定一致,期间费用中的职工薪酬只是记入费用的部分,而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职工薪酬同时还可能包括计入生产成本或者资本化的部分。
(3)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中发生的“职工薪酬”支出填写在a104000表第19行第3列管理费用-研究费用,不填写“职工薪酬”行次。
劳务费
劳务费是指企业接受个人独立提供从事非雇佣的劳务所支付的费用,与职工薪酬的区别在于企业与劳务的提供者是否存在雇佣与非雇佣关系。
对于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如果单位是直接把工资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代为发放的话,需要作为劳务费支出;如果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作为工会经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依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
佣金和手续费
这里佣金指企业在销售业务中支付给中间人(指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的报酬。比如电信企业委托代理商销售电话充值卡支付的费用。
手续费包括两部分:①与佣金相关的手续费;②其他具有手续费性质的支出,比如银行转账手续费、贷款手续费、过户手续费。
注意
▼
银行账户管理费、银行卡和网银证书年费等不具有手续费性质,不属于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资产折旧摊销费
该栏次主要填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资产额和折旧年限,计算出的每年应分摊计入期间费用的金额,不包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部分。另外,计入当期损益的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填写在此栏次。
注意
▼
a105080表账载“本年折旧、摊销额”:包括计入期间费用和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部分,所以a104000表资产折旧摊销费和a105080表账载本年折旧、摊销额不一定相等。
办公费
此栏次主要填写办公室的办公用品支出,以及水、电等办公相关支出。
注意
▼
(1)对于低值易耗品,如果是车间领用的低值易耗品,记入制造费用,结转到生产成本并对外出售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填写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如果是办公室的办公用品,填写a104000表第9行第3列管理费用-办公费。
(2)办公室的电话费填写在a104000表第9行第3列管理费用-办公费。
防伪税控设备费和技术维护费填写在a104000表第9行第3列“管理费用-办公费”,实际抵减增值税时冲减管理费用,a104000表第9行第3列填写抵减后的金额。会计处理参考:
缴纳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实际抵减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部分第九条。
保险费
这里的保险费主要指商业保险,如车辆保险、交强险、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以及财产保险等。不包括五险一金。
注意
▼
为员工缴纳的五险一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需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收益对象分别填写:
1.生产车间人员:直接计入生产成本或通过制造费用归集到生产成本并对外出售已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填写在a102010表;
2.销售或管理部门人员:填写a104000表第1行“职工薪酬”对应的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研究费用
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填写在此栏次。
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中核算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填写在a104000表第19行第3列管理费用-研究费用,不填写“职工薪酬”行次,同时需要填写a105050表对应各行次。
各项税费
本行填写企业会计处理时计入到管理费用中的各项税费。不过,《企业会计准则》之前计入管理费用的车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根据财会[2016]22号的规定改为计入“税金及附加”,因此目前本行核算的项目比较少,比如残保金等。
注意
▼
如果企业将“四小税”计入了管理费用,可以按会计处理填写a104000表第20行。以后年度应当按正确的科目核算。
利息收支
该栏此主要填写借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的票据贴现利息等。
注意
▼
a104000表“利息收支”填写的是会计上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相抵之后的余额;
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时,会计上直接冲减财务费用(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填写在该栏次第5列财务费用-利息收支,如果利息支出余额在贷方,以负数形式填写;如果余额在借方,则以正数的形式填写。
党组织工作经费
如果企业有发生党组织工作经费,并纳入管理费用核算的,填写本栏次。党组织工作经费的税前扣除规定,可参考《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
注意
▼
填写此栏次需关注是否需要在a105000表第29行“(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中进行纳税调整。
一、常见问题
1.研发费用真实性存疑,研发费大于管理费或占比过高。
2.研发费归集不合理,如研发人员年均费用远低于一般人员水平,直接投入占研发费。
3.总额的比例过高,不同研发项目支出金额、结构完全一样。
4.委托外部研发的支出全额计入研发费,未按80%计入研发费。
5.研发费用中其他费用占比超过20%。
6.研发费用明细表和研发项目(rd)表不一致。
7.委托外部研发支出与附件材料产学研合作协议所列不一致。
二、企业需要怎么做才能避免踩到这些误区?
研发费用归集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应当按照各个研发项目单独归集,并建立相应的研发投入核算制度。
企业研发费用归集的注意要点如下:
研发项目确定
研发项目的确定是企业开展研发费用归集、项目资料整理的基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要求,研发开发活动必须要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先进性。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辅助账的建立
《工作指引》也规定企业的研发费用要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科技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企业应按照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的研发费用辅助明细账,并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特殊规定
(1)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等研发费用;
(2)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超过总额的40%限额;
(3)其他费用不超过总研发费用的20%;
(4)研发费用最终“应当”在费用项下列支,在归集时不应从未结转费用的成本项中筛选;
企业在研发费用调整中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与之前向政府部门申报的资料保持一致。
按照原国税函[2009]203号文的要求,申报高新认定的企业需要在汇算清缴期间向税务机关报送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在再次认定或者各类检查中,企业需要重点关注与之前申报数据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
2、注意研发费用与研发项目、知识产权的关联性。
高新技术企业各要素之间具有很强的逻辑上的关联性。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项目,应该在无形资产摊销项下体现。另外,过于庞大的研发项目可以考虑分拆,但是相关费用不能简单的平均分摊,应当有合理的分摊依据。
3、注意跨期研发费用的处理。
跨年度的研发项目在核算研发费用时,应密切关注研发费用预算与研发项目验收报告,以合理分摊各年度的研发费用。
三、高新企业研发费归集的几个注意事项
(1)人员人工费用
科技人员中:
专门从事研发活动,工资表中归入研发部门工资,每月计提工资时分配至研发费用,社保费类同;
非专职从事研发活动的技术人员,需与研发活动立项决议中约定参与人员、参与时间相吻合,依据实际参与工时记录,合理地将参与研发活动过程中公司所承担的工资成本分配至研发费用,社保费类同。
(2)直接投入费用
材料费:
如公司处于研发阶段,研发用料直接采购,凭对方送货清单作为验收单,由研发部门的相关人员签字签收,并作为研发部门领料凭据,在取得发票、送货清单时财务核算直接记入研发费用-材料费;
如公司处于研发与生产同步进行阶段,采购材料凭发票、送货单(或入库单)入原材料,研发领用时,填至出库单,并由研发部门相关人员签收领用,凭此出库单记入研发费用-材料费。
(3)折旧费用
固定资产折旧表中,需将资产按使用部门区分,研发部门使用的资产折旧,分配记入研发费用-折旧费
如研发过程临时借用生产设备,那按研发所占用生产设备的工时记录,将设备折旧在生产成本和研发费用中合理分配。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 贾康
出品| 搜狐智库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了阶段性支持企业创新的减税政策。今年第四季度,对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的支出,允许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对现行按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行业,统一提高扣除比例到100%,鼓励改造和更新设备;对企业出资科研机构等基础研究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并加计扣除。
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是什么?企业能具体享受到什么实惠?企业创新创业有哪些难点?对此搜狐智库对话了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
贾康表示,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阶段性减税政策来鼓励企业创新,将显著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设备购置相关成本,鼓励和引导企业更积极地加大研发费用,支持购买先进设备加快技改、加大投资和升级发展,从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活力。
“比如政策提出‘允许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这意味着企业购买100万元的设备,可以减计100万元乘以2的应纳税所得额。”贾康指出,这是明显的税收优惠,体现税收政策定向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设备投资,实现技术改造和升级发展。
“目前企业创新创业比较突出的难点是信心和预期方面的不足,特别是民营企业。”贾康认为,企业应积极跟随政策,抓住有利要素,但同时也要从自己具体的生产经营战略策略出发作好定制化方案。“企业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很难说一个政策来了以后,大家可以按某种固定办法去套用,还是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通盘考虑来作决定。”
对于鼓励企业创新,贾康表示更开阔地看,还需要注重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打造高质量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产权,公平竞争,消除条块分割和不当垄断,统一规范地实现有序竞争,是十分关键的。”
贾 康 简 介
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现任全国政协参政议政人才库特聘专家,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博导。曾长期担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北京、上海、福建、安徽、甘肃、广西、西藏等地方政府特聘专家、顾问或咨询委员,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南开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安徽大学等多所高校特聘教授。1988年曾入选亨氏基金项目,到美国匹兹堡大学做访问学者一年。1995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7年被评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高层次学术带头人。多次受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之邀座谈经济工作。担任2023年1月8日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财税体制改革”专题讲解人之一。孙冶方经济学奖、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和中国软科学大奖获得者。国家“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规划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专家委员会成员。2023年,主编《新供给:经济学理论的中国创新》,发起成立“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和“新供给经济学50人论坛”(任首任院长、首任秘书长,第二届理事会期间任首席经济学家),2023年-2023年与苏京春合著出版《新供给经济学》、《供给侧改革:新供给简明读本》以及《中国的坎: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获评中国图书评论学会和央视的“2023年度中国好书”)》,2023年出版的《供给侧改革十讲》被中组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家图书馆评为全国精品教材。2017-2023年又撰写出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模型与实践路径》、《供给侧改革主线上的未来财税》、《财政学通论》等多部专著。2023年与刘薇合作《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一书又获评“2023年度中国好书”。根据《中国社会科学评估》公布的2006~2023年我国哲学社会科学6268种学术期刊700余万篇文献的大统计分析,贾康先生的发文量(398篇),总被引频次(4231次)和总下载频次(204115次)均列第一位,综合指数3429,遥居第一,是经济学核心作者中的代表性学者。
【导读】:关于研发费用台账编制方法的问题,研发费用是指研发某项目某产品所支付的费用,研发费用台账的模板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台账如何做小编已在文中为大家整理出来了,详情请看下文,希望通过本文能给你带来帮助.
研发费用台账编制方法
研发费用的台账怎么做?
在新会计准则下用的是研发支出用来归集所有的研发费用.
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怎么算?
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五月又发布了财税〔2017〕3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台账如何做
分项目,按照凭证日期,照明细账的开支类别,连续登记.结出每月发生额.
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记研发支出的台账的日期是记账的日期,不是实际领用日期.
企业对研究开发费用是否需要单独做账?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省科技厅关于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93号)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对研究开发费用必须实行专账管理,设置'研发支出(或研发费用)'科目,以项目作为成本费用的归集对象,下设'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科目.并按下列内容分类进行明细核算,填制《研究开发费用台账》.
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做台账,是在原有费用的基础上,挑出部分费用作为研发支出的台账用?
操作上是可以. 但是严格说起来,你确实是需要有做研发才行.
研发费用台账编制方法问题,小编已在文中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需要备案还是审批呢?
研发备案的流程是什么呢?
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
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
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保存期限: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
税会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汇总纳税企业备案管理
1.分支机构:
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以及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其他优惠事项:总机构统一备案。
另外提醒大家: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
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都可以享受。
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
政策内容
(一)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 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 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 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以上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企业可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其中,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四)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五)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三
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没有把握确定是否能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也可以选择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再享受。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和优惠金额;同时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有关栏次。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
1. 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1)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 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 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 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 其他事项
(1)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五)相关规定
1.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
相关文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16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六)《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
(七)《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十三)《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热点问答
(一)我们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023年以来一直享受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政策,听说今年国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优惠又加大了力度,与老政策相比,新政策有什么变化?
答: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2023年,国家率先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2023年,国家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这次新政策的受益群体,我想问一下,企业该怎样判断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呢?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企业可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以上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从2023年1月1日起实行,我公司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取得什么样的入库登记编号,才能享受按100%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规定,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具体编码规则是: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其中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如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优惠,需要在2023年取得第11位为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
考虑到企业取得第11位为0的入库登记编号有时间要求,建议你公司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火〔2018〕11号发布)规定,尽可能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2023年的入库登记编号,确保及时精准享受优惠。
(四)我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假设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具体如何计算加计扣除?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按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具体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假设你公司2023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且全部符合加计扣除条件,则在据实扣除100万元基础上,允许税前再加计扣除100万元,合计可在税前扣除200万元;如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在该无形资产的使用期间按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200%在税前摊销。
(五)我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023年委托其他单位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也属于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
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六)我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什么时候可以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没有把握确定是否能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也可以选择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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