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忧网 > 公司运营 > 税务知识
栏目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119(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4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研发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119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119

【第1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119

wind数据显示,以预案公告日统计,2023年a股共有818家公司发布了834个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数量较2023年同期增加83.30%。其中,12家北交所公司发布了12个股权激励计划。

企业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员工往往以低价或无偿取得企业股权或现金利益。对于该部分折价,实质上是企业给员工发放的现金或权益形式的激励收益,企业应就该部分折价做股份支付处理,此间即涉及税会差异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问题(详见前期:股权激励涉税问题分析——企业所得税);对于可以税前扣除的股份支付,若是涉及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呢?本期笔者将通过几个案例分析政策及要点问题,为股权激励的实施者提供全面政策参考。

案例1:a公司六轮问询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

(1)不符合研发加计扣除范围的相关费用是否符合研发费用的入账标准、相关费用计入研发费用是否合规;

重点回复:

研发费用归集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金额分别属于会计核算和税务范畴,二者存在一定差异。公司申报报表中列示的研发费用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照研发项目进行归集核算;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较窄,可加计扣除范围仅针对企业核心研发投入,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报告期内,公司不符合研发加计扣除范围的相关费用如下:

2023年、2023年和2023年公司不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的研发费用分别为353.55万元、350.96万元和1,301.14万元,主要系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财税〔2015〕119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等文件的要求,部分研发费用项目不允许加计扣除,其中:

尚未行权的期权股份支付费用,根据《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因授予的股票期权尚未行权,研发人员期权相关股份支付费用不能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未满足加计扣除条件。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研发费用核算制度》等研发内控制度,明确了公司研发费用的核算范围及入账标准:

期权相关股份支付费用系公司研发人员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研发费用中期权股份支付金额系根据研发人员激励对象所获期权数量及公允价值分摊计算;

综上,公司研发费用金额归集准确、相关数据来源及计算合规,公司不存在将不符合条件的其他成本、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上述不符合研发加计扣除范围的相关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研发费用核算的相关规定。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

(2)出于谨慎考虑未申报研发加计扣除部分研发费用的原因,“谨慎”的标准,相关费用计入研发费用是否合规

重点回复:

2023年“出于谨慎考虑未申报研发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357.28万元系一次性确认的智汇德创职工持股平台涉及的研发人员股份支付费用,根据《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该等股份支付费用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但是公司考虑到职工持股平台相关股份支付系非经常性支出,且结合研发人员所获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享受递延缴纳的实际情况,因此公司未申请一次性股份支付费用的加计扣除。

综上,上述相关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研发费用核算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与申报报表中研发费用金额的差异系会计核算和税务范畴差异及公司主动放弃申请抵扣产生,公司不存在将不符合条件的其他成本、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

案例2:b公司科创板首发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报告期内,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报告期内公司的所得税率为15%,报告期内,公司所得税费用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与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基本一致。2023年,公司因股份支付事项确认了2,453.03万元的研发费用,公司按照75%的比例对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导致当期所得税费用减少,从而导致公司2023年度所得税费用占利润总额的比例较低。

案例3:c公司一轮问询

问题10.2 关于税收优惠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及子公司的所得税率存在差异,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系高新技术企业及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优惠金额合计1198.28万元、3974.73万元、7672.89万元和4277.35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准确性、合规性,及税务部门的认定情况,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与研发费用差异、原因。

重点回复:

发行人在该类费用在会计口径下核算了包含职工薪酬费用及股份支付费用。发行人仅就实际发放的薪酬费用申请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股份支付费用主要包含了员工股份支付的摊销金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该类费用,应在激励对象行权时给与扣除未行权时,不得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总结

1. 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2. 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第2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指引

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可以享受。

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政策内容

1.除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除烟草制造业以外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是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制造业的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3.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三、操作流程

1.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2.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3.申报要求

企业可以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也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选择预缴享受的,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企业只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有关栏次即可享受。同时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但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汇算清缴享受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2017 年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有关栏次。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如下: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a.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b.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c.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b.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a.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b.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a.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b.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其他事项。

a.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b.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c.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相关规定

(1)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2)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4)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四、相关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2023年第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表说明的公告》(2023年第57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

五、有关问题

1.我们是一家纺织企业,原来享受75%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国家对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给了新的优惠,新政策与老政策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按照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允许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此次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具体应该如何计算加计扣除?

答: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区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具体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就你公司的情况而言,假设你公司2023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且全部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则在据实扣除100万元的基础上,允许在税前再加计扣除100万元,即可以税前扣除200万元;如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3年形成了一项计税基础为100万元的无形资产,能否适用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该项优惠政策对无形资产形成的时间没有具体要求。对于制造业企业2023年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23年12月31日以前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摊销;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到该案例,假设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且分10年摊销,则在2023年按照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17.5万元,2023年起按照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20万元,按25%税率计算,每年多减税6200多元。

4.这次新的研发费用优惠政策受益群体主要是制造业企业,我们想请问一下,制造业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果未来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5.我公司既生产服装,同时也从事其他类型的业务,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的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吗?

答: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情况,在确定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时,按照收入指标来界定。具体是:享受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如果2023年你公司生产服装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则在2023年你公司的研发费用可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如果你公司生产服装收入占比低于50%,则不能按100%加计扣除,但可以按75%的比例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除外。

6.我公司从事多业经营,在判断是否符合制造业条件时,收入总额的口径如何掌握?

答: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7.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3年研发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但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那该项无形资产还能按200%在税前摊销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不论无形资产的形成年度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只要企业享受优惠当年制造业收入占比超过50%,即可对无形资产按照200%在税前摊销。就上述情况,你公司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2023年对该项无形资产只能按175%的比例在税前摊销;如果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到50%以上,则在2023年可以按200%的比例在税前摊销。

8.原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都是在汇算清缴时才让享受,听说现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上半年的优惠,请问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答: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如选择享受该政策,可以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政策。如选择暂不享受该政策,那么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再行享受。

9.我公司2023年发生了研发费用,想在预缴阶段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答: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当年10月份办理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预缴申报前,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将该表与其他留存备查规定资料一并归集、整理齐全。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的优惠事项符合条件。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10.我公司是非制造业企业,请问是否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中第二条规定的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该规定适用于除研发费用负面清单以外的所有企业。

你公司属于非制造业企业,只要你公司不属于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就可以在每年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对上半年的研发费用选择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负面清单企业,是指以负面清单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1.我单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请问在预缴时享受的政策是仅限于2023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不仅限于2023年度,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12.是不是所有的制造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都可以按照100%的比例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并不是所有制造业企业都能够享受100%加计扣除,例如:烟草行业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就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3.制造业企业发生的委托其他单位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制造业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也属于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按规定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第3篇】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适用行业】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适用活动】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适用主体】

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

三、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适用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四、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

【适用主体】

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

【判定标准】

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五、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1.从2023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不需报送税务机关),该表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2.企业也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时,对上半年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第4篇】研发加计费用该怎么归集

归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初次接受这样的任务是一头雾水,感觉没把握会做好。经过几个月的实践,看视频听课件,写资料做表格,联系日常工作,对接税务部门,各方面积极参与进来,觉得其实也没什么大不了。自己归集的资料,包括研发部门提供的、会计部门电子账簿、自己制作的表格、各种复印件等,装订成册,还真像那么回事。经过税务部门审核后得到一致好评,也可以说得到了初步认可,这样,有资料在手,对以后应付税务检查就有了备查资料。在这里,我把我的归集方法及其过程在头条中,按过程的先后顺序进行发布,欢迎大家分享和共同探讨,可留言讨论,提出自己看法,取长补短,相互学习。

第一步,设置会计核算科目

为了直观直接上图

附图一: 研发支出明细账科目设置

以上图中的明细科目,可以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灵活设置。尽量详细,目的就是为以后的填写各种表格,查询费用列支,对外提供数据等提供方便。图中“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暂没有设置明细账户,如果有需要资本化的项目,大家可以根据实际进行设置,只是项目未研发结束就一直有余额,不像费用化支出月末需转到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中去。

第二部分,撰写立项决议书

立项决议书是开展科技研发前都需要做的,也就是先召开股东会、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进行某一项科学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作出决定,这个决定就是立项决议。以下格式作为参考:

--------------------------公司

------------------------------------------------------------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决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参会人员:

技术部,财务部,生产管理部及车间各单位:

为推动公司技术进步,加大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力度,持续增强公司技术创新优势,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经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对--------------------------研发项目立项。

财务部门设置研究费用核算账目,实行专账管理,技术部门加强项目管理,各相关单位密切配合,保证这一项目顺利实施,如有问题,尽快沟通解决。

相关主要负责人签字

董事长签字:

总经理签字:

研发负责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第三步,项目计划书

以下只展示目录,具体内容根据企业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撰写。另外网络上有很多范本可参考。

1、封面

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

企业名称: ------------------------------ 公司

项目名称:---------------------------------------

企业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 电话:----------------

项目起止时间: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

2、目录

第一章 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

1.2 项目承担部门

1.3 项目所属领域.

1.4 项目研发背景概述

1.5 研发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章 立项依据

2.1 行业发展现状

2.2 项目达到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前景

第三章 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

3.1 技术与性能指标

3.2 项目市场分析

第四章 项目计划进度

4.1 技术路线

4.2 项目实施周期表

第五章 项目组的编制

5.1 项目人员及分工情况

第六章 计划进度及经费预算

6.1 经费预算

第七章 审核意见

7.1 技术部意见

7.2 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意见

具体内容(略)

附表二 项目计划书样式

【第5篇】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留存备查资料

1、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是否属于委外研发活动。

注意:委托研发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而开发的项目。委托人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人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委托项目的特点是研发经费受委托人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的使用目的。

2、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80%的扣除限制。

参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3、​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谁享受加计扣除。

参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注意: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4、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独立交易原则。

参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5、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留存备查资料:

1. 委托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6.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7.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明确2023年汇算清缴开始,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资料从备案改为留存备查,而留存备查资料仍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此条款。

6、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是否拥有了产品所有权。

注意: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归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但是要注意什么是委外研发费用,没有产品所有权的,不属于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7、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委外合同谁来认定登记。

参考: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注意:据此,委外研发合同须申请认定登记后才能享受加计扣除。委托境内技术合同必须由受托方办理登记。委托合同经当地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并取得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受托方在国外,不受我国相关法律管辖,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财税〔2018〕64号文件对此进行了调整,将登记方由受托方调整至委托方,以保证委托方能顺利享受政策。委托境内研发是要求受托方登记。由于受托方一般是享受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科技部门为便于管理、统计,避免双重登记。

8、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取得的技术服务费发票开具的税率问题。

注意:受托方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技术开发费应开具税率栏次为“免税”的普通发票,而不是选择的“0”税率。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9、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正确进行账务处理。

支出发生: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xx委托研发项目

贷:银行存款

期末结转: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xx委托研发项目

10、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加计扣除的比例是75%还是100%。

注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比如:甲公司是一家制造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进行研发,全部的研发费用是100万,那么就按照100*80%=80万元计入研发费用,按照80万元比例加计扣除。

参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

作者:郝守勇

【第6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5%

《wg税收优惠政策》专注于税务筹划,通过产业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合法合理的节约税收!

企业的研发费用,指的是企业用作于研究和开发某个项目所支付的费用,同时研发费用也是按照两种情况来进行处理,当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究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按照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150%摊销。

今年9月7日,国务院最新会议决定,对创新型企业,实施阶段性减税政策,截至今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对在今年四季度购置设备的支出,允许当年一次性税卡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

2、今年第四季度,对现在按照75%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企业,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100%。

3、企业对科研机构等基础研究支出的费用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并加计扣除。

总的来说,提高的这部分比例,也解决了企业一部分成本费用,减轻了企业的一部分税负压力,总的来说就是减轻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压力,那还有哪些方式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呢?

1、合理运用区域性税收政策:该政策主要对在当地经营的企业进行扶持,所以企业如果想要享受该政策,需要入驻当地以分公司的方式入驻也可以,实际纳税后,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可获得70%-90%的奖励扶持。

企业当月缴纳,次月可获得税收扶持,并且是以地方保留的50%的增值税和40%的企业所得税为基础。

2、国家普惠性扶持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后,除了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企业的所得税也是减征15%征收。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wg税收优惠政策》公众号,更多税收政策可以移步《wg税收优惠政策》详细了解!

【第7篇】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题目

以下由真实事件改编:

汇算清缴结束后,某日某知名软件公司,由身经百战的某财务带着做好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查材料,来到税务局专管科室,接受加计扣除核查。所携带的材料有;

1、立项决议;

2、立项报告;

3、项目阶段成果报告;

4、项目预算表;

5、项目组织管理结构、人员名单;

6、项目归集表;

7、项目效应情况说明;

8、辅助账表;

9、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测试报告、工时分配表、工资表、社保缴纳证明等。

一切看似那么的完美……

“您好,经过我们初步审查,您公司申报的5个加计扣除项目,其中有2个项目不符合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我们不予认可。”

“啊?!这5个项目都是我们自主研发的项目,您看,都申请了软件著作权,怎么就不符合了呢?”

“您看,这项目3《***的优化项目》,从项目名称上就能看出来,这个项目属于原有技术的升级、改造或优化,不符合《财税(2023年)119号》文件中对加计扣除项目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定义。再从项目的这些技术文档来看,里面也多是描述个别功能规模的改进、流程的优化,尤其是这个关键技术,也是属于主流技术的应用……”

“再说项目4《***系统开发》,这个项目的问题就更明显了。这是个软件系统开发项目,也有同名的软件著作权匹配。但这个项目的研发周期是2023年1月到12月,而软件著作权证书上的开发完成日期写的是2023年12月10日,这说明这个软件技术已于2023年底就开发完成了,所以……”

某财务顿感燥热……

最终的结果是,该企业的修改研发加计扣除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追缴已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税款,补交滞纳金。

同志们呐,教训深刻呐,现在税务机关一线工作人员都是一水儿的小年轻,服务态度和服务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笑脸相迎了,但个个都是“本科”毕业了,都会上网了,不要以为自己公司技术高深莫测,外人不懂,其实是自己没掌握好政策,典型的是老革命遇到新问题,最后智想课堂张老师赋诗一首:

见到税务不发憷,就怕税务懂技术。

政策规定学的好,加计扣除没烦恼。

智想课堂解心烦,多学多看放心宽。

【第8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那么,企业享受优惠,如何归集研发费用,具体范围是哪些?帮您梳理好了,收藏学习↓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5)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7)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8)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第9篇】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通讯员:郑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一项为了降低企业研发成本、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兰州高新区税务局主动作为,多维发力,紧密结合“三抓三促”行动和区局“征管基础提升年”活动,从量身定制、宣传培训、风险防控三方面入手,细化措施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提质增效,确保政策“红包”精准落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

一是量身定制为享受政策“夯基”。结合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以及以前年度享受研发费用政策户册,定期对符合政策企业的经营、研发和享受情况进行分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针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内容,组建由业务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和税收管理员等人员组成的“政策宣传培训组”,深入企业开展税收调研,主动收集优惠政策享受过程中的堵点和难点;邀请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员参加税收优惠政策座谈会、恳谈会,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规定、涉税账务处理、报表填写、表间逻辑关系等内容逐项进行重点培训,并主动与纳税人结成涉税帮扶“对子”,实现“一对一”精准宣传培训。

二是宣传培训为享受政策“助力”。充分利用“两微一端”“陇税雷锋”、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值班岗位、led滚动宣传屏和张贴、发放宣传图册等方式开展多维度、多渠道的宣传,提醒纳税人及时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实现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出台背景、政策主要内容、会计核算与管理、申报及备案管理、征管要求等编印成册,通过纳税人学堂、送政策上门等方式开展“面对面”的辅导,扩大宣传辅导覆盖面,方便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和规定要求。

三是风险防控为享受政策“护航”。注重事后跟踪监督,实施定期回访制度,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及时掌握纳税人是否存在改变经营项目或超越减免范围等情况发生,对已经不具备税收优惠条件的,及时加以清理变更;发挥所得税专业化管理团队工作职能,利用好“双工单”制度,加强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核查,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政策落实更加规范。

【第10篇】研发费用归集有几项

【导读】:很多实体企业都是有自己的生产部门和研发部门,而在研发部门中也需要仔细区分费用和成本之间的差距是什么。那么研发费用包括哪些费用呢?其实这个问题很多朋友都在会计学堂提问过,小编就在下文中告诉大家这个问题的答案。

研发费用包括哪些费用?

研发费用也就是研究开发成本支出。我国会计和税法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包括内容的规定不完全一致。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对研发费用的构成虽然没有指明具体包括哪些,但指明了研发费用归集的期间。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则规定,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成本包括以下几项:

1、薪金、工资以及其他人事费用。

2、材料成本和已消耗的劳务。

3、设备与设施的折旧。

4、制造费用的合理分配。

5、其他成本。

会计准则对于研发费用如何区分的?

我国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处理分为两大部分:

一是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研发支出和开发阶段研发的支出全部费用化。

二是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符合无形资产条件的支出资本化,分期摊销。

如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研发费用要求分别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可见,在研究费用的处理方面,我国实务界会计处理与纳税扣除的规定也不一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则规定,“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成本金额应作为其产生期间的费用被记入账内,但达到开发成本第17节被递延的程度时例外”。

第17节规定,“一个项目的开发成本如果满足了以下标准,则可以向未来期间递延:

1、对产品或工艺方法清楚地加以说明,而可归属到产品或工艺方法的成本能被分别加以鉴别。

2、产品或工艺方法的技术可行性已被论证。

3、企业的管理部门已经表示了其生产、在市场出售或使用产品工艺方法的意向。

4、对于产品或工艺方法有一种清晰的未来市场的迹象,或者在内部使用而不是售出,其对于企业的效用能够进行论证。

研发费用包括一些人员工资费用啊、材料、设备、制造费用分配的费用和其他成本等等,这里都是属于研发费用的范围之内,而如果企业的业务开展比较多的话需要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来进行计算。

【第11篇】18种情形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两种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情形

为了引导和激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提高创新能力,推动我国经济走上创新驱动发展的道路,对于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研发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即,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发费用加计75%进行扣除,其中的制造业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可以享受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而且扣除的税收管理方式也很简单,采取企业“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但是,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的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再有,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这些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第12篇】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情况说明

产生背景

根据安排

3月底起

企业将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清缴过程中

科技企业或可申请享受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如税务部门对企业研发项目产生异议

则交由珠海市科技创新局这边开展技术鉴定

受·理·时·间

项目鉴定分两批次受理、鉴定

· 第一批受理时间:

3月23日~4月22日17:00

· 第二批受理时间:

6月10日至8月1日17:00

项目不进行重复鉴定。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批次对该企业所有需鉴定项目进行一次性提交

申·请·条·件

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研究开发项目异议告知书》的企业,按照《异议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申请技术鉴定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在上一年度前已经进行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鉴定

组·织·形·式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由市科技创新局组织,受理窗口设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申·请·程·序

网上填报

★ 企业直接登录“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申报通知板块在线填报

(https://202.105.183.150/egrantweb/)

★ 通过珠海市税务局网站→工作动态→专题专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hsw/zhsw_index.shtml)

注册

已注册的用户使用原有账号进行填报和管理。首次使用管理平台的用户依据系统要求注册,获得企业管理员账号和密码,企业管理员用该账号开设项目申报人账号

项目填报(附件均可在阅读原文获取)

★ 各企业项目申报人登录管理平台,按“研究开发项目异议清单”逐一新增项目,填写“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表”(附件1),上传规定的附件材料(附件2),完成后由本单位“管理员账号”审核无误后一次性提交至管理平台;也可由本单位“管理员账号”直接登录管理平台,按“研究开发项目异议清单”逐一新增项目填报,填报无误后一次性提交至受理窗口。

上传附件要求为中文材料、字体清晰,每份附件材料要求盖公章彩扫或原件彩扫(如果是第三方带有原章的材料,可不盖公章,直接彩色扫描后上传),每份材料限定10m内,pdf格式。其中,因辅助账表格过大,为确保清晰,可不盖公章,直接上传excel格式

信息推送

本项目鉴定全程无纸化,各申报企业仅需关注管理平台动态,并绑定“珠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微信公众号。鉴定评审结果除申报企业登录平台可查询外,微信公众号也定向推送申报企业

鉴·定·组·织·流·程

申报受理

受理窗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管理平台向企业反馈审查结果。材料不合规范的,受理窗口将退回企业修改,申报企业可自退回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补充材料并提交

专家评审

项目鉴定采用专家网上评审形式。鉴定部门按照技术领域对项目进行分组,抽取专家成立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鉴定,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结果反馈

项目鉴定完成后,市科技创新局统一将鉴定结果通报市税务部门,并向企业反馈鉴定结果,企业自行登录管理平台打印证书。第一批申报企业预计5月中旬可在管理平台上查询技术鉴定结果

异·议·申·诉

企业对鉴定结果显示专家意见为“不通过”的项目如有异议,可在网上申报系统发布评审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平台提出申诉理由。同一项目只能提出一次异议申诉

★ 申诉不能对已提交项目材料进行修改,申诉书中内容不得与已提交资料自相矛盾

★ 异议申诉的重新评审时间将在初次评审工作完成后进行

联·系·方·式

受理窗口地址

珠海市香洲新光里三街23号1栋珠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a201

鉴定材料受理

黄宏立:2155012

余 夫:2155251

卢 灿:2155017

徐和英:2155017

科技政策咨询

谭 宏:2155193

税收政策咨询

(横琴新区税务局)张秋玮 2601395

(珠海市税务局) 龚慧敏 3216391

香洲区局 2525977

斗门区局 6337828

金湾区局 6159917

保税区局 8827383

万山区局 2287772

开发区局 7227855

高新区局 6348938

网络技术支持

400-161-6289

来源:珠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审核:邱璇

【第13篇】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力军。为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制发《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执行此项政策的关键是确认企业属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成为可以按100%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快来一起“三关”吧。

第一关

需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判断企业是否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可通过“普通模式”和“直通车模式”这两种方法进行判定。

在“普通模式”下,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需要说明的是,除当年新成立的企业外,上述指标以上年的数据来进行计算。当年新成立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确定相关指标。

在“直通车模式”下,满足“普通模式”第1—4个条件的企业,如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无须再对科技人员占比、研发投入占比、科技成果类别和数量进行综合评价: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二关

需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与高新技术企业需通过认定取得资格不同,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科技型中小企业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

企业自我评价是指企业按照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的规定,对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主要是指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并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企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即成为了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部服务监督主要是指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质量。

第三关

需取得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前文说过,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即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但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并非是终身制的,其有效期是入库当年,并以每年信息更新的方式一年赋予一次编号。另外,取得登记编号,即在入库当年成为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不能等同于其具备在入库年度按100%比例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资格,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提交自评信息的时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年开展,企业可在全年任何时间提交自评信息。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规定的期限,如在汇算清缴期后企业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会涉及修改纳税申报、申请退税等内容,增加了享受优惠的成本,也不利于税务机关集中开展纳税服务和后续管理。为使企业及时享受到政策红利,政策规定企业享受上年度税收优惠的,需要在每年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

二是企业成立的时间。如上文所述,当年成立的企业以当年实际经营期的情况计算指标,即当年成立的企业也可以获得入库登记编号。但当年成立的企业无须缴纳上年企业所得税,也就不涉及享受上年优惠的问题。因此,《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 号)要求享受相关优惠的企业应在入库以前年度成立。

为便于执行,科技部门在入库登记编号显示入库年度(登记编号前4位)的基础上,根据成立时间和提交自评信息两个时间维度,分为三种情况,对入库登记编号进行了进一步细分 :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 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 b。其中登记编号第 11位为0的,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 100% 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具体到 2023年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前4位应是2023,第11位应为 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0号)(以下简称“第10号公告”)规定,企业在10月征期时,可就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但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来说,企业能否享受优惠,需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才能判断,在预缴时还无法判断企业能否获得符合条件的入库登记编号。第 10号公告规定,企业在10月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不与入库登记编号挂钩,到汇算清缴时再根据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其能否享受该优惠。

【第14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系统

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针对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将为客户提供系统的配套服务,梳理研发项目,规范账务处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税〔2018〕99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适用加计扣除的主体

1.非限定行业

2.财务核算健全

3.查账征收且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

4.居民企业

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范围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试验、勘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会计科目设置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企业在研发项目上的支出,应该区分费用是用在研究阶段,还是用在开发阶段。

研发费用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满足资本化条件,方可确认为无形资产。研究阶段的支出属于费用化的范畴,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转入“管理费用”;

开发阶段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时候,和研究阶段的处理相同;第二种情况,符合资本化条件,这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有些像未转入固定资产之前的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填入开发支出,达到预定用途之后,结转到无形资产。

小结:研发费不符合记资本化条件时记在管理费用;研发费要形成无形资产必须是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并且达到预定用途之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条件

根据(鲁科字〔2021〕2号,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应积极填报研发统计数据;

3. 年销售收入>2亿元 ,研发投入 /销售收入≥4%,需两个纳税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年销售收入≤2亿元 , 研发投入/销售收入≥6%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流程

1、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

2、市级科技部门组织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提出补助申请。

3、省科技厅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核定补助金额。

4、补助方案经公示(5日)无异议后,下达省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

主要文件依据:

1.《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3.《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4.《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5.《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6.《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7.《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8.《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第15篇】什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今年10月申报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准备哪些资料?

研发支出辅助账新样式适用哪些企业?

其他相关费用计算有哪些新规定?

......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举办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新举措”为主题的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阳民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相关内容,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我们梳理了相关问答,快来一起看看吧。

访谈现场

一、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我们单位今年前三季度发生了研发费用,是不是在第3季度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如果第3季度预缴时没有享受,以后还可以享受吗?

答:28号公告规定,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因此,你单位可以在10月预缴申报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2023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3年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2.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今年10月份申报期时,可以按多少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将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制造业企业在今年10月份申报期时,就可按100%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3.2023年10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对哪个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答:按月预缴的企业,对其2023年1至9月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按季预缴的企业,对其2023年1至3季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4.我们公司第三季度还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就出现亏损,还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吗?

答:在预缴申报时,企业应将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计算实际利润额前减除,减除后的余额为当期盈利额或亏损额,因此无论盈利企业还是亏损企业均可以充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5.我单位打算在今年10月申报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准备哪些资料?

答:企业享受此项优惠实行“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真实发生是享受优惠的前提,自行判别是享受优惠的基本方法,申报享受是纳税人享受优惠的路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是后续管理要求。

今年10月份,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按税收政策规定在预缴申报表中直接填写前三季度的加计扣除金额,准备前三季度的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留存备查。

二、关于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1.28号公告发布了新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哪些企业可以使用新发布的样式?

答:28号公告发布的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未设置条件,所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均可以结合自身财务核算情况,选择使用。

2.原来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还可以用吗?

答: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定位是为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提供一个参照使用的样本,不强制执行。因此,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发布后,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纳税人既可以选择使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继续选择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需要说明,企业继续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可以参考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公式等进行相应调整。

3.我们想自己设计辅助账样式,可以吗?

答:可以的。但为保证企业准确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且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数据项相匹配,企业自行设计的辅助账样式应至少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

4.企业在今年10月征期预缴申报时,可以适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吗?

答:按照28号公告的规定,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适用于2023年及以后年度,因此企业在今年10月征期预缴申报时,可以选择使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归集研发费用。

5.从哪里可以下载新版研发加计扣除辅助账模板?

答: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最新文件”栏目,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点击附件中的链接即可下载。

三、关于其他相关费用

1.能举例说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方法调整后如何计算吗?

答:28号公告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公式为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假设某公司2023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按原方法计算的18万元,且仅需计算一次,减轻了工作量。

2.“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公式跟原来好像差不多啊,具体区别在哪呢?

答:按现行政策规定,“其他相关费用”采取限额管理方式,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97号公告明确按每一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对于有多个研发项目的企业,其有的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占比不到10%,有的超过10%,不同研发项目的限额不能调剂使用。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方便计算,让企业更多地享受优惠,28号公告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调整为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不再分项目计算。

3.我单位有一个跨年度的资本化项目,需要在每个年度都就发生的研发费用参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吗?

答:为简便计算,且与辅助账样式的设计逻辑保持一致,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比如某资本化项目在2019、2020、2023年均发生了研发费用,2023年形成无形资产,2019、2023年的研发费用在当年暂不参与“其他相关费用”计算,在2023年该研发项目结束后结转无形资产的年度,将上述三年发生的研发费用统一纳入“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

4.我公司前三季度“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额为100万元,按照28号公告计算出的限额为120万元,那我们可以按照120万元计算加计扣除吗?

答:28号公告规定,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你公司实际发生数100万元小于限额120万元,因此,应按实际发生数100万元计算加计扣除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119(15个范本).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最新加入范本

分类查询入口

相关范文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