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农产品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农产品进项税主要成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我们都知道目前国民经济发展,主要依靠三大产业。第一产业是农业,第二产业是工业,第三产业是服务业。而中国是农业大国,因此素有“第一产业”之称的农业,历来备受国家重视。国家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也不断在税收上给予农业一些优惠政策。那么在进项税抵扣方面,农产品有哪些相应的政策调整呢?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用于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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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傻傻分不清哪些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今天给大家汇总整理好了有关进项发票认证相关的政策,点击蓝色字即可跳转至政策原文。
还梳理了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与不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进项发票认证相关政策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chinatax.gov.cn)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0号) (www.gov.cn)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_2023年第19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chinatax.gov.cn)
5.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www.gov.cn)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chinatax.gov.cn)
7.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政务联播_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_2023年第19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_ 总局最新政策 _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chinatax.gov.cn)
⏩可抵扣进项税项目
1.水费
2. 电费
3. 购入办公用品
4. 修理费
5. 饮用桶装水
6. 宣传用品
7. 低值易耗品
8. 差旅中的住宿费
9. 广告费
10. 咨询费
11. 租赁费(有形动产)
12. 租赁费(不动产)
13. 培训费
14. 会议费(不含住宿费、餐费、外购会议用品)
15. 高速公路通行费
16.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17. 取得固定资产(动产)
18. 取得固定资产(不动产根据购进服务及货物确定可以抵扣的税额,注意分期抵扣规定)
19. 财产保险费
20. 物业服务费
21. 劳务派遣服务(派遣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22. 购进的农产品
23. 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
【温馨提示】所有抵扣项目都要和生产经营有关!
⏩不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
1.差旅费(除住宿费外)
2.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3. 免征增值税项目
4.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 非正常损失的
6. 贷款服务
7. 餐饮服务
8. 居民日常服务
9. 娱乐服务
导语
2023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下面我们通过案例进行分析,帮助纳税人准确抵扣进项税额,充分享受加计抵扣和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附件1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一、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3.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普通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4.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主要有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时开具的免税普通发票,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免税普通发票。
5.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案例1:某中药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发生如下购进农产品业务:
(1)向一般纳税人购进药用植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 000元,税额9 000元。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中药饮片。
(2)进口一批药用植物,到岸价格100000元,进口关税税率10%,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书。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中药饮片。
(3)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药用植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 000元,税额3 000元。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中药饮片。
(4)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药用植物,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金额100 000元。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中药饮片。
(5)向农民收购药用植物,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100 000元。当月领用一半,用于生产中药饮片。
要求:计算该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行会计处理,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解答:药用植物、中药饮片增值税税率均为9%。
(1)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9 000元。
借:原材料 10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000
贷:银行存款 109 000
领用时,不得扣计抵扣。
借:生产成本 100 000
贷:原材料 100 000
(2)进口应纳增值税=100 000*(1+10%)*9%=9 900(元)
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书,可抵扣进项税额9 900元。
借:原材料 11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900
贷:银行存款 119 900
领用时,不得扣计抵扣。
借:生产成本 110 000
贷:原材料 110 000
(3)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100 000*9%=9 000(元)
借:原材料 94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000
贷:银行存款 103 000
领用时,不得扣计抵扣。
借:生产成本 94 000
贷:原材料 94 000
(4)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100000*9%=9 000(元)
借:原材料 91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领用时,不得扣计抵扣。
借:生产成本 91 000
贷:原材料 91 000
(5)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100000*9%=9 000(元)
借:原材料 91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当月领用一半,不得扣计抵扣。
借:生产成本 45 500
贷:原材料 45 500
(6)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9000+9900+9000+9000+9000=45900(元)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如下图所示:
二、领用农产品加计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领用农产品深加工加计抵扣1%。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案例2:某中药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8月发生如下购进农产品业务:
(1)向一般纳税人购进药用植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 000元,税额9 000元。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中成药。
(2)进口一批药用植物,到岸价格100000元,进口关税税率10%,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书。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中成药。
(3)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药用植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 000元,税额3 000元。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中成药。
(4)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药用植物,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金额100 000元。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中成药。
(5)向农民收购药用植物,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100 000元。当月领用一半,用于生产中成药。
要求:计算该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行会计处理,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解答:药用植物税率为9%、中成药增值税税率为13%。
(1)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100 000*9%=9 000(元)
借:原材料 10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000
贷:银行存款 109 000
领用时,加计抵扣1%。
加计抵扣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票面税率(抵扣率)抵扣税额÷票面税率(抵扣率)×1%=9 000÷9%×1%=1 000(元)
借:生产成本 9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00
贷:原材料 100 000
(2)进口应纳增值税=100 000*(1+10%)*9%=9 900(元)
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书,可抵扣进项税额9 900元。
借:原材料 11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900
贷:银行存款 119 900
领用时,扣计抵扣1%。
加计抵扣进项税额=9 900÷9%×1%=1 100(元)
借:生产成本 108 9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00
贷:原材料 110 000
(3)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100 000*9%=9 000(元)
借:原材料 94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000
贷:银行存款 103 000
领用时,扣计抵扣1%。
加计抵扣进项税额=9 000÷9%×1%=1 000(元)
借:生产成本 93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00
贷:原材料 94 000
(4)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100000*9%=9 000(元)
借:原材料 91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领用时,扣计抵扣1%。
加计抵扣进项税额=9 000÷9%×1%=1 000(元)
借:生产成本 9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000
贷:原材料 91 000
(5)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100000*9%=9 000(元)
借:原材料 91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当月领用一半,扣计抵扣1%。
加计抵扣进项税额=9 000÷2÷9%×1%=500(元)
借:生产成本 45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00
贷:原材料 45 500
(6)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9000+9900+9000+9000+9000)+(1000+1100+1000+1000+500)=45900+4600=50500(元)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如下图所示:
三、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
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9%;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购进农产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1.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加计抵减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比重超过50%不含本数。
如果某公司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比超过50%,且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则该公司既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也可以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案例3:某公司主营生活服务,兼营农产品深加工。自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自2023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已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2023年9月份,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金额100 000元,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当月购进不动产,取得专用发票,金额1 000 000元,税额90000元;当月销售深加工产品,不含增值税金额200 000元;当月提供生活服务,不含增值税金额2 000 000元。
要求:计算购进农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领用农产品加计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和应纳增值税。
解答:销项税额=200 000*13%+2 000 000*6%=146 000(元)
购进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100 000*9%=9 000(元)
领用农产品加计抵扣进项税额=9 000÷9%×1%=1 000(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9 000+1 000+90 000=91 000(元)
加计抵减额=91 000*10%=9 100(元)
应纳增值税=146 000-91 000-9 100=45 900(元)
农产品进项税计算抵扣如何入账
具体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等 发票注明金额x(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注明金额x13% 贷:银行存款 发票注明金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农业生产单位(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为了消除误解,避免税收争议,建议财税〔2012〕75号文件第三条修改为: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或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分清购进的货物是否属于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农业产品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除了注释列举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外,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三处:(1)注释中规定“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的货物是属于农产品。(2)注释中规定“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的货物不属于农产品。(3)注释中提及经过简单加工工序的货物仍属于农产品。
如果属于农产品的货物,分不同情况处理:(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凭专用发票开具的税额抵扣。(2)进口农产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凭缴款书开具的税额抵扣。(3)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规定的计算公式进行进项税额抵扣。(4)从农业生产者(农民)收购农产品,自行开具农产品销售收购发票的,也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的计算公式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如果不属于农产品的货物,那么,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流通环节的免税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两个文件的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从这些商贸纳税人购进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只能取得普通发票即农产品销售发票,但这类农产品销售发票不能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也就是说不能抵扣上述农产品的进项税额。除非销售方纳税人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购进农产品才可抵扣进项税额。
不要误解农产品的特殊规定。
有不少纳税人,引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号)的规定,“农民个人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购进这些货物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其实,他们忽视了文件中规定适用对象是“竹器企业”。也就是说,这个文件跟除竹器生产、经营企业外其他企业没有关系。因此,纳税人不要张冠李戴。
实务中,企业购进农产品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出现差错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归纳如下:
一、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核算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企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1: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是一家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2023年8月向b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分割牛肉价税合计10万元,银行转账支付,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97087.38元、税率3%、税额2912.62元,a公司在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时:
(1)错误的核算:
进项税额=97087.38×3%=2912.62元
借:原材料 97087.38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912.62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0万元
(2)正确的核算:
进项税额=97087.38×11%=10679.61元
借:原材料 89320.39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679.61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0万元
错误核算将导致少计进项税额7766.99元。
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时: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3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3
(二)其他扣税凭证
4=5+6+7+8a+8b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6
1
97087.38
10679.61
二、取得农业生产合作社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进项税额的核算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或开具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2: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是一家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2023年8月向c农业生产者(已办理自产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备案)收购分割猪肉,收购发票上注名的农产品买价为10万元,a公司在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时:
(1)错误的核算:
进项税额=100000÷(1+11%)×11%=9909.91元
借:原材料 90090.09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909.91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0万元
(2)正确的核算:
进项税额=100000×11%=11000元
借:原材料 89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000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0万元
错误核算将导致少计进项税额1090.09元。
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时: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3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3
(二)其他扣税凭证
4=5+6+7+8a+8b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6
1
100000
11000
三、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核算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即继续按13%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例:a是一家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8月向d公司(一般纳税人)购进分割牛肉,价税合计1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90090.09元、税率11%、税额9909.91元,该牛肉将用于生产加工成牛肉干(17%)真空包装后销售给e商户,a公司在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时:
(1)错误的核算:
进项税额=90090.09×13%=11711.71元
借:原材料 88288.29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711.71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0万元
(2)正确的核算:
购入分割牛肉时,进项税额=90090.09×11%=9909.91元
借:原材料 90090.09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909.91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0万元
全部领用用于生产加工成牛肉干(17%)时:
加计进项税额=90090.09×2%=1801.80元
借:生产成本-牛肉干 88288.29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01.80元
贷:原材料 90090.09元
错误核算将导致购入时多计进项税额1801.80元。
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时: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3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
1
90090.09
9909.91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3
(二)其他扣税凭证
4=5+6+7+8a+8b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6
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7
——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8a
——
——
1801.80
农产品扣除率怎么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的时候,应当将购进的农产品进项税额纳入计算。具体的计算方式是,将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乘以农产品扣除率,得到可扣除的进项税额。可扣除的进项税额与其他进项税额相加,即可得到纳税人的总进项税额。
农产品扣除率是指在计算农产品销售额的过程中,可扣除的成本比例。在中国的增值税(vat)税法中,农产品扣除率适用于农产品的销售,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农产品扣除率的计算方式如下:
首先,计算出农产品销售额,即销售数量乘以销售单价。
然后,计算出农产品的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加工费用、运输费用等。
最后,将农产品成本乘以农产品扣除率,得到可扣除的成本额。
可扣除的成本额与销售额相减,即可得到农产品销售额的应税金额。
进项税额减去总销项税额,即为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农产品扣除率的具体数值根据不同的农产品有所不同,具体的扣除率应当参照税法和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计算。
补充一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农产品扣除率是指在销售农产品时,可以根据农产品的性质和销售环节的不同,扣除其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成本支出,以减轻农产品销售的税负。具体的农产品扣除率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发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农产品时,如扣除其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成本支出,则应当在销售发票上标明“农产品扣除率”,并在销售发票上注明“以扣除后金额为准”。
在进行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应当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和农产品扣除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并填报相关申报表格。如果农产品扣除率发生变化,纳税人应当及时调整计算方式,避免出现错误申报情况。
我们知道,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在抵扣进项税的时候多数情况下,是依据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的税额来抵扣。
比如一般纳税人企业采购货物时,通常情况下可以抵扣的税率为13%,而很多农产品适用的税率为9%,这是因为这些农产品基本上都属于低税率的产品。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这些货物所适用的税率为低税率: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因此,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采购农产品时,可以抵扣进项税的税率就是9%。
具体是哪些票据呢?
1、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抵扣的就是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这种情况下,企业所采购的上游单位一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方如果属于可以享受农产品销售的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必须要放弃免税才可开具税率为9%的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
企业从国外进口农产品,所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进口环节的增值税额。
3、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
企业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采购农产品,所取得的发票就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不含税)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由于目前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项目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因此企业想要抵扣进项税,需要该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当然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是需要按照3%征收率来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是间接税的特点,这个税款实际上也是由购买方来承担的。
当然了,按照3%交税,按照9%来抵扣,对于采购方来说一定是划算的。
需要提示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是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的。
4、农产品销售发票
这种农产品销售发票就是普通发票,常见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面会写着的免税字样,这是由于农业生产者所销售的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属于增值税的免税范围。
企业取得这类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金额的9%,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
5、农产品收购发票
这类发票是极为特殊的,它是由购买方在向农业生产者采购农产品时自行开具,也称为自开票,目前均以普通发票的形式存在,上面会写收购字样,常见的就是带有收购字样的农产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农产品
企业取得这类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同样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
6、加计抵扣
企业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在生产领用环节加计扣除1%。
也就是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了,在以上的几种抵扣进项税之后,再多抵扣进项税的方式,这种计算抵扣则不需要发票,是直接计算抵扣,该进项税额需要从产品的成本中扣除。
为了更好地理解哪些属于农产品的深加工,我们要知道农产品的初加工,在财税【2008】149号中有详细的列示,比如这些加工过程:清洗、分割、脱水、干燥、发酵、分级、包装等,对农产品的性状没有进行改变。如果是深加工,比如,将肉做成了罐头、将鸭蛋腌制了、将鲜奶做成了酸奶等。
最后需要提示的是:如果农产品为核定扣除,则不再凭扣税凭证直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最近几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的施行引起了财税业界的热议。增值税加计抵减,是今年财税圈的一个热点话题,具体如何适用也一直是业界热议的焦点。不过,笔者最近在实务中发现,许多纳税人错误地将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混为一谈,导致政策适用出现问题。提醒企业注意的是,“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看似差不多,但一减一扣,其中实质却大有不同。
基本概念不同
加计抵减
加计抵减,是一种针对部分服务行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税收优惠计算方法。这个概念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中首次提出。按照39号公告和87号公告的规定,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则是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加成一定比例,进而计算应纳税额的一种计算方式。实务中,比较被人熟知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主要是安置残疾人就业支付残疾人工资可100%加计扣除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政策。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例,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所发生的符合规范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且未形成无形资产,这笔研发费用就可按75万元(100×75%)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计算方式不同
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需按照一定的公式确定可加计抵减额。具体公式为: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15%;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值得关注的是,按照增值税现行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如果在抵减前,本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大于销项税额,则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至下期抵减;如果抵减前的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大于0,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则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可全额从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如果抵减前的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大于0,又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则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0,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至下期继续抵减。
加计扣除政策的计算方式则与之不同。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当期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75%。由此,在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时,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当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75%。
适用条件不同
企业要适用加计抵减或加计扣除政策,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但适用条件不同。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是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纳税人,且提供上述四项服务所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需超过50%。关于这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颁发)中有具体规定。如果是适用87号公告所规定的加计抵减15%政策,则纳税人应是生活服务业纳税人,且需满足其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这一条件,即便其还兼营了四项服务中的其他应税行为,也只能以纳税人取得的生活服务销售额作为分子除以当期全部的销售额,计算确认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其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适用加计扣除政策,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例,属于7大禁止类行业的企业,不得适用这一政策。不仅如此,企业还需按照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准确、合规地归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会计处理不同
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可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当期形成进项税额时就计提出来,记入“应交税费—减免税款”科目,待当期有增值税应纳税额可以抵减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中;另一种方法是,在形成可抵减额时,直接借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方冲减相应的成本或费用科目。
企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在费用发生当期进行账务处理。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例。企业发生研发支出,需区分费用化和资本化进行相应处理,在支出实际发生时,计入“研发费用—费用化支出”和“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科目。
适用程序不同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按照具体政策要求,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而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要规范归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并填制“研发支出”汇总表,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适用优惠政策。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便后续管理。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10月11日b3版
原标题: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是两码事
作者:程辉,国家税务总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这4种“普通发票”也能抵扣进项!
发票违规后果严重!
“金三系统”的强大,大家早就有目共睹,而随着发票管理的逐渐完善,企业的一举一动更是暴露在税局的法眼之下,因此,千万别拿发票开玩笑。发票报销更要注意,很可能一个小小的瑕疵就引发一系列问题。
就拿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需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来说,目的就是使企业的购销业务在金三系统中进行全面的记录。由于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唯一性,对金三系统的数据进行比对与分析,进一步掌握纳税人的购销业务的相关性、成本费用的配比度、业务流向的合理性等业务情况有着莫大的作用。
一旦有个环节有问题,就可能引起税局的注意,最终因小失大。而税收编码的使用,也为后台大数据提供了数据源,进一步防范企业虚开、套票等行为。
谨慎报销,规范使用发票,丝毫不要松懈!
这4种“普通发票“也能抵扣进项
第一种“普通发票”是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收购发票其实样式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特点是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抵扣方式: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计算抵扣,不是认证或者勾选抵扣。
买价×9%=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中,于生产领用当期按10%与9%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9%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9%×(10%-9%)。
提醒:
1.农产品收购发票是计算抵扣,不是认证或者勾选抵扣。
2.申报时候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3.加计扣除部分需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第二种“普通发票”是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跟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同的是,农产品销售中农业生产者是单位性质,可以自行开具发票,所以无需再由收购者代开。
买价×9%=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中,于生产领用当期按10%与9%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9%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9%×(10%-9%)。
提醒: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2.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第三种“普通发票”是通行费发票
通行费发票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如果收取的通行费属于经营性收费性质,那么就是应税项目,就得开具发票,支付方也需要凭发票入账。
目前有效的通行费发票主要有两种,纸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自2023年1月1日后,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一律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提醒:
1.办理纳税申报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时,上述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填入第8b栏“其他”。
2.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种“普通发票”是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
这里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包括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提醒:
1.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办理纳税申报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时,上述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填入第8b栏“其他”。
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须填入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3.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相关政策:
《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这些发票不合规,收到请退回
一、未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普通发票
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
二、填开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二条
三、原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旧版发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23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第六条
四、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第一条
五、提供建筑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
六、销售不动产未按规定要求填开的发票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
七、出租不动产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
一、扣除率的规定
税率调整后,企业购进农产品按照10%、12%扣除。
二、12%扣除率的适用范围
仅限于纳税人生产16%税率货物购进的农产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者产成品适用税率是10%的企业,不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内,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取得哪些凭证可以扣除。
1.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2.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农产品核定扣除的纳税人,如何抵扣?
核定扣除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仍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以销定进,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农产品一直是虚开发票的重灾区,原因在于上个纳税环节不缴税或者少缴税,下个纳税环节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不法分子正是盯住了这一漏洞。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国家出台了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相关政策。
一、什么是核定扣除
核定扣除是指纳税人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方法和审定的扣除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适用范围
目前纳入试点范围的农产品包括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纳税环节包括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委托加工均适用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核定扣除方法
(一)投入产出法
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适用投入产出法进行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其中,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目的是为了体现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特点,使得最终产品销项计算税率和它的原料进项计算税率相一致。农产品单耗数量是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的,不是纳税人的个别标准。
【案例1】甲公司2023年6月销售1000吨乳制品,原乳单耗数量为1.02,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2000元每吨。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1.02×2000×9%÷(1+9%)=168440.37(元)
(二)成本法
成本法侧重于农产品耗用金额的控制,企业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农产品耗用率计算确定本期农产品成本,最后确定当期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成本,在计算时应当予以扣除。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案例2】乙公司2023年6月份销售1000吨乳制品,其主营业务成本为6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80%。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80%×9%÷(1+9%)=66.06(万元)
(三)参照法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可采取“参照法”。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的平均水平,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由主管税务机关据实核定,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的学习和生活有所帮助。
在这里相信有许多想要学习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头条号,私信【学习】即可领取一整套系统的会计学习资料!还可以免费试学课程15天!
河北税务12366:农产品核定扣除留抵进项税可享受退税?
1、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法人(持续经营)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么?
回复: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3]45号)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区域内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业户、承包承租经营等取得需汇算清缴所得项目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于本办法。
第七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纳税人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2、发票专用章盖章模糊需要退回去重开吗?
回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提示:与之前北京税务12366回复不同。
北京税务12366回复:
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缴纳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吗,如可以采用,核定率是多少?
回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各级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67号 )规定:
附件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的100
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
合同类型
核定依据及计税比例%
购销合同
企业购销金额的50-70或企业销售金额的100-140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或承揽金额的60-100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金额的100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的100
货物运输合同
运费金额的100
财产租赁合同
财产租赁金额的100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费用的100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的100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收入的100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金额的100
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金额的100
4、我公司是房地产公司以派生分立的形式成立了一家新的地产,新成立的地产公司接管原地产的原小区项目以及债权债务,原地产公司的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汇缴清算以核定的方式在原房地产公司缴纳了,未销售的房屋由分立的公司承接,像这种方式新的地产可以对原未销售的房屋按照核定的方式缴纳土地增值税吗,相关政策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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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七、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5、我们是北大荒粮食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从东北一家企业采购奶花芸豆原计划用于出口,上游企业给我们开具的是普通发票,税率是9%,税目是干豆类:奶花芸豆。也就是说他们从农户收购后正常纳税。由于疫情影响,我们做国内销售处理。因为奶花芸豆属于蔬菜中的菜豆,蔬菜流通环节可以享受免税。因为上游企业已经正常缴纳税款,我们销售时还能享受免税政策么?如果享受免税政策,是否可以开具税目为蔬菜类:奶花芸豆的免税发票,这样开具前后税目不一致可以么?
回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问题6、您好!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河北省实行核定扣除的企业计算小麦进项税额,在留底退税时有些疑问,需要咨询下。
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其中进项构成比例计算时分子是否包含核定扣除根据产品销量计算的小麦进项税。若不包含,则不实行核定扣除的省份,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中含有大量的小麦专用发票,进项构成比例会很高;相反,若实行核定扣除的省份,分子中没有认证小麦的专用发票(实际情况是获取了小麦专用发票,但不根据发票抵扣小麦进项税额的情况),则进项税构成比例就很小。若是我说的这种情况,会存在同一企业情况,若在不同省份,留底退税的金额却大不相同。
故,请教河北省核定扣除的企业,小麦进项税额不是根据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而是根据销售产品计算出来的,在申请增量留底退税申请的时候,进项构成比例时,分子是否应包含该部分计算出来的进项税。请尽快给出明确的答复。谢谢
回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
八、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从设计原理看,留抵退税对应的发票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也就是说农产品计算抵扣、农产品核定扣除、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的部分并不在退税的范围之内,但由于退税采用公式计算,因而上述进项税额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税的范围之外,而是通过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进行了排除。
一、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财税(2017)37号财税海(2019)39号
案例:新东方园林公司从某苗木贸易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入一批苗木,取得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0元,税额300元,该园林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9=900元,该园林公司苗木采购成本为9400。
二、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财税(2017) 37号财税海(2019 )39号。
案例:新东方园林公司从某农场采购一批苗木,买价100万,无税额,该园林公司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等于100×9=9%万,该园林公司苗木采购成本为91万元。
原创发布,禁止抄袭!
作者:会计网老师
1、小规模季度不超过多少免增值税?
答:销售额30万。
2、请问,公司支付给与公司经营有关的交通费(机票、车票等),但该人非公司员工,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吗?
答:那属于招待费的范畴,按企业所得税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来算。
3、您好,请问我们公司去年其他应付款年底那个数〖合计〗算错了,该94654元,写成9465了,今年期初也是9465,今年对账,怎么把他调整过来,分录咋做?
答:错误的凭证,做一笔红字。按正确的做一笔蓝字。
4、异地项目,当月开票在项目地预缴2%的增值税,剩余的7%是不是下个月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的时候再缴?
答:项目完成后会机构所在地税务申报纳税,同时要注意扣除预缴的税款。
5、订单未发货怎么处理?
答:不作处理,经济业务未发生。
6、进项税转出分录怎么做?
答:
借:相关核算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一般人不动产租赁服务,于营改增之前取得的,是不是5%?
答:对的,简易计税方式计算,征收率为5%
8、请问,我们18年的一笔销售50万,开了发票也确认收入 结转成本了 ,现在发生全额退款,开了红字发票,我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呢?
答:按照销售退回和退款的账务处理即可。
9、要存钱到公司账户是不是只能到银行存?客户转款到个人账户,是不是得取现出来再存到银行?
答:代收的款项,可以以现金形式及时缴存至公司银行账户。
10、请问,普票开了红字信息表怎么撤销呢?
答:已经申请成功的应当开具红字发票,如需再开票的。重新开票即可。
本文为会计网原创首发,作者:会计网老师。如需引用或转载,请留言授权,并务必在文首注明以上信息。违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会计网 保留所有权利。
01#
首先明确两个事情!
第一、现在我们有两个平台可以做发票的用途确认(勾选、退税等)
一个就是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如图:
一个就是电子税务局的税务数字账户,如下图: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你是用哪个平台?是看你们省是否已经开始试行了,比如四川省,自2023年10月28日起,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灰名单的除外)。
第二、现在可以抵扣的农产品相关的抵扣凭证种类有哪些?
根据咱们现在开票发票平台不同,给大家看看下面这张图,你就清楚了。
因为开具平台不同,所以大家看着种类划分也复杂了一些(但是后面慢慢都会转移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到时候种类就少了,这只是时间问题)。
传统的就是我们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的专票和普通发票,农产品税率9%,小规模纳税人开3%(2023年可以开1%,但是1%目前口径是无法按9%抵扣,所以我们抵扣凭证这里不讨论它了,链接:新政下小规模开的1%农产品专票能不能按9%抵扣?)
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开具的销售发票和收购发票也是抵扣凭证,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是免税的,开的普通发票。
如图:
农产品销售发票(代开的)
农产品收购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开的3%的专票、
而未来我们会切换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目前多省市已经开始),在这个平台开的农产品的发票就又不一样了。
如下图:
9%或3%全电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
02#
那么弄清楚了勾选平台,也弄清楚了农产品抵扣凭证的种类后,就可以给大家展示一下,到底产品抵扣方式大变化是变化在哪里了?
传统情况下,我们目前大部分人还在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勾选抵扣的,不管是取得增值税管理新系统开的农产品发票,还是取得全电发票,抵扣的方式较以前都是没有变化的。
如图所示:
具体举例如下:
1、取得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9%的全电专票)
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3年10月1日从水果经销商(一般纳税人)处购买水果,取得了一张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00元,税额450元。
如果公司也是经销商,购进水果用于直接销售,那直接按照发票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即可,专票做勾选抵扣处理。
勾选后申报表填写附表二第2、35栏。
如图:
如果公司购进的水果是用于生产水果罐头(13%的税率),且分别核算,那么在可以按10%计算抵扣。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9%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9%×(10%-9%)
所以,可以加计抵扣税额为
450/9%*(10%-9%)=50。
加计抵扣的部分需要填写在附表二的8a栏次,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2、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3%的全电专票)
从小规模纳税人手里购买农产品,取得其开具的3%的专用发票,需计算抵扣进项税。
目前从小规模纳税人手里购买农产品,取得其代开的3%专用发票,分开核算下,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低率高抵)。如果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如果是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它销售农产品给您代开了征收率为3%的专票含税价103块,即,金额为103÷(1+3%)=100元,税额为100×3%=3元。
您取得这张专票以后,不是按照票面注明的税额3元抵扣,而是按照票面金额100元乘以9%计算抵扣,即税额为9元。
计算出税额后,我直接把税额9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借:成本 94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贷:银行存款 103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9%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9%×(10%-9%)
所以,可以加计抵扣税额为
9/9%*(10%-9%)=1。
3、取得免税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
a、农产品收购发票
该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收购企业从农产品生产者个人手中收购其自产农产品,由于生产者自身无法开具发票,而由收购企业“自己给自己”开的一种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计算抵扣,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下,不是认证或者勾选抵扣。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买价×9%就是进项税额
当然,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其中,于生产领用当期按10%与9%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9%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9%×(10%-9%)。
申报时候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加计扣除部分需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如下图。
公司 2023年6月1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树木,支付现金10000元并开具了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购进的树木于6月份全部领用生产加工税率为13%的产品且分开核算清楚。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申报属期是6月份的申报表时,按买价*9%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10000*9%=900(元),将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6栏。
同时,加计抵扣10000*1%=100(元),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8a栏。
如下图:
b、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跟上面收购不同的是,这类农业生产者是单位性质,可以自行开具发票或者代开,所以无需再由收购者代开。
进项税额的计算抵扣跟收购发票相同,不再赘述。
4、海关进口缴款书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一种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一般纳税人进口农产品,取得海关缴款书,按照缴款书上的税额进行勾选抵扣。符合加计的可以加计抵扣。
缴款书的抵扣勾选和专票一样,不再详细说明。
03#
关键的来了,如果你是使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那么你的抵扣方式就会出现大变化。
具体我们也用一个图对比看看更清楚。
大家看看,基本上在税务数字账户下,抵扣方式都有大的变化。
总结一下,就是税务数字账户下,农产品抵扣凭证其实都是需要勾选了,包括加计扣除部分也是需要勾选。
区别就是,有些你要先在待处理农产品模块进行判断一下(比如3%的专票),有些凭证比如代开的发票你还需要先录入相关信息再勾选。
总之最后的结果都是需要勾选!这就是最大的变化。
下面我们根本开具平台不同,详细再给大家分享一下,下次遇到可以直接比照学习。
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
(1)普票加了农产品收购或是农产品销售标签的,抵扣勾选按票面*9%抵扣,抵扣后如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会进到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功能;
点击【抵扣勾选】-【发票】进入。录入“开票日期起”、“开票日期止”、“是否处理”三个必录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按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类型”,如下图所示。点击【提交】按钮,完成操作。
(2)全电开具的农产品专票(3%),开具时增加农产品标识,对于有农产品标识的专票,需要看里面税率是否是3%,如是3%,进待处理农产品模块,由纳税人选择是按3%还是9%抵扣,对于选择9%抵扣,需要与农产品商品编码匹配判断农产品和非农产品部分,抵扣税额=农产品部分金额*9%+非农产品部分票面税额,对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选择3%抵扣的不进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选择9%抵扣的农产品部分进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
进入【待处理农产品发票】-【从小规模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模块功能处理后,再到【抵扣勾选】模块对发票进行勾选。
点击【待处理农产品发票】-【从小规模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会提示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该功能,如下图所示。
关闭提示信息,录入“开票日期起”、“开票日期止”、“是否处理”三个必录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按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类型”,如下图所示。
点击【提交】按钮,完成操作,提示信息如下图所示。
经过上述操作这些发票就可以进入【抵扣勾选】-【发票】模块进行勾选啦。
(3)全电开具的专票(9%),开具时增加农产品标识,对于有农产品标识的专票,需要看里面税率是否是9%,如是9%,对于购方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抵扣勾选后,农产品部分需要带到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可加计扣除额为农产品部分金额*1%。
税控开具的:
(1)普票按现有的逻辑,收购普票有加标识,按标识进入抵扣勾选,票面金额*9%。
销售普票无标识,按原逻辑进入到待处理由纳税人选择。如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且选择为票面金额*9%抵扣的,可以进入到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
(2)税控开具的农产品专票(3%),不存在农产品标签,需要看里面税率是否是3%,如是3%,需要与农产品商品编码匹配,如是农产品(或含农产品),进待处理农产品模块,由纳税人选择是按3%还是9%抵扣,对于选择9%抵扣且为部分农产品的发票,抵扣税额=农产品部分金额*9%+非农产品部分票面税额,对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选择3%抵扣的不进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选择9%抵扣的农产品部分进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
(3)税控开具的专票(9%),对于购方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收到的发票开具日期在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归类有效期限内的,税率为9%的,需要与农产品商品编码匹配是否为农产品发票(或含农产品的发票),抵扣勾选的抵扣税额就按票面税额计算,抵扣勾选后,农产品部分需要带到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可加计扣除额为农产品部分金额*1%。
特殊情形1:税务机关代开开具的农产品发票
需先到【抵扣勾选】-【代开农产品发票录入】(如下图)进行补录后,再到【待处理农产品发票】功能处理后进行勾选,如下图所示。
特殊情形2:加计抵扣的也需要勾选
操作流程:功能菜单依次选择【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抵扣勾选】-【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
当农产品类的发票完成抵扣勾选后,根据需要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
勾选状态选择“未勾选”,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则在勾选操作区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发票。如下图所示。
选择“是否用于增值税加计扣除”,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如下图所示。
点击【提交勾选】按钮,根据提示信息核对数据,如下图所示。如无误,点击【确认】按钮,提示“提交成功”即完成操作。
税猫:税前测、税平安、安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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