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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解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税会处理
原创: 严颖 小颖言税 2018-04-30
财税〔2012〕38号和总局公告2023年35号文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酒及酒精、乳及乳制品、植物油加工行业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财税〔2013〕57号文下放相关权限至省一级。本文以安徽为例,结合案例解析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税会处理。
一、政策沿革
2012-2023年,安徽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的试点行业包括: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面粉、大米、中药饮片、胶合板芯板、胶合板、一水柠檬酸、无水柠檬酸、蚕丝绸、宣纸、生物质燃料、年糕加工等行业、中药材商品交易、羽绒制品加工、豆制品加工。详见下表:
安徽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核定扣除范围
核定扣除方法
执行时间
文件号
植物油、酒精、酒(白酒、啤酒除外)
成本法
2012.7.1
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皖国税发〔2012〕116号
灭菌乳和巴氏乳品
投入产出法
白酒、啤酒
成本法
2012.7.1-2018.4.30
投入产出法
2018.5.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9号
已确定扣除标准的杀菌乳、灭菌乳以外的其他乳制品
成本法
2012.7.1-2017.3.31
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皖国税发〔2012〕116号
投入产出法
2017.4.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
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
投入产出法
2014.2.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11号
面粉、大米、中药饮片、胶合板芯板、胶合板、一水柠檬酸、无水柠檬酸
投入产出法
2015.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13号
蚕丝绸、宣纸
投入产出法
2015.9.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5第3号
购进秸秆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生物质燃料
投入产出法
2016.10.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10号
年糕
投入产出法
2017.4.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
羽绒制品、豆制品
投入产出法
2018.5.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9号
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扣除方法
二、核定方法
安徽试点纳税人目前大部分使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成本法在逐步被淘汰。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主要用途分为以下四种:一是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且构成产品实体;二是用作辅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不构成产品实体;三是购进后直接销售的;四是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一)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且构成产品实体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特点,使得最终产品销项计算税率和它的原料的进项计算税率相一致。
案例一:某公司2023年5月1日—5月31日销售10000吨巴士杀菌羊乳,其主营业务成本为6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70%,原乳单耗数量为1.06,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使用投入产出法计算核定的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10000吨×1.06×0.4×10%/(1+10%)=385.45万元。
【提示】如果此例换成生产出的产品是酸奶等16%税率的货物,则公式中的扣除率为16%。
依据:财税〔2018〕32号、财税〔2012〕38号
2、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案例二:某酒厂(一般纳税人)外购粮食生产销售白酒,采用成本法核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粮食耗用率为80%。2023年6月,企业主营业务成本为15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副产品。
解:当期允许抵扣粮食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150*0.8*0.16/1.16=16.55万元
依据: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三项、财税〔2012〕38号
3、参照法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可采取“参照法”,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的平均水平,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由主管国税机关据实核定,并报省国税局备案。
(二)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产品数量/(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为12%,加工初级农产品的为10%扣除率。如购进消耗燃料用的木材用于生产未经鞣制的动物皮张,最终货物税率为10%,扣除率为10%;如外购生产酱卤猪肉所需的大料、花椒,最终货物税率为16%,扣除率为12%。
(三)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0%/(1+10%),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案例三: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2023年8月期初库存农产品200吨,期初平均买价0.21万元/吨;当月从农民手中购入农产品400吨,每吨含税价格0.24万元,入库前发生整理费用1万元;因企业生产能力下降,当月直接销售外购农产品26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40万元。已知农产品损耗率为3%,则甲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万元。
本月加权平均单价=(200*0.21+400*0.24)/600=0.23,注意平均购买单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0.23*260/(1-3%)*10%/(1+10%)=5.6;应纳数额 140*10%-5.6=8.4万元。
提示: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详见一文记牢增值税四率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下列产品不属于农产品: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三、会计核算
(一)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且构成产品实体
案例四:m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购进原乳1000万元,采用核定扣除办法。
借:原材料—原乳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1000万元
假设2023年4月核定抵扣进项税额50万元,则做账: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万元
贷:原材料—原乳50万元
(二)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案例五:安徽省某毛发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购牛尾为原料生产洗净牛毛,2023年5月8日,自某商贸小规模纳税人处收购牛尾200吨,取得对方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80万元,税额2.4万元,款项尚未支付。该企业牛尾无期初库存,当月对外直接销售牛尾90吨,每吨含税售价4400元,假定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损耗率为5%。
1、购进时:
借:原材料 82.4
贷:应付账款 82.4
2、销售时
牛尾期末平均购买单价为82.4÷200=0.412万元/吨。
借:应收账款 39.6
贷:其他业务收入 3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6
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为=90/(1-5%)×0.412×10%/(1+10%)=3.55万元
借:其他业务成本 90/(1-5%)/(1+10%)×0.412=35.4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5
贷:原材料 39.03
这两天,税小念关注到两则与“食品”相关的热点新闻。
1、食品安全
“燕窝糖水”事件发酵一个多星期后,11月27日,主播“辛巴”在个人微博发文回应,召回辛选直播间销售的全部“茗挚”牌燕窝、承担退一赔三责任,共销售57820单,销售金额1549.6万元,共需先退赔6198.3万元,先解决问题。
2、反对浪费食品
12月下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审议《反食品浪费法草案》。
早在今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了为期一个多月的“珍惜粮食、反对浪费”专题调研。对于将要亮相的《反食品浪费法草案》,将对哪些问题进行规范、如何规范,令人期待。
都说民以食为天,而作为各类加工食品的原材料——农产品,更是特别重要。
不少朋友留言,农产品的税收政策,可真容易把人绕进去。今天,咱们就趁着热点聊一聊农产品的税收政策。
购进农产品到底该取得何种发票?哪些发票可以抵扣、哪些不能抵扣?什么情况下可以增值税加计扣除?
别急,今天咱们一次性理得清清楚楚。
【案例】
“绿色食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农产品加工和销售。
2023年11月有以下几笔购进业务:
1、从“开心农场”合作社(一般纳税人)手上购进优质大米约200万元。
2、从中间商贩张三(小规模纳税人)手上购进苹果10.3万元(含税),从中间商贩李四(小规模纳税人)手上购进葡萄20.6万元(含税) 。
3、从农业商贸公司(一般纳税人)购进鲜活肉蛋117万元。
上述购进业务应当取得何种发票?哪些是可以抵扣的?
【政策学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总结】农产品的抵扣政策 结合最新税率: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解析】
1、从农业合作社一般纳税人手上购进优质大米约200万元,取得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按9%计算抵扣进项=200×9%=18万元。
“农业生产者”包括了农民个人、农业合作社。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是为了鼓励农业发展,税法允许购买者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不管是从农民,还是从农业合作社手中购进农产品,咱们都可以抵扣增值税。不同的是,农业合作社通常可以自行开具免税的农产品销售发票。
而农民呢,无法自行开票,我们有两种取票方式:
ø 作为收购方,开具收购发票。按照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乘以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优点:采购方自己开票,方便快捷。
缺点:由于是采购方自行开具,一直以来都是涉票犯罪重灾区,更是各地税务机关严管的票种。不少地方都是要提交资料、严格审批才能申领,纳税人购买、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时,一定要落实好当地的政策、谨防“踩雷”。
ø 要求农民去税务机关代开免税普票,按照免税普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乘以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优点:无需单独申请收购发票。
缺点:农民太分散,代开不集中;农民怕麻烦不愿意配合。
2、从中间商贩购进农产品,可专票可普票,一般纳税人购进要求专票。
商贩不属于农产生产者,不享受农产品的免税政策。
ø 从中间商贩张三手上购进苹果10.3万元(含税),假设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抵扣税额为0。
ø 从中间商贩小规模纳税人李四手上购进葡萄20.6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按照票面税额,可计算抵扣进项税=20.6÷(1+3%)×9%=1.8万元。
3、从农业商贸公司购进鲜活肉蛋117万元,取得免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2]75号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注意: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农业商贸公司虽然不是农业生产者,但是可以享受流通环节免税政策。
购进方取得的是免税发票,不属于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不能计算抵扣增值税。
对于“绿色食品”公司来说,从农民、农业合作社、小商贩、商贸公司手中购进,增值税抵扣情况各不相同,要注意选择最合适的购进渠道。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还有一个优惠政策,那就是,可以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扣除。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政策规定: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购进时先按照9%抵扣进项税额,生产领用时再加计1%的进项税额。
【案例1】
“美好生活”公司是一家肉制品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
2023年5月购进猪肉100吨,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发票列明不含税金额200万元,税额18万元。假设7月全部生产领用用于香肠腊肉加工,不考虑其他情况。这种情况下,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1、购入取得一般纳税人的专票,按照票面税额抵扣增值税18万元。
2、享受加计扣除2万元,即200万*1%=2万。
3、“美好生活”公司一共可以抵扣20万元。
生产销售13%的香肠腊肉,如果按照原税率9%抵扣,因税率差异比较吃亏,加计扣除1%政策,尽量让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不吃亏。
【案例2】
“好心情”公司是饮料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西瓜共计103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含税金额10000元,税额300元;之后将西瓜加工成税率13%的西瓜饮品。不考虑其他情况,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1、购入取得小规模纳税人3%的专票,不按票面税额抵扣,按照买价和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0000*9%=900元
2、享受加计扣除,即10000*1%=100元。
3、“好心情”公司一共可以抵扣1000元。
最后,我们用一张图,总结一下今天的干货,也方便大家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2.2.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决定在全区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具体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中药饮片加工'(c2730)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4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中药饮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经申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发布,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实行成本法,《中药饮片加工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附件1)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
三、试点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应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于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从2023年4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2023年4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应对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并于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2)。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执行。
六、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及工业半成品生产中药饮片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七、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原因,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八、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2-23 16:5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一、为什么要在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为扶持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的发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成本和风险,结合我区税务系统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决定将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二、制定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制定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依据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三、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自2023年4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中药饮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中药饮片加工”(c2730))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行核定扣除办法。
四、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公布)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方法核定。根据实地调研,中药饮片加工行业采用成本法作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对于在实行核定扣除办法后,新增的中药饮片加工企业纳税人在投产当年可采用参照法,选取成本耗用率相近的已试点企业按照已核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农产品单耗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我区中药饮片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2023年成本耗用率为基础,同时征求行业协会以及财政部门意见,以及我区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的长远发展,从鼓励企业降低生产耗用,提高生产效率,最大程度享受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出发,核定了成本耗用率。
六、试点纳税人如何进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试点纳税人按照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有关规定执行;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七、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如何处理?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试点纳税人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应于2023年3月31对期末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于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八、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我们都知道,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的,但是,普通发票,就一定不能抵扣进项吗?当然不是,部分特殊的普通发票,也是可以抵扣进项的。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梳理一下,到底哪些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进项税额。
1.可抵扣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申报时,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6栏次:
2.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可抵扣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0%,购入时,应先将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6栏次,生产领用时,再将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即加计部分)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8a栏次:
二、通行费发票
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征税发票)。
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是指发票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
按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申报时,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次:
2. 桥、闸通行费发票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申报时,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8b栏次:
三、旅客运输凭证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以上四项国内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在申报时,均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8b栏次和10栏次:
本文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2.《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君子爱财,财叔爱财税!在工作中,发现部分公司需要购进农产品,公司取得不同类型的农产品发票是都可以进项抵扣吗?又该如何抵扣?账务如何处理的呢?财叔来讲讲农产品涉及财税的处理。
农产品进项抵扣
什么是农产品
首先,什么是农产品?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和动物的初级产品。
注意:农产品具体范围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来归类。
农产品进项抵扣
农产品如何抵扣?
关于农产品抵扣的问题,很多人一直分不清哪些项目可抵扣,哪些项目不可抵扣?哪些发票可抵扣?哪些发票有不可抵扣?
购进农产品,除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注意:买价是指农产品收购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额。
财叔在此,总结了下农产品发票抵扣的问题,一表带你明白农产品如何抵扣!(表1如下)
农产品进项抵扣
农产品账务处理
关于农产抵扣,相信表1,让大家分清农产品发票抵扣的问题。但是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账务如何处理呢?那财叔举2两个案例,让大家更清楚些。往下看:
农产品进项抵扣
【案例1】生产型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厂区绿化购进一批苗木,取得合作社开具的苗木免征发票20万元。
注意:此发票可抵扣增值税。
苗木进项税额=200,000×9%=18,000
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绿植费 18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案例2】某酒店为一般纳税人,今年6月从一家批发销售输出的公司购买蔬菜,取得一张免税发票,金额20万元。
注意:此发票不可抵扣增值税。
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蔬菜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为什么有的农产品进项可以抵扣,有的不可以抵扣呢?
想想涉农税收政策的内容,及相关免征条例,就明白了。
涉农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公告》 第二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讲到这,财叔扩展下6个农产品可以免征: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财税〔2008〕81号);
3、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4、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5、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财税[2011]137号)
6、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部分鲜活肉蛋产品(财税[2012]75号)
以上内容,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进项抵扣及账务处理,大家都明白了吗?还有农产品免征的,记得别进项抵扣了!
财叔说到这,相信大家对以上内容,已有清楚的认识了!你觉得有用的话,赶紧收藏起来吧!
文章来源于会计头条app,本文为财叔税课堂原创文章,作者财叔
引言
农产品抵扣一直以来,很多人都有点懵,纠其根源,一方面是因为很多企业平时接触的比较少,另一方面是因为农产品的抵扣政策确实有其特殊性。
特殊性在哪里呢?
首先,我国现行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分为两大体系,一是凭票扣除体系,一是核定扣除体系,两者是非此即彼的互斥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某一纳税人纳入了核定扣除体系,就不得再凭票扣除。
其次,凭票扣除,我们都知道,一般情况下,我们购进、进口商品取得专票、海关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销售方销售这些商品肯定是按规缴纳了增值税的。正常情况下,销售方缴纳多少增值税,我们就能抵扣多少。
如果他们享受免税政策,没交增值税,当然是没法给开具专票的,所以购买方这种情况没法抵扣,但是农产品不一样,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的免税发票却可以抵扣,更神奇的是,购买方还可以自己给自己开发票抵扣。
如果销售方是小规模开具了专用发票,缴纳了3%增值税,正常购买方也只能抵扣3%,但是农产品却不同,你可还以按专票金额的9%来抵扣。
这些都还不算,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加工13%的货物,还可以加计抵扣。
所以,不经常使用,又有这么多特殊的政策,懵个圈就是很正常的事情了。
1
今天,和大家一起来梳理学习一下,4月1日税率下调后,我们购进农产品的最新抵扣政策,我们站在购进方的角度,来逐一看看。
企业可以从哪些地方购进农产品呢?首先思考一下。
无非就是三个来源
1、从生产者手里直接购进
2、从流通环节购进
3、从国外进口
从生产者手里直接购进
理论上应该和我们从其他产品生产者手里购进一个道理,那就是你给我开专票,我抵扣就完事了。但是农产品特殊啊。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既然有免税政策,销售方当然就没法给你开专票,如果换其他商品,你这肯定没法抵扣的。但是农产品却不同。
你可以计算抵扣,这个时候你的抵扣凭证有两种,一种是农产品销售发票,一种是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
适用范围: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这里包括农民自产农产品代开的免税发票。
凭证样式:目前农产品销售发票的载体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方式: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抵扣方式:计算抵扣
申报表填写栏次:附表二,第6栏、8a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购进当期,按法定扣除率9%申报时候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
领用当期,1%加计扣除的部分需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如下图。
抵扣期限:目前尚无抵扣时限的相关规定
农产品收购发票
适用范围: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凭证样式:
收购发票其实样式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特点是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开具方式: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抵扣方式:计算抵扣
申报表填写栏次:附表二,第6栏、8a栏
取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买价×9%就是进项税额
当然,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申报时候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加计扣除部分需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如下图。
抵扣期限:目前尚无抵扣时限的相关规定
从流通环节购进农产品
这个比如说你在市场购买的,你在超市购买的,这些都是在流通环节,也就是批发零售环节购进的。
这种理论上也是很简单的,那就是别人给你开专票,那你就抵扣,不给你开专票你就没法抵扣,就这么简单。
那这个环节,有没有像购进自产农产品的政策呢?也就是销售方销售特殊的比如蔬菜、鲜活肉蛋享受了免税,购买方能抵扣吗?
对不起这也是不能的。
这里你要记住,你要抵扣就取得专票。
凭证样式:
开具方式: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具体如下图。
抵扣方式:扫描认证抵扣或勾选确认抵扣
申报表填写栏次:附表二,第2、35栏
认证期限: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
特殊情况
这里有个特殊的,那就从小规模纳税人手里取得其自开或者代开的3%专票,你可以按照票面金额的9%进行抵扣,而不是以发票票面的税额抵扣。
从小规模纳税人手里购买农产品,取得其代开的3%的专用发票,需计算抵扣进项税。
财税〔2017〕37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从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所以,从小规模纳税人手里购买农产品,取得其代开的3%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如果是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它销售农产品给您代开了征收率为3%的专票含税价103块,即,金额为103÷(1+3%)=100元,税额为100×3%=3元。
您取得这张专票以后,不是按照票面注明的税额3元抵扣,而是按照票面金额100元乘以9%计算抵扣,即税额为9元。
如果你按照3元抵扣,同样支付103,你的成本就增加了,就吃亏了。
申报表填写
把9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3%的专票认证抵扣同期转出。
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和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如下:
同时做进项转出处理,将发票票面抵扣的3的进项税进项转出处理。
借:成本 94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贷:银行存款 103
进口的农产品
进口农产品抵扣就很简单,取得海关缴款书,按照缴款书上的税额抵扣就完事了。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适用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
开具方式:海关开具
抵扣方式:海关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对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纳税人方可申报抵扣。
申报表填写:附表二,第5栏
申报稽核通过后,次月申报时候直接将税额填写在申报表附表2第5栏。
抵扣期限: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作出新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所以,在凭票抵扣政策下,如果你拿到一张农产品的发票,首先你的看票面是不是免税,如果是免税,你又需要进一步看看是否是自产免税,如果是,那可以抵扣,如果是流通环节的比如蔬菜、鲜活肉类免税,那不能抵扣。
对于专票一定是可以抵扣的,具体抵扣方法要看税率,3%税率的,比照销售发票计算抵扣;9%税率的,凭票载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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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还有特殊的核定扣除政策,在这个政策下,抵扣不再与扣税凭证挂钩。
财税2023年38号文规定从2023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始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试点工作。
38号文件改变了增值税必须凭借扣税凭证才能抵扣的规定,是为防范虚开发票,完善农产品抵扣制度进行重大改变的探索。
同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35号又对38号文进一步细化,明确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范围和数据间的勾稽关系。
财税[2013]57号授权各省按照38号文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2023年全面营改增,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6号文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虽然38号文规定,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来计算。但是目前,各省其实都有自己规定选择执行的核定扣除办法以及扣除标准,在行业的试点选择上也不尽相同。
核定扣除方法
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投入产出法
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成本法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参照法
不是一种独立的计算方法,或使用投入产出法计算,或使用成本法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并不是意味着抵扣进项抵扣不再需要发票了,发票仍是入账的凭据,只不过不凭票抵扣罢了。
在所得税方面,业务不仅需要真实合理,购进农产品也需要有合法的凭证,农产品成本列支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不能觉得增值税核定扣除了,所得税关于农产品的成本也可以依照扣除,不要混为一谈。
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2、3、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然还需要报送具体采用计算方法的明细表和汇总表。
答: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1 含税支付额还原法:其计算公式: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进项税额扣除率)×进项税额扣除率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的废旧物资,以及企业销售商品、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等。
2 含税收入还原法:其计算公式为: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外购货物时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返还资金的进项税转出的计算。
3 移用成本比例法: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某批外购货物总的进项税额×货物改变用途的移用成本÷该批货物的总成本
4 收入比例法:其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增值税进项税怎么转出?
答:符合进项转出的,将进项税额转到对应的科目,借记相关资产或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
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中相对比较复杂的事项之一,下面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政策规定及注意事项归纳总结如下,欢迎大家点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主要政策规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文件对的初级农业产品的范围进行了明确。不在规定范围的农产品不得享受农产品特殊抵扣政策。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件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二、农产品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一般计算方法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以发票注明的价款(含烟叶税)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上述扣除率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为11%。2023年5月1日以后10%。
三、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
1.加计扣除法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加计扣除的前提条件: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高税率的货物。2023年5月1日起为16%税率的货物。计算公式: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票面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票面税率(扣除率)*2%
2.核定扣除法
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共有三种情形五种方法。这里不具体说明,大家可以看文件规定。
四、注意事项
1.自2023年7月1日起,流通环节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不再允许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计算抵扣增值税的,不得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票面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前三栏,而应将计算的进项税额填报在第六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普通发票)中。
3.适用加计扣除规定的,如果既销售有高税率货物又有其它税率的,要分别核算,否则不能加计扣除,而且购进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能凭票面税额抵扣,不得采取计算抵扣办法。
4.采用核定扣除办法的,扣除率一般为对外销售产品的适用税率。但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如果高税率即16%税率,2023年5月1日以后为12%。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办法——三种计算方法
基本规定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 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不再凭增值税抵 扣凭证抵扣。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 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2)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的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3)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可参照所属行业或生产结构相近的 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次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 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 对上一年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的,差额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低于实际抵扣的,差额部分作转出处理。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农产品扣除率怎么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的时候,应当将购进的农产品进项税额纳入计算。具体的计算方式是,将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乘以农产品扣除率,得到可扣除的进项税额。可扣除的进项税额与其他进项税额相加,即可得到纳税人的总进项税额。
农产品扣除率是指在计算农产品销售额的过程中,可扣除的成本比例。在中国的增值税(vat)税法中,农产品扣除率适用于农产品的销售,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农产品扣除率的计算方式如下:
首先,计算出农产品销售额,即销售数量乘以销售单价。
然后,计算出农产品的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加工费用、运输费用等。
最后,将农产品成本乘以农产品扣除率,得到可扣除的成本额。
可扣除的成本额与销售额相减,即可得到农产品销售额的应税金额。
进项税额减去总销项税额,即为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农产品扣除率的具体数值根据不同的农产品有所不同,具体的扣除率应当参照税法和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计算。
补充一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农产品扣除率是指在销售农产品时,可以根据农产品的性质和销售环节的不同,扣除其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成本支出,以减轻农产品销售的税负。具体的农产品扣除率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发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农产品时,如扣除其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成本支出,则应当在销售发票上标明“农产品扣除率”,并在销售发票上注明“以扣除后金额为准”。
在进行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应当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和农产品扣除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并填报相关申报表格。如果农产品扣除率发生变化,纳税人应当及时调整计算方式,避免出现错误申报情况。
导读:农产品加计扣除税分录怎么做?农产品可以加计扣除2%的进项税,借记“生产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具体的相关内容小编已经整理在下文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阅读查看一下,相信你们一定能从中汲取想要的知识。
农产品加计扣除税分录怎么做?
根据最新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准予加计扣除进项税额,即按13%抵扣进项税。
强调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的货物时准予加计扣除,所以在购入时按票面的金额和税额外处理: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加计扣除)[加计扣除2%部分]
贷:原材料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这里要注意:用于生产17%税税率的货物,必须是分别核算的。纳税申报时,加计扣除按差额计算后得出进项税额填写,并在附表二第8a栏反映。
农产品加计扣除会计核算办法
1.在购进环节全部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在农产品购进环节,根据本次农产品购进金额,无论将来用于深加工还是初加工,一并计算加计扣除金额.设置'待加计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留待下步加计扣除进项税额.本科目按照外购农产品类别设置。
2.按照移动加权平均核算'加计进项税比率'
按照加权移动平均法,月末一次计算'加计进项税比率',根据'待加计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农产品期初余额、本期增加等计算加计进项税比率.'加计进项税比率'=期末分摊前'待加计进项税额'科目余额÷(农产品科目期初余额+本期增加农产品金额)
3.月末根据农产品用途计算应分摊加计进项税额
月末,根据发出农产品用途,对'待加计进项税额'进行处理.用于加工熟食品,根据发出农产品价值和'加计进项税比率'计算加计扣除税额,在当期申报抵扣.对于用于初加工的,根据发出农产品价值和'加计进项税比率'计算加计扣除税额,分别冲减'待加计进项税额'和'营业外收入'科目.发出农产品对应待加计进项税额=发出农产品价值×加计进项税比率。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农产品加计扣除税分录怎么做?”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熟练掌握,能够独立完整地做账、记账。
最近几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的施行引起了财税业界的热议。增值税加计抵减,是今年财税圈的一个热点话题,具体如何适用也一直是业界热议的焦点。不过,笔者最近在实务中发现,许多纳税人错误地将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混为一谈,导致政策适用出现问题。提醒企业注意的是,“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看似差不多,但一减一扣,其中实质却大有不同。
基本概念不同
加计抵减
加计抵减,是一种针对部分服务行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税收优惠计算方法。这个概念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中首次提出。按照39号公告和87号公告的规定,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则是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加成一定比例,进而计算应纳税额的一种计算方式。实务中,比较被人熟知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主要是安置残疾人就业支付残疾人工资可100%加计扣除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政策。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例,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所发生的符合规范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且未形成无形资产,这笔研发费用就可按75万元(100×75%)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计算方式不同
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需按照一定的公式确定可加计抵减额。具体公式为: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15%;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值得关注的是,按照增值税现行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如果在抵减前,本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大于销项税额,则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至下期抵减;如果抵减前的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大于0,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则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可全额从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如果抵减前的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大于0,又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则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0,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至下期继续抵减。
加计扣除政策的计算方式则与之不同。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当期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75%。由此,在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时,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当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75%。
适用条件不同
企业要适用加计抵减或加计扣除政策,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但适用条件不同。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是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纳税人,且提供上述四项服务所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需超过50%。关于这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颁发)中有具体规定。如果是适用87号公告所规定的加计抵减15%政策,则纳税人应是生活服务业纳税人,且需满足其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这一条件,即便其还兼营了四项服务中的其他应税行为,也只能以纳税人取得的生活服务销售额作为分子除以当期全部的销售额,计算确认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其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适用加计扣除政策,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例,属于7大禁止类行业的企业,不得适用这一政策。不仅如此,企业还需按照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准确、合规地归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会计处理不同
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可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当期形成进项税额时就计提出来,记入“应交税费—减免税款”科目,待当期有增值税应纳税额可以抵减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中;另一种方法是,在形成可抵减额时,直接借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方冲减相应的成本或费用科目。
企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在费用发生当期进行账务处理。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例。企业发生研发支出,需区分费用化和资本化进行相应处理,在支出实际发生时,计入“研发费用—费用化支出”和“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科目。
适用程序不同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按照具体政策要求,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而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要规范归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并填制“研发支出”汇总表,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适用优惠政策。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便后续管理。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10月11日b3版
原标题: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是两码事
作者:程辉,国家税务总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农产品进项税计算抵扣如何入账
具体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等 发票注明金额x(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注明金额x13% 贷:银行存款 发票注明金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农业生产单位(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为了消除误解,避免税收争议,建议财税〔2012〕75号文件第三条修改为: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或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分清购进的货物是否属于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农业产品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除了注释列举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外,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三处:(1)注释中规定“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的货物是属于农产品。(2)注释中规定“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的货物不属于农产品。(3)注释中提及经过简单加工工序的货物仍属于农产品。
如果属于农产品的货物,分不同情况处理:(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凭专用发票开具的税额抵扣。(2)进口农产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凭缴款书开具的税额抵扣。(3)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规定的计算公式进行进项税额抵扣。(4)从农业生产者(农民)收购农产品,自行开具农产品销售收购发票的,也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的计算公式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如果不属于农产品的货物,那么,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流通环节的免税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两个文件的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从这些商贸纳税人购进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只能取得普通发票即农产品销售发票,但这类农产品销售发票不能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也就是说不能抵扣上述农产品的进项税额。除非销售方纳税人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购进农产品才可抵扣进项税额。
不要误解农产品的特殊规定。
有不少纳税人,引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号)的规定,“农民个人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购进这些货物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其实,他们忽视了文件中规定适用对象是“竹器企业”。也就是说,这个文件跟除竹器生产、经营企业外其他企业没有关系。因此,纳税人不要张冠李戴。
免税进项税能否抵扣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进项税抵扣相关问题一直以来很受会计人员关注。一般企业在购进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所缴纳的税费就是我们所说的进项税。本文就针对免税进项税能否抵扣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免税进项税能不能抵扣?
答:免税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
应税项目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而免税项目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能否抵扣进项,主要看是否能够取得抵扣凭证。
按照相关规定可得: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由于外贸企业出口准予退(免)税商品,享受免、退税政策因此取得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发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出口免税进项税如何做账务处理?
免税企业采购原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企业购进的原材料用于生产免税产品,这时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单是出口免税进项税,则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分录怎么做?
1、原材料:
借: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是什么意思?
答:进项税指的是公司在购进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所缴纳的一定的税费。
购进免税农产品能否抵扣进项税?
以上就是关于免税进项税能否抵扣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会计网后续也会更新更多有关免税进项税的内容,请大家持续关注!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工作,缓解农产品加工企业“高征低扣”的问题,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山东省农产品加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关于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有关政策规定,山东省财政厅起草了《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大豆等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
《通知》显示,税务部门组织人员对豆制品加工行业、果汁加工行业、粉丝加工行业、无水柠檬酸生产行业、谷朊粉加工行业、炒瓜子加工行业、精制棉加工行业、生物质压块加工行业、胶原蛋白肽加工行业等9类农产品加工行业和重点企业进行了测算。行业测算方面,采用广泛抽样的方式,对省内所有同类企业近3年投入产出数据进行摸底,再按照产量加权平均计算得出全省投入产出系数值。单户数据测算方面,重点核查了企业取得农产品发票是否合规、加计抵减是否计算准确、成本结转是否精准等。在此基础上,对比了省外发布的同类型行业标准,最后形成了本次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行业及产品投入产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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