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农产品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购进的农产品怎样计算进项税额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农产品扣除率怎么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的时候,应当将购进的农产品进项税额纳入计算。具体的计算方式是,将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乘以农产品扣除率,得到可扣除的进项税额。可扣除的进项税额与其他进项税额相加,即可得到纳税人的总进项税额。
农产品扣除率是指在计算农产品销售额的过程中,可扣除的成本比例。在中国的增值税(vat)税法中,农产品扣除率适用于农产品的销售,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农产品扣除率的计算方式如下:
首先,计算出农产品销售额,即销售数量乘以销售单价。
然后,计算出农产品的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加工费用、运输费用等。
最后,将农产品成本乘以农产品扣除率,得到可扣除的成本额。
可扣除的成本额与销售额相减,即可得到农产品销售额的应税金额。
进项税额减去总销项税额,即为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农产品扣除率的具体数值根据不同的农产品有所不同,具体的扣除率应当参照税法和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计算。
补充一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农产品扣除率是指在销售农产品时,可以根据农产品的性质和销售环节的不同,扣除其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成本支出,以减轻农产品销售的税负。具体的农产品扣除率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发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农产品时,如扣除其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成本支出,则应当在销售发票上标明“农产品扣除率”,并在销售发票上注明“以扣除后金额为准”。
在进行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应当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和农产品扣除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并填报相关申报表格。如果农产品扣除率发生变化,纳税人应当及时调整计算方式,避免出现错误申报情况。
考点: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1.基本规定
(1)自2023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有形动产,作为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汽车、摩托车、游艇除外),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自2023年8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自用,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可以抵扣购进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教材未直接收录,但建议考生知悉)
(3)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抵扣。(教材未直接收录,但建议考生知悉)
【提示】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专用”与“兼用”的有关处理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如果既用于上述项目,又用于可抵扣项目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2)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2023年新增)
考点3: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1.必需的背景知识
(1)农产品(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适用10%的增值税税率。
(2)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3)购入农产品可能涉及的主要扣税凭证:
2.主要抵扣规则
(1)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而非直接按票面注明的税额抵扣)。
【提示】自2023年4月1日起,上述12%扣除率调整为10%。(教材未收录)
(2)用于其他用途(例如,直接出售、用于餐饮服务)
①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提示】自2023年4月1日起,上述10%扣除率调整为9%。(教材未收录)
【案例】甲食品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雪饼、果汁等的生产销售,当原料过剩时,会发生少数直接对外销售原料的业务。2023年2月(当时实行的农产品进项税扣除率为12%、10%两档),发生如下业务:
考点:进项税额的“扣减”与“转增”
(一)扣减进项税额
1.改变用途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外购项目的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税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案例】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外购一批涂料(增值税税率16%)拟用于销售,当月依法抵扣相关进项税额。2023年2月,甲企业将该批涂料中的50%用于职工食堂装修。
【评析】
如果已知该批涂料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税额16万元,则应扣减的进项税额=16×50%=8(万元);
如果已知该批涂料账面实际成本为100万元,购进当期涂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则应扣减的进项税额=100×50%×16%=8(万元)。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税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提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案例】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9月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一批电脑作为职工福利发放。该批电脑2023年6月购入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过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6万元。已知,该批电脑已经计提符合规定的折旧额0.5万元,电脑的增值税税率为16%。
【评析】甲公司将购进用于生产经营的电脑改变用途作为职工福利,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0.5)×16%=1.52(万元)。
2.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二)转增进项税额(2023年新增)
按照税法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案例】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2月将职工健身房里的一批电脑改用于生产车间,该批电脑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6万元。已知,截至2023年2月,甲公司为该批电脑计提的符合规定的折旧额为0.48万元,电脑的增值税税率为16%。
【评析】甲公司将用于不得抵扣用途(职工福利)的外购电脑改为可以抵扣用途(生产车间),在改变用途的次月(3月)就上述业务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1.6-0.48)÷(1+16%)×16%=1.53(万元)。
还在傻傻分不清哪些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今天给大家汇总整理好了有关进项发票认证相关的政策,点击蓝色字即可跳转至政策原文。
还梳理了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与不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进项发票认证相关政策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chinatax.gov.cn)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0号) (www.gov.cn)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_2023年第19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chinatax.gov.cn)
5.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www.gov.cn)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chinatax.gov.cn)
7.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政务联播_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_2023年第19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_ 总局最新政策 _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chinatax.gov.cn)
⏩可抵扣进项税项目
1.水费
2. 电费
3. 购入办公用品
4. 修理费
5. 饮用桶装水
6. 宣传用品
7. 低值易耗品
8. 差旅中的住宿费
9. 广告费
10. 咨询费
11. 租赁费(有形动产)
12. 租赁费(不动产)
13. 培训费
14. 会议费(不含住宿费、餐费、外购会议用品)
15. 高速公路通行费
16.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17. 取得固定资产(动产)
18. 取得固定资产(不动产根据购进服务及货物确定可以抵扣的税额,注意分期抵扣规定)
19. 财产保险费
20. 物业服务费
21. 劳务派遣服务(派遣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22. 购进的农产品
23. 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
【温馨提示】所有抵扣项目都要和生产经营有关!
⏩不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
1.差旅费(除住宿费外)
2.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3. 免征增值税项目
4.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 非正常损失的
6. 贷款服务
7. 餐饮服务
8. 居民日常服务
9. 娱乐服务
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准予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收购农产品在税法上讲是要进行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具体做法:
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金额乘以13%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然后用发票上的金额减去抵扣的进项税额作为货物的成本进行入账,具体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等 发票注明金额x(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发票注明金额x13%
贷:银行存款 发票注明金额
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因此,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6号公告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办法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1、向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凭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率13%,按照票面金额×13%;
2、向农民个人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凭农民个人向税务机构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或一般纳税人自开的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率13%,按照票面金额×13%;
3、向其他一般纳税人购进非自产农产品(应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4、向小规模购进非自产的农产品(应税),凭自开或向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票)抵扣进项税额;
5、向批发、零售单位购进的(免税)非自产农产品,按照财税[2012]75号的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本文由高顿财税学院首席讲师陈志坚老师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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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企业购进农产品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出现差错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归纳如下:
一、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核算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企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1: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是一家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2023年8月向b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分割牛肉价税合计10万元,银行转账支付,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97087.38元、税率3%、税额2912.62元,a公司在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时:
(1)错误的核算:
进项税额=97087.38×3%=2912.62元
借:原材料 97087.38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912.62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0万元
(2)正确的核算:
进项税额=97087.38×11%=10679.61元
借:原材料 89320.39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679.61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0万元
错误核算将导致少计进项税额7766.99元。
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时: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3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3
(二)其他扣税凭证
4=5+6+7+8a+8b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6
1
97087.38
10679.61
二、取得农业生产合作社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进项税额的核算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或开具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2: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是一家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2023年8月向c农业生产者(已办理自产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备案)收购分割猪肉,收购发票上注名的农产品买价为10万元,a公司在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时:
(1)错误的核算:
进项税额=100000÷(1+11%)×11%=9909.91元
借:原材料 90090.09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909.91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0万元
(2)正确的核算:
进项税额=100000×11%=11000元
借:原材料 89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000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0万元
错误核算将导致少计进项税额1090.09元。
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时: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3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3
(二)其他扣税凭证
4=5+6+7+8a+8b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6
1
100000
11000
三、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核算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即继续按13%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例:a是一家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8月向d公司(一般纳税人)购进分割牛肉,价税合计1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90090.09元、税率11%、税额9909.91元,该牛肉将用于生产加工成牛肉干(17%)真空包装后销售给e商户,a公司在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时:
(1)错误的核算:
进项税额=90090.09×13%=11711.71元
借:原材料 88288.29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711.71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0万元
(2)正确的核算:
购入分割牛肉时,进项税额=90090.09×11%=9909.91元
借:原材料 90090.09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909.91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0万元
全部领用用于生产加工成牛肉干(17%)时:
加计进项税额=90090.09×2%=1801.80元
借:生产成本-牛肉干 88288.29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01.80元
贷:原材料 90090.09元
错误核算将导致购入时多计进项税额1801.80元。
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时: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3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
1
90090.09
9909.91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3
(二)其他扣税凭证
4=5+6+7+8a+8b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6
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7
——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8a
——
——
1801.80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2.2.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决定在全区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具体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中药饮片加工'(c2730)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4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中药饮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经申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发布,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实行成本法,《中药饮片加工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附件1)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
三、试点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应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于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从2023年4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2023年4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应对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并于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2)。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执行。
六、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及工业半成品生产中药饮片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七、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原因,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八、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2-23 16:5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一、为什么要在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为扶持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的发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成本和风险,结合我区税务系统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决定将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二、制定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制定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依据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三、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自2023年4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中药饮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中药饮片加工”(c2730))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行核定扣除办法。
四、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公布)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方法核定。根据实地调研,中药饮片加工行业采用成本法作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对于在实行核定扣除办法后,新增的中药饮片加工企业纳税人在投产当年可采用参照法,选取成本耗用率相近的已试点企业按照已核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农产品单耗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我区中药饮片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2023年成本耗用率为基础,同时征求行业协会以及财政部门意见,以及我区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的长远发展,从鼓励企业降低生产耗用,提高生产效率,最大程度享受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出发,核定了成本耗用率。
六、试点纳税人如何进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试点纳税人按照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有关规定执行;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七、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如何处理?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试点纳税人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应于2023年3月31对期末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于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八、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摘要:政策上既要免除农业生产者的增值税,又要想办法让下游企业充分抵扣进项税,所以,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政策就格外繁琐。
朋友一进门就唉声叹气:这个农产品怎么这么麻烦啊,进项税抵扣问题我本来以为已经搞明白了,结果公司从超市买了些水果、蔬菜,开的有专票和普票,我查了半天,搞不清楚应该不应该抵扣进项税。你说,农产品,到底该怎么抵扣进项税?
我说:农产品的进项税抵扣确实比较特殊,需要专门聊一聊。
朋友说:我就不明白了,为啥农产品要搞特殊化?
我说:你想啊,农民伯伯辛辛苦苦地种出粮食啊、水果啊,饲养的牲口卖出去,又挣不了多少钱,你忍心让他们缴税?
朋友说:我是不忍心让他们缴税,可我听你叫农民伯伯我更不忍心,小孩这么叫还可以,你这把年纪还这样称呼,我有点起鸡皮疙瘩。
我说:我这不是从小学生开始这么称呼习惯了吗。说正经的,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是免增值税的。支持三农,这个没话说。但你知道增值税是环环抵扣政策,具有传导机制,国家对最上游的初级农产品免税,如果不进行政策上的特殊规定,最直接的结果会导致下游企业没办法抵扣进项税,多缴增值税,整体看就成了转移税负,而不是扶持农业了。所以政策上既要免除农业生产者的增值税,又要想办法让下游企业充分抵扣进项税,所以,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政策就格外繁琐。
朋友说:哦,这样啊,那政策上做了些什么特殊规定呢?
我说:对于企业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一共有两种抵扣方式,第一种方是式凭票抵扣;第二种方式是核定扣除。各有各的特殊规定。
朋友说:那你先说说第一种凭票抵扣有什么具体规定吧。
我说:农产品凭票扣税,你只需要记住:有四种凭证,四种抵扣方法。
这四种可以扣税的凭证有: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海关专用缴款书;三农产品销售发票;四农产品收购发票,后面这两种属于普通发票。
朋友忍不住嘀咕:为啥又是销售发票,又是收购发票,这农产品发票到底应该是谁开?
我说:这是农产品的一个特殊点,其他货物当然都是销售方开发票,但农产品呢?既可以农业生产者开具销售发票,又因为农产品收购企业会面对许多农户,很多农户是不具备开发票的条件和能力的,所以允许反向开具发票,由收购企业向农户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朋友说:哦,四种凭证我了解了,那四种抵扣方法是什么?
我说:农产品的四种进项税抵扣方法。第一种:收到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专用缴款书,就是按发票上的税额抵扣,这个很常规化;
第二种: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的标明的税额虽然是3%,从2023年4月1日,按票面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取得的是3%的专票却可以按9%计算抵扣,这种抵扣方式可是独一份啊!
第三种: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按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注明的买价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第四种:如果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的,在领用当期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也就等于实际扣除率是10%。这是营改增后简并税率的时候出现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原先的扣税力度,而专门制定的。
朋友说:哦,是这样啊,让我琢磨一下啊。普通发票,除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其他的都不能抵扣吗?
我说:是的,采取凭票扣税的方式,农产品能抵扣的只有上面这四种凭证和四种扣税方式,其他的都不能。比如你们公司从小超市购进蔬菜取得的免税的普通发票,或者买了点水果,取得了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这些都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
朋友说:我觉得这个农产品收购发票听起来还挺方便的,上次我们公司从养殖场买一些鸡鸭肉,作为员工福利发放,可养殖场没有给我们公司开票,我们公司能不能自己开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来计算抵扣进项税吗?
我哑然失笑:当然不可以,首先,这个收购发票必须是对农业生产者个人开具,肯定不能给养殖场开收购发票。另外农产品收购发票不是你想领就能领的,首先你公司确实有收购农产品的业务,另外还需要具备其他的一些条件,经过申请审批后才能领购。像你们公司偶尔买点农产品这样的业务,肯定是不能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的。
朋友说:哦,好吧。那你再说的第二种方式,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有什么具体规定呢?
我说:那个说来话又长了,天色已晚,你搞明白这个,核定扣税咱们下次再聊。
案例解析
情形1
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境外进口的农产品,关税完税价格为100万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税额为10万元。
那么a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为缴款书上注明税额10万元。
情形2
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一般纳税人b处购买农产品,取得b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票面增值税额为10万元。
那么a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为票面增值税额10万元。
情形3
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小规模纳税人b处购买农产品。取得b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
那么a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100万元*9%=9万元。
情形4
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农业生产者b处购买自产的农产品,取得自开(或代开)的收购发票,买价为100万元。
那么a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100*9%=9万元。
情形5
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农业生产者b处购买自产的农产品,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买价为100万元。
那么a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100*9%=9万元。
情形6
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批发市场(或超市)购买的免税的蔬菜、鸡蛋、肉等农产品,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 100万元。
那么a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0。
农产品进项税计算抵扣如何入账
具体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等 发票注明金额x(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注明金额x13% 贷:银行存款 发票注明金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农业生产单位(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为了消除误解,避免税收争议,建议财税〔2012〕75号文件第三条修改为: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或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分清购进的货物是否属于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农业产品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除了注释列举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外,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三处:(1)注释中规定“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的货物是属于农产品。(2)注释中规定“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的货物不属于农产品。(3)注释中提及经过简单加工工序的货物仍属于农产品。
如果属于农产品的货物,分不同情况处理:(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凭专用发票开具的税额抵扣。(2)进口农产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凭缴款书开具的税额抵扣。(3)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规定的计算公式进行进项税额抵扣。(4)从农业生产者(农民)收购农产品,自行开具农产品销售收购发票的,也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的计算公式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如果不属于农产品的货物,那么,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流通环节的免税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两个文件的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从这些商贸纳税人购进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只能取得普通发票即农产品销售发票,但这类农产品销售发票不能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也就是说不能抵扣上述农产品的进项税额。除非销售方纳税人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购进农产品才可抵扣进项税额。
不要误解农产品的特殊规定。
有不少纳税人,引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号)的规定,“农民个人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购进这些货物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其实,他们忽视了文件中规定适用对象是“竹器企业”。也就是说,这个文件跟除竹器生产、经营企业外其他企业没有关系。因此,纳税人不要张冠李戴。
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工作,缓解农产品加工企业“高征低扣”的问题,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山东省农产品加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关于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有关政策规定,山东省财政厅起草了《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大豆等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
《通知》显示,税务部门组织人员对豆制品加工行业、果汁加工行业、粉丝加工行业、无水柠檬酸生产行业、谷朊粉加工行业、炒瓜子加工行业、精制棉加工行业、生物质压块加工行业、胶原蛋白肽加工行业等9类农产品加工行业和重点企业进行了测算。行业测算方面,采用广泛抽样的方式,对省内所有同类企业近3年投入产出数据进行摸底,再按照产量加权平均计算得出全省投入产出系数值。单户数据测算方面,重点核查了企业取得农产品发票是否合规、加计抵减是否计算准确、成本结转是否精准等。在此基础上,对比了省外发布的同类型行业标准,最后形成了本次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行业及产品投入产出标准。
一、购入农民自产初级农产品
1、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用于销售或者直接使用,按票面金额9%抵扣进项税额。
2、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1)用于连续生产一般产品:购入时按票面金额9%抵扣进项税额、生产领用时加抵1%进项税额;2)用于连续生产核定扣除范围产品:按销售产品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二、购入流通环节农产品
1、免税农产品:219种蔬菜和6种鲜活肉蛋,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其他农产品:1)一般纳税人:取得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取得专用发票按票面税额抵扣。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普通发票不得抵扣,取得专用发票,征3%抵9%。
这4种“普通发票”也能抵扣进项!
发票违规后果严重!
“金三系统”的强大,大家早就有目共睹,而随着发票管理的逐渐完善,企业的一举一动更是暴露在税局的法眼之下,因此,千万别拿发票开玩笑。发票报销更要注意,很可能一个小小的瑕疵就引发一系列问题。
就拿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需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来说,目的就是使企业的购销业务在金三系统中进行全面的记录。由于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唯一性,对金三系统的数据进行比对与分析,进一步掌握纳税人的购销业务的相关性、成本费用的配比度、业务流向的合理性等业务情况有着莫大的作用。
一旦有个环节有问题,就可能引起税局的注意,最终因小失大。而税收编码的使用,也为后台大数据提供了数据源,进一步防范企业虚开、套票等行为。
谨慎报销,规范使用发票,丝毫不要松懈!
这4种“普通发票“也能抵扣进项
第一种“普通发票”是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收购发票其实样式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特点是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抵扣方式: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计算抵扣,不是认证或者勾选抵扣。
买价×9%=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中,于生产领用当期按10%与9%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9%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9%×(10%-9%)。
提醒:
1.农产品收购发票是计算抵扣,不是认证或者勾选抵扣。
2.申报时候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3.加计扣除部分需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第二种“普通发票”是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跟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同的是,农产品销售中农业生产者是单位性质,可以自行开具发票,所以无需再由收购者代开。
买价×9%=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中,于生产领用当期按10%与9%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9%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9%×(10%-9%)。
提醒: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2.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第三种“普通发票”是通行费发票
通行费发票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如果收取的通行费属于经营性收费性质,那么就是应税项目,就得开具发票,支付方也需要凭发票入账。
目前有效的通行费发票主要有两种,纸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自2023年1月1日后,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一律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提醒:
1.办理纳税申报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时,上述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填入第8b栏“其他”。
2.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种“普通发票”是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
这里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包括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提醒:
1.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办理纳税申报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时,上述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填入第8b栏“其他”。
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须填入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3.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相关政策:
《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这些发票不合规,收到请退回
一、未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普通发票
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
二、填开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二条
三、原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旧版发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23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第六条
四、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第一条
五、提供建筑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
六、销售不动产未按规定要求填开的发票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
七、出租不动产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
引言
农产品抵扣一直以来,很多人都有点懵,纠其根源,一方面是因为很多企业平时接触的比较少,另一方面是因为农产品的抵扣政策确实有其特殊性。
特殊性在哪里呢?
首先,我国现行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分为两大体系,一是凭票扣除体系,一是核定扣除体系,两者是非此即彼的互斥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某一纳税人纳入了核定扣除体系,就不得再凭票扣除。
其次,凭票扣除,我们都知道,一般情况下,我们购进、进口商品取得专票、海关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销售方销售这些商品肯定是按规缴纳了增值税的。正常情况下,销售方缴纳多少增值税,我们就能抵扣多少。
如果他们享受免税政策,没交增值税,当然是没法给开具专票的,所以购买方这种情况没法抵扣,但是农产品不一样,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的免税发票却可以抵扣,更神奇的是,购买方还可以自己给自己开发票抵扣。
如果销售方是小规模开具了专用发票,缴纳了3%增值税,正常购买方也只能抵扣3%,但是农产品却不同,你可还以按专票金额的9%来抵扣。
这些都还不算,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加工13%的货物,还可以加计抵扣。
所以,不经常使用,又有这么多特殊的政策,懵个圈就是很正常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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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和大家一起来梳理学习一下,4月1日税率下调后,我们购进农产品的最新抵扣政策,我们站在购进方的角度,来逐一看看。
企业可以从哪些地方购进农产品呢?首先思考一下。
无非就是三个来源
1、从生产者手里直接购进
2、从流通环节购进
3、从国外进口
从生产者手里直接购进
理论上应该和我们从其他产品生产者手里购进一个道理,那就是你给我开专票,我抵扣就完事了。但是农产品特殊啊。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既然有免税政策,销售方当然就没法给你开专票,如果换其他商品,你这肯定没法抵扣的。但是农产品却不同。
你可以计算抵扣,这个时候你的抵扣凭证有两种,一种是农产品销售发票,一种是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
适用范围: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这里包括农民自产农产品代开的免税发票。
凭证样式:目前农产品销售发票的载体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方式: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抵扣方式:计算抵扣
申报表填写栏次:附表二,第6栏、8a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购进当期,按法定扣除率9%申报时候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
领用当期,1%加计扣除的部分需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如下图。
抵扣期限:目前尚无抵扣时限的相关规定
农产品收购发票
适用范围: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凭证样式:
收购发票其实样式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特点是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开具方式: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抵扣方式:计算抵扣
申报表填写栏次:附表二,第6栏、8a栏
取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买价×9%就是进项税额
当然,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申报时候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加计扣除部分需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如下图。
抵扣期限:目前尚无抵扣时限的相关规定
从流通环节购进农产品
这个比如说你在市场购买的,你在超市购买的,这些都是在流通环节,也就是批发零售环节购进的。
这种理论上也是很简单的,那就是别人给你开专票,那你就抵扣,不给你开专票你就没法抵扣,就这么简单。
那这个环节,有没有像购进自产农产品的政策呢?也就是销售方销售特殊的比如蔬菜、鲜活肉蛋享受了免税,购买方能抵扣吗?
对不起这也是不能的。
这里你要记住,你要抵扣就取得专票。
凭证样式:
开具方式: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具体如下图。
抵扣方式:扫描认证抵扣或勾选确认抵扣
申报表填写栏次:附表二,第2、35栏
认证期限: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
特殊情况
这里有个特殊的,那就从小规模纳税人手里取得其自开或者代开的3%专票,你可以按照票面金额的9%进行抵扣,而不是以发票票面的税额抵扣。
从小规模纳税人手里购买农产品,取得其代开的3%的专用发票,需计算抵扣进项税。
财税〔2017〕37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从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所以,从小规模纳税人手里购买农产品,取得其代开的3%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如果是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它销售农产品给您代开了征收率为3%的专票含税价103块,即,金额为103÷(1+3%)=100元,税额为100×3%=3元。
您取得这张专票以后,不是按照票面注明的税额3元抵扣,而是按照票面金额100元乘以9%计算抵扣,即税额为9元。
如果你按照3元抵扣,同样支付103,你的成本就增加了,就吃亏了。
申报表填写
把9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3%的专票认证抵扣同期转出。
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和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如下:
同时做进项转出处理,将发票票面抵扣的3的进项税进项转出处理。
借:成本 94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贷:银行存款 103
进口的农产品
进口农产品抵扣就很简单,取得海关缴款书,按照缴款书上的税额抵扣就完事了。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适用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
开具方式:海关开具
抵扣方式:海关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对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纳税人方可申报抵扣。
申报表填写:附表二,第5栏
申报稽核通过后,次月申报时候直接将税额填写在申报表附表2第5栏。
抵扣期限: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作出新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所以,在凭票抵扣政策下,如果你拿到一张农产品的发票,首先你的看票面是不是免税,如果是免税,你又需要进一步看看是否是自产免税,如果是,那可以抵扣,如果是流通环节的比如蔬菜、鲜活肉类免税,那不能抵扣。
对于专票一定是可以抵扣的,具体抵扣方法要看税率,3%税率的,比照销售发票计算抵扣;9%税率的,凭票载税额抵扣。
2
农产品还有特殊的核定扣除政策,在这个政策下,抵扣不再与扣税凭证挂钩。
财税2023年38号文规定从2023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始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试点工作。
38号文件改变了增值税必须凭借扣税凭证才能抵扣的规定,是为防范虚开发票,完善农产品抵扣制度进行重大改变的探索。
同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35号又对38号文进一步细化,明确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范围和数据间的勾稽关系。
财税[2013]57号授权各省按照38号文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2023年全面营改增,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6号文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虽然38号文规定,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来计算。但是目前,各省其实都有自己规定选择执行的核定扣除办法以及扣除标准,在行业的试点选择上也不尽相同。
核定扣除方法
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投入产出法
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成本法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参照法
不是一种独立的计算方法,或使用投入产出法计算,或使用成本法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并不是意味着抵扣进项抵扣不再需要发票了,发票仍是入账的凭据,只不过不凭票抵扣罢了。
在所得税方面,业务不仅需要真实合理,购进农产品也需要有合法的凭证,农产品成本列支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不能觉得增值税核定扣除了,所得税关于农产品的成本也可以依照扣除,不要混为一谈。
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2、3、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然还需要报送具体采用计算方法的明细表和汇总表。
导读:农产品抵扣进项税会计分录怎么写?农产品涉及到的增值税抵扣问题是每一位学习财务的人都要掌握的基础知识,大多数亏埃及初学者可能对这个问题一知半解,但只要你们认真将下文中会计学堂的整理分析消化成为自己的知识,一定能有所收获。
农产品抵扣进项税会计分录怎么写?
答: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准予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收购农产品在税法上讲是要进行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具体做法:
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金额乘以13%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然后用发票上的金额减去抵扣的进项税额作为货物的成本进行入账,具体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等 发票注明金额x(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发票注明金额x13%
贷:银行存款 发票注明金额
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因此,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
导读:农产品是一种很特殊的产品,国家为了照顾到农民的利益,规定了很多针对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政策。很多人对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不是很清楚。那么农产品进项税额如何抵扣呢?
农产品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一)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专用发票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直接按票上的进项税额抵扣,不需要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
例如:某公司从某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小麦一批,对方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1万元,此时,该公司直接按正常取得专票认证抵扣,可抵扣进项税为1万元。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专用发票
根据规定,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如:某公司从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小麦一批,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0.3万元,此时,该公司能抵扣的进项税=10×10%=1万元,计入原材料金额=10+0.3-1=9.3万元。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七种情况
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扣税凭证直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根据购进农产品所生产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情况,按照一定扣除标准,核定出当期农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7.加计扣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本文详细介绍了农产品进项税额如何抵扣,也介绍了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七种情况。作为一名经营农产品的企业的税务会计,一定要明白农产品进项税额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其余按照规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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