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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6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8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6篇优质的一般纳税人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

【第1篇】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能否抵扣?如何抵扣?一直都是困扰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问题。由于政策不明确,在执行中经常引起税企双方的争议。《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以下简称“59号公告”)的出台,立刻让争议烟消云散。短短几百字,明确适用范围、抵扣程序、实施期限等重要问题。为方便理解和操作,笔者从纳税人角度出发,讲解政策实操要点,剖析潜在风险情况,助你秒懂59号公告。

a公司成立于2023年10月1日,2023年11月从境外进口设备100万,对应税额为17万,2023年12月发生运输费用10万,对应税额1.1万,2023年7月企业购进原材料200万元,对应税额34万元,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时间为2023年8月1日,在此之前均处于筹建期,增值税一直为零申报。上述业务a公司均在发生当月取得相应的抵扣凭证,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后,a公司应该如何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实务操作篇

步骤一:资格判断

59号公告仅适用于企业在小规模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对于a公司来讲,成立之后一直处于筹建期,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且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增值税均未零申报,属于未按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纳税的情况,虽然59号公告出台时间为2023年8月19日,而a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时间为2023年8月1日,但由于文件规定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因此,a公司具备59号公告所规定进项抵扣资格。

步骤二:凭证分析

目前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只有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其进项税额才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a公司需要对筹建期间取得的发票进行甄别,对于发生设备采购、运输及原材料采购支出,是否取得相应的海关缴款书、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填开是否符合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文件的规定,判断将其抵扣的合法性,并将符合抵扣条件的凭证进行抵扣操作。

步骤三:抵扣处理

假如a公司取得的凭证均符合抵扣规定,那实操第三步则是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处理方式上,因凭证类型、期限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对于海关缴款书,由于开具时间为2023年11月,而a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时间为2023年8月1日,客观原因造成a公司不能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申请稽核比对,因此a公司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和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等资料,申请办理逾期抵扣。对于抵扣对比对相符的,a公司可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对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23年12月,同样属于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因此a公司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填开《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凭该蓝字发票进行认证抵扣。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发票开具时间为2023年7月,a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距发票开具之日仍不足180日,仍处于发票抵扣期限,因此a公司可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步骤四:账务处理

由于a公司在取得发票时未考虑进项抵扣情况,将进项税额计入资产或者费用,因此需要调整相应账务处理,冲减对应的资产或费用,并在“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反映,具体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固定资产(或其他相关科目)

待抵扣凭证认证通过或比对相符后,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风险提示篇

从上述案例分析中,不难发现,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看似简单,实则复杂,需要考虑操作细节的方方面面。笔者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提示操作要点如下:

提示一:准确核算收入情况

59号公告仅适用于企业在小规模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对于a公司来讲,成立之后一直处于筹建期,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且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增值税均未零申报,属于未按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纳税的情况,虽然59号公告出台时间为2023年8月19日,而a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时间为2023年8月1日,但由于文件规定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因此,a公司具备59号公告所规定进项抵扣资格。

提示二:严把抵扣凭证入口关

如前所述,仅有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才能作为增值税的进项抵扣凭证,因此,筹建期企业需要对取得的发票严格把关,尽量取得可抵扣凭证,并加强对凭证合规性的审核把关,对于项目不全、字迹模糊等不符合抵扣规定的情况,应直接拒收,并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发票。

提示三:准确把握抵扣期限

59号公告虽然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问题作出规定,但实际上,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本身并未有抵扣期限的规定,因此,符合条件企业如果在筹建期取得以上凭证,仍可按规定进行抵扣。同时,对于企业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如果存在仍在抵扣期限内的发票,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手续,避免逾期抵扣所带来的风险以及可能导致的损失。

提示四:合理选择合作伙伴

虽然筹建期的纳税人仍未小规模纳税人,但考虑到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的进项抵扣问题,纳税人在选择供应商时,应优先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并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抵扣的,需要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发票方能抵扣,因此,企业对供应商选择更加考虑合作的长久性和可持续性,并在合同中设定条款,明确销售方在配合重新开具发票方面的责任,避免因合同纠纷影响符合规定抵扣凭证的取得。

提示五:充分考虑相关事项

进项税额的抵扣,将导致企业账务处理的调整,影响部分资产计税基础或费用列支情况,进而可能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企业如若发生上述进项抵扣事项,需要判断该事项对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影响,是否涉及资产计税基础、长期待摊费用等项目,如影响存在应及时调整,避免未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引致企业所得税申报方面的风险。

【第2篇】一般纳税人进项税抵扣

导读:关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进项发票如何抵扣的问题,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行“先比对,后扣税”,账务处理方面可以通过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来进行核算,下文供大家参考。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进项发票如何抵扣?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对收取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实行“先比对,后扣税”。

“先比对,后扣税”是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后,先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将认证信息上传至总局进行比对,总局比对结束后将比对结果下发各省市,各主管国税局将比对无误的信息通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抵扣(一般在认证的次月收到比对结果)。

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行税额”二级科目。

(1)企业认证后:

借:库存商品(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行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

(2)收到比对结果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行税额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有什么区别?

1.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一律采用手工申报方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货物运输发票以及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本期认证通过的进项税额本期不能抵扣,需通过比对后才能抵扣。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对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进项发票如何抵扣的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讲到这里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本期认证通过的进项税额本期不能抵扣,需通过比对后才能抵扣,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或者您有什么新的见解,欢迎跟我们会计学堂的老师在线联系。

【第3篇】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分录

一般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工作之前,都会对当月应纳税做相关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月底增值税怎么做账?需要计提吗?就针对以上问题,好吖好大账房小编将在本文作详细解答。

一般纳税人月底增值税账务处理

1、一般发生进项税的情况,做以下分录:

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一般发生销项税的情况,做以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月末,如果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有贷方余额,是则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核算,做以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5、月末,如果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有借方余额,并且有预缴税款,则做以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需要计提增值税吗?

一般纳税人月末不需要计提增值税需要结转增值税,做以下分录:

借: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计提税金及附加会计分录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流程

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流程:

抄报税——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扣缴税款——清卡。

抄报税:抄报税,即汇总上传开票信息,通过开票系统完成。现在的开票系统基本是自动完成的,当你次月1日打开开票系统,一般会有“已经上传成功”的提示。如果抄报税成功还没进行纳税申报,那么系统会弹出“系统检测到金税设备中有报税资料,请您及时报税”的提示。

纳税申报:也就是在申报软件上填写申报表,应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完成纳税申报工作,一般都是一个月申报一次,逾期基本要罚款,还会对企业税务信用等级造成影响。

扣缴税款:有税金产生,可以直接网上点击扣款。

清卡:清卡自动完成,当你完成申报工作后,再次打开开票系统,会有清卡完成的提示。

【第4篇】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

我公司是一家新设立的企业,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外购设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一路老师,此专票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路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底 59 号) 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5 年 8 月 25 日前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的解读》规定,新设立的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到开始生产经营,往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进行基础建设、购买办公和生产设备、建账建制、招聘员工、联系进销渠道等。在此期间,企业也会取得一定数量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些情况下,企业在筹建期间未能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中存在一段时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导致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遇到障碍。

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本公告适用范围是虽然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但在此期间并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并且未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的纳税人。本公

告所称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

税”,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因此,你公司在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外购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大家有不同的见解,可以在下方评论区发表留言,喜欢的朋友也可以点点关注点点赞,每次的素材一路是经过深思熟虑,也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谢谢!!!

【第5篇】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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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抵扣进项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用于不得抵扣项目转出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三、改变用途转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下同)。

四、无法确定销售额的进项转出、转入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五、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转出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六、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七、不动产进项转出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六、第七条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

①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②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注】一般纳税人享受阶段性增值税免税政策(如疫情防控及其他阶段性免税)的,也应自2023年4月1日起,按上述规定和计算公式,分别对不动产进项,做进项税额转出、转入处理。即:

①前期征税、后期免税:应在不动产改变用途(免税期起)的当期,按上述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额,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②前期免税、后期:应在不动产改变用途(免税期满、恢复征税)的次月,计算进项税额转入额,并作进项税额转入处理。

八、进项转出、转入时间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且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在改变用途的“当月”做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入: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在改变用途的“次月”做进项税额转入。

来源:内蒙税务

【第6篇】一般纳税人登记前的进项税额也有可能抵扣进项税额抵扣

公司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专票能否抵扣?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9号公告《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的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新设立的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到开始生产经营,往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进行基础建设、购买办公和生产设备、建账建制、招聘员工、联系进销渠道等。在此期间,企业也会取得一定数量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些情况下,企业在筹建期间未能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中存在一段时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2023年第59号公告适用范围是虽然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但在此期间并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并且未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公告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中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有两种选择,一是当月1日生效,二是次月1日生效。显然,选择不同,企业的纳税情况也随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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