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前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前费用扣除标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一、税前扣除原则与范围
1、税前扣除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2、扣除项目的范围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成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费用: (1)销售费用;(2)管理费用;(3)财务费用。
税金:(1)范围: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2)允许扣除方式:①发生当期扣除。②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以后各期分摊扣除。
损失:(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2)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3)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扣除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二、企业税前最重要的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1)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金额,不是应该支付的职工薪酬。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1)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2)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按上述①处理。
3)上述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5)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 3 号)第一条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条件,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否则,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6)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7)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职工福利费(≠福利性补贴,福利性补贴可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1)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临时工属于职工福利费的);(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3)按其他规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注意】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3、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4、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1)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工资薪金总额 8%的比例扣除。
(2)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5、社会保险费
(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4)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6、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1) 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2)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 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3)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3)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
1)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 5: 1,其他企业 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4)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的扣除。
1) 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处理同关联企业。
2) 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条件一: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条件二:签订了借款合同。
7、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 12 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以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3)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8、业务招待费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 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广告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
(4)广告费应符合的条件:
1)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5)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7)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加计扣除是指对企业支出项目按规定的比例给予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再给予追加扣除。 加计扣除优惠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一)一般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人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 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从2023年1月1日起,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按下列相关规定执行:
1. 人员人工费用。
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工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1)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d研究人员是指主 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 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 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泥遣企业签订劳 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搌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 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 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 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 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 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 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 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 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 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〇:时占比等 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孙销售的,研发费用 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 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 年度继续冲减。
3. 折旧费用。
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 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 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 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 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 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 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 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 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 其他相关费用。
其他相突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 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 其他事项。
(1) 企业取得的政府神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 将其确认为应税收人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2)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 确认收人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 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3)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保持一致。 '
(4)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 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 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 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8. 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
上述规定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 调整。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情形的,按照规定执行。以下(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 费用加计扣除事项按上述规定执行。
我们来一步一步分析:
1.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老板个人每月领取的“工资”能税前扣除?
分析:不能扣除。
为啥强调查账征收,因为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不再扣除任何费用(包括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业主每月领取的“工资”,实质是经营所得,提前领取而已。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建议设置像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提款,设置“业主提款”,业主本人工资不要放到成本费用里,即使放到成本费用,计算经营个人所得税时也要调增。
借:业主提款 5 不能计如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5
2.业主(老板)的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位承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分析:可以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单位承担社保
贷:应付职工薪酬-单位承担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单位承担社保
借:其他应收款-代扣个人部分社保(其他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
借:业主提款 (老板个人部分的社保)3
贷:银行存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分析:纳税人没有综合所得,经营所得预缴时按实际月份(尤其是年中成立的个体户)每月5000减除,次年汇算清缴时按直接6万减除,可能汇算清缴时有退税情况。
4.如果业主缴纳经营个人所得税从个体户对公账户扣款,会计处理如下
分析:
经营个人所得税缴纳主体是业主本人
借:业主提款 8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 8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 8
贷:银行存款 8
5.结转损益和分配利润,设置业主损益(类似本年利润)
借:营业收入 100
贷:营业成本/费用 70
贷:业主损益 30
借:业主损益 16
贷:业主提款 5
贷:业主提款 3
贷:业主提款 8
分配利润到业主个人银行卡
借:业主损益 14
贷:应付利润 14
借:应付利润 14
贷:银行存款 14
缴纳过经营个人所得税的利润从个体工商户对公账户汇到业主本人银行卡可,无需再缴纳税。
参考解答
问题
这样理解对吗?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利息费用,只要取得了利息发票就可以全部税前扣除了!
答复
这样理解是片面的。
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利息费用,借款必须是用于经营与取得的收入相关,取得了合规的利息发票,并且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才可以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提醒
企业首次支付借款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参考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参考二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另外
若是相互借款的2个企业之间属于关联企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实行“比例扣除”的方法,即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的比例为5∶1;其他企业的比例为2∶1。
只有符合比例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超出比例限制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如无其它证据证明相关交易是符合独立交易性原则的,则不能税前扣除,当期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利息支出在以后年度也不能税前扣除。
注意
一旦关联债资超过了规定的比例,企业应事先备好证明其业务符合独立交易性的相关资料,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确保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作者:郝守勇
【导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费用税前扣除指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发放的工资是否可以税前进行扣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就可以税前扣除。对此我们可以一起来看看会计学堂网老师汇总的下述文章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费用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吗? 2011-10-25 22:25:28| 分类: 税收业务学习 | 标签: |举报 |字号大中小 订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相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三〕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五)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六)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七)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 ;
(八)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2023年9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月,即42000/年,工资不得再扣除。
投资者个人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依照财税[2000]91号文件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
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投资者个人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另财税[2011]62号文件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每月3500元);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工资允许税前据实扣除”
据此,你业主的工资个人认为可以扣除(每月只有1200,超3500的部分不能扣除);注意不要混淆所得税概念,个人独资企业只纳个税而不是纳企业所得税。
对此以上问题小编就已经汇总这么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可以参考正文内容;对于符合税法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税的可以申报进行税前扣除,当然对于投资者个人本身所得的工资是不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的。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来会计学堂或者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1.(单选题)甲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23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其设在a国的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折合人民币,下同),在a国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其设在b国的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在b国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甲企业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2023年在我国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a.72.5b.80c.75d.97.5
2.(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b.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200%加计扣除
c.企业以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70%计入收入总额
d.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
3.(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业中,不适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有( )。
a.住宿和餐饮业
b.烟草制造业
c.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d.批发和零售业
4.(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b.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c.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d.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判断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解析:
1. 正确答案:b
考点: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解析:a国所得的抵免限额=(300+90+100)×25%×90/(300+90+100)=22.5(万元),实际在a国已缴纳税款25万元,超过抵免限额,其已纳税款可以抵免22.5万元,剩余的2.5万元可以结转以后5个纳税年度进行抵补。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300+90+100)×25%×100/(300+90+100)=25(万元),实际在b国已缴纳税款20万元,需要在我国补缴税款5万元。该企业2023年在我国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00+90+100)×25%-22.5-20=80(万元)或300×25%+5=80(万元)。
2.正确答案:a
考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解析:选项b: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选项c:企业以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选项d: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3. 正确答案:abcd
考点:税前加计扣除
解析: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4. 正确答案:abcd
考点:企业所得税税率
解析:无。
5. 正确答案:√
考点:税前加计扣除
解析: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筹办期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企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因此,业务招待费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并且不受营业务收入的限制而直接计入开办费,并按照开办费的处理方法。
1.筹建期内
在筹建期内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会计核算计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业务招待费)”或“长期待摊费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果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业务招待费)”的,在《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二、扣除类调整项目”下面的“(十七)其他”栏调整,“账载金额”填写实际发生额,“税收金额”填写0,将该支出全部做纳税调增;同时,在《a10508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四、长期待摊费用”下面的“(四)开办费”栏调整,“账载金额”全部填写0,“税收金额”下的“资产计税基础”按照业务招待费的60%计算填写。
如果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核算直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则不需要在《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整,而是直接在《a10508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四、长期待摊费用”下面的“(四)开办费”栏调整,同样对业务招待费按照60%计算填写。
当然,在实务中,开办费的发生并不仅仅只有业务招待费,所以在实际填写时是所有的“开办费”都统一在《a10508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四、长期待摊费用”下面的“(四)开办费”栏调整,因此需要先分别计算可以作为计税基础的,然后才统一填写进去。
2.筹建期结束
筹建期结束后,企业就要在一次性税前扣除和分期摊销扣除之间做出选择,然后在《a10508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四、长期待摊费用”下面的“(四)开办费”栏调整。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之十
特别提醒——
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的这些事儿
众所周知,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减除符合规定的以前年度亏损(称之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即,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所称“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其“允许”意指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政策规定“可以”。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1.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所允许弥补的亏损,不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亏损额,而是税收概念,即税收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一个结果:企业依照税法及税收政策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2. 企业在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亏损,方可在以后纳税年度弥补;
3. 用于弥补亏损的是税收上的应纳税所得额(而非会计利润),即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4. 当年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的年限(准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后续年度)必须符合税收规定。
企业在税前弥补亏损,原则上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有关“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的规定执行。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收调控及服务经济的需要,这些年来,财政部、税务总局相继对一些特定企业(行业)规定了不同的税前弥补亏损政策: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一般规定
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最长年限一般为5年。
(一)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相关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二)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23年第25号公告发布)
(三)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不得超过5年)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四)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五条
二、检查调增的所得额允许用于弥补亏损
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亏损。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0号)
三、支持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相关企业
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一)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适用本项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应当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相关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第四条
(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相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5号 )第二条
四、进入清单前特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清单”内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在10年内弥补亏损。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
五、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具备两类“资格”的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相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
特别提醒: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六、普通合并、分立重组企业
(一)重组事项不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亏损不得由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弥补。
企业重组,除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2. 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3. 企业分立,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
(二)重组事项符合规定的条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亏损由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弥补。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
1.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2.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三条
七、两类特定合并、分立重组企业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相关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规定处理。
相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一条、第三条
八、政策性搬迁年度不计入结转年限:
政策性搬迁年度可从法定弥补年限中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2023年第40号发布)第二十一条
九、房开企业土增清算相关亏损弥补
房开企业因土增税清算出现亏损的两种处理方法:
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81号)
十、企业筹办期相关亏损计算
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
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十一、清算所得可弥补经营期亏损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
十二、合伙企业的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人
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合伙企业的盈利。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十三、汇总纳税企业境外营业机构亏损
不得用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抵减盈利。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相关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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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实务解析!申报一季度所得税时为何无法弥补上年亏损
08: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解答第1期
07:【重要实务】跨年度取得收入、发生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06: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比例及税政依据
05:跨年度发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及会计处理
04:新增/替换/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要修改内容
03:所得税事先核定征收,存在税款流失、侵蚀税基等巨大风险
02:广宣费一般扣除与特殊扣除及隐含的重大减税功效
01:老板为多抵税款让我买发票入账,有什么后果
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一起了解相关政策要点↓
政策要点: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那么,企业如何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以下热点问答请收好↓
(一)我们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此前按75%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允许此前按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综上,你公司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按照新政策规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主要受益群体是哪些纳税人?
答: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三)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怎么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你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3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万元。
(五)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六)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2023年12月,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2023年度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12)=100万元。
(七)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3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3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万元。
(八)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九)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你公司,对于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你公司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于2023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十)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你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高新企业的工资薪金及三项费用税前扣除
c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汇算清缴前账面会计利润为500万元,当年账面工资薪金总额为390万元(不含“五险一金”,其中100万元季度申报时计提未发,但截止汇算清缴申报时已全部发放),职工福利费为60万元(其中10万元为现金发放的通讯补贴,该补贴在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中有明确规定,且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工会经费为6万元,职工教育经费为30万元。公司本年用于“三新”项目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为100万元(含“五险一金”),用于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支付了30万元。
1、c公司2023年季度申报时计提未发的100万元工资薪金能否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的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由于c公司工资薪金总额中季度未发的100万元在汇缴前已经发放,因此,该项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2、c公司2023年度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比例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c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因此,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比例为8%。
3、c公司2023年允许进行税前扣除的三项经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是多少?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因此,c公司职工福利费中现金形式发放的10万元通讯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总额基数,即c公司的工资薪金总额为390+10=400(万元),职工福利费实际应为60-10=50(万元)。
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限额:400×14%=56(万元);
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限额:400×2%=8(万元);
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限额:400×8%=32(万元)。
因此,三项经费均未超出标准,不需纳税调整。允许扣除的三项经费金额分别为60万元(其中10万元通讯补贴以工资薪金形式税前扣除,50万元以职工福利费形式税前扣除);6元和30万元。
4、c公司2023年度经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三新“项目研发人员工资支出(含“五险一金”)根据税法规定可加计扣除50%,因此,可纳税调减100×50%=50(万元)
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20万元,根据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三项经费无需纳税调整。
因此,c公司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500-50+20=470万元。
(杭州国税)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 贾康
出品| 搜狐智库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了阶段性支持企业创新的减税政策。今年第四季度,对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的支出,允许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对现行按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行业,统一提高扣除比例到100%,鼓励改造和更新设备;对企业出资科研机构等基础研究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并加计扣除。
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是什么?企业能具体享受到什么实惠?企业创新创业有哪些难点?对此搜狐智库对话了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
贾康表示,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阶段性减税政策来鼓励企业创新,将显著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设备购置相关成本,鼓励和引导企业更积极地加大研发费用,支持购买先进设备加快技改、加大投资和升级发展,从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活力。
“比如政策提出‘允许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这意味着企业购买100万元的设备,可以减计100万元乘以2的应纳税所得额。”贾康指出,这是明显的税收优惠,体现税收政策定向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设备投资,实现技术改造和升级发展。
“目前企业创新创业比较突出的难点是信心和预期方面的不足,特别是民营企业。”贾康认为,企业应积极跟随政策,抓住有利要素,但同时也要从自己具体的生产经营战略策略出发作好定制化方案。“企业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很难说一个政策来了以后,大家可以按某种固定办法去套用,还是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通盘考虑来作决定。”
对于鼓励企业创新,贾康表示更开阔地看,还需要注重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打造高质量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产权,公平竞争,消除条块分割和不当垄断,统一规范地实现有序竞争,是十分关键的。”
贾 康 简 介
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现任全国政协参政议政人才库特聘专家,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博导。曾长期担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北京、上海、福建、安徽、甘肃、广西、西藏等地方政府特聘专家、顾问或咨询委员,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南开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安徽大学等多所高校特聘教授。1988年曾入选亨氏基金项目,到美国匹兹堡大学做访问学者一年。1995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7年被评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高层次学术带头人。多次受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之邀座谈经济工作。担任2023年1月8日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财税体制改革”专题讲解人之一。孙冶方经济学奖、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和中国软科学大奖获得者。国家“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规划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专家委员会成员。2023年,主编《新供给:经济学理论的中国创新》,发起成立“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和“新供给经济学50人论坛”(任首任院长、首任秘书长,第二届理事会期间任首席经济学家),2023年-2023年与苏京春合著出版《新供给经济学》、《供给侧改革:新供给简明读本》以及《中国的坎: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获评中国图书评论学会和央视的“2023年度中国好书”)》,2023年出版的《供给侧改革十讲》被中组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家图书馆评为全国精品教材。2017-2023年又撰写出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模型与实践路径》、《供给侧改革主线上的未来财税》、《财政学通论》等多部专著。2023年与刘薇合作《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一书又获评“2023年度中国好书”。根据《中国社会科学评估》公布的2006~2023年我国哲学社会科学6268种学术期刊700余万篇文献的大统计分析,贾康先生的发文量(398篇),总被引频次(4231次)和总下载频次(204115次)均列第一位,综合指数3429,遥居第一,是经济学核心作者中的代表性学者。
我们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往往需要先确定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的扣除比例,但是其中有几项特殊行业的扣除比例,很多财务人员容易算错。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费用税前扣除比例内容一共有12项,今天印心整理了一些大家容易出错的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职工教育经费
一般来说,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都可以税前扣除;超过8%的部分可以在第二年或者之后的纳税年度里结转扣除。
比较特殊的行业主要有以下四种:
动漫产业:从事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动漫产业,经国家认定后,可以享受软件产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集成电路产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产生职工费用支出时,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进行税前扣除;
航空:飞行员以及空中保卫员的培训费,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核力发电:培养核电厂操纵员产生的培训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一般来说,不管是什么类型的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都可以税前扣除;超过15%的部分,可以在之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比较特殊的行业主要有以下三种:
烟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化妆品、医药制造、饮料制造(非酒精类):这些行业的企业每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只要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30%,就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30%的部分,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即可;
签订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如果关联企业中的一方当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税前扣除的限额比例,那么可以将该费用的部分或者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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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成为工会会员,工会名称是公司名称+工会委员会。成为工会会员后每月有1.2%的会员费从公司银行基本户转入工会的银行账户。我们从工会账户支出发生的费用,但发票的抬头是公司工会的名称。请问这些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感谢您的提问!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再根据税务总局2023年第24号公告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工会经费的扣除是依据《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代收凭据,跟公司工会实际发生的费用是没有关系的。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预先提取、实际也已经发生或确定会发生,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并没有直接、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所以,对企业预提的费用只要能够符合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就应该可以税前扣除。
一、《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只要符合实际发生(真实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与取得收入有关(即相关性原则)及合理性原则的预提费用均应该可以列入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税前扣除凭证须符合三个原则,即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
2、纳税人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扣税凭证(次年5月30日前)。
3、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研析】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预提费用只要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就可以做为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但须取得相应的扣税凭证。
扣税凭证取得有时限性的规定,当年扣除的成本费用凭证,须在次年5月30日前取得;跨年取得扣税凭证,可以追补至发生支出的年度扣除,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下列预提费用,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1、计提的弃置费用
弃置费用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计提的弃置费用,即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专项资金可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2、经营租赁支付需要支付的租赁费用,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未设定是否取得发票是税前扣除的前提条件,且出租方未收取租金,无须开具发票。因此,后付跨期租赁费可以预提费用。
3、房地产企业特定预提费用
——国税发【2009】31号文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几项预提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需要注意的是:所列举的其他相关费用并非是说仅包括列举的这么多,还有很多与研发相关的其他费用并未一一列举。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注意:委托研发应当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作为计算“其他相关费用”的基数。
原政策对“其他相关费用”应按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其简易计算方法如下:假设某一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为x,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费用之和为y,那么x =( x + y ) × 10%,即x = y × 10% / ( 1 - 10% )。
举例:某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万元,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 100 - 12 + 9.78 = 97.78 )。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 ( 100 - 8 ) × 10% / ( 1 - 10% ) = 10.22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100-8+8=100)。该企业2023年度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97.78万元 [( 97.78 + 100 ) × 100% = 197.78 ]。
现行政策,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等于或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仍以上述例子为例,该企业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200-20)×10%/(1-10%)=20万元,等于“其他相关费用”20万元(12+8),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应为200万元(200-20+20=200)。该企业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200万元[(100+100)×100%=200]。 由此可见,现行政策对“其他相关费用” 不再分项目计算扣除限额,对于研发项目特别多的企业来说是福音,不仅大大简化了 计算过程,并且“其他相关费用”通过汇总计算,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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