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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调减(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9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研发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调减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调减

【第1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调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是今年新出的两个公告,其中提到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是今年的一个热点。

“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看似差不多,但一减一扣,实质却大有不同。申税小微在此提醒各位,实务中在政策适用时一定要注意区分,不要混为一谈。

要点一:基本概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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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是一种针对部分服务行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税收优惠计算方法。按照39号公告和87号公告的规定,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加计扣除,是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加成一定比例,进而计算应纳税额的一种计算方式。实务中,比较被人熟知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主要是安置残疾人就业支付残疾人工资可100%加计扣除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要点二:计算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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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需按照一定的公式确定可加计抵减额。具体公式为: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15%;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值得关注的是,按照增值税现行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加计扣除政策的计算方式则与之不同。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当期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75%。由此,在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时,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当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75%。

要点三:会计处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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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可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当期形成进项税额时就计提出来,记入“应交税费—减免税款”科目,待当期有增值税应纳税额可以抵减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中;另一种方法是,在形成可抵减额时,直接借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方冲减相应的成本或费用科目。

企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在费用发生当期进行账务处理。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例。企业发生研发支出,需区分费用化和资本化进行相应处理,在支出实际发生时,计入“研发费用—费用化支出”和“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科目。

要点四:适用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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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按照具体政策要求,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要规范归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并填制“研发支出”汇总表,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适用优惠政策。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便后续管理。

【第2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说明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一起来看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写要点吧!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有哪些内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一共有52行,表内填报内容分为十大类,具体内容可见下方表样。

在哪里可以找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所有栏次的填表说明呢?

扫码自行查看

扫码查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第72页),里面有详细的填表说明。

“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第2行至第34行)填写时需要注意什么?

“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中包括7个项目,我们需要根据行次内容仔细归集相关费用进行填写。

首先要注意的是“折旧费用”中的折旧费只包括“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第20行)和“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第21行),并不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折旧费。

其次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归集在在“其他相关费用”项目下的“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第32行),并不是归集在“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第5行)下,填写时请一定要注意。

外聘人员的研发费用可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第17和第20行,“折旧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企业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应按照什么口径填报加计扣除金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只有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发生人工费用,才允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吗?

有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也会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研发”(第35行至第39行)填写时需要注意什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同时,依据财税〔2018〕64号规定,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第46行“减:特殊收入部分”填写要注意什么?

“特殊收入”填报纳税人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这部分收入需要在当期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中减除掉。

第46行和第47行本年资本化和费用化金额应如何区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因此,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对本年度发生的全部研发支出进行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并按照规定在税前进行扣除。

来源:南京税务

整理:王白白

【第3篇】关于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科技日报记者 刘园园

5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023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重点组织落实好8个方面26项任务。”《通知》称。

这8个方面包括: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有效支持;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缓解企业人工成本上升压力;降低企业用地房租原材料成本;推进物流提质增效降本;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鼓励引导企业内部挖潜。

在税费支持政策方面,《通知》明确,加大企业创新税收激励。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完善设备器具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

《通知》还提出,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并提高减免幅度、扩大适用范围。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为缓解企业人工成本上升压力,《通知》提出,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3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使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获益,为服务业小微个体户减免房屋租金的相关政策也将直接缓解这些企业的租金压力。”重庆现代产业研究院副院长高钰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高钰特别注意到,《通知》提出一系列推进物流提质增效降本的政策。例如,建立健全“通道+枢纽+网络”的现代物流运行体系;规范降低物流收费,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等。

“物流直接关系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和运营成本,也关系产业链的保供。我们调研发现,受疫情影响,目前物流不通畅、物流周期长、物流成本居高不下对企业的影响很大,这也降低了整个产业链周转效率,并容易引发供需矛盾。” 高钰期待,相关政策通过具体举措落到实处,在助企纾困的同时,更好地保障民生,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

编辑:李晓航(实习)

审核:岳靓

【第4篇】研发费用结转成本享受加计扣除

1、研发过程中,试运行造成产品报废,该损失能否加计扣除?

a公司为制造企业,设立rd01项目,拟研发一套新的生产工艺,研发过程中,使用该工艺在该公司既有生产线上作测试,测试时,导致生产线在产品全部报废,直接约50万元,该损失能否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与这个支出最接近的是“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之所以说是最接近,是因为这个费用与研发造成的损失仍然是有差别。如:通用电气研发一款新的航空发动机,研发时,需要领用部分钛合金制作发动机风扇叶片,这部分钛合金就属于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它的去向一般就是试验过程中报废,报废后钛合金的处置收入冲减研发费用。这是正常的损失。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本意应当不包括本问题所说的损失。个人认为,本问题所说的损失,应当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它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的范畴,该损失是研发活动导致,是研发活动的一项必备内容和经常性的结果,且不是因为管理不善。

建议总局在加计扣除政策文件在“直接投入费用”当中加上这样的内容:“研发活动造成的直接资产损失,该资产损失非因管理不善而造成。”

2、研发过程中,对耗用材料进行无害化处置,该支出是否应列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a公司为制造企业,研发项目rd01领用100公斤化学原料进行试验,试验完成后,对剩余的化学原料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生支出一万元,该支出能否记入研发支出加计扣除?

答:从原理上,该支出应当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支出范围,但依据呢?计入“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似乎不太合适。

建议总局在加计扣除政策文件“直接投入费用”中的“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更改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及研发活动弃置物资的处置费用”。

3、研发过程中,需要样品赠送进行测试,该赠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如视同销售,相应的税金是否能加计扣除?

a公司为制造企业,研发一款新的电子产品,为进一步了解市场需求,研发过程中,会生产一部分样品,免费赠送给个人客户试用,前提条件是要填写反馈表,反馈使用感受,研发部门结合反馈意见再进一步对即将定型的产品进行调整或修改。计划是赠送100个样品,单个样品的生产成本为1000元,本企业及市场均无此类产品销售。

问题:对外赠送的样品是否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上视同销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视同销售产生的税金、替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能否加计扣除?

答:上述赠送行为看上去是无偿,实际上是有偿,即以货物换取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强调无偿,因此,增值税方面不应当视同销售。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这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因此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个人所得税方面:上述行为属于以产品换劳务,所以,应当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收入额如何确定呢?由于是实物所得,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市场价格怎么办?未见相关规定,恐怕按赠送样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收入额比较妥当。

由于问题中的“赠送”物品代扣个税在实务中不可行,所以,应当默认按所“赠”物品为税后来进行处理。如果这样,带来一个问题?为个人负担的税款(注意是负担)能否计入研发费用?个人认为,应当计入“赠送”支出中一并去扣除。

上述“赠送”及相关支出,列研发费用的哪个项目加计扣除呢?个人认为,应当列入“其他相关费用”中的“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第5篇】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适用行业】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适用活动】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适用主体】

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

三、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适用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四、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

【适用主体】

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

【判定标准】

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五、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1.从2023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不需报送税务机关),该表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2.企业也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时,对上半年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第6篇】软件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适用对象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二)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同时,企业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相关行次。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5)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7)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8)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十一)《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五、相关问题

(一)我们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此前按75%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允许此前按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综上,你公司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按照新政策规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主要受益群体是哪些纳税人?

答: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三)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怎么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你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3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万元。

(五)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六)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2023年12月,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2023年度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12)=100万元。

(七)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3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3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万元。

(八)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九)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你公司,对于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你公司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于2023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十)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你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第7篇】202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问:2023年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第8篇】严格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为贯彻落实***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的讲话精神,省委书记倪岳峰来邯调研精神,省长王正谱来邯现场办公精神,切实加强基础研究,夯实科技自立自强根基,深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邯郸市科技局迅速行动,于2月23日上午,联合市税务局在涉县组织召开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基础研究研发费用归集专题培训会”。邯郸市科技局副局长靳远新、市税务局总经济师朱兴、涉县政府副县长马琳玮出席会议并讲话。市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耿照洲、盈科瑞诚税务师事务所(邯郸)有限公司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李中明、河北省十力律师事务所国家一级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陈俊岭做主题授课。

朱兴表示,税务部门将继续立足纳税服务工作实际,聚焦纳税人“急难愁盼”问题,积极开展惠企政策宣传、政策辅导培训,确保企业对税收优惠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靳远新强调,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和基础研究费用的归集工作,把落实***重要讲话精神和省领导要求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到精准辅导、提升服务水平,确保研发费用应统尽统、应归尽归。

马琳玮要求,科工、税统、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发挥牵总和指导作用,全力做好服务,充分发挥好企业主体作用,精准推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减免和资金补助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确保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全年任务目标圆满完成。

耿照洲处长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管理办法做了详细解读。李中明税务师主要围绕研发费用专账归集、辅助账的设置开展全面培训,并就需要关注的重点、难点做细致说明。陈俊岭律师就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内容及流程进行了专题讲解。

会上,征集了企业在研发费用归集及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难题,并针对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一对一解答和手把手指导帮扶。

这次培训会,按照政策知晓度100%,服务满意率100%,入企辅导率100%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重视程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企业基本实现了从不知享、不会享、不敢享到主动享、放心享的的转变。

涉县科工局、税务局、统计局等单位,100余家重点规上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参加了培训。

培训会结束后,培训组深入津东经贸、桃晟堂、清漳水泥、河北煜剑等4家企业进行优惠政策的落实调研,并就如何培育省、市级创新平台工作进行了交流探讨。

【第9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19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23年3月23日

【第10篇】预缴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原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都是在汇算清缴时才让享受,听说现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上半年的优惠,请问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答: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如选择享受该政策,可以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政策。如选择暂不享受该政策,那么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再行享受。

2.我公司是非制造业企业,请问是否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中第二条规定的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该规定适用于除研发费用负面清单以外的所有企业。

你公司属于非制造业企业,只要你公司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6个负面清单行业,就可以在每年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对上半年的研发费用选择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负面清单企业,是指以上述6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3.我单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请问在预缴时享受的政策是仅限于2023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不仅限于2023年度,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第11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0%

近年来,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不断修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提升加计扣除比例、可自主选择在季度预缴时申报加计扣除、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等。2023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有两项新变化,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学习一下。

新政一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1)政策依据:

《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2)适用对象: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

注: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比例如下图所示:

(3)政策内容:

01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02

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03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税〔2015〕119号、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4)实务举例:

①实务1:如何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解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28号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可以简单理解为“比例法”。

②实务2(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a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未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解答2:按照上述政策规定,a公司在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万元。

③实务3(按“比例法”计算):

b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3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那么,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是多少?

解答3:按照上述政策规定,“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b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3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b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万元;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400-150)×75%+150×100%=187.5+150=337.5万元。

新政二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2)适用对象: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简称以下“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3)资质要求:

01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02

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4)管理要求:

01

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

02

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

03

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如果您在2023年第四季度

发生上述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千万别忘了

申报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哦~

【第12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题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2023年新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增设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及其汇总表样式等相关事项。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又有什么变化呢?请随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基础信息表——新增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选择

怎么填?

企业根据是否真实开展研发活动,以及企业实际设立的研发支出辅助账类型进行勾选。

划重点!

1.研发支出辅助账的样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a107012表的选择。若选择“2015版”、“2021版”和“自行设计”中的任一项,表单中a107012表必须勾选。

2.六大负面清单行业企业只能勾选“否”。

3.高新技术企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不能勾选“否”。

二、a107012表——勾选不同研发支出辅助账,填报行次也不同

(2015版)

(2021版、自行设计)

找不同!

勾选2015版,需填写人员人工费用等六大项的明细,合计金额自行带出,不可修改(灰色)。

勾选2021版或自行设计,只需填写人员人工费用等六大项的合计金额,明细信息无需填写(灰色)。

三、a107012表第50行——制造业100%,其他企业75%

根据文件规定,第50行的加计扣除比例根据税务登记行业类型自行带出,制造业100%,其他企业75%。

● 混业经营企业如何判断?

● 加计扣除比例错误怎么办?

至主管税务机关修改行业登记信息。

【第13篇】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河北省廊坊市市长 李国勇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创新是第一动力。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举措,对全面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河北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反复强调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普惠性政策应享尽享。

河北省廊坊市市长 李国勇

河北省廊坊市地处京津冀协同发展最前沿、京津雄“黄金三角”核心腹地,区位优势和交通优势得天独厚,面临机遇好、创新资源多、发展潜力大。廊坊市委、市政府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税务总局工作安排,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突破点、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为着力点,努力以“小切口”推动廊坊经济发展“大作为”,在京津雄核心腹地打造创新创业的新高地。

坚持“高位推动”与“协同发力”相结合。一方面,坚持高站位推动,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深入基层、深入企业,调研督导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情况,推进政策红利直达快享;市委全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多次就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要求、作出部署;成立市级工作专班,抓好统筹协调、沟通联络、督促指导等工作。另一方面,坚持协同发力,市税务局担当主责、积极作为,科技、工信、财政、统计等部门通力协作、全程联动,各县(市、区)提升站位、坚决落实,形成了“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协作”抓落实的良好格局。

坚持“内抓造血”与“外引活水”相结合。在当前经济下行和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之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较于其他科技创新政策,针对性更强、含金量更高、激励效果更好,能够帮助企业有效降低研发成本、对冲研发风险。我们把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帮助企业减负纾困的有力抓手,及时将政策资金“血液”注入需求企业。同时,我们准确把握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独特区位和功能定位,把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撬动点,最大限度减环节、减时限、减跑动,以优惠的政策、优质的服务招引京津高科技成果到廊坊孵化转化产业化。目前,全市90%以上的科技型企业与京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了稳定、紧密的技术合作关系。今年前三季度,全市6个省级以上高新区项目建设数量和完成投资额均居全省第一;今年前10个月,签订合同数694项,技术合同成交总额157.48亿元。

坚持“由好到多”与“由多到强”相结合。牢牢把握、充分运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一方面,让好的产业多起来。廊坊现代商贸物流、新一代信息技术、智慧康养、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已经初具规模,我们积极借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动这些优势产业加快向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高端迈进,实现做多做大。另一方面,让多的产业强起来。通过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加强技术改造、数字转型、设备更新和科技攻关,让产业的集聚效应更强、产品的附加值更高、企业的效益更好。今年前10个月,全市谋划实施亿元以上技改项目126个,计划总投资567.4亿元,工业技改投资同比增长40.5%,特色产业集群实现营业收入1783.7亿元、增长10.8%。

坚持“普惠共享”与“精准滴灌”相结合。我们围绕最大限度释放企业的创新活力,让更多创新源泉充分涌流,积极引导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让更多企业享受政策红利,实现应享尽享。今年前三季度,全市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户数和金额均实现较大增长,中小微企业成为享受政策的主体,对筑牢企业发展“压舱石”、稳住经济基本盘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坚持靶向发力,梳理了全市科技类企业清单及制造业等4类行业销售收入百强企业清单,“一企一策”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精准滴灌到市场主体。目前,全市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重点行业从去年的9个增加到今年的14个;全市281家行业龙头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科技型企业获益明显,盈利面高于全市企业平均水平。

坚持“活动引领”与“机制创新”相结合。好政策更需要落实好。廊坊市税务局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一把手”工程,建立工作台账,深入宣传辅导,加强精准监管,联合市科技局开展“送政策、问需求、强服务、解难题”集中走访月活动,对接走访1.1万余家重点企业,摸排解决1000余个“急难愁盼”问题,确保实现直达快享。另一方面,创新工作机制、推动政策落实,比如设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推进台账和重点培育企业、研发政策、辅导服务清册“一账三册”,专人专岗开展全流程、全链条服务;创新开展定制服务,通过电子税务局“政策速递”模块和“怡税畅廊直通车”精准推送政策;在税收大数据平台设立“研发费政策专题模块”,加强风险研判管控,及时消除隐患问题。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市委、市政府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税务总局安排部署,全面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系列优惠政策,深度激活科技创新动力源,为构建中国式现代化廊坊场景蓄势聚能,努力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上走在全省前列。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12月6日a2版。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杜伟 宋淑娟(010)61930016

【第14篇】研发费用加计抵扣政策

文章导读: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及时进行项目确认及登记

某企业年度汇算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经审定不予享受税收优惠,原因是企业研发立项后,未按规定进行项目确认及项目登记。

根据规定,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

项目确认是指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项目确认实行常年受理,集中确认的原则,企业申报项目确认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超过期限的原则上不再受理;企业当年立项或变更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应自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企业跨年度开发的研发项目,在首次立项研发的年度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以后年度不再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和登记资料。

项目登记是指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税务机关依流程受理项目登记,不再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对情况不清的,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核实情况。对无异议的,向企业发放《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案例:a废旧物资利用有限公司是一个利用三废产品进行生产的大型生产型企业,2023年企业经过对市场的研究决定对热能回收利用及尾气净化系统和设备进行开发研究,如果成功将作为企业今后的生产方向。2023年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研究经费190万元在税前进行了扣除,并加计扣除了95万元。但税务机关却要求该企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95万,并补交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的规定,该项研究属于《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范围,但该企业在从事研究开发时,没有到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因此,没有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政策规定,企业需拿到确认书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这时,企业才具备加计扣除研发经费的资格。

企业应及时备案方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有纳税人认为,只要是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税务部门都应当允许加计扣除,资料备案并不重要,这种观点给企业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涉税风险。日前,溧水县开发区某企业王会计来到办税服务厅询问,该企业是南京某集团旗下的一个子公司,集团总部在内部审计时发现该企业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没有对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导致多缴了税款。问是否能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补充加计扣除?或者申请退税或抵税呢?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加计扣除属于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项目,必须实行备案管理,并且只能在发生当年享受,年度汇算清缴期过后,不能在以后年度补充扣除加计部分。

案例:以上a废旧物资利用有限公司,如果在2023年进行热能回收利用及尾气净化系统和设备进行开发研究时,到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和税务部门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后,是否能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加计扣除?

答:研发费加计扣除是实行备案管理的一项优惠政策,如果a公司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了备案,那么其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的95万就可以扣除。如果过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还没有备案,那么其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的95万就不可以扣除。因为该项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并且只能在发生当年享受,过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就不可以享受政策了。

九种情形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财务核算不健全且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二、非创造性运用科技新知识,或非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三、不属于税法列举的研发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四、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再加计扣除。

五、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六、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的开发项目研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七、企业集中研究开发的项目的研发费应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合理分摊,各公司申请加计扣除时,应向税务机关依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对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八、研究开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案例:c公司是一家中药生产企业,在生产中药产品的同时,2023年开展新药的研制。该新药是用于防治心脑血管疾病的中药新药。该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该单位研究人员在研发新药时要使用中药材,因为中药材在很多药的配方中会有重复的药材使用,所以该企业在使用药材时并没有对生产使用数量和研发使用数量进行分类分别核算。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备案时,将本年总消耗原材料1700万,扣除按照以往年度产品耗材比率计算生产所需的中药原材料1500万元后,其余的200万耗材计入研发费用 要求加计扣除。问,是否可以加计扣除100万。

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c公司如果不能准确核算研发新药所耗用的原材料,那么这部分支出就不能加计扣除。

常见问题解答

1、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在新法实施后,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企业在研发新品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因为该企业参加了财产保险,损失的一半获得了保险公司赔偿,问获得赔偿部分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苏地税发[2009]6号《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而意外事故损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是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所以不应加计扣除。

3: 某企业研发人员在项目开发阶段,因工作需要频繁往返于内地和香港,差旅费金额较大,向税务人员咨询,差旅费能否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从事规定的研发项目的下列费用支出,可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据此,上述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都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故研发人员的差旅费也不得加计扣除。

【第15篇】小微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我国的经济造成了一定冲击,尤其是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严峻挑战。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以及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中关村管委会出台了中关村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经费补贴政策,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采用后补贴的方式,用于支持企业开展内部日常研发、购置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等活动。本篇从什么企业可以申报?补贴金额是多少?申报时都需要提供什么材料?以及注意事项四个方面进行介绍,方便企业更好地理解该政策,为后续申报工作做准备。

一支持主体

1、成立时间5年以内;

2、从业人员100人(含)以下;

3、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下;

4、研发费用20万元(含)以上;

3、中关村高新证书或国高新证书(注册地需在中关村示范区内)

企业须按规定在2023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结束前,到税务部门办理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手续后,再申报。

二资金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过数据和材料审核后,按照审定的年度研发费用金额:

研发费用在2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助。

研发费用高于100万元(含)、不足500万元的,按照每家不超过10万元给予补助。

研发费用高于500万元(含)的,按照每家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助。

根据预算安排和申报审核整体情况,确定对企业的具体支持额度。

三申报方式

申报方式:在线申报

四准备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盖章扫描件。

2、数据资料真实性及补贴资金使用承诺函的签字盖公章扫描件。

3、税务系统导出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版上传全套表单;打印总表、封面、基础信息表、主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并加盖公章扫描上传。

4、北京市社会保险查询服务系统导出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

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及《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23年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辅助账和全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6、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

7、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凭证扫描件。(户名必须与申报企业名称一致)

五注意事项

1、人员数量计算方法为当年每个月末人员数的平均值;

2、企业须完成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才能申请研发费用补助;

3、企业研发费用金额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上数据为准;

4、申报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均须无不良信用记录,否则不能申报研发费用补助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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