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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费用税前扣除标准(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5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前扣除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各种费用税前扣除标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各种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第1篇】各种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哪些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哪些费用不可以税前扣除?费用扣除比例、扣除限额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小编整理了常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今天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所得税常见的费用项目及其扣除标准如下图所示:

以上就是企业所得税常见的费用项目及其扣除标准了,还想了解什么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哦!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经理人、梅松讲税

【第2篇】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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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那么,企业如何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和湖北普拓管理咨询一起了解下吧↓

那么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这里是专注财经知识,解读财税政策,专为各大企业服务的的湖北普拓管理咨询,关注我们,了解更多干货!!

【第3篇】借款利息费用税前扣除吗

问题

这样理解对吗?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利息费用,只要取得了利息发票就可以全部税前扣除了!

答复

这样理解是片面的。

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利息费用,借款必须是用于经营与取得的收入相关,取得了合规的利息发票,并且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才可以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提醒

企业首次支付借款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参考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参考二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另外

若是相互借款的2个企业之间属于关联企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实行“比例扣除”的方法,即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的比例为5∶1;其他企业的比例为2∶1。

只有符合比例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超出比例限制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如无其它证据证明相关交易是符合独立交易性原则的,则不能税前扣除,当期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利息支出在以后年度也不能税前扣除。

注意

一旦关联债资超过了规定的比例,企业应事先备好证明其业务符合独立交易性的相关资料,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确保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作者:郝守勇

【第4篇】三项费用税前扣除

高新企业的工资薪金及三项费用税前扣除

c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汇算清缴前账面会计利润为500万元,当年账面工资薪金总额为390万元(不含“五险一金”,其中100万元季度申报时计提未发,但截止汇算清缴申报时已全部发放),职工福利费为60万元(其中10万元为现金发放的通讯补贴,该补贴在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中有明确规定,且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工会经费为6万元,职工教育经费为30万元。公司本年用于“三新”项目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为100万元(含“五险一金”),用于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支付了30万元。

1、c公司2023年季度申报时计提未发的100万元工资薪金能否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的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由于c公司工资薪金总额中季度未发的100万元在汇缴前已经发放,因此,该项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2、c公司2023年度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比例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c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因此,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比例为8%。

3、c公司2023年允许进行税前扣除的三项经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是多少?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因此,c公司职工福利费中现金形式发放的10万元通讯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总额基数,即c公司的工资薪金总额为390+10=400(万元),职工福利费实际应为60-10=50(万元)。

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限额:400×14%=56(万元);

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限额:400×2%=8(万元);

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限额:400×8%=32(万元)。

因此,三项经费均未超出标准,不需纳税调整。允许扣除的三项经费金额分别为60万元(其中10万元通讯补贴以工资薪金形式税前扣除,50万元以职工福利费形式税前扣除);6元和30万元。

4、c公司2023年度经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三新“项目研发人员工资支出(含“五险一金”)根据税法规定可加计扣除50%,因此,可纳税调减100×50%=50(万元)

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20万元,根据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三项经费无需纳税调整。

因此,c公司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500-50+20=470万元。

(杭州国税)

【第5篇】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费用税前扣除

【导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费用税前扣除指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发放的工资是否可以税前进行扣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就可以税前扣除。对此我们可以一起来看看会计学堂网老师汇总的下述文章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费用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吗? 2011-10-25 22:25:28| 分类: 税收业务学习 | 标签: |举报 |字号大中小 订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相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三〕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五)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六)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七)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 ;

(八)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2023年9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月,即42000/年,工资不得再扣除。

投资者个人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依照财税[2000]91号文件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

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投资者个人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另财税[2011]62号文件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每月3500元);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工资允许税前据实扣除”

据此,你业主的工资个人认为可以扣除(每月只有1200,超3500的部分不能扣除);注意不要混淆所得税概念,个人独资企业只纳个税而不是纳企业所得税。

对此以上问题小编就已经汇总这么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可以参考正文内容;对于符合税法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税的可以申报进行税前扣除,当然对于投资者个人本身所得的工资是不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的。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来会计学堂或者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第6篇】职工医疗费用税前扣除

新型冠状病毒改成乙类乙管以后,这就意味着跟感冒一样,是一种普通的病毒。但是感冒我们也可能住院啊,何况得了新型冠状病毒这种病呢,住院的概率还是不小的。这一期,我们专门讲讲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支出个人所得税是怎么扣除的。

一、大病医疗支出个人所得税基本政策规定

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这个15000元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大家一定要注意,不是医保,目录范围以内的药,即使超过15000元,也是不能扣除的。这就可能涉及到,有些人让医院开医保范围之外的药品,增加医药费支付金额。这样税务机关是不认可的,不能扣除的。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 80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这个也要注重,超过80000元,是不能扣除的了。

二、怎么扣除?

1.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配有如果收入较高,是可以选择配偶扣除的。

2.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重点是未成年子女,很多成年子女上大学了,虽然不能经济独立,但也不能由父母扣除。

3.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额。

我们举例说明更直观:

某家庭,父亲两个孩子大病医疗支出各5万元,由父亲一方专项附加扣除,按照分别计算扣除的规定,每个孩子可以扣除的标准是3.5万元。也就是合计扣除7万元。

三、个人自行申报时注意的事项

个人在手机app操作时,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四、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

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最后,希望大家都不要生病啊!

【第7篇】不能税前扣除的费用怎么算

导读:一年一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少不了要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这个过程涉及到成本费用的调整。如果对汇算清缴时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进行归纳,大致可分11种类型。

一年结束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少不得做一些纳税调整。所得税纳税调整很大一部分工作量在费用调整上。下面就给大家说说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做纳税调整的费用类型。

(一)未取得发票

企业经营中经常能碰到这种情况,费用真实发生了,但是没有发票。那这个费用是否能报销呢?会计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只要费用真实发生了,即便没有发票,会计做账时也应该把它确认为费用。但税务以票控税,如果没有发票,税务不会允许这类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发票不合规的费用

如果发票是真的,出现以下情形视为不合规发票,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内容填写不全的票据、字迹不清的票据、有明显涂改迹象的票据、无发票专用章的票据、数量单价不明确的票据、金额不明确的票据。发票不合规和没有发票性质是一样的,会计做账确认费用后,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是虚假发票,包括“假的真发票”与“真的假发票”,也可视作发票不合规,纳税调整处理同上。

(三)过五年的跨年发票

跨年的发票能不能税前扣除?我听到过的答复大致有以下三种:①绝对不行,②每年的3月或是1月底之前可以报销上年度发票,③1月底前可以报销上年12月份开具的发票。

跨年的发票并非绝对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税务总局的规定是,企业取得跨年发票,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5年。

(四)总分公司串用的发票

一个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分公司在上海,北京总部的发票能到上海分公司去报销吗,或是上海分公司的发票能拿到在北京报销吗?

对于这个问题,主要看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如果分公司不是独立核算,分公司的发票可以到总部报销。如果分公司是独立核算,因两个主体纳税申报的地方不一样,税源不能搞错、谁的发票谁报销。

(五)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要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相关,与业务收入相关。

有个很有趣的案例,公司总经理非常信佛。花10万元重金从寺庙请回一尊佛像,并且取得了正规发票。拿回公司报销时,会计犯难了,这尊佛像会计做账时该记在哪个科目呢?

因为这尊佛像不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所以不适宜做固定资产。如果直接做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或营业外支出,个人理解做营业外支出会更合适些。同时由于佛像的费用支出与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无关,企业所得税前也是不允许扣除的。

从这个案例,展开来讲,凡是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无关的支出,如老板个人支出,家庭支出等均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此类费用在公司报销了还会造成偷逃嫌疑,一方面是偷逃个税,另一方面是偷逃企业所得税。

(六)替别人支付的费用

如公司租用民宅,房东到税务代开发票,由公司承担税点;公司找个人借贷,支付利息时公司承担税点。这些税点本应由房东或债权人负担,等于公司替他们交税了。这些税费不属于公司的费用,会计做账时只能计入“营业外支出”,且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七)通过非正式渠道做的捐赠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不是通过上述渠道做的捐赠,捐赠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八)公司计提的资产减值

税务一般不允许资产减值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应收账款为例,计提的坏账准备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在汇算清缴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只有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才可以税前扣除。

什么是“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呢?能得到税务认可的条件很苛刻,需要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应收账款收不回来了,如证明债务人死亡,负债企业破产等。

(九)行政罚没支出

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行为不检点,可能会有罚款支出,这些罚没类支出一般来说,税务上不允许税前扣除。

哪些罚没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呢?①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②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③行政性罚款,如消防安全做的不好造成的行政罚款。

但有一类罚款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即履行商业合同不力的导致的违约金与赔偿。譬如,企业从银行贷款,不能按时还款所交的罚息,税务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扣除。

(十)有些费用只允许部分扣除

最常见的当属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估计税务并不鼓励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因而对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有歧视性的规定。

(十一)部分费用限额扣除,超过限额部分可以延后扣除

譬如,职工福利费超过当年工资总额14%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继续按前项规定扣除。

再就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营业收入15%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但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来源:指尖上的会计

【第8篇】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经常因为难以正确划分职工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等相关费用,导致发生企业所得税税前多扣或应扣未扣的情况。小编认为,做好工资薪金、福利费等相关费用的税务处理,需厘清以下四个问题。

厘清据实扣除部分

职工工资1.扣除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2.判定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可按5个原则进行确认。3.扣除范围。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福利性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公告)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根据2023年第3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厘清加计扣除、限额扣除部分

安置残疾人就业加计扣除1.扣除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2.判定原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判断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的条件。3.加计扣除范围。残疾人员范围,应适用《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残疾人员加计扣除范围,应参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二条工资薪金总额范围。职工福利费支出限额扣除1.扣除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扣除范围。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3.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

例:

“2023年,a企业发放职工工资合计1200万元,交通补贴和住房补贴400万元,为高危工作岗位人员提供福利性津贴100万元,上述支出根据企业董事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按标准定期发放,且a企业依法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符合2023年3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内设福利部门发生费用100万元,企业为职工发放消暑补贴200万元。此外,企业安置一名残疾人员就业,支付年度工资为10万元,符合财税〔2009〕70号文件有关规定。解析: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和为高危工作岗位人员提供福利性津贴,合计500万元,计入“福利性补贴”,同时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内设福利部门费用100万元、职工消暑补贴200万元,合计300万元,计入“福利费”,不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可以计入工资总额的费用为1700万元(1200+400+100),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238万元(1700×14%),职工福利费支出300万元(200+100),应调增应纳所得税额62万元(300-238)。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10万元,再加计扣除10万元。在适用税率为25%的情况下,企业可享受2.5万元税收减免优惠。”

厘清不同费用的税务处理

区分职工工资薪金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职工工资薪金,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在单位有“职位”或“岗位”,还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职工工资薪金”可以据实扣除,并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要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对于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区分劳务费与劳务派遣劳务费指的是劳务人员因临时发生的事项而临时被招用,企业没有设置该项固定工作岗位,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劳务费可在税前扣除,但是不计入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基数。劳务派遣要分两种情况分别计算。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不在工资薪金中列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区分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区分福利性补贴和福利费福利性补贴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3.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不得扣除的情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取得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可以参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费管理费等支出上述费用,既不得在财务列支,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9篇】给想费用税前扣除比例

汇算清缴事项特别多,怕算错?

12项费用扣除的比例整理如下:

01

▶项目名称: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扣除比例:100%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02

▶项目名称:职工福利费支出

▶扣除比例:14%

也就是:企业发生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03

▶项目名称: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8%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04

▶项目名称:工会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2%

也就是: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05

▶项目名称:研发费用支出

▶加计扣除比例:75%

也就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06

▶项目名称: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5%

也就是: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07

▶项目名称:业务招待费支出

▶扣除比例:60%、5‰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08

▶项目名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扣除比例:15%、30%

也就是:一般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烟草企业不得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09

▶项目名称:公益性捐赠支出

▶扣除比例:12%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

▶项目名称: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扣除比例:5%

也就是: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11

▶项目名称:企业责任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100%

也就是: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2

▶项目名称: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1%

也就是: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10篇】外籍人员费用税前扣除

新个税出台前,外籍人员的个税起征点是工资超过4800就需要交税,8月31日,新个税法修正案出台,个税缴纳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说说最新外籍人员个税起征点。

最新外籍人员个税起征点

新个税法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规定,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此前外藉员工的个税起征点是4800,超过4800元的部分按七级累进税制征收。中国居民个税起征点为3500,超过3500元的部分按七级累进税制征收。从新个税法来看,外籍人员的个税起征点与中国居民的个税起征点一样,不一样的是中国居民是以每一纳税年度来计算。外籍个人则按月来计算。

居民和非居民的区别

居民: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依照个人在我国境内居住的天数来区分居民与非居民,居民与非居民征收个税的方式有所不同。

【第11篇】所得税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随着国家个税政策的不断完善,我们依靠工资所得维持生活的人们有了更多的途径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掉,这样发到我们手里的工资就能更多一些。

那么那些费用可以在我们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呢,虽然个税在单位是财务或者人事部门的人计算,但是我们也要了解清楚那些费用可以提前扣除,特别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人,生活工作压力大,更应该清楚这些,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收入损失。

下面我就说说那些项目是大家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全员适用。国家考虑到每个人基本生活支出情况,设置定额的扣除标准,即每月5000元,一年就是60000元。

第一类: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即“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通常在扣除个税起征点之后第一项要扣除的,每个地区三险一金的缴纳比例不同,“三险”一般由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金额。

第二类: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每个子女每月可扣除1000元,每年可扣除12000元。

特别说明:个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2、继续教育:

学历教育每月可扣除400元,每年可扣除4800元;技能职业继续教育、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每年可抵扣3600元。

3、大病医疗:

个人支付超过15000元部分的医药费用支出,每年可抵扣金额不超过60000。

4、住房贷款利息:

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可参与个税抵扣,每月可扣除1000元,每年可扣除12000元。

5、住房租金:

工作城市没有房产,可以执行住房租金抵扣。不同城市的抵扣标准不同,一般扣除标准有每月800元、1100元、1500元。

6、赡养老人

(1)独生子女每月可扣除2000元,每年可扣除24000元。

(2)非独生子女每人分摊,每月可扣除≤1000/x。

7.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每个孩子每月按1000元/月扣除,每年可扣除12000元。

这些都是大部分人都可以享受的抵扣项目,当然还有一些项目根据个人和公司所在地域情况也可以抵扣。

第三类:其他可抵扣的项目:

1.商业健康险: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还有商业健康险,只特指税优健康险。

2.年金,指的是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

一般是政府部门,国企央企或事业单位给员工的一种福利。跟咱们买的一般的商业年金不一样。(目前为员工购买补充年金的企业只有10%左右,大多是机关、事业单位、国企),这个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3.税延养老险,这种产品只有几个城市,比如上海、福建、苏州部分地区可以买。缴费的时候,抵扣税款有限制,抵扣额度按月工资6%计算,最高不超过1000元,每年就是1.2万。

4.公务用车抵扣(陕西省):高管:1690元/月,中层:1040元/月,其他人员:650元/月。

5.通讯补贴(陕西省):300元/月。

以上这些就是我整理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相关标准参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有不准确的请查阅估价规定,不足的地方请大家提意见,相互交流学习。

【第12篇】弃置费用税前扣除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预先提取、实际也已经发生或确定会发生,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并没有直接、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所以,对企业预提的费用只要能够符合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就应该可以税前扣除。

一、《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只要符合实际发生(真实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与取得收入有关(即相关性原则)及合理性原则的预提费用均应该可以列入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税前扣除凭证须符合三个原则,即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

2、纳税人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扣税凭证(次年5月30日前)。

3、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研析】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预提费用只要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就可以做为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但须取得相应的扣税凭证。

扣税凭证取得有时限性的规定,当年扣除的成本费用凭证,须在次年5月30日前取得;跨年取得扣税凭证,可以追补至发生支出的年度扣除,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下列预提费用,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1、计提的弃置费用

弃置费用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计提的弃置费用,即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专项资金可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2、经营租赁支付需要支付的租赁费用,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未设定是否取得发票是税前扣除的前提条件,且出租方未收取租金,无须开具发票。因此,后付跨期租赁费可以预提费用。

3、房地产企业特定预提费用

——国税发【2009】31号文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几项预提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第13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2022〕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对2023年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应急部

2023年11月21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一节 煤炭生产企业

第二节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第三节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第四节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第五节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第六节 交通运输企业

第七节 冶金企业

第八节 机械制造企业

第九节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第十节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第十一节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第十二节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

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筹措有章。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足额提取。

(二)支出有据。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据实开支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三)管理有序。企业专项核算和归集安全生产费用,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条件改善投入,不得挤占、挪用。

(四)监督有效。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按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报告。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可由企业用于以下范围的支出:

(一)购置购建、更新改造、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运行维护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支出[不含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规定投入的安全设施、设备];

(二)购置、开发、推广应用、更新升级、运行维护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软件、网络安全、技术支出;

(三)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

(四)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含建设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人员培训等方面)、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法定保险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评审、咨询、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支出;

(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一节 煤炭生产企业

第六条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按照本节规定提取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煤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吨煤50元;

(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吨煤30元;

(三)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四)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的规定;矿井冲击地压判定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8〕8号)的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的规定。

多种灾害并存矿井,从高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等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冲击地压矿井落实防冲措施支出,包括开展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防治措施,更新改造防冲设备和设施,建立防冲实验室等支出;

(三)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顶板、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智能化建设,实施矿压、热害、露天煤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四)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五)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九)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煤矿智能装备及煤矿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节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第九条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回采、闭库等有关活动。

第十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矿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5元;

(二)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三)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3元,地下矿山每吨8元;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2元。

上款所称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在项目或工程实施期内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一条 尾矿库运行按当月入库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4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5元。

尾矿库回采按当月回采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第十二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防冒顶片帮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机械化、智能化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智能化、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销库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节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第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包括页岩油、页岩气)开采是指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参照陆上采油(气)企业执行。

第十四条 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石油、天然气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每吨原油20元,每千立方米原气7.5元。

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企业按照项目或工程造价中的直接工程成本的2%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及时向工程承包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储备油、地下储气库参照危险品储存企业执行。

第十五条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油气井(场)、管道、站场、海洋石油生产设施、作业设施等设施设备的监测、监控、防井喷、防灭火、防坍塌、防爆炸、防泄漏、防腐蚀、防颠覆、防漂移、防雷、防静电、防台风、防中毒、防坠落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野外或海上作业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节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

井巷工程、矿山建设参照建设工程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3.5%;

(二)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

(三)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

(四)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

(五)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原规定提取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临时安全防护、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保障安全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节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是指经批准开展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物品,以及列入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品直接生产和聚积保存的活动(不含销售和使用)。

危险品运输适用第六节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5%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2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二十二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节 交通运输企业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铁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水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的铁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系统;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经营性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过驳、仓储;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普通货运业务1%;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1.5%。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防灾监测预警设备及铁路周界入侵报警系统、铁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监测设备支出;

(四)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五)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九)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备安全检测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承运人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节 冶金企业

第二十六条 冶金是指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生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冶金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二十八条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高温、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雷、防窒息、防触电、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节 机械制造企业

第二十九条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海洋工程装备、石油炼化装备、建筑施工机械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本办法所称机械制造企业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不含第十一节民用航空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8类企业。

第三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35%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2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三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节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第三十二条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第三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含防护屏障)、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墙(网)与栏杆、防高温、防潮、防山体滑坡、监测、检测、监控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节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第三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三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屏障、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节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第三十八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军工危险化学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三十九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一年度军品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一)军工危险化学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火炸药、推进剂、弹药(含战斗部、引信、火工品)、火箭导弹发动机、燃气发生器等,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四十条 核工程按照工程造价3%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第四十一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含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四)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节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

第四十二条 电力生产是指利用火力、水力、核力、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以及地热、潮汐能等其他能源转换成电能的活动。

电力供应是指经营和运行电网,从事输电、变电、配电等电能输送与分配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一)电力生产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6%提取;

6.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二)电力供应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亿元的,按照0.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亿元至1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亿元至2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3%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四十四条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及安全状况的完善、改造、检测、监测及维护,作业场所的安全监控、监测以及防触电、防坠落、防物体打击、防火、防爆、防毒、防窒息、防雷、防误操作、临边、封闭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不含水电站大坝重大隐患除险加固支出、燃煤发电厂贮灰场重大隐患除险加固治理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路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落实责任,确保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编制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确保资金投入。

第四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真实凭证。

本企业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企业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出现赤字(即当年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加上年初结余小于年度实际支出)的,应当于年末补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八条 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新建和投产不足一年的,当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支,年末以当年营业收入为依据,按照规定标准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九条 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连续两年补提安全生产费用的,可以按照最近一年补提数提高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且其提取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

第五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月初结余达到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及以上的,自当月开始暂停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低于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时恢复提取。

第五十一条 企业当年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年度应计提金额60%的,除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还应当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按照属地监管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经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审议的书面说明。

第五十二条 企业同时开展两项及两项以上以营业收入为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的业务,能够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按各项业务计提标准分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能分别核算的,按营业收入占比最高业务对应的提取标准对各项合计营业收入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五十三条 企业作为承揽人或承运人向客户提供纳入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服务,且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高于自客户取得营业收入85%以上的,可以将营业收入扣除相关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的净额,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

第五十四条 企业内部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主体,主体之间生产和转移产品和服务按本办法规定需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各主体可以以本主体营业收入扣除自其它主体采购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即剔除内部互供收入)的净额,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

第五十五条 承担集团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集团母公司(一级,以下简称集团总部),可以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取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子公司转出资金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处理,集团总部收到资金作为专项储备管理,不计入集团总部收入。

集团总部统筹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安全生产检查、咨询和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

第五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优先用于达到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和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开展的安全生产整改支出。

第五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但不得重复开支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五十八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第五十九条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的,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下列情形除外:

(一)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二)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第(一)和(二)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有存续企业的,由存续企业管理;无存续企业的,由清算前全部股东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

第六十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除集团总部按规定统筹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自营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烟花爆竹销售企业、自营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分别参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特定行业具体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纳入定期统计分析。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应急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同时废止。

【第14篇】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2022〕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对2023年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

2023年11月21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筹措有章。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足额提取。

(二)支出有据。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据实开支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三)管理有序。企业专项核算和归集安全生产费用,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条件改善投入,不得挤占、挪用。

(四)监督有效。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按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报告。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可由企业用于以下范围的支出:

(一)购置购建、更新改造、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运行维护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支出[不含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规定投入的安全设施、设备];

(二)购置、开发、推广应用、更新升级、运行维护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软件、网络安全、技术支出;

(三)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

(四)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含建设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人员培训等方面)、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法定保险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评审、咨询、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支出;

(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一节 煤炭生产企业

第六条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按照本节规定提取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煤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吨煤50元;

(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吨煤30元;

(三)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四)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的规定;矿井冲击地压判定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8〕8号)的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的规定。

多种灾害并存矿井,从高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等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冲击地压矿井落实防冲措施支出,包括开展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防治措施,更新改造防冲设备和设施,建立防冲实验室等支出;

(三)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顶板、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智能化建设,实施矿压、热害、露天煤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四)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五)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九)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煤矿智能装备及煤矿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节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第九条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回采、闭库等有关活动。

第十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矿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5元;

(二)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三)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3元,地下矿山每吨8元;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2元。

上款所称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在项目或工程实施期内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一条 尾矿库运行按当月入库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4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5元。

尾矿库回采按当月回采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第十二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防冒顶片帮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机械化、智能化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智能化、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销库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节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第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包括页岩油、页岩气)开采是指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参照陆上采油(气)企业执行。

第十四条 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石油、天然气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每吨原油20元,每千立方米原气7.5元。

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企业按照项目或工程造价中的直接工程成本的2%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及时向工程承包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储备油、地下储气库参照危险品储存企业执行。

第十五条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油气井(场)、管道、站场、海洋石油生产设施、作业设施等设施设备的监测、监控、防井喷、防灭火、防坍塌、防爆炸、防泄漏、防腐蚀、防颠覆、防漂移、防雷、防静电、防台风、防中毒、防坠落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野外或海上作业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节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

井巷工程、矿山建设参照建设工程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3.5%;

(二)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

(三)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

(四)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

(五)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原规定提取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临时安全防护、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保障安全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节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是指经批准开展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物品,以及列入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品直接生产和聚积保存的活动(不含销售和使用)。

危险品运输适用第六节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5%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2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二十二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节 交通运输企业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铁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水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的铁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系统;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经营性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过驳、仓储;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普通货运业务1%;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1.5%。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防灾监测预警设备及铁路周界入侵报警系统、铁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监测设备支出;

(四)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五)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九)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备安全检测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承运人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节 冶金企业

第二十六条 冶金是指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生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冶金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二十八条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高温、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雷、防窒息、防触电、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节 机械制造企业

第二十九条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海洋工程装备、石油炼化装备、建筑施工机械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本办法所称机械制造企业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不含第十一节民用航空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8类企业。

第三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35%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2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三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节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第三十二条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第三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含防护屏障)、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墙(网)与栏杆、防高温、防潮、防山体滑坡、监测、检测、监控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节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第三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三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屏障、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节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第三十八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军工危险化学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三十九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一年度军品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一)军工危险化学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火炸药、推进剂、弹药(含战斗部、引信、火工品)、火箭导弹发动机、燃气发生器等,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四十条 核工程按照工程造价3%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第四十一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含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四)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节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

第四十二条 电力生产是指利用火力、水力、核力、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以及地热、潮汐能等其他能源转换成电能的活动。

电力供应是指经营和运行电网,从事输电、变电、配电等电能输送与分配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一)电力生产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6%提取;

6.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二)电力供应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亿元的,按照0.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亿元至1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亿元至2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3%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四十四条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及安全状况的完善、改造、检测、监测及维护,作业场所的安全监控、监测以及防触电、防坠落、防物体打击、防火、防爆、防毒、防窒息、防雷、防误操作、临边、封闭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不含水电站大坝重大隐患除险加固支出、燃煤发电厂贮灰场重大隐患除险加固治理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路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落实责任,确保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编制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确保资金投入。

第四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真实凭证。

本企业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企业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出现赤字(即当年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加上年初结余小于年度实际支出)的,应当于年末补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八条 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新建和投产不足一年的,当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支,年末以当年营业收入为依据,按照规定标准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九条 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连续两年补提安全生产费用的,可以按照最近一年补提数提高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且其提取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

第五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月初结余达到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及以上的,自当月开始暂停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低于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时恢复提取。

第五十一条 企业当年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年度应计提金额60%的,除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还应当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按照属地监管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经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审议的书面说明。

第五十二条 企业同时开展两项及两项以上以营业收入为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的业务,能够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按各项业务计提标准分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能分别核算的,按营业收入占比最高业务对应的提取标准对各项合计营业收入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五十三条 企业作为承揽人或承运人向客户提供纳入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服务,且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高于自客户取得营业收入85%以上的,可以将营业收入扣除相关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的净额,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

第五十四条 企业内部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主体,主体之间生产和转移产品和服务按本办法规定需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各主体可以以本主体营业收入扣除自其它主体采购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即剔除内部互供收入)的净额,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

第五十五条 承担集团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集团母公司(一级,以下简称集团总部),可以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取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子公司转出资金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处理,集团总部收到资金作为专项储备管理,不计入集团总部收入。

集团总部统筹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安全生产检查、咨询和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

第五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优先用于达到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和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开展的安全生产整改支出。

第五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但不得重复开支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五十八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第五十九条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的,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下列情形除外:

(一)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二)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第(一)和(二)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有存续企业的,由存续企业管理;无存续企业的,由清算前全部股东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

第六十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除集团总部按规定统筹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自营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烟花爆竹销售企业、自营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分别参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特定行业具体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纳入定期统计分析。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应急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同时废止。

【第15篇】职工培训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具体案例: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培训费用如何区分?

回答:职工教育经费适用于一般情形,根据规定,企业为职工所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8%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而职工培训经费适用的是特殊情形下的,是针对特殊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如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以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这些费用需要单独核算进行全额扣除的。

参考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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