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6篇优质的间接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间接费用包括税金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工程施工间接费用包括哪些
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现在新的定额好像是取消了“工程定额测定费”,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改成了“意外工伤保险”。
什么是工程直接费,间接费, 规费
工程直接费就是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
间接费包括规费和企业管理费。
规费包括的内容
(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5)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6)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命。
(7)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工程施工的间接费用放在累计折旧
(一)企业进行合同建造时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以及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折旧费等其他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发生的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间接费用),贷记“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月)末,将间接费用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本科目(间接费用)。
(二)确认合同收入、合同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合同毛利)。
(三)合同完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工程施工间接费用包括哪些为会计学堂整理,作为一些基础知识说不花精力记忆是不可能的,但小编建议大家在熟悉了解的基础上,不断加深记忆是比较好的方式。
问:什么情况下才申报按钮才能用啊,现在是灰色不能申报?
答: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问:支付管理是必填项吗,每个模块都要录入吗?
答:支付管理里面录入的是对发票或政府类付款的银行凭证(实际的银行付款凭证,支付管理对付款进度的监督。需要录入支付管理的模块有:前期、建筑安装、基础、配套四个模块。
问:因为我们项目现在税务局走核定5%,但必须录系统,主要录收入,成本这一块就简单录一些数据,所以看看成本这一块哪个是必填项?
答:企业端的录入都是核实录入,核实的录入全部清算数据;核定只是税务端审核的时候如果不符合核实的在审核确认的时再转为核定的清算结果。
问:请教下,间接费用中有社保,能算到开发成本中扣吗?
答:属于工程部人员的可以,应提供工程人员名单和劳动合同
问:导入的时候提示增值税应该为数据值?
答:首先选择电子表格中“数据”——“分列”——“常规”点完成;最后再选中那一列,单击右键,选择“单元格格式”,设置成数值型保留两位小数。
问:我问一下我当期的土地使用税交了两个项目的,在一张银行回单上,如何录入系统?
答:实缴金额既是票面金额 ,本期缴纳金额是指一张发票承担多期或多项目的税款中,本期按比例分摊的金额。
问:导入的时候提示应税收入计算错误,增值税计算错误?
答:首先选择电子表格中“数据”——“分列”——“常规”点完成;最后再选中那一列,单击右键,选择“单元格格式”,设置成数值型保留两位小数。
问:我们没有达到清算条件,也要填写吗?
答:没有达到清算的,软件可以起到项目监控的作用,也可以方便查询和统计数据。
问:地下车位怎么添加信息,地下车位没有分单元,就是420个?
答:添加房源只选择地下部分创建房源信。息创建完成后,再在层处单击右键,设置楼层信息,在本层户数处修改房源数量即可。
问:我自己导入数据时候提示“数据库内该房屋不存在”
答:第一步房源创建,第二再导入销售
问:您好,想问一下如果10万以下的成本,是专票的话,原始凭证类型、原始凭证代码、号码、收款单位是否可以不填写呀?
答:如果专票抵扣的,不管金额大小都要填写代码、号码、收款单位
来源:中道财税-常则宇
大家都知道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中开发间接费用在理论层面的定义,但在实务操作中很多财务还是一股脑的将所有不可界定的费用都放到其中,这当然不合理。今天小编就从实务的角度上给大家分享哪些费用不可以入开发间接费用?
一、维修费
很多房地产企业拿到项目用地后会选择分期开发、分期销售,如a房企共计划开发三期房盘,2023年一期房盘已交付,2023年二期房盘已交付,2023年10月开盘出售三期房盘。在三期房盘的建造交付过程中,一二期因年限已久(已过保质期)房屋、配套等出现需要维修的情况,为了维护房企声誉保证三期房产顺利出售和交付,因此选择承担一二期房屋的维修责任,并将这些维修支出列入至开发间接费用——维修费。
分析上述案例,已交付房产的维修费从本质上已经不属于房企的维修范畴了,移交后房产的所有权已经完全转移。如房产出现需要维修的情况,应由物业公司以业主缴纳的大修基金进行修理修缮,不应由房企承担,更不应记入开发间费用中享受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
二、中介服务费
在房企的开发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有很多中介机构的介入,比如造价咨询、财税咨询、猎头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等,这一系列的中介服务费到底是在开发间接费中列支,还是在期间费用中列支,一直是企业财务人员比较头疼的地方。在《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中,针对开发间接费用的入账有明确的指示——“是为其他直接管理和组织开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如工程项目的招聘费,财税咨询服务,在严格意义上并不属于直接作用于项目上的,因此需要记入期间费用中。
三、公务用车费用
常见的公务用车费用一般可以从大方向上分为两种,一是车辆属于企业自有车辆;二是车辆属于员工自有车辆,企业与员工签订了车辆租赁协议。
如车辆是企业的自有车辆且专属于工程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因项目需要而使用,那么与该车辆相关的加油费、过路费等支出可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
如车辆属于员工自有车辆,企业与员工签订了私车公用的租赁合同,如发生与项目直接相关的用车费用,可列支在开发间接费用中。值得注意的是,私车公用情形下的车辆保险费、车船使用税等支出不可作为费用入账。
四、样板房装修
样板房的装修需要分为硬装和软装两方面考虑。
小编认为,硬装根据样板房是否在红线内又有不同的入账方法,如样板房在红线内建筑主体中且后续进行售卖,需要记入建筑安装成本中;如样板房在红线外或建筑主体外的临时建筑物,应计入销售费用中。软装(如可移动装饰物、家电、家具等)不区分是否在红线内,不可记入开发成本中,需要记入销售费用。
但各省对该硬装、软装支出的列支有不同观点,实务操作中还需结合当地主管税务的要求。
综上所述,开发间接费用的入账需要仔细甄辨,财务人员不可模糊对待,否则在后续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会存在无法抵扣的风险。
对于房地产开发成本和房地产开发费用如何划分,企业往往难以判断,特别是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开发间接费用与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管理费用,两者容易混淆。
由于房地产开发费用有比例限制,因此部分纳税人有意或无意将费用尽量转移到房地产开发成本上,这是不正确的。如果不细加区分,就会造成土地开发成本虚增,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加计扣除也会同时虚增。
案例描述
某小区二期的项目将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录入到了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模块中,在我们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借用《土地增值税清算辅助系统》将纳税人录入系统开发成本模块内的开发费用进行风险检测,很快得出“开发间接费中的正列举之外的数据”等疑点共计447条,供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该系统依据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法规要求,集成大数据分析与数据模型等技术,完善对房地产项目税源底册的掌控,对房地产开发全过程各节点进行风险管理,对清算审核工作全过程进行数据留痕,构建标准化、流程化、信息化的闭环式土地增值税管理模式,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质效。
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根据审核确认,纳税人将应计入期间费用的成本费用录入到了开发间接费支出模块,因此应将该部分成本费用调至房地产开发费用模块,此模块予以剔除,调减开发成本。该项目共计调减开发成本56万元。
系统涵盖房地产项目全流程,可追溯的数据链路关系,还原鉴证审核过程,设计理念与税务局端应用系统一致,而且可以借助系统的留痕让税务局随时核查所有调整,能更好的协调税企征纳关系。
案例分析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如果不对开发间接费用中不属于开发成本的数据加以剔除,就会造成该公司该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虚增56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虚增56×5%=2.8万元,加计扣除金额虚增56×20%=11.2万元,共计扣除项目金额虚增56+2.8+11.2=70万元。
由于扣除项目金额增加,必然造成增值额和增值率的减少,从而减少了应纳的土地增值税。少缴的税款若日后被税务机关追征,就会对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滞纳金,反而增加了纳税成本。
政策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1995 6号)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法规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法规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规。
国税发〔2009〕91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审核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
我们的意见
案例中的房地产企业在数据录入中,由于不规范操作导致将开发费用中的部分成本录入到了开发间接费模块中,造成开发成本虚增,从而带来增值额和增值率的减少,导致应纳土地增值税减少,关于土增数据规范方面的问题,我们也在之前的文章中讲解过,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去回顾一下。
这类风险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辅助系统》中将会被直接分析、筛查出来,因此我们建议房地产企业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做好数据规范,规避这类虚增开发成本风险,以免少缴的税款日后被税务机关追征,及其带来的不必要的滞纳金,反而增加了纳税成本。
希望本期“土增清算中将开发费用误记入成本造成虚增成本风险”能给您带来一定的借鉴之处,如有疑点期望与您共同探讨解决。
【税局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
1.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什么条件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是指取得最后一份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情形。”
2.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什么情况下核定征收?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学校,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在房地产开发期间,按政府规定缴纳的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相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计入开发成本。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③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当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2)纳税人将公共配套设施等转为自用或出租,不确认收入,其应当分担的成本、费用也不得扣除。
4.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5.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十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当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6.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转让收入包含增值税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十二条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7.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普通标准住宅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第三十条规定,普通标准住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8.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如何确定?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9.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如何确定?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文章来源:日照税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0日
房地产财务人员在日常核算过程中,很难准确区分和把握“开发间接费用”与“管理费用”之间的异同,直至税务检查环节被提醒核算有误才进行调整。那么,财务人员自身身清楚辨别两者之间的区别是至关重要的,本文将从多角度出发,为您梳理这两个会计科目的核算与归集要点。
我们从概念出发,了解这两个科目到底在核算什么内容?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在开发现场组织管理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这一类费用属于直接为房地产开发而发生的,但是很难精准归集于某一项具体的开发产品,因而无法将它直接记入各项开发产品成本当中。
所以,为了便于会计核算,先将这一类费用统一归集至“开发间接费用”科目,然后按照适当分配标准,再分配记入各项开发产品成本。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其属于期间费用范畴,在发生的当期就计入当期损益。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管理费用,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那么,“开发间接费用”与“管理费用”的异同个如何区分呢?
类别
开发间接费用
管理费用
行政管理费
直接从事项目开发管理的人员与部门产生的工资薪金、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招待费、通讯费、差旅费、保安服务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
企业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绿化费、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等
工程管理费
开发项目直接发生的工程监理费、预结算编制审核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安全监督费、工程保险费、合同外奖励等间接费用。
营销设施建造费
开发项目直接发生的广告设施及发布费、销售环境改造费、售楼处装修装饰费、样板间费用等间接费用。
借款费用
直接用于项目开发所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折价或溢价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汇兑差额。
因借款产生而发生的辅助费用,例如手续费用等。
专业咨询服务费
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提供财税咨询、项目管理咨询等费用。
指派人员费用
如果开发企业不设立现场机构,由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派人到开发现场组织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直接并入企业的管理费用。
区分核心要点:通常以有无开发现场设立机构来确定的,具体情况需要参照相关资料来进一步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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