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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汇算清缴怎么申报表(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2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申报表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年度汇算清缴怎么申报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年度汇算清缴怎么申报表

【第1篇】年度汇算清缴怎么申报表

2023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啦,汇算办理时间:2023年3月1日-2023年6月30日。

一、可享受的税前扣除项目(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1、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2、 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 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4、 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二、 申报操作

1、在手机上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如下图:

2、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查看“2022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页点击‘开始申报’

3、选择“申报表预填服务”---确认“任职受雇单位”---可点击“查看收入纳税数据”确-勾选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系统根据计算结果在左下方显示“应补税额”或“应退税额”---核对无误后点击“下一步”---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点击“确认”,即可完成申报。

4、申报结果为退税的,点击“申请退税”,选择已经绑定的的银行卡,点击“提交“完成申报,申报结果为缴税的,点击”立即缴税”,完成纳税义务。

【第2篇】2023年汇算清缴申报表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期而至,可以说,了解汇算清缴相关事项,对于企业实现准确报表申报与税款缴纳具有重要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以下简称2019修订版申报表)进行了修订。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有哪些最新变化。

简单的说,2023年度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点,即是修订申报表填报要点!新出台的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永续债、扶贫捐赠支出、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以及社区养老服务等新政策内容,均在修订版中有所体现。本次41号公告修订了a000000、a105000、a105060、a105070、a107010、a107011、a107040等7个表单的样式及填报说明,修订了a100000、a105080、a106000、a107020、a108010等5个表单的填报说明。

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要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规定,保险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比例,提高至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相较于此前,财险公司税前扣除比例提高了3个百分点,寿险公司提高8个百分点。同时,超过18%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考虑到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性质相似,都属于限额扣除且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结转的费用,2019修订版申报表在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新增一列——“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23行“佣金和手续费支出”,而应填报至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永续债发行、投资企业填报要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规定,永续债可以作为股息红利或债券利息处理。

具体而言,如果是作为股息、红利处理,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按照现行规定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缴企业所得税,此时,投资方需填报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与此相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是作为债券利息处理,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此相对应,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税款。

若永续债发行方满足6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的9个条件中的5条以上,税收上可以按照债务核算,同时,会计上按照权益核算,则产生税会差异。此时,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2行“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0;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永续债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金额,并在第4列填报“调减金额”。

扶贫捐赠企业支出填报要点

2023年,为落实中央精准扶贫精神,切实减轻参与脱贫攻坚企业的税收负担,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事业,对于扶贫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给予其税收优惠。

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要点:

1.核心条款: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2.捐赠范围:目标脱贫地区。832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具体名单可向扶贫工作部门问询和查阅。

3.捐赠时间:

(1)2023年至2023年已经发生尚未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可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期扣除

(2)2023年至2023年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据实扣除

(3)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

相关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需要填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其中:扶贫捐赠”。同时,由于49号公告追溯至2023年1月1日,企业应将“2023年度至本年发生的公益性扶贫捐赠合计金额”填报至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新增的“附列资料”中。

享受其他优惠企业填报要点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将减免税额填报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新增的第28.1行“(一)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相关企业将该收入乘以10%的金额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新增的第24.1行“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另外,41号公告还明确: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第3篇】2023年汇算清缴a类申报表

随着新冠疫情得到控制,

全国各地企业逐渐复工复产。

然而,广大财务人员一复工,

就遭受“迎头一击”

是的,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开始了,

财务人员的“噩梦季”又来了~

或许有人觉得,

汇算清缴年年都在做,“熟能生巧”,

应该so easy吧!

no no no !

被汇算清缴折磨的“欲生欲死”的财务小伙伴

用血泪经验告诉你,

没有那么简单!!

毕竟,汇算清缴有多苦,谁做谁知道!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又被视为财务人的“期末考试”,最考验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做好了,应该的!没做好?等着税局找你喝茶吧!

所得税汇算清缴,不仅时间紧,任务重,表格多,数据多,关键是表间勾稽关系复杂,填写规则复杂

更重要的是,每年都有一些税收规范性文件推出,直接影响汇算清缴工作的细则、纳税申报表单和填报说明……

2023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这意味着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按照新报表来填列!!!

对于本身业务就不熟练的财务人员来说,新政策的出台,让今年的的汇算清缴工作难上加难!

不过再难,该做的工作还是要做,汇算清缴的办理时间也在进入倒计时!

怎样快速高效的开展汇算清缴工作?

如何迅速掌握新报表变化?

如何防范新的涉税风险?

财务小伙伴们,你们需要一堂系统的汇算清缴实战课程,解决汇算清缴新政策带来的新问题!

这不,众智财商学院最新系列课已经安排上了~

课程主题

《2023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特训班》

专业不够,老师手把手教,

政策不熟,老师条分缕析细致讲解!

通过学习,解决这些汇缴常见问题:

申报表的内容变了,

每个表格的填报数据从哪里找?

新申报表有什么变化?填报风险在哪?

新修订的报表填报口径又有哪些重大变化?

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如何在申报表中体现?

企业财务报表与申报表之间的关系是怎样对应?

……

主讲老师

增值服务

1、200多页超丰富pdf课件分享

2、报名即送400多页汇算清缴申报表资料包

3、课程微信群,后续答疑交流和资料分享

4、赠送90分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实务攻略》课程

报名方式

添加助教老师微信“zzcszk”,获取听课地址。

课程大纲

第1课 前言及企业所得税新政介绍

1、前言

2、小微企业普惠性优惠政策解读

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修订

4、抗击新冠疫情税收支持政策(1)

5、抗击新冠疫情税收支持政策(2)

6、抗击新冠疫情税收支持政策(3)

第2课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1、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基本原则

2、税前扣除凭证取得的时间要求

3、税前扣除凭证分类

4、扣除凭证是否需要发票的判断情形

5、分摊业务的扣除凭证要求

6、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所得税处理

7、不合规凭证的处理

第3课 基础信息表与申报表主表

1、a000000 企业基础信息表基本经营情况(必填项目)

2、a000000 企业基础信息表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与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3、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列分析及风险注意事项

第4课 一般企业收入、成本支出、期间费用明细表填列分析及风险注意事项

1、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填列分析及风险注意事项

2、a10201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填列分析及风险注意事项

3、a104000 企业期间费用明细表填列分析及风险注意事项

第5课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列分析及风险注意事项(1)

1、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a105010)

2、视同销售收入填报

3、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 a105020 )

4、投资收益纳税调整( a105030 )

5、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 a105040 )

6、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 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7、不征税收入;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第6课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列分析及风险注意事项(2)

1、扣除类调整项目——政策规定与基本原则

2、视同销售成本;职工薪酬纳税调整a105050——工资薪金支出

3、股权激励;福利性补贴支出;离、退休人员补助、补贴

4、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

5、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

6、业务招待费支出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 a105060;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 a105070

8、利息支出;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赞助支出;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第7课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列分析及风险注意事项(3)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跨期扣除项目;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

2、党组织工作经费;其他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所得税处理;当期限额扣除项目一览表;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3、资产类调整项目案例分析(a105080 )

4、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5、生产性生物资产

6、无形资产

第8课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列分析及风险注意事项(4)

1、油气资产税务处理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 ( a105090 )

3、特殊事项纳税调整——企业重组纳税调整 ( a105100 )

4、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 ( a105110 );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 ( a105120 )

5、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a105010)

第9课 企业亏损税前弥补及税收优惠

1、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

2、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列分析及风险注意事项

第10课 税收优惠填报及风险注意事项

1、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2、农、林、牧、渔业项目

3、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节能能源管理项目;集成电路生产项目

5、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6、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第11课 境外所得及总分机构申报表填写

1、境外所得税税收情况a108000 、a108010 、a108020 、a108030

2、总分机构分摊企业所得税填报a109000、a109010

· end ·

【第4篇】202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打印

企业所得税2023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正在进行中。为便于广大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工作,我们编写了《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电子税务局申报指南》,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业务说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在年度中间中止经营活动的应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和本纳税年度应补(退)税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01

选择常用的方式,登录辽宁省电子税务局。

02

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进入该功能。或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03

进入功能后,若尚未报送年度财务报表会提示先行报送当期财务报表再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点击确定。目前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已实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智能填报功能,“利润总额计算部分”可以自动读取财务报表相关行次,切实减轻财务人员填报负担,有效提升填报效率,一定程度减少填报环节的错误率。

04

财务报表报送成功后,再次点击【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进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带*号为必填项,填写完毕后,点击下一步,进入表单选择。

05

根据企业需要选择需要填报的申报表,已经勾选的表单为必选,其他部分为自选,选择完毕后,点击下一步,进入表单填写界面,主附表树中可选择填写的表单。

06

全部表单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确定”“暂存”,保存成功后,点击“政策风险检查”,根据系统反馈的风险检查结果提示进行申报表修改,政策风险检查未发现异常后,即可点击“申报”,系统提示申报成功,该业务办理完成。

“政策风险检查”是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就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的关联性等,提供的风险提示服务,该功能使用非常简单、快捷,能够有效地帮助纳税人提升申报数据质量,降低涉税风险。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应用享受风险提示服务。

注意!财务报表须提前一天报送,方可正常使用政策风险检查功能。纳税人之前已完成信息报送的,无需重复报送。

0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申报成功后,若汇算清缴产生多缴税款,电子税务局将弹出提示信息,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申请退税】或【暂不办理】。

08

根据以上提示,如果选择【申请退税】,将自动进入退税申请业务。

未弹出退税提示,或者已经忽略的,可以通过以下路径进入退税申请业务流程:

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退抵税费申请】,进入退税界面填写信息,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退抵税(费)方式选择“退税”“抵欠”或“先抵后退”。

企业可在电子税务局点击【在办事项】-【我的回执】查看退税受理结果,如有问题,请按要求修改并重新递交申请。

09

根据提示,若选择【暂不办理】的,在选择暂不办理退税后,应在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查询】-【税款信息查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退税查询】,找到相对应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点击下载,保存到本地后,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暂不办理退抵税通知书)打印后,经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盖章备存即可。

来源:沈阳税务

【第5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表说明

企业所得税到了年初需要汇算清缴,有的时候报表的内容会修改,我们就需要知道修改的内容应该怎么填写,哪里修改了,在填写的时候需要做什么调整,针对调整的填报内容,已经做了一份整理,快来看看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要点指引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变化内容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申报表填报要点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更改后的填报要点已经在上文全部展示出来了,大家可以注意自己填报的需求填写报表,有哪里不会的可以留言讨论~

【第6篇】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缴纳一般都是先预缴再年度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过程就是要对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多退少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汇算完后,就要在电子税务局上进行年报的申报了!

很多会计都是第一次接触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今天就在这里汇总了:202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在电子税务局详细操作步骤,希望能够帮助各位财务人员顺利完成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

202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在电子税务局详细操作步骤

具体操作流程图解如下:

财务报表的注意事项如下:

12项费用扣除比例汇总

37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格式和填写说明

好了,上述的内容就到这里了,详细的年度报表在电子税务局上的操作流程就到这里了。财务人员注意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期是在5月底哦!

【第7篇】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三、税收优惠类

(一)小型微利优惠

124.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最大变化是小型微利企业引入超额累计税率,大幅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负担。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相当于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照相当于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25.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问: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答: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26.污染防治企业的税收优惠

问:污染防治企业税收优惠和条件是什么?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27.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吗?

问: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的规定,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128.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问: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29.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问: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非居民企业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130.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问: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因此,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131.房屋的租赁费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问:房屋的租赁费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仅包括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不包括房屋租赁费 因此,房屋租赁费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13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款:“(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第八条:“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 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因此,2023年度之前,享受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按会计折旧进行加计扣除,2023年度后,可按税法规定计算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133.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问: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五款:“(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134.企业有部分设备既用于研发活动,同时又用于非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怎样扣除?

问:企业有部分设备既用于研发活动,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怎样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二条第(二)项和第八条的规定,自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135.不适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行业有哪些?

问:如何界定企业是否属于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及第六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第四条及第八条规定,自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按照下列方法判定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36.哪些活动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问:企业的哪些研发活动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第六条: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137.符合研开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人员范围是什么?

问: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人员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

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138.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问:我公司发生的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六条规定,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39.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何时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问: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何时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140.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问: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又符合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141.高新技术企业发生重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会被取消?

问:高新技术企业发生重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会被取消?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七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42.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是否需要申请重新认定?

问: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是否需要申请重新认定?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八条规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143.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能否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境外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问: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能否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境外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四)技术转让

144.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二条规定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2023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145.企业转让一项外购的企业专利权,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符合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吗?

问:企业转让一项外购的企业专利权,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吗?该项优惠是否仅限转让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因此,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专利权,应强调的是企业是否拥有规定技术的所有权,外购取得技术专利权或者自行研发取得技术专利权不是判断纳税人转让专利技术是否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标准。

146.设备价款能否和技术转让所得一并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

问:设备价款能否和技术转让所得一并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五)投资优惠

147.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未满2年,能否享受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问: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但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未满2年,能否享受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1号)第三条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所称满2年是指2023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48.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问: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关于政策衔接问题: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已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149.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问: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150.享受技术成果投资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问:享受技术成果投资如果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一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二是企业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151.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第一条规定:(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农林牧渔优惠

152.种植观赏性植物,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吗?

问:企业种植观赏性植物,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因此,企业种植观赏性植物,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

153.从农户手中收购茶叶后进行分类、包装再销售,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所得税免税收入?

问:我公司从农户手中收购茶叶后进行分类、包装再销售,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所得税免税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故你单位该项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5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如何计算?

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请问:这个所得是净所得=收入-成本后吗?是整个这个所得免税吗?还是收入免,成本费用可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所称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该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该项目净所得为该项目取得的收入减除各项相关支出后的余额。

155.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问: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156.购入农产品再种植、养殖并销售,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问:购入农产品再种植、养殖并销售,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157.“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可否享受所得税优惠?

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香料种植的企业,目前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种植合同,公司向农户提供种苗、肥料及种植技术等(所有权归公司),农户收获香料后交公司回收,再上市销售。2023年1月~6月取得利润140万元。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明确: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上述公司2023年1月~6月应纳企业所得税=140×25%×50%=17.5(万元)。

(七)其他优惠

158.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应具备什么条件?

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是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是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159.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60.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否需要备案?

问: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161.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162.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软件企业,如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有的年度亏损,享受优惠的时间是否可以顺延?

问: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软件企业,如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有的年度亏损,享受优惠的时间是否可以顺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三条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第8篇】资产损失汇算清缴申报表

202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每年汇算清缴资产损失都有很多企业申报不准确、不完整,特别是今年汇算清缴启用新版年报,原a105090和原a105091表合二为一,为帮助大家准确填报,小编为大家分类准备了资产损失申报提醒及填写实例:

重要变化:根据总局【2018】15号公告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年报填写实例(注:分录编写依据会计准则,不考虑增值税情况)

进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的企业(涉及重组除外)汇算清缴时需填写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固定资产涉及折旧税会差异的还需填写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例1:无税会差异的固定资产损失的申报处理

a公司2023年12月31日提前报废账面净值为100万元的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原值为150万元,已提折旧50万元,该资产税法折旧和会计折旧时间、年限均相同。处置残值收入5万元,处置费用为0。

2023年汇缴申报表的填写

说明:该固定资产报废会计上确认损失95万元,税法确认损失95万元,无差异。该损失属于需要专项申报的情况,但税会无差异无需调增或者调减。会计上确认的95万元的资产损失在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体现。

例2:计提减值准备后的固定资产产生损失的申报处理

a公司2023年12月购入设备一台,无需安装,当月投入使用,实际成本100万元,使用年限10年,使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无残值。2023年底经测算该设备计提减值准备27万元。

2023年计提减值准备的分录为:

2023年底该设备的账面价值为100-100/10-27=63万元

2023年该设备计提的减值准备税法不允许税前列支,需纳税调增27万元。

2023年汇缴申报表填写

2023年底公司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时发现该设备盘亏,经报公司批准后盘亏损失全额由公司承担。

2023年重新计算的会计折旧额为63/9=7万元

2023年底该设备的账面价值为63-7=56 万元

2023年税法折旧金额为100/10=10万元

2023年底该设备的计税基础为100-10-10=80万元

2023年税法折旧10-会计折旧7=3 万元 纳税调减3万元

2023年税法损失80-会计损失56=24 万元 纳税调减24万元

2023年汇缴申报表的填写

说明:该资产由于2023年会计计提了减值准备导致2023年折旧金额及损失金额都产生税会差异。其中税法折旧10-会计折旧7=3万元,填写在a105080表中,折旧产生的纳税调减金额3万元会自动导入a105000表第32行。年底盘亏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导致资产损失的差异,税法损失80-会计损失56=24万元,填写在a105090表中,盘亏损失产生的纳税调减金额24万元会自动导入a105000表的第34行。这样2023年该固定资产折旧及盘亏共计纳税调减27万元,2023年计提减值准备时纳税调增27万元,时间性差异调整完毕。

例3: 采用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情况下产生损失的申报处理。

a公司属于生物药品制造业,2023年6月购买甲设备一台,无需安装,当月投入使用,实际成本600万元,使用期限10年,使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无残值。根据2023年75号公告,企业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加速折旧,税法折旧6年。

2023年会计折旧金额为600/10/2=30万

2023年税法折旧金额为600/6/2=50万 纳税调减20万元。

2023年汇缴申报表填写

(a105000表略)

2023年底由于该设备生产的产品已更新换代,该设备无使用价值,a公司将该设备报废,处置收入和处置费用都为0。

2023年会计折旧金额为600/10=60万

2023年税法折旧金额为600/6=100万

纳税调减40万元

2023年底该设备账面净值为600-30-60=510万元;

2023年底该设备计税基础为600-50-100=450万元。

会计上确认损失金额为510万元,税收上确认的损失金额为450万元。 纳税调增60万元

2023年汇缴申报表的填写

说明:在该报废的固定资产折旧涉及税会差异的情况下,可以分两步来进行填表,首先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税会差异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税法折旧100-会计折旧60=40万元,填写a105080表,折旧产生的纳税调减金额40万元会自动导入a105000表第32行;第二步计算由于报废该固定资产产生损失导致的税会差异的填写,税法损失450-会计损失510=-60万元,填写在a105090表中,报废损失产生的纳税调增金额60万元会自动导入a105000表的第34行,这样2023年该固定资产报废后共产生纳税调增金额为60-40=20万元,而2023年由于该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调减的20万元,在2023年该固定资产报废后时间性差异调整完毕。

【第9篇】2023汇算清缴申报表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

新政办理操作指引

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要点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注意事项

1.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从业人数≤300人;资产总额≤5000万元

2.2023年度汇算清缴小微优惠减免计算方法:

注意:

1.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2.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案例&填报

某公司符合小型微利条件,2023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280万元,2023年度需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额11.5万(2.5+9=11.5);

2023年度汇算清缴减免企业所得税58.5万元(280x25%-11.5=58.5)

填报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政策要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16号 )

注意事项

1.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2.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详细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3.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案例&填报

a企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2023年度发生自主研发费用150万元,全额为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2023年度汇缴时,对实际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150万元,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150*100%=150万元。

填报

三、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政策要点

1.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 在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2.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 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28 号)

注意事项

1.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2.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 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案例&填报

b公司(非科技型中小企业、非制造业行业企业)已持续经营多年,发生自主研发费用2000万元,全额为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其中第四季度研发费用金额为800万元,研发费用支出均未形成无形资产,无其他事项发生。

选择1:按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实际发生数的计算方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为800×100%+(2000-800)×75%=1700(万元)

填报

选择2:按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占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的方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为2000×3÷12×100%+2000×9÷12×75%=1625(万元)

填报

四、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注意事项

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3. 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案例&填报

c公司为新成立的中小微企业,于2023年11月购进2项固定资产,分别为单位价值720万元的电子设备,以及单位价值1200万元的生产设备,以上2项资产的会计折旧年限与税收折旧年限相同,分别为3年、10年。c公司选择将电子设备的720万元税前一次性扣除;机器在2023年度扣除单位价值的50%,即600万元(1200×50%),剩余价值在余下9年进行扣除。假设c公司无其他固定资产。

填报

五、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

政策要点

1.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2.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28 号)

注意事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 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6 号)的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固定资产购置时点,严格按照本指南第二条第五项确定。

2.详细政策口径及问答详见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

案例&填报

d公司于2023年11月购进一台价值1200万元生产设备,两台单位价值300万元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工具,在2023年12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选择享受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假设该企业无其他固定资产。

填报

基础信息表注意事项

一是基本经营情况,需要填写勾选。

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为系统自动带出,数据取自2023年第四季度申报表,如果数据与实际不符,可以进行修改。当企业税务登记里的总分机构类型不为分支机构或分总机构且满足103资产总额≤5000万元、104从业人数≤300人、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为“否”时, 109小型微利企业会默认为“是”。

【小微企业简化年报措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8号公告,小微企业免填: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2.《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期间费用明细表》。

因此,小微标识是与否的选择将直接关系到系统自动提取相关数据及匹配对应表单。

二是有关涉税事项情况,存在或者发生所列事项时必填。

勾选相应情况后,填报表单会根据填写情况自动勾选部分报表。

其中210科技型中小企业、211高新技术企业信息为系统自动预填,也支持自行填报。如提取错误,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三是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一)小微企业免填股东信息。

(二)非小微企业,系统自动提取投资比例前十位的股东信息,股东数量超过十位的,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在【其他股东合计】。

01

若未向税务机关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或发现所需填报的报表与实际不符,怎么办?

解答

可以通过以下操作解决:

第一步:通过首页【办税中心】——【综合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进入备案界面。

第二步:填写详细的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信息,即可解决。

02

发现实际信息与申报系统不一致,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修改相关数据后,网报系统数据还是未更新,怎么办?

解答

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界面中,点击右上角【所有报表初始化】按钮进行数据同步更新。

常见更新同步数据:

1.基础信息表中的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a100000 中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3.《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中灰色格为系统自动带入企业以前年度申报数据。

03

若企业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等减免税优惠政策,但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中无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优惠政策?

解答

检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中“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第10行)、本年科技人员数占比(第13行)、近三年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占比(第30行)”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要求,如未达标,无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优惠政策。

04

高新技术企业在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时,前两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指标”相关数据无法修改,怎么办?

解答

若纳税人需修改,则需更正以前年度申报。

前两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指标”均由系统根据以前年度申报数据自动带出且不可修改。

05

高新技术企业,在填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中30.2行“2.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时,无法填写,怎么办?

解答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中30.2行“2.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是根据《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中11.1行、12.4行(单价大于500万元)自行生成,因此需检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是否填写正确。

06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3、7、16、19、23、28等行次下的明细行次无法填写,怎么办?

解答

检查基础信息表中的“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是否勾选为2015版。

选择“2021版”或“自行设计”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3、7、16、19、23、28等行次下的明细行次无需填报。

07

利润表的营业利润计算公式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表(a100000)中的不一致,怎么办?

解答

检查基础信息表中“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23年版)”,是否选择为“是”。如选择为“是”,则主表第10行“营业利润”不执行本行计算规则,由纳税人自行填写。

08

2023年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要求是?

解答

根据《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2023年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前4位应是2023,第11位应为 0。

在汇算清缴期后企业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会涉及修改纳税申报、申请退税等内容,增加了享受优惠的成本,也不利于税务机关集中开展纳税服务和后续管理。为使企业及时享受到政策红利,政策规定企业享受上年度税收优惠的,需要在每年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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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问题1: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多于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应当如何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问题2:享受2023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

“一、继续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三、享受2023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问题3:某制造业中型企业,第四季度享受缓缴税款10万元,企业自行计算年度汇算应补缴税款20万,应如何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的规定明确了,享受2023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

因此,您企业应在2023年5月底前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产生的应补税款20万,可与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10万一并延后至2023年10月份缴纳入库。

问题4:某制造业小微企业,第四季度享受缓缴税款10万元,企业自行计算年度汇算应退税款25万,应如何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

:企业享受第四季度缓缴税款10万元,完成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可退税25万元,及时取得退税更有利于企业,可以选择申请抵减缓缴的10万元预缴税款,并就剩余的15万元办理退税。

问题5:某制造业小微企业,第四季度享受缓缴税款10万元,企业自行计算年度汇算应退税款2万,应如何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

答:企业享受第四季度缓缴税款10万元,完成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可退税2万元,继续延缓缴纳2023年四季度的10万元预缴税款更有利于企业,因此企业可暂不办理退税业务,待2023年10月,先申请抵减2万元退税,再将剩余的2023年四季度缓缴税款8万元缴纳入库。

问题6: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办理汇算清缴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

问题7: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搬迁,发生的搬迁的收入和支出,是否参与汇算清缴,有何管理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应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汇缴申报时报送《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无需重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问题8: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专项报告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就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等出具专项报告,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健全成本对象管理制度,合理区分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及时收集、整理、保存成本对象涉及的证据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问题9:企业发生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股权)划转事项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备吗?

答:企业发生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股权)划转事项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按照《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交易双方应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问题10:汇算清缴申报环节使用了“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对企业防范申报风险帮助很大,今年汇算清缴申报环节是不是可以继续使用该项服务?

答:“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已嵌入征管系统 ,依托电子税务局,在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进行数据扫描,就其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给予纳税人相关风险提示。是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收遵从度,减少纳税风险的有效抓手。

纳税人在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进行风险扫描之前,需要至少提前一天报送财务报表。系统将在纳税人提交汇算清缴申报数据时进行风险扫描,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针对系统反馈的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进行确认,若经核实不属于填报问题的可直接确认申报并进行缴税操作;确实存在问题的,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再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来源:沈阳税务

【第11篇】汇算清缴申报表如何填报?

0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指南

注意: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是否修订暂未通知(2023年度申报表曾进行过修订),以下暂以2023年度申报表为例进行说明!

很多财务同事觉得汇算清缴的表格太多了,有点乱,其实汇算清缴表格体系还是非常清晰的:共7项内容,37张表单。

1. 综合性、整体性表单

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为必填表,填报内容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填报申报表时,需首先填报此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为必填表,是纳税人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表。

2. 基本财务情况表单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发生成本支出情况。

a10202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生支出情况。

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适用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填报,反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发生支出、费用情况。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适用于除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发生的期间费用明细情况。

3. 纳税调整情况表单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反映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以下简称“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支出)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职工薪酬支出,均需填报本表。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情况。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保险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尚未扣除完毕结转至本年度扣除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捐赠支出的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发生以前年度捐/span>;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资产折旧、摊销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资产折旧、摊销,均需要填报本表。

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的项目及金额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50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50120【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纳税人发生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4. 弥补亏损情况表单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反映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需要在本年度结转弥补的金额,本年度可弥补的金额以及可继续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情况。

5. 税收优惠情况表单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所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情况。纳税人以前年度有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未扣减完毕的,应填报以前年度未扣减情况。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额优惠政策(包括农、林、牧、渔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等)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其他专项优惠等)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反映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需要填报本表。

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

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反映纳税人享受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应填报以前年度已抵免情况。

6. 境外税收情况表单

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情况。

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调整后的所得情况。

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情况。

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情况。

7. 汇总纳税情况表单

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反映按照规定计算的总机构、分支机构本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情况,以及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情况。

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反映总机构本年度实际应纳税所得税额以及所属分支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所得税额情况。

02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简化填报说明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以2023年度申报表为例:

1.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为小微企业必填表单。

2. 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微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微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微企业免填项目。

3. 小微企业免于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20【金融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直接填写。

4. 除前三点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微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03汇算清缴有哪些重要风险需要关注

1. 关注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申报是否完整

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申报的营业收入与增值税当年累计申报销售额是否一致。

如果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小于增值税销售额的,应具体分析是填报错误等非正常原因,还是会计核算、税会差异等正常原因。对于数字填报错误产生的两税营业收入差异,要及时更正申报,确保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申报完整。

2. 关注申报数据与财务报表数据是否一致

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是基于企业会计利润基础上作纳税调整计算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因此,根据填报规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13行次应当与利润表相关数据一致。当二者不一致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对申报错误的报表进行更正申报。

3. 关注不得税前扣除的罚款税收滞纳金是否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罚金、罚款和税收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前,应认真梳理本企业汇算清缴年度内有没有罚款、税收滞纳金支出情况,财务上可以据实列支,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作纳税调增。

4. 关注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准确填报明细表

高新技术企业无论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在资格有效期内均需填报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填报时,重点关注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本年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是否准确填报。

5. 关注小微企业条件填报是否准确

年度申报时,重点关注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限制或禁止行业的填报。

其中,资产总额单位是万元,从业人数是按全年季度平均值填报,限制和禁止行业参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判定。

【第12篇】所得税汇算清缴未申报表

企业2023年度由于有银行贷款,当年实际发生支付农行的贷款利息400万元,均取得合规单据。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4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00万元

请问:

2023年汇算清缴的时候,银行贷款利息支出这样填报是否正确?

答复:

上述填报是错误的。

参考: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019版)及填报说明:

第18行“(六)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发行永续债的利息支出不在本行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易错点二

a投资于b公司7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假设采用成本法核算)占比80%,2023年b公司实现税后利润400万元,b公司股东会决定于2023年6月20日宣告分配利润125万元,a公司应分回投资收益100万。该收益于2023年3月5日收到。

2023年6月份宣告分红:

借:应收股利 1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100万元

请问:

2023年汇算清缴的时候,投资收益这样填报是否正确?

答复:

上述填报是错误的。

1、会计上规定: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税务上规定: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对比以上规定,会计和税法对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相同,不存在税会差异,因此汇算清缴无需填报a105030、a105000。

4、由于税法对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给予免税待遇,因此只需要填报a107011、a107010申报表来反应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填报说明: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收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易错点三

企业2023年度由于逾期缴纳社保费,当年实际发生社保滞纳金1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 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万元

请问:

2023年汇算清缴的时候,社保滞纳金1万元这样填报是否正确?

答复:

上述填报是错误的。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三)税收滞纳金;

社保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因此,企业支付的社保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不能税前扣除的滞纳金仅限于税收滞纳金,企业支付的社保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

【第13篇】年度纳税申报表汇算清缴

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务知识,可关注《小冉税报》了解~

哪些纳税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分别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 表)》。

申报方式

【1】自己办: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邮寄申办、前往办税服务厅等方式办理年度汇算。

【2】单位办:纳税人向任职受雇单位补充提供上个纳税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

【3】请人办:纳税人可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办,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总结来说,纳税人可通自己办、单位办、请人办三种方式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申报时间

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2023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及年度汇总申报需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

个人申报年度汇算流程

1、准备申请:开启个人所得税软件,顼点陆”常见业务”, 进到“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或是主页寻找“我要办税”,陆'税费申报”,进到“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对综合所得年总收入额不超过6万人民币的纳税人,进到系统后将见到”简易申报须知”提示,阅读后点击“我已阅读并了解”进到简易申报页面,会显示“个人基础信息”、“汇 缴地”、”已缴税额”等;

2、确认信息:对界面显示的个人基础信息、汇缴地、已交税额进行查询、确定;

3、递交申请:纳税人对有关信息确定没有问题后,击'递交申请”;

4、申请退税:登陆“申请退税”后,纳税人需选择退税银行卡。如纳税人已加过银行卡,系统将自动显示已填银行卡的信息。如需新增加,点击“添加银行卡信息”,添加完毕后, 点击'确定”,就完成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

【第14篇】汇算清缴未申报表

对于我们一般人来说,进行个税的汇算清缴,多数是把预扣缴的个税给退还回来。主要原因是咱们一般人收入比较单一,该交的个税都预扣了,到年终汇算时,增加了个税的扣除项后,个税一般都会返还一些。这种情况,不进行汇算清缴,吃亏的是个人。即使不进行最终汇算,税务局也不会对个人罚款。

但有些人,收入来源并不单一,甚至年终奖也有多份。这样每次的收入预扣的个税适用税率会比实际需要扣除的税率低,年终一次性奖励也可能多次使用,导致预扣个税比实际需要缴纳的个税少。这部分人如果不进行年终汇算清缴,会导致其少交个税。税务部门发现后一定会追缴税款,并进行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下面我们看无锡市针对罗某某,未进行汇算清缴逃避个税的处罚。

内容较多,小编大致梳理下,罗某某被处罚,因为在2019-2021三个年度里存在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但并没有按规定进行个税汇算,我们将罗某某2023年至2023年综合所得收入梳理如下:

1、2023年少缴个人所得税8257.96元

罗某某因2023年在四家公司取得收入,其中3家公司有工资薪金收入,且收入有同月重叠现象,导致单个公司预扣税率比应扣适用税率低。2家公司获得奖金收入,都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进行扣除,这也不符合规定,导致少交个税。详细如下图:

罗某某 2023年综合所得收入合计286337.53元(66823.31+125689.51+87899.71+1050+4875)

罗某某2023年的应纳税所得税额=286337.53-60000-210(1050×20%,劳务报酬所得费用扣除)- 23658.8(专项扣除1)-30000(专项扣除2)=172468.73元

2019罗某某应纳个税=172468.73×20%-16920=17573.75

2023年罗某某实际预扣个税9315.79元,少缴个人所得税8257.96元。

2、2023年少缴个人所得税19972.36元

2023年罗某某依然取得三家公司工资收入,两家公司的奖金收入。由于三家公司工资收入与实际工资收入存在扣缴级别上的差异,导致最终个税的预扣与实际应交存在差距。两次的奖金收入也不能都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扣除。具体如下:

2023年综合所得收入合计382917.99元(71470.36+179664.32+121703.31+10080)

罗某某2023年的应纳税所得税额=382917.99-60000- 38223(专项扣除1)-30000(专项扣除2)=172468.73元=254694.99元

罗某某2023年应交个税=254694.99×20%-16920=34019.00

罗某某2023年实际缴纳个税14046.64元,少缴个人所得税19972.36元。

3、2023年少交个人所得税22695.45元

2023年由于通告的篇幅限制,并没如2019与2023年介绍的详细。但其基本情况与前两年的情况相同,只不过2023年其薪资收入更多,个税应税所得额为500236.59。(小编相当羡慕啊~~!)少缴纳个税22695.45元。

最终处罚:追缴罗某某少交个人所得税税款50925.77元,并处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处60%罚款,计30555.46元。

小编提醒:

1、高收入人群是近几年的重大查税对象,中等收入也会被稽查,通过不进行清缴汇算来避税无异于掩耳盗铃,根本就行不通。

2、高收入人群通过多个企业发放工资来避个税,已经行不通。聪明的人打开个税申报软件就会发现,自己的多渠道收入已经被系统记录在案,多企业发放工资必个税已经是过去式,除了会增加税务风险外,没有任何避税作用。

3、大数据下,很多收入已经无处遁形。收入来源较多的人群,如果不能通过开办企业避税,那就老老实实申报纳税,不然100%会被稽查,没有任何侥幸的可能性。(如果有,就是还没到时候,到时候一定会稽查)

本文由会计分录整理发布。

【第15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啦!头次遇到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写还没有一点头绪。这里整理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37)张填写说明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案例手把手教大家处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填写!也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来年处理好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2023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全流程

第一部分:37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及填写说明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目录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格式(带公式)

……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

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写案例

因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涉及的内容比较多,今天就不在这里一一举例说明了,对于这37张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有疑问的,都已经整理了文档,希望给大家的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有帮助。

《年度汇算清缴怎么申报表(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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