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局网上报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潍坊地税局网上报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重要提醒!
12月31日前,
必须及时确认申报2023年的
专项附加扣除!
否则来年无法继续扣除!
按照规定,
每年12月份要对
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未及时确认的,
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
待确认后再行办理。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如何在个人所得税app操作确认
申报2023年的专项附加扣除呢?
一起跟小编往下看↓↓↓
首先
打开“个人所得税”app
(没下载的赶紧下载啊~)
登录后
首页上有两个选项
☟☟☟
2023年已经填报
2023年继续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
点击“确认2023年度专项附加扣除”
跳出第一次覆盖信息提示
☟☟☟
点击“确定”
进入2023年
已经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
☟☟☟
核对信息
可以点击进行修改
或者点击右上角的“一键确认”
跳出第一次覆盖信息提示
☟☟☟
点击“确定”
2020专项附加扣除申报完成
平时需要查询专项附加扣除的
也可以从app首页“查询”选项进入
点击“查询”
我的记录“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
切换年度查看
☟☟☟
如果在2023年有了新的专项附加扣除
则从首页的
“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开始填写
填写之前按窗口提示准备好相应的资料
☟☟☟
注意
通过上面这个界面上的“一键带入”
也可以自动确认上一年度的
专项附加扣除
确认信息过程中
异常情况处理
▼
1. 如果系统自动标记“重复提报”,则需要删除重复的或错误的采集记录。
2.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不可同时享受扣除,如果两者同时存在,则需要删除其中一项。
3. 如果系统提示填写信息“已失效”,则说明事项不在扣除有效期,需要据实修改扣除有效期。如果2023年已无法扣除,则需要删除。
4. 确认操作如果有错误,可以删除,重新操作确认步骤。
2023年要来了
一个新的纳税年度
扣除信息都要提前确认好哦
附:个税专扣员工实际填报70问
子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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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2.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3.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4.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答: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
5.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6.在民办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7.在境外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8.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
9.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10.填报子女教育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1)有子女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①扣除年度有子女满3岁且处于小学入学前阶段;②扣除年度有子女正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2)同一子女的父亲和母亲扣除比例合计不超过100%。
11.同一子女、同一受教育阶段是否需要细化填写?如,义务教育阶段是否需要区分小学、中学分别填写?
答:无需细化填写。对于同一子女的同一受教育阶段,即使在一个年度中间,子女存在升学、转学等情形,只要受教育阶段不变,也无需细化填写。
12. 何时填写教育终止时间?
答:子女因就业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时填写。当前受教育阶段毕业,但还会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无需填写。个人从填报的教育终止时间次月起,不能再继续享受该子女的此项扣除。
13.子女满3周岁,但未入幼儿园的,是否需要填写就读学校或者就读国家(地区)?
答:需要填写。如果不填写,将可能导致此条信息之后信息采集失败,影响个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子女处于满3周岁至小学入学前的学前教育阶段,但确实未接受幼儿园教育的,仍可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就读学校可以填写“无”。
14.是否必须在子女满3周岁之后才能填写?
答:本扣除年度内子女即将年满3周岁的,可以在子女满3周岁之前提前填写报送相关信息,子女满三周岁的当月即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无须待子女实际年满3周岁之后填报。
15.子女已经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是否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子女已经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已不符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规定,无需填写相关信息。
16.一个扣除年度中,同一子女因升学等原因接受不同教育阶段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如何填写?
答:可以分两行,分别填写前后两个阶段的受教育情况。
17.不同的子女,父母间可以有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可以。对不同子女,可以在父母间有不同的扣除比例,扣除比例只能为50%:50%,以及100%:0。其中一方为100%的,另一方无需采集该子女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8.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而言,该如何享受政策?
答: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总额不能超过1000元/月,扣除人不能超过2个。
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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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由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4.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该如何申报?
答:根据《办法》规定,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采取凭证书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在取得证书后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证书编号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5.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方式是什么?
答:对学历继续教育,采取凭学籍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学籍、考籍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6.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可在多长期限内扣除?
答: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7.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8.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保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接受学历继续教育,不需保存相关资料。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9.没有证书的兴趣培训费用可扣除吗?
答:目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限定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上述培训之外的花艺等兴趣培训不在税前扣除范围内。
10.纳税人终止继续教育是否需要报告?
答:纳税人终止继续教育,应当将相关变化信息告知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
11.填报继续教育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条件需要扣除年度内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需要在扣除年度取得职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
12.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答:只填写其中一条即可。因为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
13.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可以。
14.学历(学位)教育,是否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也可以扣48个月?
答:凭学籍信息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长扣除48个月。
15.如果可以,48个月后,换一个专业就读(属于第二次继续教育),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答:纳税人48个月后,换一个新的专业学习,可以重新按第二次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住房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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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什么?
答: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2.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
5.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的时间范围?
答:纳税人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40个月,240个月后不能享受附加扣除。对于2023年之后还处在还款期,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扣除。
6.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7.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如何定义的?
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同时办法中还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按照纳税人用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情形来掌握,即纳税人首套使用贷款购买住房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
8.填报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一是本人或者配偶购买的中国境内住房;二是属于首套住房贷款,且扣除年度仍在还贷;三是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支出未同时扣除。
9.如何确定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
答: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可以咨询贷款银行。
住房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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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
2.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答: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根据《办法》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5.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该留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6.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7.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不可以。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反之亦然。
8.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9.填报住房租金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一是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二是本人及配偶扣除年度未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三是本人及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该扣除年度配偶未享受过住房租金支出扣除。
10.主要工作城市如何填写?
答: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处办理该项扣除的,填写任职受雇单位所在的城市。
11.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或者年度中间换租住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
答: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的,只能填写一处;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的,不能填写两处租赁日期有交叉的租赁住房信息。
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确需修改已填报信息的,需联系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修改。
12.员工无房产,目前长包酒店房间居住,每月金额自负,这种情况是否可视为租房?
答:可以视为租赁住房,但请纳税人保留部分相关票据,用以证明相关事实。
13.员工宿舍可以扣除吗?
答:如果个人不付费,不得扣除。如果本人付费,可以扣除。
14.某些行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是否支持该项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的,不应扣除住房租金。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对于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15.住房租金支出扣除“主要工作城市”的范围,某市下属县有住房,到该市区工作的租房支出能否享受扣除?
答:“主要工作地”的填写,纳税人可通过电子模板中的城市列表中下拉选择。纳税人或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地”有住房的,不可以再填报住房租金扣除。
赡养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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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以上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哪几种?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4.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标准扣除方式。
5.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6.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答:不能。
7.由于纳税人的叔叔伯伯无子女,纳税人实际承担对叔叔伯伯的赡养义务,是否可以扣除赡养老人支出?
答:按照现行规定,被赡养人仅指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其他法定赡养人。如果纳税人年满60岁的叔叔伯伯属于上述所说的被赡养人范围,是可以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政策的。如果不属于上述范围,则不能扣除。
8.填报赡养老人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一是扣除年度被赡养人已年满60(含)岁(被赡养人包括:①父母;②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二是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选择赡养人平均分摊,赡养人约定分摊和被赡养人指定分摊;若属于赡养人约定分摊的或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的,需已经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9.在多子女情况下,存在子女中只有1人工作,其他子女未成年或丧失劳动力的情况,工作的1个子女也只能按50%扣除?
答:是的。按照目前政策规定,非独生子女,最多只能扣除1000元/月。
10.父母均要满60岁,还是只要一位满60岁即可?
答: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的,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扣除。
大病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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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对大病医疗扣除设定扣除金额上限,采取限额内据实扣除方式。
2.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何时扣除?
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3.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4.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目前未将纳税人的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5.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答: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注意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情况。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信息申请退税。纳税人需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复印件备查。
关于个人所得税
还有4个提醒
事关你的工资
一定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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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个税年底会越扣越多吗?
临近年底,一些职工纳闷:每月工资没变,为何个税越扣越多?对此,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给出解释,这种月度纳税“前低后高、逐渐增加”的现象,是由于个税改革后“税率跳档”造成的。
“个税改革前是按月计算,月度收入不变的前提下,每月税额基本不变。”李旭红表示,今年个税的征收由原来的按月代扣代缴改为累计预扣法,这种计算方法的特点是年度内个税扣除呈现前低后高趋势,随着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提高,会产生“税率跳档”。
如果一个纳税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万元,预扣率维持在3%一级,当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万元且不超过14.4万元,预扣率会从3%跳到10%一级。这意味着,年初应纳税所得额较低时,适用较低级次的预扣率,随着累计额的增加,会出现跳档的可能。
但从今年一整年来看,虽然有些职工的预缴个税较年初会有所增加,但一般来说全年须缴个税低于去年,也就是说职工的个人税负减轻了。
02.年终奖如何缴纳个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对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奖金全额除以12个月的数额,按照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以避免部分纳税人因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后提高适用税率。
《通知》中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可以自行选择计税方式,请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同时扣缴单位在需要在发放奖金时注意把握,以便于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
简而言之,年终奖可以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可以适用单独计税的政策,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
青报君提醒:年终奖优惠政策给予3年过渡期,这给予纳税人一定自主筹划空间。但纳税人千万要算好账,不要误选计税方式,导致个税税负增加。
03.遇到今年工资明年发咋办?
临近年底,有的企业为了留住员工,还会将员工年底的工资扣下,等来年再发。这样做也是违法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如果遇到欠薪,劳动者可以向工会组织寻求帮助或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4.年入12万元以上无须办理自行申报
根据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须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
大家工作都挺忙
万一错过了确认
每月损失几百元甚至上千元
也是怪心疼人的
和钱包相关的事儿可千万别忘!
赶紧转发给更多人知道!
来源 | 梅州日报、广东发布、工人日报、河南日报、劳动报等
总理在两会上已经明确宣布,4月1日将实行13%、9%和6%的新增值税税率!提醒大家:3月31日前开票软件必须完成升级,4月1日起开发票、报税必须按新规定执行,请所有人尽快了解并告知!
※开票软件重大升级 3月31日前必须完成
福建、河北等多地税局已经发布通知!3月31日之前必须完成开票软件的升级,否则4月1日无法正常使用新版开票软件!
※税控开票软件升级主要有两种方式
1、自动推送升级
2023年3月18日起,联网状态下登录开票软件,系统会自动提示升级。根据提示,完成新版本升级即可。
2、自行下载升级
使用金税盘和税控盘的纳税人,均可自行登录相关网站,下载金税盘和税控盘最新版开票软件升级包升级。
※本次开票软件升级的更改变化
1、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和9%。
2、请将开票软件升级到v2.0.29 190318,税收分类编码版本为32.0。2023年4月1日0时起才可使用新税率及分类编码。
说明:4月1日前,税收分类编码的版本是小于32.0的,只有到了4月1日后,税收分类编码的版本才会变成32.0
3、发票填开界面,有了新税率,但旧税率仍旧会存在。
4、统计模块支持新税率统计。
干货!干货!升级四部曲:
第一步:登陆开票软件后,网络连接正常的情况下,系统将弹出如下窗口:
第二步:根据更新提示关掉开票系统主界面,点击“开始升级”按钮,系统自动下载升级程序。
第三步:根据提示全部点击【下一步】或【确定】直至安装完成即可。
第四步:务必确认软件版本是否升级成功!
点击【帮助】-【关于】,查看软件版本是否升级至v2.0.29 190318版本,税收分类编码版本4月1日后更新到32.0版本。
※升级后的两点重要提醒
1、升级后,在4月1日之前不能开出13%和9%税率的发票,4月1日零时,才可开出13%和9%税率的发票。
2、本次开票软件升级,商品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在新版的税收分类编码表中的编码号没有发生变化,原商品编码库中商品不需要重新赋码,开票软件升级之后,时间到达4月1日零时,系统会自动将16%税率更新为13%、10%税率更新为9%。
关于增值税开票软件升级13连问,一定有你想找到的答案!
1、什么时间开始升级?4月1日号开始还是现在就可以?
答:从今天开始可以升级软件到最新版本v2.0.29 190318版本,税收分类编码到4月1日打开电脑,会更新到32版本。
2、升级成功了,版本已经是v2.0.29 190318,为何税收分类编码版本不是32.0?
答:税收分类编码到4月1日电脑联网会更新到32.0版本。
3、新税率确定是4月1日开始了吗?
答:确定了!4月1日执行13%、9%新税率!
4、如果现在就升级了,还能开出税率是16%的专票吗?
答:现在升级,不影响开具16%的发票。4月1号前发生的业务还可以开具16%的税率。
5、升级成功,为何没有新税率呢?
答:税率需要到4月1日才有变化。
6、这次只是针对一般纳税人吗?小规模纳税人是不是不需要有什么操作?
答:本次主要是针对一般纳税人,但小规模纳税人也建议升级到最新版本软件。
7、税率调整,开票软件版本升级方式?
答:一般用户可以采取自动升级方式和手工升级方式。
8、版本升级后,原来的商品编码库,是否需要重新赋码?
答:不需要重新赋码,开票软件升级之后,时间到达4月1日零时,重新进入开票软件,系统会自动将16%税率更新为13%、10%税率更新为9%。
9、开票软件升级之后,如果升级之前企业自建的商品编码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与新版税收分类编码表的编码号是否有变化?
答:开票软件升级之后,如果升级之前企业自建的商品编码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与新版税收分类编码表的编码号没有变化,4月1日之后系统会自动将16%和10%税率分别更新为13%和9%税率。
10、开票软件已升级,4月1日之后是否还可以开具16%和10%税率的发票?
答:对于4月1日之前发行的并生效的一般纳税人,开票软件升级之后,还可以使用16%和10%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和蓝字发票。对于4月1日之后生效的一般纳税人,无法使用16%和10%税率。
11、开票软件升级最新版之后,是否能直接开出13%和9%税率的发票?
答:4月1日之前不能开出13%和9%税率的发票。
12、税率16%、10%调整13%、9%后一般纳税人的开票如何处理?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13、2023年4月1日后,如何按规定开具16%、10%的发票?
答: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近期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对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扫描登录、成品油消费税申报等功能进行了优化升级,2023年6月1日正式启用。小编梳理了操作说明,分享给大家!
一、增加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功能
优化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新的《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可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一次性完成多个税种的申报。如需新增或变更税源,应先填报或修改《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再进行纳税申报。山东省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原单税种纳税申报模块入口仍然保留。
功能操作:见《山东省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操作指南》,详细操作手册可在山东省电子税务局首页“下载”功能下载使用。
二、增加电子税务局扫码登录功能
优化内容:为方便纳税人快速便捷登录,电子税务局增加扫码登录功能,已在电子税务局注册过的纳税人和缴费人,在登录电子税务局网页版时,可使用手机上的微信、支付宝、山东税务移动办税app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二维码,系统通过纳税人的实名认证信息,快速登录电子税务局网页版。
功能操作:见《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扫码登录操作指南》。
三、增加全国税收调查相关资料下载功能
优化内容:增加2023年度全国税收调查相关资料下载功能,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首页“下载”功能,下载“2023年度全国税收调查相关资料”,完成税收调查表填写及上报。税收调查表由信息表、企业表、货物劳务服务表和调查问卷四张表组成。
功能操作:
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右上角“下载”按钮,如下图所示:
进入“下载服务”模块,点击左侧“软件下载”,如下图所示:
四、增加企业所得税预缴退税提醒功能
优化内容: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时,如存在前三个年度汇算清缴时尚余的多缴税款,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退税或多缴抵欠。
功能操作: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1版)”,如下图所示:
点击报表右上角“申报”按钮提交税务系统,如企业存在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税款,且无欠税情形,申报成功后系统提示:您有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是否申请退税。如下图:
点击“申请退税”按钮跳转至“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备案”界面。如下图:
如企业存在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税款,且存在欠税,欠税金额大于多缴金额,申报成功后系统提示:您有欠税且有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是否申请抵欠。如下图:
如企业存在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税款,且存在欠税,欠税金额小于多缴金额,申报成功后系统提示:您有欠税且有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是否申请先抵后退。
如企业存在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税款,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申报成功后系统弹出相应提示,如下图:
五、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申报功能
优化内容: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申报功能。一是在《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增加“受托方(扣缴义务人)跨省行政区划”;二是《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中“代收代缴税款情况”部分,填报委托方纳税人信息时,校验本属期消费税申报主体是否为委托方代收代缴过成品油消费税,如果没有,增加强制监控,提示“请先进行‘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三是《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中“委托加工收回情况”部分,填报受托方信息时,校验受托方填报的税款是否已入库,如果没有,强制监控提示“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款应全部入库后,该税款委托方才能用于申报比对”。
功能操作: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消费税及附加税申报-成品油消费税”,如下图所示:
点击左侧“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如下图所示:
系统已增加“受托方(扣缴义务人)跨省行政区划”项及相关校验。
六、调整票种核定功能
优化内容:调整票种核定功能,新办纳税人(指开业设立日期在2023年1月21日及以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首次申请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由纳税人输入申请核定专票总份数,电子税务局默认按照核定电子专票份数占核定全部专用发票份数20%的比例进行核定。核定完成后,系统自动向纳税人进行提示和政策解释,并允许纳税人自行调整纸质专票和电子专票核定份数。
功能操作: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发票票种核定办理”,如下图所示:
新办纳税人在首次申请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纳税人输入申请核定专票总份数,电子税务局默认按照核定电子专票份数占核定全部专用发票份数20%的比例进行核定,并弹出相应提示信息。
七、调整代开发票功能(此项优化5月份已上线)
优化内容:调整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月销售额大于10万(季度30万)小于等于15万(季度45万)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规则。
①若本次代开发票前,月代开发票累计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或季度小于等于30万),但累计本次代开预缴后大于10万(或季度大于30万),则在录入本次代开销售额时弹窗提示“该纳税人本月(或季度)销售额已累计超过10万(30万),两项附加费不适用财税〔2016〕12号文件免征政策,适用财税〔2019〕13号文件减半政策。”,同时减半补征本月(或季)全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对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计征依据为代开专票累计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②若本次代开发票前,月代开发票累计销售额已大于10万(或季度大于30万),则在录入本次代开销售额时弹窗提示“该纳税人本月(或季度)销售额已累计超过10万(30万),两项附加费不适用财税〔2016〕12号文件免征政策,适用财税〔2019〕13号文件减半政策。”,同时减半征收本次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功能操作: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发票使用-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纳税人填累计本次代开预缴后大于10万(或季度大于30万)的,系统弹出提示,如下图所示:
八、增加发票相关服务功能
优化内容: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可通过信息提醒模块接收“网格化辅导消息”、“电子专用发票二次辅导”和“发票使用风险提示告知承诺书签署”等。
功能操作:
登录电子税务局,登录后首页如下图所示:
点击未读取的提醒信息如下:
找到提醒类别“提醒信息”,点击“网格化辅导信息”如下:
点击“电子专用发票二次辅导”如下:
点击“发票使用风险提示告知承诺书签署”,如下图所示:
点击“去签署”,如下图所示:
勾选复选框,纳税人点击“实名认证并签署”,成功后信息反馈如下:
纳税人如点击“线下签署”,则到办税服务厅线下办理。
九、调整税种综合申报功能
优化内容:调整原税种综合申报功能,优化企业所得税与财产和行为税综合申报功能,实现企业所得税与财产和行为税一次性申报。
功能操作: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种综合申报-税种综合申报”,如下图所示:
企业所得税根据认定默认勾选,如已经进行了其他税源采集,可以勾选税种,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综合申报表界面。
填写企业所得税报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后,部分数据自动带入到综合申报表,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右上角“申报”按钮进行一次性申报。
十、系统优化问题
优化内容:
(1)优化注销申报功能,增加2023年残保金申报功能;
(2)优化电子税务局登录功能。对有多条登记信息的纳税人,显示内容增加跨区域涉税事项编号,并提供搜索功能。
(3)优化“我的信息”模块, 涉及跨区税源登记的显示纳税人登录时选择的跨区税源登记信息。
(4)优化组织临时登记功能,增加“点击查看办税进度”链接,点击可以直接查询已经生成的组织临时登记号。
(5)电子税务局税务端新增“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查询”功能。
温馨提示:大家在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各类税费业务时,如有操作类问题可拨打技术服务热线96005656,或登录在线客服www.96005656.com提问;涉及政策业务问题,请拨打全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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