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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后如何查询(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04 16:17:01 热度:9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查询商标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商标注册后如何查询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商标注册后如何查询

【第1篇】商标注册后如何查询

保护知识产权,捍卫知识产权行业规则。知万贯,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据知万贯平台介绍,很多人在注册商标时,都会忽略一个操作细节,那就是商标注册查询。

“商标注册查询”不仅是看商标的注册状态,还是要看关联性商标的状况,以此分析商标注册的可行性及成功率。

有时候,两个相似商标,仅一字之差,在注册商标时,主管部门都不予批准。

知万贯平台温馨提示,注册商标是一件严谨且负责的操作过程。当您有商标注册需求时,建议通过正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进行办理,以此确保申报注册效率。

【第2篇】国际商标注册查询

步骤1:https://www.uspto.gov/trademark

步骤2:点击“seach tess”

步骤3:点击箭头指示一行

步骤4:于方框出输入品牌名称,再点击下方“submite query”,即可显示是否有相同商标在先申请记录

美国商标取名建议:

1、不建议用人名、地名、数字,显著性较低,易驳回;

2、不建议取有含义的常见单词,如live,love,sun等,常见的单词一般都被注册了,或者近似商标较多,注册风险一般比较大;也不建议用其他语言的常见单词。

3、不建议取带有产品描述性或者行业特征的词语,如灯具的不建议带“light”家居类的不要带“home”,电子产品类不要带“tech”;

4、建议5个字母以上,字母越少也意味着相似的商标越多,判断时存在较大的主观性;

5、建议是具有独创性和具有显著性的,显著性强的商标,一般是经商标注册人独创的、与众不同的、能使人留下深刻印象的区别性标志。显著性强的商标,不仅更容易获得商标国际注册,在推广时也更易被市场所接受,如amazon、haier、lenovo、panasonic、gucci、omega、toyota等

【第3篇】注册商标查询系统

2023年注册商标近似查询-北京标美联合-自从商标注册可以网上申请以来,有越来越多的朋友开始自己注册商标。注册商标这种争分夺秒的战役,晚一天可能就功亏一篑。

我的商标究竟有没有近似?能不能注册?这是很多注册人头疼的问题。

今天就来教大家如何进行商标查询。

一、为什么近似商标容易被商标局驳回

2023年注册商标近似查询-北京标美联合-众所周知,注册商标的作用就是能够让消费者可以区分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如果两个注册商标太近似,就没办法起到区分的作用,甚至有些人为了傍大牌特别设计了近似商标,这不但严重误导消费者,还侵犯了原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影响其声誉。试问如此,商标局怎会通过近似商标注册申请呢?

所以在注册商标前进行需要进行近似商标查询,这可以让商标申请人心中有数,减少了商标注册盲目性,有效降低驳回几率,减少费用开支的同时也争取更多的商标注册申请时间。

二、怎么查询商标,商标查询有什么好处

在我们考虑怎么查询商标的时候,很多人会提出质疑,商标查询有什么好处,为什么必须要进行商标查询呢?根据政通丰富的商标注册经验来看,商标查询对于商标注册来说有以下好处:

1、商标注册前的查询,可以大大减少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如果有相同或者近似,应尽早更换商标名称或者图形,以避免盲目申请商标注册,在实质审查阶段因为自己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已注册或在自己之前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被驳回,给自己造成时间和金钱上的损失。

2、及时发现自己要注册的商标是否存在侵权的风险:一旦使用的商标与已注册的商标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很容易被注册商标所有者提起侵权诉讼,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通过对其查询,可以及时发现是否自己的商标能够安全使用。

3、发现自己的商标是不是被抢注了:通过对注册商标的查询,还可以发现是否自己的商标被抢注了,如果有,则可以及时的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第4篇】国家商标查询系统

自2023年,中国商标局官网新版改版后,大大的加强了查询效率。领帆国际知识产权专注于全球商标专利注册,引领好品牌,总结以下了中国商标的查询方法。

一, 通过 http://sbj.saic.gov.cn 进入中国商标局的官网,点击“商标查询”。

二,然后点击“接受”。

三,接着点击“商标综合查询”。

四,进入查询页面。

五,在“商标名称”直接输入您要注册的或者已提交申请注册的商标名,即可查询的到您的商标;如果要缩小查询范围,则在国际分类直接输入您的商标类别,如电子产品在第9类,直接输入“9”即可。

六,最后,显示出您要查询的商标信息。

【第5篇】欧洲商标专利查询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本文将详细介绍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体系、管辖和相关过渡期规定。”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赵剑峰 苏红梅 林远成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在上一篇文章“欧洲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制度介绍(上)”中,我们着重介绍了欧洲单一专利制度,并将欧洲单一专利途径和经典欧洲专利途径进行了对比分析,本文将详细介绍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体系、管辖和相关过渡期规定。

一、统一专利法院制度的最新进展

如上一篇文章介绍的,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体系涉及两项欧盟条例(no. 1257/2012和no. 1260/2012)和一项国际协议《关于建立统一专利法院的协议》(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简称upca,2013/c 175/01);其中,欧盟条例no. 1257/2012和1260/2012仅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生效之日起才开始适用,而upca的生效条件则是至少13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并且这些国家需要包括在该协议签署之前的一年中拥有最多有效欧洲专利的三个国家(即德国、法国和意大利),生效日期为使生效条件达成的最后一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的第四个月的第一天。目前,德国是使生效条件达成的最后一个国家,德国议会已批准upca,但德国尚未进行批准书的交存工作。

根据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统筹委员会2023年10月6日公布的进度日程表(图1),德国将在2023年圣诞前夕交存其已经签署的《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如按此时间表执行,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将于2023年1月1日进入为期3个月的日出期(sunrise period),并在2023年4月1日正式启用并开始受理案件。

图1: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统筹委员会公布的进度日程表

二、统一专利法院的体系

统一专利法院并非是单独一家法院,而是一个法院系统。统一专利法院包括初审法院(upca第7条)和上诉法院(upca第9条)。

2.1 初审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

初审法院包括3个类型的法庭,分别是中央法庭(central division)、本地法庭(local division)和区域法庭(regional division)。根据目前的安排,暂设置两家中央法庭,它们分别位于欧盟专利诉讼数量最多的两个国家,法国和德国。根据upca第7条,应单个缔约国的请求可在该国设置国家本地法庭,且根据案件数量规模,一个缔约国最多可以设置4个本地法庭。另外,应多个缔约国的共同请求,可以设置区域法庭。目前拟设置的初审法院及其位置概述于下文表1中。

根据upca第32条,初审法院主要审理涉及欧洲经典专利和欧洲单一专利的各种类型的诉讼,具体包括:

(a)实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专利侵权诉讼和补充保护证书(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certificate)侵权诉讼以及相关抗辩,包括有关许可的反诉;

(b)关于专利和补充保护证书的不侵权声明的诉讼;

(c)关于临时保护措施和禁令的诉讼;

(d)撤销专利权和宣告补充保护证书无效的诉讼;

(e)撤销专利权和宣告补充保护证书无效的反诉;

(f)因公开的欧洲专利申请所赋予的临时保护而产生的损害或赔偿的诉讼;

(g)涉及在授予专利权之前使用发明或发明先用权的诉讼;

(h)根据第1257/2012号条例(eu)第8条提起的许可赔偿诉讼;和

(i)涉及欧洲专利局在执行第1257/2012号条例(eu)第9条所述任务时做出的决定的诉讼。

对于不属于统一专利法院专属管辖的专利和补充保护证书相关的诉讼,upca各缔约国的国家法院仍有管辖权。

2.2 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上诉法院将设在比利时卢森堡,其主要审理因对初审法院的判决不服而提出上诉的案件(upca第73条)。上诉法院经审理后,若判定上诉理由成立,则将撤销初审法院的判决,并作出终审判决。在特殊情况下,上诉法院可以将案件发回初审法庭重审(upca第75条)。

2.3 专利调解和仲裁中心(patent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centre)

除了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之外,统一专利法院还将在里斯本和卢布尔雅那设置专利调解和仲裁中心,为解决欧洲经典专利和欧洲单一专利相关的争议提供支持。法院可以与当事人探讨利用专利调解和仲裁中心提供的机制达成和解的可能性。

表1概述了统一专利法院上述各机构的类型和所在地。

表1:统一专利法院的机构类型和所在地

三、统一专利法院的生效

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第89条【生效】的规定:本协定应于以下条件达成时生效,以最后到期的为准:

(1)2023年1月1日;或

(2)根据第84条交存第十三份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第四个月的第一天生效,十三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中包括在签署本协议的前一年中欧洲专利数量最多的三个成员国;或

(3)第1215/2012号条例修正案生效后第四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对于条件(1),这一条件显然已经达成。

对于条件(2),如上文第一部分所述,德国预计在2023年12月交存最后一份upca批准书,这一条件也即将达成。

对于条件(3),欧盟已于2023年5月15日发布了第542/2014号条例,对第1215/2012号条例进行了修订。因此,这一条件也已经达成。

因此,一旦德国将在2023年圣诞前夕交存upca,那么,所有条件都将达成。相应地,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将于此后第四个月的第一天(2023年4月1日)正式生效,届时统一专利法院也将正式运作。

四、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

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根据两个重要的法律文件来确定: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和第1215/2012号条例的修正案。也正是因为第1215/2012号条例修正案的重要性,该条例修正案的生效构成了upca生效的条件之一(参见上文)。那么,第1215/2012号条例的内容是什么,其修正案修正了哪些内容,修正的这些内容对于统一专利法院实施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下文将进行简要说明。

4.1 欧盟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规则——布鲁塞尔公约

第1215/2012号条例(也称为布鲁塞尔ia条例)是当前适用于欧盟成员国关于民商事争议管辖权的重要立法,其发端于1968年缔结的《布鲁塞尔公约》。[1]

20世纪60年代,欧洲共同体成立后,成员国意识到各国对于管辖权和判决承认的规则存在显著差异,这一差异阻碍了内部市场的健康运行。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市场,1968年9月27日,当时的欧洲共同体成员国缔结了《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和执行判决的布鲁塞尔公约》(简称布鲁塞尔公约)。该公约旨在规定统一的民商事管辖权冲突规则,并简化手续,以便快速和简单地承认和执行各成员国的判决。2000年12月22日,第44/2001号条例(也称为布鲁塞尔i号条例)取代了布鲁塞尔公约。2023年12月12日,第1215/2012号条例(即布鲁塞尔ia条例)取代了布鲁塞尔i号条例。

布鲁塞尔ia条例确定了哪个成员国的法院有权对涉及国际因素的民事和商业纠纷作出裁决,并规定了欧盟主要民商事管辖权规则,包括:一般管辖、特殊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以及未决诉讼和关联诉讼的问题。具体的管辖规则可参见布鲁塞尔ia条例的第二章。

4.2 进一步修订布鲁塞尔ia条例的理由

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第1条,统一专利法院应是缔约国的共同法院,与缔约国的任何国家法院一样,须遵守联盟法律规定的相同义务。因此,统一专利法院也应当遵守欧盟对于民商事管辖权的统一规定。这一点体现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第31条:法院的国际管辖权应根据第1215/2012号条例(eu)(即布鲁塞尔ia条例)建立…。

为了协调统一专利法院协议与布鲁塞尔ia条例之间的法律关系,欧盟理事会认为,至少基于以下的理由或目标[2],应对布鲁塞尔ia条例进一步修改:

(1)统一专利法院应当被视为布鲁塞尔ia条例中所规定的法院,以确保在当被告既受布鲁塞尔ia条例约束又位于统一专利法院的成员国境内时,该被告被起诉的法律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2)根据布鲁塞尔ia条例第6条,如果被告的住所不在某一成员国,成员国应适用自己的法律来确定国际管辖权。但是,统一专利法院作为几个成员国的共同法院,无法像成员国的法院那样根据国内法律对不定居于成员国境内的被告行使管辖权。应当修订布鲁塞尔ia条例,使得当上述被告的事由属于统一专利法院的有关管辖范围时,统一专利法院能够对上述被告行使管辖权。

(3)统一专利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根据布鲁塞尔ia条例在非upca成员国的其他欧盟国家中予以承认和执行。

4.3 修订后的布鲁塞尔ia条例

2023年5月15日,欧盟发布了第542/2014号条例,该条例再次修订了布鲁塞尔ia条例,在第vii章中插入了第71a-71d条,明确了有关统一专利法院的若干规定。下面简要介绍新增的第71a和71b条。为便于读者准确理解,此处提供了法条原文和简要的中译文。

article 71a

1.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regulation, a court common to several member states as specified in paragraph 2 (a ‘common court’) shall be deemed to be a court of a member state when, pursuant to the instrument establishing it, such a common court exercises jurisdiction in matters falling within the scope of this regulation.

【1. 为本条例之目的,第2款所规定的几个成员国间的共同法院,当其依据设立文件对本条例范围内的有关事项行使管辖权时,应被视为本条例所述的成员国法院。】

2.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regulation, each of the following courts shall be a common court:(a) the unified patent court established by the 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 signed on 19 february 2013 (the ‘upc agreement’); and(b) the benelux court of justice established by the treaty of 31 march 1965 conc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and statute of a benelux court of justice (the ‘benelux court of justice treaty’).

【2. 为本条例之目的,下述法院为共同法院:(a) 依据2023年2月19日签署的《统一专利法院协定》设立的统一专利法院;和(b) 依据1965年3月31日《关于设立比荷卢法院和规约的条约》('比荷卢法院条约')设立的比荷卢法院。】

第71a条明确规定,统一专利法院的类型为成员国间的共同法院,且共同法院应当被视为布鲁塞尔ia条例所述的成员国法院。因此,该条款的意义在于,明确了统一专利法院的法律地位,确保其被纳入布鲁塞尔管辖规则体系之内。修订后的布鲁塞尔ia条例能够与upca第31条的规定相呼应,该第31条规定:统一专利法院的国际管辖权应根据(欧盟)第1215/2012号条例确立。

article 71b

the jurisdiction of a common court shall be determined as follows: 【共同法院的管辖权如下确定:】

(1) a common court shall have jurisdiction where, under this regulation, the courts of a member state party to the instrument establishing the common court would have jurisdiction in a matter governed by that instrument;

【(1) 如果设立共同法院的协议的成员国的法院根据本条例,对受该协议管辖的事项具有管辖权,则共同法院应具有管辖权。】

(2) where the defendant is not domiciled in a member state, and this regulation does not otherwise confer jurisdiction over him, chapter ii shall apply as appropriate regardless of the defendant's domicile.

【如果被告在成员国没有住所,且本条例没有以其他方式赋予对他的管辖权,则应视情况适用chapter ii,而无论被告的住所如何。】

application may be made to a common court for provisional, including protective, measures even if the courts of a third state have jurisdiction as to the substance of the matter.

【可以向共同法院申请采取临时措施,包括保护性措施,即使第三国法院对该事项具有管辖权。】

(3) where a common court has jurisdiction over a defendant under point 2 in a dispute relating to an infringement of a european patent giving rise to damage within the union, that court may also exercise jurisdiction in relation to damage arising outside theunionfrom such an infringement;

【如果共同法院根据第(2)款的规定,在涉及造成欧盟范围内损害的欧洲专利侵权纠纷中对被告具有管辖权,则该共同法院对因此类侵权行为在欧盟以外产生的损害也可以行使管辖权。】

such jurisdiction may only be established if property belonging to the defendant is located in any member state party to the instrument establishing the common court and the dispute has a sufficient connection with any such member state. 【这种管辖权仅在下述情况下才能确立:被告所属的财产位于设立共同法院的协议的成员国内,并且所述纠纷与成员国有充分的联系。】

第71b(1)-(3)条规定了确立共同法院管辖权的若干条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一起诉讼案件,如果其属于upca规定的管辖事由,那么根据第71b(1)条规定,只要有upca成员国的国家法院根据布鲁塞尔ia条例对该案件有管辖权,统一专利法院就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2)对于涉及被告住所在成员国以外的诉讼案件,如上文所述,根据修订之前的规定,各国对于该类争端的管辖权应当结合布鲁塞尔ia条例及该国的国家法进行各自判定(布鲁塞尔ia条例第6条)。但这一规定不便适用于统一专利法院,因为作为多个国家的共同法院,无法确定统一专利法院以哪一国的国家法规定为准。因此,第71b(2)条规定,对于这类型的诉讼案件,无论被告的住所如何,应视情况适用布鲁塞尔ia条例的第二章(chapter ii)。

布鲁塞尔ia条例的第二章规定了各种管辖规则,包括一般管辖(第4-6条),特殊管辖(第7-9条),有关保险事项的管辖(第10-16条)、消费者合同管辖(第17-19条)、对个人雇佣合同的管辖(第20-23条)、专属管辖(第24条)、协议管辖(第25-26条)、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审查(第27-28条)、未决诉讼-关联诉讼(第29-34条)和临时性的包括保护性的措施(第35条)。根据第71b(2)条,统一专利法院可以基于第二章的条款,以适当的方式确定涉及被告住所在成员国以外的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3)第71b(3)条涉及了统一专利法院的长臂管辖权。根据该条规定,对于一件欧洲专利侵权案件,如果统一专利法院基于71b(2)条的规定确立了管辖权,那么统一专利法院不仅能对上述侵权行为在欧盟范围内产生的损害行使管辖权,而且在特定条件下,还可以对上述侵权行为在欧盟以外产生的损害行使管辖权。该特定条件是指:被告所属的财产位于upca成员国内,并且上述诉讼争端与upca成员国有充分的联系。

从以上规定来看,统一专利法院将依据修订后的布鲁塞尔ia条例(eu第542/2014号条例)以及upca来确定对相关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并且这种管辖权可以突破upca成员国的范围,甚至突破欧盟成员国的范围。

4.4 管辖规则的假设性案例

鉴于统一专利法院管辖规则的复杂性,欧洲专利局(epo)还提供了假设性案例材料来进行说明(the jurisdiction of european courts in patent disputes (1st ed.)., epo)[3]。本节引述了epo提供的一些假设的案例,并对这些案例中所意欲体现的管辖规则进行了初步分析。需要说明的是,本节讨论的这些假设的案例涉及向统一专利法院和国家法院提起的与欧洲经典专利有关的诉讼,其中欧洲经典专利未根据upca第83(3)条选择退出(opt-out)。

4.4.1 假设性案例1

在一个假设的案例中,瑞典公司s拥有一项在所有epc成员国生效的欧洲经典专利。爱沙尼亚公司e在爱沙尼亚(upca成员国)和波兰(非upca成员国)实施了侵权行为。s可以在波兰法院起诉e,但波兰法院只对在波兰(损害发生地)实施的侵权行为拥有管辖权,而对在爱沙尼亚实施的侵权行为没有管辖权。s也可以在统一专利法院起诉e,瑞典-波罗的海区域法庭有管辖权。由于e的住所在爱沙尼亚,统一专利法院对所有侵权行为(爱沙尼亚和波兰)拥有管辖权。如果e争辩专利无效,它可以向统一专利法院反诉该专利在爱沙尼亚和其他统一专利法院成员国无效。但e不能向统一专利法院反诉该专利在波兰无效,因为波兰法院对波兰专利无效诉讼拥有专属管辖权。如果e向波兰法院提起专利在波兰无效的诉讼,统一专利法院应中止有关波兰的侵权诉讼,直到波兰法院就专利有效性做出最终裁决。统一专利法院将有权宣布专利在所有upca成员国无效(不仅在爱沙尼亚,upca第34条),但不能对专利在非upca成员国的有效性做出决定。

这个假设的案例所体现的管辖规则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专利无效案件

- 统一专利法院对于所有upca成员国内登记的欧洲经典专利的无效案件具有管辖权,并且其作出的裁判在所有upca成员国具有效力。

- 统一专利法院对于非upca成员国的登记的欧洲经典专利的无效案件不具有管辖权。

根据布鲁塞尔ia条例第24条的规定,专利的无效案件由专利登记国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原则)。例如,在上述假设的案例中,在波兰登记生效的专利的无效案件应当由波兰法院管辖,而不受其它国家法院管辖。由于波兰不是upca成员国,因此统一专利法院无权管辖在波兰登记生效的专利的无效案件。

进一步,根据上文讨论的布鲁塞尔ia条例第71b(1)条的规定,在上述假设的案例中,在爱沙尼亚登记生效的专利的无效案件除了可以由爱沙尼亚法院管辖之外,统一专利法院也具有管辖权。这一情形在upca中也有对应规定。具体来说,在upca生效后,在统一专利法院成立后的过渡期内,upca成员国内登记的欧洲专利的无效案件受成员国国家法院和统一专利法院的平行管辖;而在过渡期后,upca成员国内登记的欧洲专利的无效案件受统一专利法院专属管辖;对于涉及单一专利的无效案件,则由统一专利法院专属管辖(upca第32, 83条)。

(2)对于专利侵权案件

- 统一专利法院可以因被告住所地在upca成员国范围内而取得案件的管辖权(一般管辖权)。

- 统一专利法院可以因侵害事件发生地或可能发生地在upca成员国范围内而取得案件的管辖权(特殊管辖权)。

根据布鲁塞尔ia条例第4(1)条的规定,如果被告居住在欧盟成员国,可以在该成员国的法院对其起诉(一般管辖原则)。因此,在上述假设的案例中,e可以在其住所所在的成员国爱沙尼亚的法院被起诉。进一步,根据上文讨论的布鲁塞尔ia条例第71b(1)条的规定,只要upca成员国的国家法院根据布鲁塞尔ia条例对案件有管辖权,统一专利法院即对该案件有管辖权。因此,在上述假设的案例中,统一专利法院可以因一般管辖原则对案件取得管辖权。

根据布鲁塞尔ia条例第7(2)条的规定,对于侵权案件,侵害事件发生地或可能发生地的法院有管辖权(特殊管辖原则)。因此,在上述假设的案例中,e可以在其侵权行为地爱沙尼亚的法院被起诉。进一步,根据上文讨论的布鲁塞尔ia条例第71b(1)条的规定,只要upca成员国的国家法院根据布鲁塞尔ia条例对案件有管辖权,统一专利法院即对该案件有管辖权。因此,在上述假设的案例中,统一专利法院还可以因特殊管辖原则对案件取得管辖权。

4.4.2 假设性案例2

在一个假设的案例中,美国公司u拥有一项在所有epc成员国生效的欧洲经典专利。一家法国公司f,其住所在法国,涉嫌在所有upca成员国实施侵权行为。

与4.4.1中讨论的一般管辖原则类似,统一专利法院可以因被告住所地在法国(upca成员国)而取得案件的管辖权。具体来说,根据布鲁塞尔ia条例第4(1)条的规定,f可以在其住所所在的成员国的法院被起诉。再根据布鲁塞尔ia条例第71b(1)条的规定,统一专利法院拥有法国国家法院的管辖权。因此,美国公司u可以在统一专利法院提起诉讼,至于美国公司u的所在地则并不重要。

4.4.3 假设性案例3

在一个假设的案例中,奥地利公司a是欧洲经典专利的所有者,该欧洲经典专利在所有epc缔约国登记生效。西班牙公司e生产的产品据称侵犯了a的专利。e在其网站上宣传销售这些产品,并提供运输将其销往所有epc缔约国。e的生产行为发生在西班牙,后续的销售行为在所有epc缔约国范围内发生。

与4.4.1中讨论的特殊管辖原则类似,统一专利法院可以因侵权行为地在upca成员国范围内而取得案件的管辖权。简言之,由于该欧洲经典专利在多个upca成员国被侵犯(损害发生地),根据特殊管辖规则,统一专利法院将拥有对案件的管辖权(布鲁塞尔ia条例第7(2)条和第71b(1)条)。另外,由于西班牙(欧盟成员国,非upca成员国)也是侵权行为地之一,根据特殊管辖规则,西班牙法院也拥有管辖权(布鲁塞尔ia条例第7(2)条)。因此,在上述假设的案例中,a可以选择在西班牙的国家法院或统一专利法院提起诉讼。

4.4.4 假设性案例4

在一个假设的案例中,原告c公司(一家瑞士公司)拥有一件欧洲经典专利,并在所有epc成员国生效。被告d公司是一家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其在爱尔兰都柏林拥有一栋大楼,d公司的商业总部位于这栋大楼。d在墨西哥生产的货物由d公司在爱尔兰、西班牙、瑞士和土耳其等地销售。

在这个假设的案例中,如果原告c起诉被告d,则根据布鲁塞尔ia条例第71b(2)条,允许根据布鲁塞尔ia条例第二章确定管辖权。此时,再根据布鲁塞尔ia条例第7(2)条和第71b(1)条的规定,由于侵权行为地包括至少一个upca成员国,因此,统一专利法院可以取得该案的管辖权,并有权就发生在爱尔兰(以及发生在其他upca成员国)的侵权行为裁决赔偿。

统一专利法院是否能够对被告住所地和侵害发生地均在欧盟以外(如瑞士或土耳其)的侵权案件取得管辖权,取决于对第71b(3)条的特定条件是否满足。如上文所述,第71b(3)条要求的特定条件为“被告所属的财产位于upca成员国内,并且上述诉讼争端与upca成员国有充分的联系”。由于d在爱尔兰拥有一栋建筑物,则其在upca成员国拥有财产的条件可以满足。在此情况下,如果位于爱尔兰都柏林的总部也参与了侵权行为,那么诉讼争端即与upca成员国构成了充分的联系。统一专利法院就可以对上述发生在非欧盟成员国(如瑞士或土耳其)的侵权行为行使管辖权。

4.5 管辖规则的不确定性

尽管epo已经提供了多个假设性案例来对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规则进行解释和说明,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规则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对于专利侵权案件)。

一方面,统一专利法院与国家法院(特别是非upca成员国,甚至非欧盟成员国的国家法院)在管辖权上存在着潜在的冲突。例如,在4.4.1的案例中,统一专利法院对发生在爱沙尼亚(upca成员国)和波兰(非upca成员国)的所有侵权行为都拥有管辖权。在4.4.4的案例中,统一专利法院对发生在西班牙(非upca成员国)、瑞士(非欧盟成员国)和土耳其(非欧盟成员国)的侵权行为都拥有管辖权。这种超出upca成员国范围的管辖权将极可能会引起当地法院作出反诉回应。

另一方面,统一专利法院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尚无实际判例来支持上述管辖规则(特别是长臂管辖规则)。统一专利法院在应用上述管辖规则方面能做到什么程度,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在国家法院诉讼(欧盟内部和外部)与upc诉讼之间存在管辖重叠的背景下,布鲁塞尔ia条例和upca的适用显然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争议,需要在后续的法律实践中予以明确。

五、统一专利法院制度的过渡性规定

尽管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规则可能还存在争议和不确定性,但其对于upca成员国范围内的专利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是相对明确的。简言之,在upca生效后,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将负责处理upca成员国范围内与单一专利和通过经典途径生效的欧洲专利(即本文所述的欧洲经典专利)相关的争议和纠纷(包括,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有效性争议等),其判决结果适用于所有upca成员国。

为了使专利权人能够逐步适应统一专利法院体系和制度,upca设置了过渡期(目前初步定为7年,可延长至14年)。在过渡期内,对于通过经典欧洲专利途径在upca成员国范围内生效的欧洲经典专利(bundle patents)来说,与其相关的争议和纠纷将受到成员国国家法院以及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同时,在过渡期内,还设置了“退出(opt-out)”程序,允许专利权人通过提出“退出”请求,使得通过经典欧洲专利途径在upca成员国生效的欧洲专利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而仅受到本国国家法院管辖。

关于退出(opt-out)程序,需要特别说明以下几点:

(a)单一专利受到统一专利法院的专属管辖,不能请求退出;

(b)在过渡期结束之后,不再允许专利权人选择退出;且,在upca成员国内生效的欧洲经典专利的相关争议和纠纷将受到统一专利法院的专属管辖;和

(c)一旦专利权人针对某一欧洲经典专利选择退出(opt-out),那么,即使在过渡期结束后,该专利相关的争议和纠纷也仍然仅受生效国法院的专属管辖,不受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

图2:欧洲经典专利和单一专利的法院管辖

退出请求可以在欧洲专利申请公布后即时提出,也可以在过渡期内的任何时刻提出,前提条件是相关的欧洲专利没有在upc被提起诉讼。换言之,如果有第三方针对相关的欧洲专利在upc提起了诉讼,那么,相关的欧洲专利的管辖权将被锁定在upc,专利权人无法再提出退出请求。

因此,对于即将通过经典途径生效的欧洲专利而言,如果专利权人希望相关的欧洲专利退出upc的管辖,那么,可以在办理授权登记手续时或之前提出退出请求,以避免发生无法退出upc管辖的潜在风险。

对于已经通过经典途径生效的欧洲专利而言,upca设置了日出期(sunrise period),即,upca正式生效前3个月。专利权人可以在此期间对已经通过经典途径生效的欧洲专利提出退出请求。当然,专利权人也可以在后续阶段提出退出请求,只要满足前述的前提条件(即,相关的欧洲专利没有在upc被提起诉讼)。鉴于无法退出upc管辖的潜在风险的存在,对于计划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管辖的欧洲经典专利而言,建议专利权人在统一专利法院启动前的日出期(sunrise period)内,尽早启动退出工作。

进一步,专利权人在提出退出请求后,如果希望恢复upc对相关欧洲经典专利的管辖权,那么,可以提出撤销退出的请求。撤销后,upc将恢复其对于相关欧洲经典专利的管辖权。关于撤销退出的程序,需要特别说明以下几点:

(a)专利权人有且只有一次退出和撤销退出的权利。因此,在撤销后,不允许专利权人针对该欧洲经典专利再次提出退出请求。

(b)如果针对该欧洲经典专利,有诉讼程序正在国家法院进行,那么,不允许专利权人提出撤销退出的请求。换言之,在提出撤销请求时,相关欧洲经典专利不能有正在国家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

对于专利权人而言,统一专利法院对欧洲经典专利的管辖是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在一般情况下,保留统一专利法院对欧洲经典专利的管辖可能具有以下优势:

(1)通过统一专利法院体系,将原本需要在多个upca成员国分别处理的争议和纠纷一次性集中处理,能够有效地缩减多国诉讼所耗费的人力、时间和金钱成本;和

(2)由统一专利法院对案件进行统一审理,能够避免不同国家法院对同一专利的侵权和有效性的不同判决,提高了判决结果的一致性。

例如,如果专利权人在统一专利法院获得有利判决,就能够利用该判决在所有upca成员国进行执行,包括例如宣布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将侵权产品从商业渠道中召回、将侵权产品从商业渠道中彻底清除、或销毁制造产品和/或有关材料和工具(upca第64条)。这样一揽子的处理方式使得专利权人有机会通过一次诉讼行动,获得全面的禁令/赔偿。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保留统一专利法院对欧洲经典专利的管辖也存在着潜在的中央打击风险。以专利无效诉讼为例,如果涉案专利接受upc管辖,那么,一旦第三方针对涉案专利在upc提起无效诉讼且获得upc支持(即,该专利被upc判定为无效),则在所有upca成员国登记生效的国家专利都会被视为无效。相比而言,如果专利权人选择退出upc管辖,就可以有效避免相关专利被中央打击的风险。

此外,由于统一专利法院是全新的法院体系,无论是法官队伍还是法律程序都是全新的,且没有在先的判例可以参考。因此,在统一专利法院发起诉讼,其结果将面临较大的不可预测性。

再者,如上文所述,在过渡期内,专利权人在选择退出之后,仍然可以通过撤销退出请求,恢复upc对欧洲经典专利的管辖,因此,请求退出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为专利权人提供更高的程序灵活性。

鉴于是否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对于通过经典途径在upca成员国登记生效的所有欧洲专利(无论其是在统一专利法院运行前,还是在运行后申请/授权)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建议专利权人应当及时梳理自己拥有的欧洲经典专利和专利申请,结合个案情况进行评估和判断,尽早制定合适的退出策略,并在必要时,征询专业的代理机构和代理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注释:

[1]谌建, 欧盟布鲁塞尔规则中的一般管辖权, 人民法院报,2022.05.20。[2]com(2013) 554 final — 2013/0268 (cod) 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关于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修订关于民事和商业事务的管辖权和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第1215/2012号条例的提议 '的意见。[3]ohly, a. (2019). the jurisdiction of european courts in patent disputes (1st ed.). europäisches patentamt. https://www.epo.org/learning/materials/jurisdiction.html.

(原标题: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系列文章(十八)│ 欧洲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制度介绍(下))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赵剑峰 苏红梅 林远成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第6篇】怎么查询图形商标

图形商标是着重图片的形状来,如“李宁”商标,图形中没有李宁二字,而是以一个长尾巴的“l”表示,

那么图形商标是什么?应该如何查询呢?其实注册商标在其有用期内,注册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严禁任何安排或个人仿冒、抄袭。想要请求注册商标,就要给商标注册规划logo,而且logo图样的电子版提交至商标局进行商标注册请求。供给正确的商标图样和商标资料有助于更顺畅的请求商标。

注册商标图样的要求:商标图样是处理商标注册请求时向国家商标局提交的重要材料之一,是指直接表现商标内容的纸质或电子文件数据载体。在商标注册用产品或效劳世界分类每一个类别商标每注册一个商标图样为一件商标,每件商标每请求处理任何一项注册事宜都视为一件请求,应别离提交一套请求书件,并别离交纳费用。

图形商标怎样查询?成都商标注册服务,专业办理商标新注册,商标交易等业务,全程一对一为您服务。

图形商标查询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到商标局进行查询处理;另一种是托付专业商标注册署理公司进行处理查询。保障商标注册查询成果的准确性,并有专业商标参谋针对图片商标注册查询成果进行解析和给专业的主张,进步商标注册请求成功率。

图形商标的查询需要把图形分解为图形要素,然后再进行查询,不过这种查询虽然现已减少了图形相同或许近似的可能性,但是,依然不能彻底扫除图形相同或许近似的可能性。所以,这就要求请求人最好规划较为共同的图形,而且进行查询,以减少被驳回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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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商标外观专利查询

昨晚有朋友在商标先生的私信里问我:“我们有一个原创的外观设计,然后也成功的申请到了外观专利,但是在我们行业里面,有很多同行都在使用类似的外观设计,他们这种属于专利侵权吗?要怎么判断呢?”

我在私信里给他简单的解答了一下,但是还不特别详细,所以,我决定今天专门写一篇文章来详细的解答下,因为认定侵权这种事情非常的复杂。

我们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体如下:

(1)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厦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2)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其中,人民法院在认定—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

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人民法院在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①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②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3)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5)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各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专利侵权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因此,我们在做维权的时候一定要找一个专业的维权团队,只有进行了综合分析之后才能进行最大程度的维权操作。

【第8篇】商标申请号如何查询

商标注册是一件烦琐而复杂的事情,有的人花了大半年的时间,最后商标还是注册失败了。商标注册成功后,会有一个商标注册号,那么商标申请编号是否就是商标注册号?以下是顶呱呱商标注册对您的详细解答。

商标注册号与申请编号之间的差异

1.商标注册号与申请号是同一串数字,但二者性质不同。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如商标注册申请被受理,商标局将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注明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申请者及商标注册申请编号。但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时,进行实质性审查,无异议地作出初审公告,最后核准注册,并发布注册公告。申请人将领取自己的商标注册证,证上标注商标注册编号。

2.虽然商标注册号与商标申请号相同,但并非所有商标申请号最终都能成为商标注册号,只有注册成功的商标才能成为商标注册号。使用这个号可以查询指定商标的公开信息,这个号将会是唯一的指定注册商标。虽然注册商标名称相同,但其商标注册号不同。

3.品牌注册编号不仅与品牌注册有关,而且与后期品牌的使用和管理关系密切。一旦商标注册成功,不仅可以自己使用,权利人也可以从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和商标转让中获得利益,只要有商标注册号,就可以登录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到商标是否真实有效,可以放心进行商标交易。

商标注册号含义

商标注册编号为商标局的备案编号。申请商标注册后,就有一个注册号,成功注册后,该商标将被标识为统一编号。

商标注册号作用

1.进行商标查询。

可以用此号查询商标状态等信息。

2.办理商标注册相关事宜。

商标注册号除了可以帮助企业查询办理等事务。商标权人也要妥善保管商标注册证,以免丢失,再补办的话又有一大堆事等着你,没必要。更多商标内容尽在顶呱呱商标注册。

【第9篇】如何查询商标注册情况

众所周知,商标查询是申请商标之前必要的准备工作之一,可以很大程度上帮助申请人规避商标近似的风险。

可是这商标查询要怎么做才能让申请人减少盲目性,对市场上商标的注册情况有一定的了解,甚至可以对商标注册成功率做一个预判,降低商标注册风险的同时,也可以减少费用开支,节省注册时间。

你想知道怎么做商标查询吗?那就往下看。

首先,商标查询工作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人查询。

如果申请人熟悉商标注册规则,可以自行到商标局或代理机构进行查询。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建议委托专业的代理人帮忙处理,省心还安全。

其次,商标查询该怎么查,查哪些方面的内容?

一般而言,我们所说的商标查询,都是指在商标申请之前进行的事先查询。查询方式包括汉字、拼音、英文、数字、字头、图形等多种,申请人可根据自己申请的商标类型全方面进行查询。

商标查询的意义在于了解,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经在先申请,若发现存在近似商标,则可以对自己要注册的商标进行修改或调整;必要时刻或许需放弃商标。在此也建议您在申请之前多准备几个商标名称。

除了事先查询之外,商标查询还包括有事后查询,即了解商标注册状态以及是否有抢注的情况。

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申请/注册号进行商标状态查询,随时掌控商标注册申请进展,如有商标驳回、商标异议等情况出现时也好及时应对,有利于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此外,申请人还可以通过商标查询,监控市场上是否有不利于自己商标的近似商标的申请,越早发现越能减轻、避免损失。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对品牌进行商标布局和保护,商标数量剧增也导致了商标资源的减少,大家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千万不要忽视了商标查询的重要性。做好商标查询工作,早日拿到注册商标证书哦~

【第10篇】国家商标注册网查询

解读商标检索的重大意义!

商标注册前为什么要做商标检索?随着中国经济良性发展以及知识产权概念的不断普及,终于,在2023年我国商标注册量突破500万大关!然而,相对500万商标的注册,成功率只有47.95%!也就是说,500万商标注册量中只有239万左右的商标能够注册成功,而商标检索作为商标注册的前提,很大的影响了商标注册的成功率。下面就由猪大标知识产权给大家讲解一下为什么要进行商标检索吧!

一、防止商标重复不能注册;

如今我国的商标注册量越来越多,2023年已达500万商标注册量,然而中国常用汉字才3500-5000左右,你想到的商标名绝大多数都被其他人想到了,这也就造成能够注册商标的词语组合等都很难注册成功。

而且,注册商标的时候,如果存在了相同、相似的商标已经注册在相同、相似的类上时,则这件商标就会被驳回,商标申请人不仅会损失注册费,还会花费了更多的时间。

因此,在注册商标前,应该去检索商标是否存在重复的商标,自己有没有影响到他人的在先权利等。

二、防止跨类别近似的风险

那么如果已经有人注册了你想注册的商标,而你又非常喜欢这个商标怎么办?

没事,如果已注册的商标,与你要注册的类别不同、没关联的话,你也可以去注册你要注册类别的商标。

相对的,注册商标的时候,也需要查看是否有人已注册相似的商标在相同、相似类别上。就比如小米手机,你如果去注册一个小米电脑,通过率就会很低了。

三、检索商标的方式

目前检索商标也有许多方式

①商标官网: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_中国商标网'去进行商标查询(准确度比较高,但是操作可能比较复杂)

②商标局查:到北京的商标局进行商标检索(需要收费、数据最新)

③代理机构: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商标注册,他们会帮你进行免费的商标检索。

四、商标检索注意事项

目前的商标检索都具有三个月的盲期,也就是说这三个月内所提交的商标,你在网上、商标局上都是查询不到的,许多商标失败就是因为这三个月盲期,因此商标注册,并没有百分百的成功率存在的。

以上就是国内商标检索的必要性、方式和注意事项了。在进行商标检索的时候,也要慎重的选择商标检索的方式。如果拿不着主意还是选择商标代理机构比较靠谱,针对你商标的情况给你专业的建议,大大的提高你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哦~!

【第11篇】美国商标网商标查询

美国专利可以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进行查询(http://www.***.gov/)

大体的检索方式可参考如下步骤:

1、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进入专利检索页面(专利商标局官网——patents——search for patents)

2、选择检索数据库,此处以全文数据库为例:uspto patent full-text and image database (patft)

3、进入快速检索(quick search)可以通过专利号、申请号、申请人等各字段信息进行查询。

4、或进入高级检索(advanced search)自己编辑检索式进行更复杂的查询。

拓展资料:

美国专利包括发明、外观设计和植物新品种三种类型。

美国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分别自注册日起第三年半、七年半及十一年半缴纳维持费。保护范围涉及组合物或者使用该组合物的方法的专利,其有效期可以延长,最多可以延长5 年。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自注册日起十四年。公开后半年内仍可提出专利申请(这是美国专利新颖性判断上和中国专利的一个重大差别)。

植物新品种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分别自注册日起第三年半、七年半及十一年半缴纳维持费。

向美国申请专利有三种途径:1.直接向美国申请专利(需要在中国专利局预先做保密审查,保密审查通过后,即可直接向美国申请专利);2.通过巴黎公约向美国申请专利(优先权只有12个月);3.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向美国申请专利(优先权可以达到30个月)。

【第12篇】已注册的商标查询

亲爱的客户,很遗憾!上个月您让我帮您查询的商标,由于您的各种顾虑(价格、担心失败、不信任、拖延症等等因素)在半个月前已经被申请了……

这种案例出现在小冰这儿的已经不止一个,我想在后面的日子里,由于当事人的各种原因,此种情形难免再现。

【两会-2018】

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工商总局局长张茅:今年商标注册周期将从8个月缩短到6个月。

3月9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结束后,针对企业关注的商标注册周期长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9日在人民大会堂“部长通道”上接受采访。

张茅说:“随着我们的商事制度改革的推进,市场主体大量增加,以及我们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加,我们国家商标的申请量每年均大幅度增长。去年申请量达到574万,增长55%,在整个世界商标申请量的占到了80%,所以工作量非常大,压力也非常大。经过2023年的努力,按照商标法商标申请的周期,去年压缩到了八个月,但这对企业来说,仍然是一个时间比较长的。”

张茅表示,2023年将把现在商标注册的周期由8个月压缩到6个月,具体举措为:第一、进一步的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牢固的树立服务企业,进一步加强商标注册便利化的关键;第二、要利用技术进步,来推进商标注册的便利化;第三、要加强管理,进一步简化商标注册的程序。

2023年商标申请量达到574万,增长55%。据此推测,在商标注册周期进一步压缩至6个月的情况下,商标申请量无疑会“快马加鞭”,2023年商标注册申请量较2023年将加速“井喷”。

2023年2月9日,商标局在《关于个别商标代理机构涉嫌违法行为的通告》中指出商标代理机构宣称其代理申请商标可以快速受理、审查、取得注册证等都可能涉及虚假宣传注册程序、周期。由于商标注册时间进一步缩短,直接减少了个别商标代理机构快速受理和快速审查的违法宣传的空间。

由于之前商标注册周期长,有些商标在注册过程还经历异议、驳回复审等程序,而那些“捉急”的企业就采用曲线救国的方式来取得注册商标,即通过购买商标的方式快速取得商标。而目前商标注册时间进一步压缩,与商标转让时间相差不多,会让很多企业重新选择自行注册商标,让其更加相信“自己家的娃有时候比抱养的娃更亲”。但是从另一方面考虑,目前常用汉字已经被注册殆尽,不少市场主体已经从笔画少的生僻字开始入手,难度也是相当大。

有任何问题都可以在线咨询!

综上所述,如果确定要申请商标,那就必须尽快办理;如果要购买的话,也是先下手为强。

不管是自行申请,还是购买,商标的稀缺字源都已面临枯竭,各位亲还要当断则断,不受其乱——申请或购买商标比买房简单多了吧?

【第13篇】美国商标注册查询网址

美国商标自注册成功后,有效期为10年。10年之后如果想要继续使用,则需要进行商标续展,才能继续使用。而在这10年使用期间的第5年和第6年之间,美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必须提交一份使用声明,证明这5年之间有在持续使用该商标。否则商标将会被直接无效掉!

下图为美国商标局通知该商标持有人如果要继续使用,则需在规定期间内提交商标的使用声明的邮件:

美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人自注册成功后连续5年在使用该商标,可以选择进行第十五条不可争议宣誓,一旦通过,其他第三方不得再以显著性原因对该商标提出撤销。

那么如何查询商标是否到期需要宣誓呢?可以参考以下步骤:

1、打开美国商标专利局官网https://www.uspto.gov/

2、点击trademarks(商标)下面的checkingapplication status & viewing documents(检查申请状态和查看文件);

3、点击checkstatus and view documents in tsdr(检查商标状态和查看文档)”;

4、输入商标号点击status”;

5、点击maintenance”,查看上面的日期,为在此日期前必须进行宣誓

6、点击documents”,可查看宣誓进度;

提交宣誓后收到的回执

宣誓所需资料:

1、销售证据(在售图、订单截图3笔、销售链接);

2、产品实拍图(带logo);

3、商标证书(有无都行,但是商标号一定要提供)

【第14篇】怎么查询注册商标

我们在注册公司的时候是需要检查公司名字是否被注册了,在注册商标的时候也是一样的。如何查询已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查询是很重要的,但也非常的复杂,这是个技术活,是需要长时间的积累才可以的,商标查询一般指的是商标近似查询,大致的商标查询流程如下:

1、“国际分类号”里输入查询商标的类别,这是根据您注册具体产品而定的;

2、“类似群号”输入类似群号能更准确的查询在先注册的近似商标,所以这就要求填写准确了,以避免查询结果的失误;

3、“查询方式”有六种查询方式供选择:汉字、拼音、英语、数字、字头、图形。根据您注册的名称进行选择;

4、已注册商标查询“查询类型”在查询方式的基础上选择相应的查询类型,从而进行分析;

5、“查询内容”输入需要查询的商标名称。商标注册查询是商标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在先权利商标有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查询不是商标申请的必经程序,但申请前进行商标查询可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商标查询是存在盲区的,查询仅仅能减少风险,不能确保100%无风险。个人注册商标是怎么操作的?在这里我可以简单告诉你以下三种查询途径:已注册商标查询第一种是通过国家商标局的网站查询,是免费的。第二种是直接去商标局营业大厅查询,是收费的。第三种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查询。查询是免费的。商标注册成功与否非常复杂,不能单靠查询,最好找专业商标代理人,依靠经验和专业知识来分析评判。

【第15篇】在哪里查询商标是否注册

在想注册商标之前首先要查询该商标是否被注册,只有尚未被注册过的商标才可以进行注册。注册商标查询秉承着自愿的原则,但是还是建议各位进行注册商标的查询,因为在商标注册的审查阶段如果出现相同或者是相似的商标的话,那么商标注册成功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因此商标查询是极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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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商标注册时注册者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1、每件注册申请只限分割一次,且仅适用于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予以驳回程序中,其他程序均不予分割。

2、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应当为商标局附送的该原件,且任何栏目内容不得涂改,否则,视为不同意分割。

3、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备注要求填写《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并签章。未按要求填写、签章的,视为不同意分割。

4、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分割申请。期满未提交的,视为不同意分割。

分割申请一旦提交,不得撤回。

北京商标注册可以选择联邦创业,联邦创业(www.lianbang.net.cn)为北京地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权服务(北京公司转让)、创业服务(北京商标注册、知识产权、资质代办以及北京公司注册)以及财税服务(代理记账、保险经纪、社保代理)等多样化服务;在对接政府支持政策、业务办理、资源协调以及政策应变方面,都有着良好的客户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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