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0篇优质的员工缴纳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试用期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保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一是可以申请单位补交社保。
二就是申请单位经济补偿,《劳动法》规定:即工作一年,工作半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一个月工资标准,依次类推计算。看得出用人单位极不负责任.你不用担心,可以使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保险,因此购买社保是必须的,属于强制保险。因此你可以跟用工单位协商解决,无果的情况下,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并投诉,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等,是可以得到有效解决的。其证据就是证明跟单位有劳动关系,比如工资条,工牌等。一般需要补交所欠的月份.
社保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1. 计提单位负担部分
借:成本费用相关科目(按受益人员所在部门确定)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2. 从工资中代扣个人负担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3. 缴纳社保(含单位负担的及个人负担的)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贷:银行存款
其中借方贷方数据应相等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1、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用人单位未给员工足额缴纳社保,员工向社保局部门投诉的,经核查发现确未足额缴纳,将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并按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如果用人单位在社保局行政部门发出限期补缴通知后依然不予补交的,则还会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社保局在核查处理某一劳动者投诉社保时,可能会对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社保缴交违法情况予以核查,如还存在其他劳动者未足额或险种不齐全时,会一并进行行政处理。
5、用人单位在接到社保部门核查通知,如无理抗拒、阻挠或不按要求报送材料,可能面临罚款处罚风险。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社保是员工的一项基本福利,且社保现在和我们老百姓各项生活都息息相关,购房需要社保,还在读书需要购买社保,办理户口需要社保,那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社保怎么办?
1. 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用人单位未给员工足额缴纳社保,员工向社保局部门投诉的,经核查发现确未足额缴纳,将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并按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 如果用人单位在社保局行政部门发出限期补缴通知后依然不予补交的,则还会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 社保局在核查处理某一劳动者投诉社保时,可能会对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社保缴交违法情况予以核查,如还存在其他劳动者未足额或险种不齐全时,会一并进行行政处理。
5. 用人单位在接到社保部门核查通知,如无理抗拒、阻挠或不按要求报送材料,可能面临罚款处罚风险。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现社保已经成为我们生活方方面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我们各方面都有重要的影响,且社保是我们的一项基本福利,如果单位没有足额按时给员工缴纳都是违法的。
1、除特殊原因,每人只有一个社保账户。
2、进入新公司时,若员工有社保账户的,应到社保局将员工的账户申请报停(需携带身份证原件)。
3、新员工没有社保账户的,要提交员工的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原件需要提供给社保局扫描制作医保卡)。
4、在职职工社保异动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盖单位公章)、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
新开公司应当去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员工缴纳社保。
【法律依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
如果单位没有在职工试用期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为职工补缴。
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50%,私营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低于10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社保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单位缴费16%,个人8%
医疗保险
以北京市为例,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
单位1%,个人0.2%;
工伤保险
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
生育保险
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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