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7篇优质的企业资产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属于企业资产的有哪些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性投资、无形资产、递延税项以及其他长期资产。企业资产指的是企业拥有全部资本,会记录在企业的资产总计表中。企业在经营生产活动的过程中,一定要具备一定数量与种类的资产储备。
企业资产简介企业资产指的是企业所有的可控制的以货币来计量的经济储备资源,根据流动性可以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这两种类型。资产通常等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加和,企业的内部资产通常是由企业的债权人来提供的,或者是由企业的所有者来提供。而企业的债权人和所有者也相应地对企业资产具有要求权。固定资产是企业为了提供劳务、生产产品、出租或者管理相应的服务来使用的非货币属性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器械、工具等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是需要将固定资产进行折旧核算的。
企业资产清单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递延税项等,即为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企业的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两大类。
资产总额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这些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金融资产、无形资产等。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上讲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从其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够控制其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租赁期满时,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该项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等等。
所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核算。
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时常会发生资产损失。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关于资产损失又该如何处理呢?接下来,且随小编看下吧~
问题一、什么是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问题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吗?
为了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问题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据类型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十六条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问题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十七条规定: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问题五、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十八条规定: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问题六、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账面金额填报资产损失金额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八条规定:
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七、因被盗等特定原因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并计算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八、2023年度汇算清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报表填报应注意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一条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表单进行了重新设计,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以新表单的填报要求为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情形一
发生现金损失
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二十条
情形二
发生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
情形三
发生存货盘亏损失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二十六条
情形四
发生存货被盗损失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二十八条
情形五
发生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纳税人应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三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情形六
发生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3.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三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情形七
发生无形资产损失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
1.会计核算资料;
2.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3.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三十八条
情形八
发生股权投资损失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四十一条
情形九
因对外提供担保发生的资产损失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
情形十
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发生的资产损失
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资产损失,按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2.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3.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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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库存现金: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1002银行存款: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1121应收票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1122应收账款: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1123预付账款:核算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
企业资产负债率较低或下降说明
1企业经济实力增强,潜力待发挥;
2企业资金来源充足,获利能力增强,但要看自有资金利润率高低;
3也可能是企业产品利润率较低,企业承受不了借款利息负担。
企业在进行资产结构决策时,往往关注资产的流动性问题,特别是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根据这个比重的大小,可以将企业的资产结构分为三种类型:
1、保守型资产结构,指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偏大。在这种资产结构下,企业资产流动性较好,从而降低了企业的风险,但因为收益水平较高的非流动资产比重较小,企业的盈利水平同时也降低.因此,企业的风险和收益水平都较低。
2、风险型资产结构,指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偏小。在这种资产结构下,企业资产流动性和变现能力较弱,从而提高了企业的风险,但因为收益水平较高的非流动资产比重较大,企业的盈利水平同时也提高。因此,企业的风险和收益水平都较高。
3、中庸型资产结构。指介于保守型和风险型之间的资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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