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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开始时间:1992年。国有企业改革是中央实施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方针的重大战略步骤,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要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国有企业改革可划分为改革的初步探索、制度创新以及纵深推进三个阶段。国企改革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试错”过程,是中央推动与地方实践上下结合的产物,本质上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传统国有企业在体制、机制以及管理制度等方面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进行的改革。中心环节和核心内容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
1、规范的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现代企业制度是在现代公司制的范畴内实施的,从产权制度改革入手,在资本结构多元化、资本形成社会化和市场化等制度上进行重构,国有独资企业不是现代公司制,没有这个基础,就无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与公司制改革同时进行,这是关键所在。
2、公司制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的法人治理结构。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后,有明确的投资主体,建立权责明确的法人治理结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建立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
3、公司制明确了国有公司的有限责任,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方式。公司制改革后,国有企业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这个有限责任对国有公司具有重要的深刻的含义。
解决办法:员工无故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
国有企业有剩余价值,但最终还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了,而不是揣进某个人的腰包。
马克思认为:企业是阶级斗争的产物。企业造就阶级斗争。只要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必然是为利润而生产。利润不是来自本企业的剩余价值,就是来自其它行业或者企业的剩余价值。
但国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事实上不一样,国营企业事实上就不是企业。因为它生产的目的就不是利润。
1、国有企业工勤人员占用编制,为工人身份,但各地执行政策好像有所不同,有些地方招收的是临时工勤人员,所以待遇会有很大差别。这里指的是有正式编制的工勤人员,一般分为行政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前者服务于公务员系统,但不能转任为公务员。后者服务于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竞争上岗获取干部身份。
2、非在编人员的雇用由雇用单位在下达的指标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自行组织、确定,一般应经过考试、体检和考核程序。《暂行规定》还特别规定,机关事业单位雇用非在编人员应当优先面向本市户籍毕业生和下岗失业人员。
1、股东会对增资扩股提出决议;
2、董事会制定增资扩股方案;
3、股东会或董事会对增资扩股方案作出决议;
4、履行审批程序,公司就增资扩股事宜向上集团公司及上级国资委申报批准;
5、资产评估审计: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予以核准或备案;
6、谈判磋商、签订增资扩股合同;
7、缴纳出资;
8、验资;
9、召开股东会增选董事、监事、修改章程,改组管理层;
10、工商变更登记。
以上就是关于国有企业增资扩股流程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介绍了,通过以上的相信大家都有所了解了,希望对大家有用。
国有企业与国资企业区别:
国有企业一般是指国家资本独资和控股的企业。国有企业之前的称谓是国营企业。随着改革深化,国有企业的称谓将变更为国资企业。
目前的标准叫法是国家出资企业,包含了独资、控股及参股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不以国家资本是否控为要件,只要企业的出资者中有国家资本或国家法人资本,都叫做国家出资企业。
国有企业,在国际惯例中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国有企业不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因国有企业具备了以下条件,因此具有法人资格。
1、依法成立指法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依法定程序才能成立。法人成立的合法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法定程序也是国家法律对法人资格的确认过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这是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间活动并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这种财产或经费首先必须是独立的,其次必须具有一定的数额规模。财产可以是实物或者货币,也可是其它权利。经费主要指国家预算拨款;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名称是法人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法人组织机构是法人对内管理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常设机关。法人场所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地方;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能力。这是与法人需拥有的独立支配的财产相联系的。法人的设立人、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组织的一个关键特征。
国有企业改制后的性质,国企改革前,原国有企业的国家所有的性质改制后变成了混合所有制企业,其股东由国资管理部门和其他非国有股东组成,一般为国有控股企业,其性质已不再是纯国有企业,也不是纯私有制企业。改制后,其主人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行使最高权力。股东以持有股权数进行投票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
【法律依据】《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规定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国有企业的职工,除享有宪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义务外,还享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如下:
1、劳动法所赋承的: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2、企业国有资产法所赋承的:企业职工依法享有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法律还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
1、国家电网公司:公司以建设运营电网为核心业务,承担着保障更安全、更经济、更清洁、可持续的电力供应的基本使命。
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是1998年7月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
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油集团、中石油,是由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特大型央企,于1998年7月在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的基础上组建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
4、中国工商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工行,是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的专业银行。
5、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建筑的子公司。
国有企业分三种:一是国家出钱,二是集体集团,三是龚断行业。国有企业属于国家的企业,像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石油,中国电网,国家电网,中国网通,中国铁通,一般以地方名开头的基本上是国有企业或是国有控股企业。
【法律依据】
《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更加明确地强调推进行政权力清单、财政资金、公共服务、国有企业、环境保护等9大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其中不少方面是首次纳入公开范围,如要求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公布权力清单,公开棚户改造建设项目信息、国有企业信息、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信息等。
1、大型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中流砥柱。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几乎所有的工业领域仍占据主导地位。
2、大型国有企业是抗衡跨国公司的主力军。尽管民营经济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其在技术、质量、规模等方面的显著差距,尚不能与跨国公司抗衡,而只有大型国有企业才是抗衡跨国公司的生力军。
3、大型国有企业是我国支柱产业的重要支撑。在石油、化工、机械、电子、冶金、有色和建材等重要产业中,我国七大汽车集团占全行业总产值的百分之六十六。
4、大型国有企业仍是出口创汇的主要力量。1997年,国有企业出口创汇额超过了外商投资企业,居于领先地位。
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23年5月1日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2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订,于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制定,2004年2月1日生效。
5、《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5年4月1日生效。
6、《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5年12月19日生效。
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7月21日生效。
中小型企业是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1. 无锡尚德太阳能: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外商独资高新技术光伏企业,主要从事晶体硅太阳电池、组件、光伏系统工程、光伏应用产品的研究、制造、销售和售后服务。目前拥有4个生产基地,分别位于无锡、洛阳、青海、上海及日本长野,在全球拥有约11,000名员工。
2. 青岛金王集团:青岛金王集团,1993年始创于青岛,是一家不断致力于创新前沿,引导世界时尚消费潮流的企业。2002年被《中国企业家》杂志入选金王为中国最具有成长性的企业,综合指标排名全国21家未来之星企业榜首。以数字化、无纸化的先进物流流程再造体系,与国际接轨的操作模式,不断否定自我,突破发展。
3. 宁波立时,经营项目,塑料制品、汽车配件、模具、五金制造、加工等。
4. 宁波西摩:宁波西摩电器进出口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家用电器的生产商,公司下属两个全资生产基地、其主要产品包括电吹风、电水怀、咖啡壶、电熨斗、打蛋机、三明治炉等,是全国进出口500强企业和外经贸部定点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业务网络遍及欧洲、亚洲、非洲及澳大利亚、美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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