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忧网 > 公司运营 > 企业运营
栏目

小微企业起征点政策(20篇)

发布时间:2024-01-20 10:19:06 热度:7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小微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小微企业起征点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小微企业起征点政策

【第1篇】小微企业起征点政策

导读:企业所得税中小微企业起征点是多少?小编之前为您提到,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在初审,初步提出的一些关键信息如起征点为5000,实施时间,也有一些推测,小编下面就来为大家更详细的讲讲企业所得税中小微企业起征点的相关内容,感兴趣的朋友不妨认真阅读下文.

企业所得税中小微企业起征点是多少?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没有起征点的规定,目前执行的是: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以内可以享受减半按20%优惠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是怎样算的?

答: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收

企业的所得税是25%,如果公司年纳税额不超过30万元,可以按小型微利企业缴纳所得税,税率是20%.

1、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是3%.

2、城建税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是3%.

4、所得税税率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税率全国都是一样的.

企业所得税中小微企业起征点是多少?个税起征点和通货膨胀率以及国家经济发展速度有很大关系,不会一成不变,国外是每年调整一次,而中国已经7年没改过了整理的企业所得税中小微企业起征点如上.

【第2篇】小微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吗?

这二种也有重合情况,小微企业通常都是小规模纳税人,但小规模纳税人不一定都是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是指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按税务局管理的分类未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主要特点是只能自行开具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按3%简易征收。

这些“小”企业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小型微利”与“小微”,虽然只有2字之差,但是,大家一定不要把“小微”当成“小型微利”的简称。上面介绍过概念,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规模小的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完全是2类增值税纳税主体,同样不能混淆概念。目前,“小规模纳税人”能享受的增值税税收优惠,一般纳税人是不能享受的,哪怕你是规模小的“一般纳税人”也不能享受。

【第3篇】小微企业如何申报

小微企业网上申报流程如下:

1、打开ie浏览器,小规模企业申报大厅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再点击注册码输入按钮,输入查询到的注册码,点击确定后进入密码维护界面,设置本单位的登陆口令,并牢记该口令,点击保存按钮后系统自动返回登陆界面,输入税号和设定的密码进入申报系统。

2、依次点击报表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申报表并保存。

3、依次点击报表填写,财务报表,分别填写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并保存。

4、在确保数据完全正确后,依次点击申报处理,上传申报数据,增值税申报表申报进行上传申报。

5、稍等片刻后再点击申报处理,反馈信息查询,进行申报情况和划款金额查询。

6、打开报表填写,分别点击消费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或年度申报表,即可进入相应的报表。

7、申报数据上传后,相关数据自动导入到重点税源信息采集系统。

8、用户申报成功后,进入查询打印模块,打印本月的纳税申报表即可。

【第4篇】小微企业政策96号

随着税收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很多小伙伴们都表示,对目前很多的政策了解到处在比较混乱的阶段,为此特为大家对相关的政策内容为大家进行了整理和汇总,希望我们的整理可以帮助大家更好的理清思路,把握实际工作中的方向。

下面大家就一起来看看关于小微企业增值税的相关涉税政策吧。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23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第三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八)《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一、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想了解更多财税问题,把握企业发展动向,可来参加我们的惠企政策解读培训班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优秀的名师专家为您一一解答,这是为帮助企业了解自治区最新惠企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持续释放政策措施红利,加快扶持广西中小企业发展,广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特举办的一场公益性的惠企政策解读培训班,可登录广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官方网站进行报名。

培训时间、地点

●2023年12月26日 (周三)下午14:30至17:30

●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74号桃源饭店迎宾楼4楼3号会议厅

【第5篇】信用卡对小微企业有什么好处

信用卡具有附属卡功能,可以一卡多张,适合小微企业多名人员分别使 用。并且对于需要的企业来说,信用卡可以自由选择一卡双币形式,在全球通 行,境外消费后可以在境内用人民币还款。信用卡通行全国,可以在所有具有银联标志的atm和pos机上取款或刷 卡消费。但最好是消费刷卡,而不是用于提取现金,因为提取现金的手续费很 高,不划算。

【第6篇】小微企业什么进行贷款授信额度

小微企业贷款是指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利率和期限的一种借款方式。小微企业的贷款主要是用来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等大额长期投资。

目前企业贷款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股票质押贷款、外汇质押贷款、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黄金质押贷款、银团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第7篇】小微企业就是小规模纳税人吗?

小微企业通常都是小规模纳税人,但小规模纳税人不一定都是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是指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按税务局管理的分类未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主要特点是只能自行开具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按3%简易征收。

【第8篇】小微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吗

首先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互不影响的,所以一般纳税人可以是小微企业,但并不是说小微企业就一定是一般纳税人。

小型企业标准是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分开标准规定》,不是税务局批准,如果符合条件,印花税在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与一般纳税人无关。

而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第9篇】小微企业定期定额征税

导读:7月16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及解读,以下就公告中的内容做进一步分析,这些企业有福了!

四类小微企业:

1.享受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是“财税〔2018〕77号”的标准,即同时满足: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条件;

2.享受增值税3万元/9万元免税政策,是小规模纳税人及销售额标准;

3.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纳税人,只要月销售额不超过标准即可,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口径的小微企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8〕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企业本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六、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7月1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解读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进一步增强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动力,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今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必须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要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着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进一步增强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动力,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2023年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广大企业能够及时、准确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税务总局制定了《公告》。

二、本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哪些纳税人将从中受益?

根据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主要体现在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的提高。因此,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是新增的受益群体。

三、本次政策调整后,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否能够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根据《公告》第一条规定,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区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因此,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在内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均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以前年度成立的企业,在预缴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时,需要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如何判断?

根据规定,在预缴时需要判别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3年度预缴时应当按照2023年度适用文件规定条件判别;2023年度及以后纳税年度预缴时,应当按照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条件判别。

五、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及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是指,企业上一年度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已经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条件,本年度预缴时,如果上述两个条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预先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指,企业本年度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预计可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本年度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预先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六、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七、《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此次政策调整从2023年1月1日开始,由于2023年第一季度预缴期已经结束,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23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未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企业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是贯彻落实财税〔2018〕77号文件的征管办法,执行时间与其一致。

3个疑惑

看了财税〔2018〕77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有三个疑惑:

①这个政策只是针对查账征收的企业吗?

②我公司是核定应税所得率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能否选择享受小微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③我公司是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能否选择享受小微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疑惑解除

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都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②因此,不管你是查账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来征收、还是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都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第10篇】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是什么

中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是,根据人员规模、经营规模、营业收入等因素来划型。而人员规模相对较小、经营规模相对较小、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也相对较少的,就是中小微企业。具体的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行业特点来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11篇】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12篇】小微企业怎么报季度所得税

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如果属于的话先保存主表第9栏以上,打开附表三小微企业减免额会自动计算出来,如果没有其他减免项目就直接保存,再回到主表,12栏就会生成减免额了,再保存主表,提交就行了。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正

【第13篇】小微企业国税局要查吗?

小微企业国税局也是要查的,但是小微企业可以不用去税务局备案,自行根据国家标准认定。

小微企业以此做纳税申报,接受税务局监督检查即可。

通过正常的纳税申报了解情况,不再另行备案,既避免了让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又较好利用税务机关已掌握信息加强了管理。

【第14篇】一般纳税人是小微企业吗?

一般纳税人可以是小微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工业企业每年销售收入50万元,其他企业80万元),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小微企业是从企业规模及盈利情况确定的。工业企业,则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则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微企业和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不同,有很大一部分重合。

【第15篇】小微企业融资的方式有哪一些

小微企业融资的方式:

1. 综合授信。

2. 票据贴现融资。

3. 信用担保贷款。

4. 买方贷款。

5. 异地联合协作贷款。

6. 自然人担保贷款。

7. 无形资产担保贷款。

8. 典当融资。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16篇】小微企业补贴怎么申请

小微企业补贴可以参考以下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在正常经营的一年后次月开始,按照相关要求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在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材料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法人身份证、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工资发放表(由招用人员的企业提供)。

【第17篇】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18篇】小微企业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近年,国家高度重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题。

为了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老板们及时了解并且能够选择适合自己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小快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布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从减免税费负担、推动普惠金融发展、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三大方面出发,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进行了详细的汇总,共计27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减免税费负担

01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02

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政策的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03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04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0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06

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企业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

07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08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01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1、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适用“优惠内容”第2条规定的“金融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02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享受主体

向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23 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03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提供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享受条件

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2、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4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提供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

优惠内容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2、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3、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19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 年第 25 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 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 区域。

2、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5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和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06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07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 (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08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6号)执行。

09

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3、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

优惠内容

自 2023年1月1日起,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以下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2、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 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4、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1

账簿印花税减免

享受主体

所有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01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 2025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02

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03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04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05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06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07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08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 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40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第19篇】小微企业没有进货发票怎么办

在我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小企业,还存在买卖商品不开发票的普遍行为,这也是我国税收监管的漏洞之一。不开发票,销售方的主要目的是逃税,购买方则是贪图价格上的蝇头小利。其实'买的没有卖的精";购买方为了便宜不要发票,往往是'吃了亏还帮人数钱"。

没有进货发票,对增值税的缴纳没有什么影响。因为,增值税是按销售额计算缴纳的,而且,小规模纳税人也不存在进项税抵扣问题。

(1)如果你单位所得税属于查账征收方式,没有进货发票,成本不能税前扣除。这样,就会加大利润,多交所得税。因为,查账征收是按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的。

(2)如果你单位属于核定征收方式,没有进货发票,可以用收据入帐。因为,核定征收是按收入计算所得税的。

小微企业进货发票,如果对方无法开具,可以让对方去税务局给你代开发票。

【第20篇】小微企业免交残保金所需资料

会员:

我公司是大连一家2023年新成立的企业,在职职工29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请问我公司2023年能否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果免征是否需要申报?

大成方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二条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23年8月8日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对于“我公司去年新成立,人员数量符合免征残保金的条件。请问申报时是零申报还是压根儿不用填申报表?”答复如下: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符合上述免征范围,在申报时需要据实填报,同时选择减免性质。

综上,你公司符合财税〔2017〕18号文件规定的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的免征残保金范围,可免交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申报时需要据实填报,同时选择减免性质。

开创财务管理新格局,把握业财融合新形势,做顶级财务高手!大成方略2023年业财融合系列课程。

好知识一起分享,欢迎转发!!!

《小微企业起征点政策(20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最新加入范本

分类查询入口

相关范文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