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合伙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合伙企业入伙退伙的条件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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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关于入伙与退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若入伙协议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该约定无效
b、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对此后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c、若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继承人自动取得合伙人资格
d、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有权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等事宜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选项b正确。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然退伙以后,该合伙人对此后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选项c错误。该法第五十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选项d正确。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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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 30%股权,投资成本 100 万元,公允价值 120 万元。张某以该股权出资,作价 120 万元与李某设立合伙企业。请问张某以股权出资设立合伙企业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07 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 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当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第五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综上,张某以股权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跟别人合伙创业,要不要去做公司的法人?很多人问说,我跟别人合伙创业,也注册了公司,但是法人不是我,怎么办?一定要明白,法人不是公司的第一权利人,但一定是公司的第一责任人。也就是说,当公司跟第三方产生纠纷的时候,第一要找的就是法人,只不过是即将出台的新公司法人把法人的一部分责任转到了公司的身上。所以作为股东,你可以把握公司的控制权,但不一定要做法人,很多大企业的法人都不是该企业的重要股东。
合伙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不同点:
1、成立基础不同
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成立,基于合伙协议设立(设立程序、管理方式、分红模式等自由度高,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多);公司是根据《公司法》设立,基于公司章程(自由度相对较低,公司法强制规定了很多内容)。
2、法律人格不同
合伙企业不是独立的法人(企业财产有全体合伙人共有,企业没有独立财产、不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企业财产由企业所有,企业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
3、投资人责任不同
合伙企业的投资人称为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即企业的钱不够还债,合伙人还须拿出家里的钱补充清偿——当初投资多少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的全部家当有多少);公司的投资人称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即企业的钱不够还债,股东无需拿出家里的钱补充清偿——当初投资多少,赔光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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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协议书
合伙人(甲方):姓 名: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乙方):姓 名: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丙方):姓 名: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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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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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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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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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美容美发店事务。
第二条 合伙企业概况
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2、乙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3、丙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 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 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 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 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九条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条 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一条 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方(一名或数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三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六条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八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九条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 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五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条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第二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三十二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 份,深圳市公证处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备注:1.本协议书仅为参考格式,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协议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2.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
我相信对于企业家而言,管理学,是一门很深的学问,在管理界,有很多的管理大师,德鲁克是其中一位我非常尊重的管理学大师,最近也在研读他的书籍《德鲁克的管理思想摘要》,管理的目的是什么?是激发员工对于完成目标的渴望,我觉得这是管理的目的。
但是很多企业家把管理当成了一种权利,一种威望,让管理在企业中无法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对员工进行kpi考核,让员工失去了创新能力和创造能力,我觉得这是管理的失败。
经营是什么?经营是对利润负责,让每位员工首先树立经营意识,企业经营的原点是利润和增长,如果每个人都可以对企业的利润负责,我相信企业的经营就会变的更加的简单和高效,经营是对结果负责。
中国的企业,经营和管理必须要打通,我们倡导强制管理和自主经营,管理和经营在企业中进行双轮驱动,更好的达成企业的目标。
我的合作伙伴李哲贤博士,几年前,创新的提出,七个凡事:
凡事工作,必有目标;
凡事目标,必有计划;
凡事计划,必有执行;
凡事执行,必有结果;
凡事结果,必有责任;
凡事责任,必有检查;
凡事检查,必有奖罚。
七个凡事,彻底把强制管理说透了,让管理以结果为导向。
经营七化,让企业经营变得更简单:
企业平台化
平台赛道化
赛道数据化
数据费用化
内部市场化
市场交易化
利润中心化
经营和管理,一定要更好的区分,才能在企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区分是一种智慧,更是一种能力。
1、经营范围选择原则:经营范围不是越广泛就越好,反而会让企业增加风险。建议客户要有目标性地去选择,避免分散,即经营范围要与实际经营业务相匹配。
2、经营范围选择建议:可以从合作企业类型、合作的项目内容、开票的品目、收票方的要求等来考虑企业选择哪些服务类型;不同类型的服务内容,对应签订的合同内容也会不一样
3、经营范围的顺序: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的所属行业,而税务局稽查选案的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非公司不存在此项)
4、考虑核定征收:打算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避开国税函[2009]377号中规定的不能核定征收的类型。
5、分公司经营范围:必须在总公司经营范围以内,由于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6、注意:特定企业避免需要 “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的经营范围
看下图:
参考经营范围资料来源:
01.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试用版);
02.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规范化查询指引
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财税[2000]91号文规定,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应作为合伙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单独纳税。合伙人为自然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1]84号);合伙人为法人,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于不属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不能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应并入法人合伙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但对合伙企业而言,被穿透的只是所得税。对于流转税而言,合伙企业仍然是纳税主体。财税[2016]36号文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因此合伙企业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其生产经营所得应对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个人可以办理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 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 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 合伙企业的债务;
4. 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
合伙企业到底是什么?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则包括普通和活着和有限合伙人,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现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在于合伙协议,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后登记后合伙企业即告成立。
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承担责任不同
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共负盈亏,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也需要还企业的债务。公司承担是有限责任,即以公司的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不足部分股东个人财产不承担。
缴纳的税种不一致
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地位不同
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属于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 合伙企业的优点
1.个人投资,设立容易
因为是一个人投资,个人决策即可设立,无须与其他人在一起按照议事程序制定章程,申请、登记也比较简便。
2.规模较小,灵活多样
个人独资企业为一人出资,一般都规模较小,或者说,绝大多数是小规模的经营,能适应市场迅速多样的变化,以多样化的经营适应市场多样的需要。
3.个人经营,效率较高
个人独资企业往往是所有者与经营者集于一体,业主自行决定经营事项,效率高、行动快,这种运营方式使个人独资企业更易于贴近市场,更富于竞争力。
4.吸纳劳动力,扩大就业
个人独资企业点多、面广、数量大,可以吸纳一大批人就业,服务于社会,也为自己谋利。
5.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
举办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就是将社会闲散资金转入投资领域,这种投资的数额会随着个人独资企业所发挥的作用和企业素质的提高而有所变化。
6.有利于适应产品、服务创新的需要
个人独资企业规模小,又比较灵活,在市场竞争中以创新求生存,用创新来满足社会的多样化需要,争取市场空间;同时,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生产工具日趋小型化,也使个人独资企业这种企业形式在产品和服务方面增添了发展的机会,这对国民经济发展也同样是需要的。
// 合伙企业的缺点
1.在经营管理知识和能力上的局限性
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权及经营管理权都集中在投资人一人身上,往往是企业的进退受这个人的知识与能力的状况影响很大;同时也要看到个人的精力、经验都是有限制的,这种限制也会影响到企业。
2.经营规模上的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个人的资金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有限的,这就影响企业规模,即使个别人资金雄厚,可以充实资金,但在企业形式的选择上又会限制了这种投资的积极性。
3.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投资人在一定的条件下不愿使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这么大的风险,所以有的就采取公司形式分散风险、限制风险,从而不愿使个人独资企业有更大的规模,使风险集于自己一身。
4.存在不稳定性
其存续时间与投资人的状况联系紧密,投资人可以自行决定终止其经营,也可能由于投资人健康不良而停业,或者出于投资人的其他原因关闭,这种不稳定性是存在的。
近年来,科技型企业发展前景逐渐向好,对人才的需求也逐渐增加,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发意识到留人、吸引人的重要性,从而逐渐开展员工持股等股权激励业务。而在开展股权激励业务过程中,一般不直接由激励人员持有公司股权,而是建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由其激励人员持有该合伙企业的份额,从而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因此,如何快捷且成功地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就显得尤为重要。树人律师近两年在青海省已成功承办几项股权激励业务,因此,树人律师结合在项目承办过程中设立持股平台的经验,为拟实施股权激励业务的企业分析在青海省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程序及相关问题,供各企业参考。
一、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此之外,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其中至少一人为普通合伙人,同时合伙企业名称中还应当含有“有限合伙”字样。
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需要提交的资料
根据树人律师承办的股权激励项目经验,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企业施行全程电子化,即设立有限合伙时需要在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cjgj.qinghai.gov.cn)的公众服务平台先进行注册登录,名称核准后开展设立工作所需资料如下:
备注:部分资料在进行系统填报操作时可自动生成,无需企业起草后提交。
三、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流程
鉴于青海省施行全程电子化,因此,需要企业开办人员在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进行登录操作,但其填报流程较为复杂,为便于企业人员操作,树人律师结合项目经验归纳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流程如下:
四、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一:正确选择并填报合伙企业名称
在有限合伙企业设立过程中,首先需要确定一个合伙企业名称,但根据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全程电子化平台,如合伙企业名称以“青海”开头,系统默认其主管机关为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而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负责所有合伙企业的设立工作,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由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由市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因此,在选择合伙企业名称时以“西宁”开头对企业开办来说最为便利,后续需要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沟通设立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时也应寻求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帮助,而非省级与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意事项二:合伙企业名称申报后及时进行信息填报
在有限合伙企业开办过程中,根据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全程电子化平台的系统设置,如在完成名称申报并查重通过后未进行基础信息填报的,数据仅保留24小时,超期数据将自动清除,申报人需及时填写提交以免超期,超期后,所有信息需重新申报。在完成名称申报并填报基础企业信息后保存的,企业名称保留期限为两个月。因此,对合伙企业具有特殊意义的名称,负责企业开办的人员需要重点关注,避免在规定期限内忘记申报导致拟使用名称被他人占用,同时增加信息填报人员的工作负担。
注意事项三:如有需要,可通过半流程化形式设立合伙企业
在一般的合伙企业设立过程中,一般市场监督管理局均要求设立人员在全程电子化平台开展设立工作,但对于开展股权激励业务的企业来说,合伙企业作为被激励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持股平台占有重要地位。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化平台自动形成的合伙协议等文件无法充分体现拟激励人员的权益或约束其行为,仅可适用于人员结构简单的企业,对开展股权激励业务的企业来说不适用。因此,对于拟开展股权激励业务的企业来说,可以在企业设立阶段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表明设立目的,通过线上填报、线下提交的方式设立股权激励业务持股平台。
五、律师建议
(一)规范起草设立合伙企业所需文件
根据上文内容可知,在设立合伙企业时需要提交诸多材料,部分材料由全程电子化系统自动生成,但部分材料需要由企业自行起草,因此,在办理合伙企业的设立时需要规范起草所需资料,不仅需要满足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材料的要求,还需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拟定出符合企业实际业务需要的法律文书,防范之后可能出现的风险。
(二)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合伙人权利义务
根据树人律师以往的项目经验,在企业开展过程中可以由设立人提交合伙协议,而不适用全程电子化平台自动生成的制式模版,主要原因是在开展股权激励业务过程中,公司确定的激励人员将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制式文件无法全面地体现合伙人权利义务。在合伙协议中需要对合伙人的进入及退出路径进行重点设计,在被激励人员发生违反公司制度、退休、去世等情况时,通过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明确安排其退出路径、保持公司股权架构的稳定,同时保证公司开展股权激励业务的效果。
(三)按照流程规范开展设立工作
结合树人律师以往项目经验,设立一家符合要求的合伙企业需要花费的时间较长,且避免设立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更为困难,因此,作为开展股权激励业务的企业就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行政机关要求开展设立工作。如有必要,也可以聘请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开展合伙企业的设立工作,避免潜在风险,甚至影响股权激励效果。
结语:股权激励持股平台的设立属于开展股权激励业务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步骤,也是明确各激励人员权利义务及体现激励效果的一项重要内容,了解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注意事项对于企业来说可以节省大量精力,提高工作效率,树人律师通过梳理项目承办过程中的要点为拟实施股权激励业务的企业提供工作思路,从而帮助企业实现股权激励业务的根本目的。
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额确认原则:协议—协商—出资—平均
【注意】1.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2.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此类合伙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扣除
项目
(1)投资者工资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月。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生活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3)投资者及其家庭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应纳税额
计算
1.查账征收:
(1)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汇总确定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2.核定征收: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其它合理方法。计算公式:
(1)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亏损弥补
1.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2.查账征税改为核定征税后,查账征税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优惠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分类税制的特点处理。
征管
1.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应向经常居住地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
4.变更汇算清缴地点条件:(1)在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满5年;(2)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未满5年,但汇算清缴地所办企业终止经营或投资者终止投资;(3)投资者在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前5日内,已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原因、新的汇算清缴地点等变更情况。
【典型例题】李先生与合伙人在a市共同兴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甲,出资比例为5:5。2023年年初,李先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2023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以及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该合伙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反映:合伙企业2023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7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0万元,营业成本43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万元,销售费用15.5万元,管理费用8.5万元,其中包括业务招待费1.35万元,营业外支出5万元,利润总额4万元。经税务部门审核,发现如下问题:
(1)合伙企业在2023年度给每位合伙人支付工资4.8万元,已列支;
(2)合伙企业每季度末向每名合伙人预付股利0.5万元,已列支;
(3)销售费用账户列支广告费2.5万元和业务宣传费0.5万元。
(4)其他业务收入是合伙企业甲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红利。
(5)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包括合伙企业被工商管理部门处以的罚款2万元。
李先生在b市另有乙合伙企业,按投资比例分得的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6.4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调整事项。李先生选择从甲企业中扣除投资者费用。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企业甲可在税前列支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2)甲的应纳税所得额。
(3)李先生2023年度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70×15%=10.5(万元),实际支出额低于限额,不需要调增应纳税税所得额;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70×0.5%=0.35(万元) pk 1.35×60%=0.81(万元)后取其小为0.35万元,实际支出额为1.35万元,应调增所得额1万元。
可税前列支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3万元,业务招待费0.35万元。
(2)甲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4+4.8×2+0.5×4×2+1+2-10=10.6(万元)
(3)李先生在甲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6×50%-0.35×12=1.1万元
2023年度汇总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6.4+1.1=7.5万
全年应缴税额=7.5×30%-0.975+10×50%×20%=2.275万元
【典型例题-2023年考试题多选】
下列税务处理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税规定的有( )。
a.投资者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
b.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
c.分配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允许税前扣除
d.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可据实扣除
e.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可跨企业弥补
『正确答案』abe
『答案解析』选项c,不允许税前扣除;选项d,不是据实扣除,应在不超限额的情况下扣除。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1、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成立基础不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不仅对内具有拘束力,而且对外也有法律效力,有公示作用和依据作用;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合意,法律对此的干预较少。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这是二者的主要区别。
3、法律性质不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依其持股数分享权利;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而且在合伙协议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有着平等的分享权。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去清偿债务,即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类似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但除普通合伙人外,有限合伙企业还可以包括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性质不同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都是有限责任企业。其特点是,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作为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今天就跟众致君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大纲:
合伙关系有限的含义;
合伙企业的内涵特征;
一、合伙关系有限的含义。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类似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企业除普通合伙人外,还可以包括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性质不同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企业都是有限责任企业。有限合伙制度起源于英国和美国的法律部门,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中国正在开发高科技企业。在风险投资领域的发展中,迫切需要引入类似的系统。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
具有普通合伙企业和公司法人不能同时拥有的无限责任的特殊优势。
二、内涵特征。
(一)与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从以上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个有限合伙人是不可或缺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如果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只有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入普通合伙企业。
(二)并存的双重责任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同时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集合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于一体,反映了人与资本合作的优势。有限合伙企业以普通合伙人的个人信用和普通合伙人的个人信任为外部信用的基础,以有限合伙人资本形成的合伙资本作为社会信任的基础。这种双重责任的形式使有限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和公司。
(三)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处理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没有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应当行使有限合伙事务的管理权,只有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所有合伙人约束合伙组织。有限合伙人只有权对合伙事务进行检查和监督。当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时,他们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责任。
(四)有限合伙关系属于非法人群体。
1.合伙企业可以起字号,字号登记后,可以以字号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和诉讼活动;
2.合伴关系组织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合伙关系组织的解散不一定导致合伙关系组织的死亡或退伙;
3.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合伙企业组织的共同财产,并没有与其成员的财产完全分开。合伙人不能直接控制自己的出资,而是由合伙组织统一管理和控制;
4.相对独立的外部责任。合伙企业的债务应首先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合业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是一个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的非法人群体。
以上就是本期关于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什么意思的全部内容了,喜欢的朋友可以给众致君点点赞哦。
编者按:初次了解合伙企业,大家可能仅了解到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两种法律名词,但合伙企业的内容其实还远不止如此。本文即将对合伙企业的分类以及使用场景进行简单介绍,包括以下几个角度:
合伙企业的分类
从性质划分
从使用场景划分
是否需要设立合伙企业
01 合伙企业的分类
按性质分,则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这是《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三种合伙企业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均承担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其他合伙人仅承担有限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5条,这主要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注意,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也属于普通合伙企业的一种。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从使用场景角度,实务中下列场景下会用到合伙企业。
(1)私募基金。
包括公司制、契约制、合伙制三种形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合伙制为多,且均采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
(2)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取合伙企业形式,也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从实践情况来看,会计师与律师均属于专业人士,为会计师设置有限责任而强制律师采取合伙制缺乏充分依据。为此,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4月3日联合发文《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财会〔2018〕5号),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向合伙制转变。
(3)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不过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个“另类”,严格而言,律师事务所不属于合伙企业,直接在司法局而非工商部门登记。上表中其他主体则均需在工商部门登记成为合伙企业,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取得从事相关业务的许可。
《合法企业法》第107条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这是律师事务所越来越多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依据。除此之外,未见到其他关于律师事务所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但在判例中与律师事务所相关的纠纷中,适用《合伙企业法》判决的案例很多。
从合同起草审查的角度,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合同基本可以参照合伙企业类合同内容处理。不过要注意,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执业律师才能成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其他人不能成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推进专业中介服务业的转型,放松市场管制,一些地方利用地方立法权对此作出突破性的尝试。如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7日通过《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其中第18条第2款规定: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其他专业人员可以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但其出资份额和人数比例不得超过25%,不得担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4)股权激励中的持股平台。
a有限责任公司要给员工激励股权,常常设立一家合伙企业b作为a公司股东,由员工作为b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间接享受a公司的股权权益。此时b常常采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由a公司创始股东担任b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除了股权激励的场景以外,如果股东人数超过上限,或者大股东希望对a公司有更好的控制权,也可能使用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
(5)节税需求。
这一点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类似。合伙企业并非法人,类似于几个个人合伙做生意,法律并不对合伙企业这个非法人组织征所得税,从这个角度来看,避免了双重征税。
02 是否需要设立合伙企业?
就像《公司法》对股东主体资格基本没有限制一样,《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的主体资格也相对宽松,关键在于设立合伙企业相对于设立公司的利弊。
基本上可以说,除了上面所说的具体场景以外,其他情况下,都不太需要设立合伙企业,而应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也不太适合于初创企业)。对于需要资质许可的业务,有不少法规规定只能由企业法人取得,不能由合伙企业经营(如快递业务)。
合伙企业固然有一些优点,例如允许劳务出资、灵活约定分配比例,但这些需求在有限公司形式下也可以满足,包括通过变通方式实现“一方向公司提供服务并取得股权”等操作。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一个巨大风险。这意味着,对于不能“掌控”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来说,等于是把身家性命都交给了别人,不合理且无必要,完全可以采取公司的形式;对于“掌握”合伙企业的人来说,采取合伙企业形式还算可行,但相比之下也不如公司更方便,特别是依然存在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补充连带责任这个“硬伤”。
实务中经常说到的大公司的“合伙制、合伙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企业、合伙人,而是以有限公司为经营主体的前提下对于表决权、控制权的一种特殊安排,有时仅仅是一种“荣誉称号”。
因此,律师在接到合伙协议的起草审查任务时,如果发现并非合伙企业的典型使用场景,就应该进一步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其目的,必要时建议调整主体形式,进而调整合同类型,而不是直接开始起草审查合伙协议。可见,是否设立合伙企业的考虑,也是相关合同的“宏观-交易结构”层面的一个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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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在不损害其他合伙人能的利益的前提的情况下,是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不违反目前的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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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
【税律笔谈】按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从被投资公司收取股权分红,在实务中较为常见。合伙企业收到股权分红后,不并入企业经营所得,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关键在于该个人所得税由谁代扣代缴?本文则予以简要分享。
【税律笔谈】解答
答案:合伙企业是扣缴义务人,被投资公司不是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合伙企业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税务部门有权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合伙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以下是具体法律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第十八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因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投资公司分配给合伙企业的分红,个人合伙人应缴纳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由直接向个人合伙人支付所得的个人合伙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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