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有限合伙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有限合伙企业优势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总部与门店的关系,就像大脑中枢神经和身体各部分的关系,也像汽车发动机和汽车零部件的关系,或者像大厦的地基和整个楼体的关系。
建设高效总部,会给企业带来七大优势。
优势一:突破人才匮乏瓶颈
连锁企业人才匮乏没有不缺人才的企业。即使人才充足,人才的能力提升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一份中国连锁人才需求调查报告显示,在连锁零售领域,采购、信息、物流等方面人才严重匮乏。
连锁行业不仅仅是夫妻店,还是一个高科技的行业,不能只有卖货的概念。
所以,这种人才结构和人才匮乏的程度,制约了连锁行业的发展,而且人才缺乏的问题,在短时间内无法解决,这是众多行业共同面临的问题。
门店简化、标准化,解决人才瓶颈,门店越低端,对员工的素质要求就越高。
肯德基、麦当劳给了我们启示,当总部特别强势的时候,门店的很多工作都被标准化了,换句话说,就是让门店的店长成为“机器人”。当门店实现自动化或者标准化的时候,你会发现,员工的问题就解决了。
优势二:有效控制人工成本
“一高一低”的人工成本模式 构建一个高效的连锁企业总部,会给我们带来实实在在的效果,前面我们分析了如何突破人才匮乏的瓶颈,现在我们讲怎样有效控制人工成本。
通过总部建设,就可以实现一种非常好的“一高一低”的效果,即高总部、低门店。
所谓高总部,就是总部的人员配置、总部的成本可以高;相应的,所谓的低门店,就是门店的人员配置和成本要尽可能降低。
大家知道,连锁企业的精髓是要不断开店,门店开了50家、100家以后,总部的人工成本再高,也无法与门店相比。总部最多也只是一个总部,而门店是无限制地向下开,所以从节约成本的方面来讲,关键是通过拉高总部的水平来降低门店的整体成本。
优势三:有利于标准的制定及执行
标准化程度越高,做事越简单
连锁企业要想降低成本、高速运转,核心是标准化,不实现标准化,注定死路一条。
为什么中国餐饮行业的连锁店很难做?原因是无法复制,很多餐饮店的大师傅做菜好,但是大师傅的手艺没办法复制,二师傅做的菜就是不如大师傅做的菜好,其他员工的做菜水平就更差了。
为什么麦当劳、肯德基可以在海外开连锁店,因为它们将所有的产品都标准化了。
麦当劳和肯德基收款台的高度各自都是统一的,地砖也是设计好的,炸薯条的时间也有统一规定,
标准化程度越高,就意味着我们做事越简单。比如,现在的数码相机,连小学生都会使用,如果连锁企业也能标准化到这个地步,我们就会成功。
只有总部强大以后,才能有利于标准化的制定。制定标准之后,不是丢到抽屉里,还要靠总部监督执行。
优势四:有利于发挥信息系统的威力
信息系统是什么,大家一定不要理解为就是从前台的收银机到后台的信息处理,信息系统只有在总部的层面才会使用得非常精准和完善。
举个小例子,比如要招聘一个工程部的采暖通风电工,很多企业在工程监理招聘管理网站上点击关键词就可以。如果某个人在这方面很有名气,想招聘这个人,点击他的名字即可。信息系统可以提高你的工作效率。
专家指出,未来连锁企业的竞争是高科技的竞争,是信息系统的竞争。
沃尔玛采用卫星系统传递数据、麦德龙采用无线射频扫描系统,加快高效工作,连锁企业通过信息管理有效监控各个门店。而实施信息化管理,没有强大的总部也就无法办到。
优势五:有利于开展系统化的大培训
培养人的能力有多高,企业就能走多远
对于连锁企业未来的竞争,我们不认为是资金的竞争,而是“造人”能力的竞争。
企业培养人的过程,是对人力资源部的巨大考验,该怎么做呢?
如果企业有总部,建议在人力资源部的建设上一定不要吝啬,人力资源部的人一定要多配置一点。
为什么一方面讲人工成本控制,一方面又这么慷慨。因为在一些重要的布口,多加一两个人,会带来非常好的效益。
为了解决人员招聘难、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在总部建设过程中,我们提出一个观点,就是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庞大、强势的培训系统。培养出一个好的教练员,即企业内部的培训师,就相当于培养了一批管理者。
优势六:有利于塑造企业文化
企业做大时会面临一些问题,比如,“空降兵”进入企业。
在我国,“空降兵”的死亡率大概在80%以上,人力资源部要研究“空降兵”的生存数,研究企业文化的统一塑造,研究企业自己的文化,研究怎样让自己的企业土壤吸引更多的人才。
不仅要完善管理规章制度,更要提升企业的文化内涵,让企业的文化适应新环境,总部要研究如何让自己的文化具有优越性。
在内蒙古有一家企业,在公司成立初期就吸引了许多“空降兵”,这些“空降兵”来自不同的企业,有些还来自北京和上海这样的大城市。难能可贵的是,公司成立十年后,这些“空降兵”不但生存了下来,而且还活得很好。这说明这家企业的企业文化有其独到之处,老板的管理及理念有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
优势七:资源的整合及专业优势的发挥
总部是一个资源整合器 总部是干什么的?总部就是一个资源整合器。
一个强大的总部,除了制定标准、实行监督外,还有一个重大的功能,即如何整合企业各个部门和各种业态的资源。
如果不整合,总部的很多功能就无法发挥作用。办公设备统一采购,包括办公用品、采购体系的调配、信息系统内部的调配等。
有些企业在搭建总部的时候,特别注重精细化管理,但是忽略了部门之间协同作战,所以,总部就要有整合资源及发挥专业优势的有效手段。
如果总部比较强大,所有新门店的很多资源在购买的过程中都能进行联合采购。在这里,资源的整合及专业优势的发挥是总部的一个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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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合伙人在哪里纳税?
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财税〔2000〕91号
财税〔2000〕91号 ,明确了个人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的注册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代扣代缴。
但是,财税[[2000]91号]文是在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背景下制定的,当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是自然人身份的普通合伙人,故当时针对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政策都是规定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法人合伙人在哪里纳税?
2006年新的《合伙企业法》出台后,合伙人便不再只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还有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但是,对于法人合伙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并不明确,并在实务中也存在不少的争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据此,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应在合伙人自身注册地核算缴纳。
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曾经出台规定,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法人合伙人可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到法人合伙人投资者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的纳税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所以法人合伙人在哪里缴税,需要事先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
总结
自然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注册地纳税。法人合伙人的纳税地点实务中存在争议,需要事先和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在哪里纳税就适用哪里的税务政策,在合伙企业相关税制不是很完备的情况下,你get到这里的重要性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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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该 的性质为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企业名称及地址: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第二章 经营范围及宗旨
第四条 合伙宗旨:
第五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六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章 合伙人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
第七条 合伙人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合伙人性质、住所
1. 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_%,
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_%,
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_%,
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_%,
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_%,
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八条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同共有财产,合伙人不得随意请求分割,也不得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关系终止后,各合伙人按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分配合伙企业的资产。
第九条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未交金额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不低于其拟出资额的30%),同时,视为其自动放弃合伙人资格和权利,合伙企业有权招募新的合伙人承担其应缴出资额,新的合伙人享有其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 利润分配及债务承担
第十条 利润分配:每一会计年度内的净利润先提出 %作为普通合伙人管理合伙事务的奖励分红,剩余 %净利润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 合伙期限内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合伙企业的所有普通合伙人组成管理团队,决定并执行企业的所有合伙事务,其他有限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该委托不可撤销,除非有证据证明管理团队严重损害了全体合伙人的利益且损失超过注册资本的50%以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在合伙期限内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为全体普通合伙人,即: 。
第十三条 不执行事务的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所有事项作出决议,均由全体普通合伙人表决通过,有限合伙人自愿放弃对合伙企业所有事项(包括经营管理、利润分配、投资、担保、修改章程、解散、清算等)的表决权。合伙人会议由全体普通合伙人组成,实行普通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另有规定以外,决议应经全体普通合伙人过半数表决通过;但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7)修改合伙章程内容。
第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十七条 执行事务普通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产生,并且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充分执行合伙协议;
(2)对合伙企业负责;
(3)接受全体合伙人委托,对企业的经营负责;
(4)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第十八条 执行事务普通合伙人权限和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1)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2)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3)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拟订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6)全体合伙人委托的其他职权。
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普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执行事务普通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普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普通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章程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普通合伙人可以决定其离开执行事务合伙人团队。
第二十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六章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第二十一条 入伙: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退伙:
(1)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2)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3)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4)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5)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6)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规定分担亏损。
第二十三条 出资的转让: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二十四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七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五条 本企业出现《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章程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八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合伙企业造成财产和名誉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合伙协议执行,或者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进行修订、补充。
第三十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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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23年2月28日,黄河投资管理中心(甲方,有限合伙企业)、长江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系甲方的gp)与汪某(丙方,投资人)签订《入伙协议》,其上载明:
鉴于甲方系由乙方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专项投资“大美地产项目(一期)” ,丙方拟以入伙方式成为甲方的新合伙人。
各方同意,丙方入伙后为甲方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丙方认缴出资额为73万元。丙方签署本《入伙协议》即成为甲方之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其应根据《有限合伙协议》之规定按时足额将所认缴的出资额73万元支付至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
丙方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丙方投资期限为12个月,自实缴出资之日起计算,至期末分配之日止。丙方实缴出资日为当月15日前(含)的,自当月16日起计算投资收益,并开始计算收益分配期间;丙方实缴出资日为当月16日后(含)的,自次月1日起计算投资收益,并开始计算收益分配期间。
本协议项下丙方计息日为2023年3月1日。甲方每半年向丙方分配一次收益,投资期限届满甲方向丙方分配实缴本金及全部未分配收益。
该《入伙协议书》附件为《有限合伙协议黄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大美地产项目主要条款摘录》中载明:本投资计划,具体指合伙企业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大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资金,用于“大美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并通过“大美置业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息获得投资收益。
当日,汪某通过银行转账向黄河投资管理中心支付了73万元。
2023年3月3日,黄河投资中心向汪某出具《投资确认函》,其上载明:汪某于2023年2月28日认购了黄河投资中心发行的“大美地产项目(一期)” ,实缴出资额为73万元,起息日为上述款项到账之日次日,即2023年3月4日,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汪某于2023年3月3日签收上述确认函。
2023年8月28日,黄河投资中心向汪某支付了收益32850元。2023年3月19日,黄河投资中心向汪某支付了收益32850元。
2023年9月21日,因汪某多次向黄河投资中心主张权利,黄河投资中心向汪某退还了30万元。
至此,汪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河投资中心返还剩余投资本金43万元及利息。
而黄河投资中心认为:
一、本案系投资纠纷。汪某通过入伙方式加入黄河投资中心,相关协议已经明确,双方是投资、被投资关系,应适用《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规范双方之间关系。《入伙协议》所附《有限合伙协议》 “收益分配”部分约定,合伙人分配投资收益,以分配日前合伙企业实际实现的收益为基础,只分配在分配日前已经实际收到的收益,在黄河投资中心未获得收益的情况下,不必向合伙人进行分配; “损失承担”部分约定,合伙企业发生亏损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
二、《入伙协议》中9%系预期收益率,是对投资项目交易构架和商业分析后的合理预计,不是对投资人的承诺。
三、本案《入伙协议》签约方包括长江管理有限公司,应追加该公司为当事人,查清案件事实,维护其他合伙人权益。
四、黄河投资中心已经起诉项目方大美置业有限公司,该案已经法院受理。因黄河投资中心关于资金使用、回款等事实需待上述案件作出生效判决后方可认定,为免两案存在冲突,本案应中止审理。
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的《入伙协议》是合伙法律关系还是合同法律关系?
法院裁判:
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明确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所订立的协议,协议内容强调的是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要求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分享收益,具有较强的人合性。
而本案《入伙协议》,系汪某与目标合伙企业黄河投资中心签署,合伙人之间并未签署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人相互之间仅有资金集合的事实,并没有共同成立有限合伙、经营管理合伙企业的合意,协议内容强调的也不是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而是投资人投资数额、投资期限、收益分配等内容,不符合合伙的法律特征。
汪某与黄河投资中心签订的《入伙协议》及其附件《有限合伙协议》、《投资确认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上述协议及确认函均载明,汪某投资期限为12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入伙协议》及附件《有限合伙协议》亦有关于投资期限届满,黄河投资中心向汪某支付收益和本金的约定。现《入伙协议》约定投资期限已经届满,汪某有权依约向黄河投资中心主张返还投资本金。
黄河投资中心主张,9%系预期收益而非固定收益,投资收益分配应以黄河投资中心实际取得的收益为前提,在黄河投资中心尚未取得收益的情况下,不具备分配收益的条件。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黄河投资中心已经依据《入伙协议》约定,分两期向汪某支付了1年投资期9%的投资收益,表明合伙企业已经实现预期投资目标并分配收益,黄河投资中心在签约时是否承诺了9%的固定收益,已不影响本院对汪某要求返还本金的诉讼请求的审理。
黄河投资中心主张,双方系投资关系,汪某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应当负担企业亏损。对此本院认为,如前所述,汪某与黄河投资中心签订的《入伙协议》并非《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协议,以《有限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人权利义务的约定约束汪某,并不具有法律依据。
此外,投资期限届满后,黄河投资中心向汪某支付了30万元款项,虽然黄河投资中心二审期间否认该30万元系投资本金,但未能对款项性质予以明确,结合《入伙协议》的约定,一审法院认定系退还汪某本金,有事实及合同依据,该事实表明黄河投资中心已经部分履行了返还本金义务。本院认为,在黄河投资中心已经向投资人汪某支付投资收益和部分本金的情况下,表明黄河投资中心同意向汪某履行《入伙协议》中约定的义务,现黄河投资中心又以投资收益尚未实际取得为由拒绝返还剩余款项,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黄河投资中心申请本案中止审理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系汪某依据与黄河投资中心的协议,要求黄河投资中心履行退还本金的义务,在黄河投资中心明确投资期限届满后向投资人支付本金的情况下,黄河投资中心与案外人大美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纠纷,并不影响其履行对汪某的合同义务,本院对黄河投资中心的申请不予准许,并依法作出判决。
关于黄河投资中心上诉主张追加执行事务合伙人长江管理有限公司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长江管理有限公司是《入伙协议》的一方签订主体,但在《入伙协议》中并无具体权利义务,自身并不因系合同一方即享有独立的权利义务,且该公司现就是黄河投资中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代表黄河投资中心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包括参与诉讼,其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亦有义务依协议约定维护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其他合伙人的权益不因长江管理有限公司未作为一方主体参与诉讼即受到损失。故本院对黄河投资中心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律师提醒:
该案件中,汪某与黄河投资中心以及该中心的gp长江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入伙协议》,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汪某与参与该中心的其他投资人之间没有签订《合伙协议》,根据
《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汪某与黄河投资中心之间只有资金集合的事实,没有共同成立有限合伙的合意,汪某追求的是本金安全和固定收益,两者之间的关系本质是以合伙之名行民间借贷之实。
本案中,对于汪某而言,因《入伙协议》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其本息得以保全;而对于私募基金而言,因没有让投资人签订《合伙协议》导致合伙关系及投资事实被否认,不得不说是一种巨大损失。如果其他投资人均效仿汪某的维权行为,该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可能面临很大的还款压力,已经完全偏离了当初设立私募基金的初衷。
注:本文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例中公司、人物均系化名。
1、和有限公司相比,合伙企业有哪些税收优势?
合伙人是自然人:
有限公司: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股东20%的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最大税收优势在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只要股东按生产经营所得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有二点不好的地方在于:
一、即使合伙企业将利润留在账面不进行分配,个人股东也要交纳账面盈利的个税。
二、当个人所得超过10万元后,累进税率便达到35%。
可见,合伙企业看似只对股东实体征收一重所得税,但边际税率较高,且不能延迟纳税义务。
合伙人是公司:
(1)取得非股息红利所得
有限公司: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公司型股东取得的被投资的公司的投资收益免税+自然人股东20%的个税
合伙企业:0+公司型股东取得的合伙企业的盈利交纳25%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东20%的个税
可见,如果是公司型投资者,对于设立合伙企业还是公司,两者税收负担并无明显差别。
(2)取得股息红利所得
有限公司:免税+公司型股东取得的被投资的公司的投资收益免税+自然人股东20%的个税
合伙企业:0+公司型股东取得的合伙企业的盈利交纳25%企业所得税(不免税)+自然人股东20%的个税
可见,如果合伙企业的盈利来源于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合伙企业税负反而高于有限公司。
因此,我们不能仅从合伙企业表象上的“一重所得税”便得出低税收成本的结论。
2、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上有什么区别?
计算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和有限公司基本是一样的,各个费用扣除标准基本也是一样的(工会经费、福利费、招待费、宣传费、坏账准备金等)。
只是存在如下2个差异:
(1)投资者个人的工资不得扣除。
(2)合伙企业能否使用财税【2018】51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政策未明确。
3、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并入生产经营所得一起纳税?
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由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交纳个税,由法人合伙人并入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并且不享受免税政策。
注释:
(1)“资产转让所得”、“资产租赁所得”、“”需要并入生产经营所得,不单独计算。
(2)如果“生产经营所得”是亏损,“股息、红利所得”仍然要纳税,不得弥补“生产经营所得”的亏损。
(3)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法人合伙人享受的部分,并入应纳税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并且不能按照居民企业之间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税政策。
4、自然人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权益怎么纳税?
对合伙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然人合伙人转让投资资产按“财产转让所得”和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已经按生产经营所得交纳过个税的盈余不允许扣除。所以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要先把盈余分配,反正分不分配都要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
5、如果合伙企业给投资者发放工资,该如何处理?
如果合伙企业给投资者发放工资,虽然年度汇算清缴计算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时不得扣除,需要纳税调增,但是发放时仍然要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工资不作为工资扣除,所以也不能作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另外允许投资者扣除的生活费用也不能作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
6、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合伙企业不负有代扣代缴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但可以像税务中介一样替投资者去税务局办理。
合伙企业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不进行纳税调整,也就是说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在其企业任职并按月取得的工资所得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税前扣除,并且可以再减除5000*n的生活费用。但需要将季度数据换算成年度数据以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时再做调增应纳税所得处理,同时可以减除5000*n个月的生活费用。
7、未实际分配利润是否缴纳个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享有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8、合伙企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吗?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9、合伙企业适用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的“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如果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个人费用如何扣除?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11、合伙企业发生的亏损怎么弥补?
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12、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1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14、法人合伙人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吗?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1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公告2023年第81号)
16、合伙企业增值税规定?
(1)也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绝大多数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
(2)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的小规模企业,小规模个体户和个人可以免交增值税,超过10万,全额征收(是提高起征点,不是免征点)
17、对有限合伙企业基金“会计并表”问题?
一、合并报表与控制
根据财政部于2023年2月17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33号准则”)的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与公司组织形式类似,有限合伙企业的并表也是以控制为前提,因此,有限合伙制基金合并报表问题实质上是对控制权的判断和归属问题。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谁拥有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控制权,则对合伙企业实施并表。
二、判断是否构成控制的主要因素
根据33号准则第八条的规定,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
(1)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
(2)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
(3)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4)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5)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6)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
上述六条因素中,最为倚重且对判断是否构成控制最为关键的是第(3)、(4)、(5)和第(6)条。
小结:
与公司相比,有限合伙企业有其自身的特点,呈现“人合兼资合”的特性。因此,在判断是否对合伙企业具有控制权时,不应仅仅基于gp的身份作出判断,而应重点关注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和基金具体情况而定,如各投资者相对持股情况、公司治理结构、各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利及承担的风险和收益的大小等因素。
通常来说,在合伙企业里面,普通合伙人的地位更接近于有限合伙人聘请的职业经理人(代理人),运用其在私募投资方面的专业经验和人脉资源等进行投资管理,其主要目的是实现有限合伙人利益的最大化,这也是有限合伙这一组织形式特有的优势所在。当然实践中也有例外,在具体应用控制标准确定合并范围时,应当着重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判断。
李立律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352篇文字
一
阅读本文大约10分钟,设立合伙企业的通常流程基本上说全了。
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公司的设立有类似的地方,在所有的申请文件都准备好之后,也是通过工商机关审批而获批成立,但仍然有许多不同的地方,特别是第一次设立合伙的经常会感觉有点摸不着头脑。
先搞清楚自己要成立是哪一种合伙企业
常见的有2种合伙企业:一种叫普通合伙企业,另一种叫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 而普通合伙人是对企业的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也是最纯正和最传统的合伙人。
也因此,在普通合伙企业里,所有的合伙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都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要求必须至少要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
假如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退伙了,让这家企业只留下了普通合伙人,那么依法这家企业就应当转换成为普通合伙企业。
假如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因为种种原因退伙了而只留下了有限合伙人,么这家有限合伙企业就应当散伙而不存在了。
有限合伙人在权利方面是低于普通合伙人的,没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当然对应的责任也轻了很多,有限合伙人只在自己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完成约定的出资义务,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就没有什么义务了。
这2种合伙企业类型的选择,取决于你的实际需求和运用,没有什么优劣之分。
二
决定了合伙企业的类型,接着就是合伙人一起商议并签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什么?
公司有章程,合伙企业有合伙协议。都是关键性的文件。
合伙企业没有章程,合伙协议就是合伙企业的核心所在,因为合伙就是依靠协议连接起合伙人的。
在工商机关(现在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些地区会有一些示范样本,就像那些公司章程示范样本一样。但是,与公司章程不一样,我非常不建议你直接用那些合伙协议的示范文本,会吃药的。
合伙协议的起草,相比普通公司的章程来说,要有难度得多,对于起草协议的技巧要求比较高,原因在于合伙协议中可以自由约定的内容太多,相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太少,也就是说80%以上的内容都是可以按需定制的。自由度太大了,反而有时候就难了。就像是吃饭的时候菜单中的选项太多了,反而需要花时间和脑力去研究和选择。
千万不要在未经仔细研究的前提下随随便便地直接复制粘贴别人企业的合伙协议,这样的拿来主义是会有大问题的。
有一家客户,偶然我发现他们使用了一个奇怪的合伙协议文本用于员工持股平台,其中规定每年普通合伙人(就是企业核心股东)还要收取员工管理费的。
我询问了一下这个合伙协议的来源,发现是股东从朋友那里要来的,经过仔细再询问了解到这是一家从事基金业的合伙企业所使用的文本,而基金业经理的收入有相当一部分就来自于有限合伙人(也就是投资人)的投资管理费。这个制度完全不应当用到员工持股平台上的。
要摆脱“模板化起草合同”这种思维的限制,要从自己的需求出发,然后再去制定相应的协议内容。像合伙协议这类自由度极大的协议类型,因为不同的需求而制造出来的合伙协议,假如不看标题,你都可能不认为它们是一个类型的,就是这么复杂。
合伙协议的起草还有一个重要性在于这份协议具有一定的长期性。长期性不是说它本身是长期的,而是说一旦签订后很难随意去修改。
在一股独大的公司里,控股股东想要修改一下公司章程是一件比较容易的事情,几乎就可以直接交给行政部的负责人去办理,自己都不用太操心。
而合伙就不同了,合伙的表决原则上是按人头算的,不是依靠出资多来算票的,所以要修改合伙协议必须得足够人数的合伙人的同意,还要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取得签字等配合,不是一件太容易的事情。
三
合伙协议内容确定好后,就要确定“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企业没有“法定代表人”这个职位,但有一个“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位。执行事务所合伙人的确定方式有3条原则:
(1)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
(2)合伙人们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人就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3)合伙人之间对此没有约定的,那么所有的普通合伙人都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职位,对外就能直接代表合伙企业,这和公司制下的法定代表人类似,同时又是内部合伙事务的总操盘手,这又类似于公司制下的ceo。
单一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多名执行事务合伙人,这两种模式究竟有什么不同呢?前者效率高,执行事务合伙人一个人对于除了重大事项之外的事务都能直接作出决策,但是容易使得其他合伙人的能量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后者由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更有利于发挥强强联合的倍增效应,但是在职能分工、配合、协调以及互相监督方面需要较高的设计技巧,如果机制没有设立好反面会陷入内部混乱、冲突以及决策僵局。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在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的,则一般事项通过合伙人会议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全体同意后通过。
四
最后,需要确定经营范围和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很多人在成立合伙时并不注意这个内容,在填写时比较随意。其实,合伙期限也是要配合这个合伙项目的需求来定的。对于那些计划在合伙一定时间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时就结束的项目,事实上就可以使用这个合伙期限的约定,以便期限届满时可以自然终止合伙,以达到合伙之前的计划要求。
合伙,本来就是可长可短,可永续也可单项。合伙可以是就一个行业进行经营,以不定期限的方式进行合伙,也可以就一个固定的项目进行合伙人,项目结束、分配完成就散伙。
五
当上面这些实质性的文件和内容都已经准备好了,就可以着手实际去申请注册一家合伙企业了。
首先是企业查名。合伙企业的命名,除了企业字号以外,在企业的完整名称里要写明“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不能使用“公司”这类的词语。关于实践中,合伙企业,有的取名叫某某中心,有的取名叫某某事务所,起名的方式还是挺多的,建议可以参考一下其他合伙企业的叫法,或许会带来一些灵感。
然后,准备登记所需的资料时,请严格按照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事先做一次咨询或者直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操办。
假如企业登记部门要求要求更改合伙协议,这时候需要具体分析来操作。
有的时候,提出的修改建议是合理的,那么可以直接修改后再送审。有的时候,提出的修改建议对协议内容本身没有什么影响,那么也可以照办。但有的时候,可能窗口办事人员提出的要求事实上是会影响合伙人商量好的协议内容的,并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时候建议见机行事,想办法进行有效沟通,不要随便因此就去改动合理合法并且已经好不容易商议确定的合伙协议内容。
另外,也不是所有的合伙人协商确定的事情都要写进合伙协议里,有些内容可以以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的形式另行存在,不要一股脑地都写进合伙协议里。要合理区分内容,原则上长期不会变的内容、法律规定必须要有的条款,那是一定要写进合伙协议里的。其他的,可以用其他协议或规章制度等文件形式来实现。
六
在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的同时,应当在企业内部建设完成必要的机制和制度。虽然这些制度不是申请设立需要的材料,但是从实务角度来说,这项工作应当在决定设立合伙企业之前就完成大部分内容,毕竟大家建立合伙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不是为了合伙而合伙的。
其中,合伙协议没有提及的有关合伙人之间的各项约定、合伙企业的具体工作计划和安排、具体的初期工作安排都应当在合伙之前就全部敲定,部分内部用于管理员工的规章制度可以在合伙之后适时制订。现实中,很多合伙企业还没拿到营业执照之前其实已经在实际运作经营了。
最后,当合伙企业获得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后,后续的银行开户,税务登记、印章制作等事务性工作与设立一家新公司没有什么不同。
现在,你已经拥有一家合伙企业了。当然,对于合伙之路来说,这还只是一个开始。
接前篇文章《公司如何做好股权架构设计》,股权结构可以通过自然人、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进行组合搭建,根据股东人数、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进行组合使用,本文小鱼蛋主要研究合伙企业持股的特点,三个板块分别写完后,小鱼蛋再将其汇总对比。(仅讨论有限责任公司)
前文提到,在主体公司的公司章程已经做了较为完整约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讨论股东架构层面的问题,股东层面小鱼蛋依旧从“钱”和“权”的角度展开,另外会阐述一些特殊情况的问题。
强调,小鱼蛋的所有文章均是以学习的目的而作,读者如有任何意见欢迎留言讨论,若有指导意见,小鱼蛋不甚荣幸!
合伙企业股东持股路径示意图:
一、从“钱”的角度分析
所谓“钱”的角度是指“钱”从公司转移到股东手上的过程,该过程必然涉及到各项税负,小鱼蛋将各项税负及政策依据在此列明。注:本文仅讨论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平台进行持股的情况。
1、合伙企业股东分红征缴个人所得税缴纳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第二条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意思就是说,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持股分回的股息、红利按个人所得税20%缴纳。补充一点,理解合伙企业的税要记住“先分后税”的概念。
2、合伙企业股东转让股权应按个人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税率、印花税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4条第5款: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转让股权所得属于生产、经营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之附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之股权转让书据(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印花税为0.05%。
二、从“权”的角度分析
所谓“权”的角度是指股东持有的表决权,
强调,表决权≠股权。
合伙企业股东与有限公司股东的最大区别点在于,合伙企业只有一个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就是合伙意志高度统一。
合伙企业之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一般情况下,在设计股权架构时,由实际控制人担任普通合伙人,其他人担任有限合伙人。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在这个持股平台内,无论未来发生任何变化,实际控制人永远是唯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永远可以代表该合伙企业的意志。
那么,回到主体公司的表决权上,实际控制人可以牢牢的把握住在该持股平台的所有表决权。
所以,合伙企业的核心优势在于,集中控制权。
三、从“特殊情形”角度分析
所谓“特殊情形”是指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代持的股东,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是具有高度“人合性”的主体,在该主体中透由代持实现的风险相当之大,非常及其特别强烈的不推荐,除非,在此之上,再搭建一层有限公司的持股平台,由该公司出面成为有限合伙人,该公司的股东可以代持。
写在最后,,小鱼蛋的所有文章均是以学习的目的而作,读者如有任何意见欢迎留言讨论,若有指导意见,小鱼蛋不甚荣幸!
z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对于申请执行人z追加有限合伙企业的前有限合伙人x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北京市三中院认为:本案中,z没有提出有限合伙人x存在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主张,亦未提交相应证据。z以该有限合伙企业频繁变更合伙人、仲裁期间进行资金减持、存在主观恶意为由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不属于通过执行程序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z的复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到,执行过程中,非因法定事由并具备法定条件,法院不得变更、追加当事人。当有限合伙企业成为被执行人,且合伙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如何追加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对此,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应区分来看。本文笔者将简要分析相关问题。
一普通合伙人的追加问题
(一)普通合伙人可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当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追加工商登记显示的现任普通合伙人是应有之意,那么,这里的“普通合伙人”是否包含已经退伙的普通合伙人?需要结合《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来看。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基于上法律述规定,只要是基于普通合伙人退伙之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已退伙的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追加后的救济途径
执行法院对申请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作出裁定后,申请执行人或被申请人如果对执行法院作出的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适用救济途径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二有限合伙人的追加问题
(一)有限合伙人可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执行过程中,有限合伙人并非当然被追加的对象,需要存在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定情形。
对于已退伙的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因此,已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以其从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但有限合伙人通过转让形式退伙,且退伙前未从合伙企业中取回财产,则无论其获得多少的转让款,也无需根据本条承担责任。
(二)追加后的救济途径
针对申请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与普通合伙人不同,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人如果对裁定不服,适用救济途径为执行异议之诉。
(三)尚未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期限是否可以加速到期?
《九民纪要》第6条对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一条是,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的出资期限可以加速到期。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规则是否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对此,目前法律规定尚未明确,实务中仍存在争议,尚未有统一定论。
肯定意见认为,有限合伙人与股东的法律特征一致,可以参照适用《九民纪要》。《九民纪要》中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确立的处理方式,实质上是对认缴资本制度下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进行的审慎平衡,合伙企业同样存在认缴资本制与破产制度进行衔接的问题。因此,该处理方式的法理基础也适用于合伙企业项下的有限合伙人。参考:杭州市中院“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盛杰(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浙01民初2243号)。
否定的意见认为,关于有限合伙人出资应否加速到期问题,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九民纪要》就出资加速到期问题所作规定亦明确仅规范公司及其股东,并未提及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人。而且合伙企业与公司属于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前者是典型的非法人组织,后者是典型的法人组织。两者在对外承担债务的责任上也有较大的区别,不应参照适用《九民纪要》。参考: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阳映屏与罗芳及湖南龙飞勇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号:(2020)湘04民终1478号)。
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追加,应当区分合伙人身份分别处理,并由当事人通过执行复议或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进一步寻求权利救济。而对于合伙人身份的认定及能否追加,应当结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判断。
合作持股平台,这个平台是干什么的呢?我们比如说给员工持股,给投资人持股,人数众多,我们不要让他们单独持股,就成立一个池子,成立一个平台公司,让他们在平台公司里持股,平台公司一般是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居多,你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你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一个持股平台,愿意投就进来当lp。
比如说我们公司估值一个亿,计划融一千万进来,一千万的10%,但是一千万不是一个人投,很多人身边的朋友都想投,但暂时又不知道是张三李四王五投,怎么办?
我就先成立一个有限合伙,让这个有限合伙持有我们公司10%,这个有限合伙的注册资本金是多少呢?是一千万。只有你们公司10%,但这10%是认缴的,然后有限合伙里面,你卖给你的朋友,把这一千万的份额划分成十份。一份是100万,这个时候谁掏钱进来,谁就成为这个有限合伙的lp,只有这个有限合伙的10%,十个人都进入了,这十个人把这有限合伙的100%的份额全分掉的,有限合伙帐面上有了一千万,那这一千万刚好把他持有你们公司的10%的股权认缴了,一个一千万给实缴掉,程序结束!
明白怎么操作的吗?
所以说很多人不会融资,比如说我给你举个例子,我要开一家烧烤店,开这个烧烤店,我测算了需要500万,但是我手上只有300万,我剩下的200万怎么办?我想找我身边的人,大家来共同来投,但是我那200万我只给30%的股权,那我就成立一个持股平台有限合伙,我自己投300万,持有这个烧烤店的70%,成立一个有限合伙持有这个烧烤店的20%,这个有限合伙的注册资本金是200万,200万我找十个身边的朋友,我现在不知道是谁?找到一个算一个,那一个人认多少呢?认20万,找一个人他觉得这个烧烤店不错,他认了20万,交到这个有限合伙里,他成为有限合伙的lp,持有限合伙10%,那十个朋友都找齐了,这个有限合伙里面有了200万,这200万刚好把你们那个店持有店的30%的注册资本金给他实缴掉,大家明白了吗,这就叫持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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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个人从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取得各项所得,什么情况下是财产转让所得?什么情况下是经营所得?什么情况下是股息、红利所得?本文结合案例和思维导图进行解析。
一、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例1:甲乙两人各投资100万成立有限合伙企业a,a合伙企业投资200万元设立b公司。甲将其在a企业的份额全部转让给了丙。
自然人合伙人甲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份额给丙,属于财产转让转得的范围,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
例2:接上例,乙和丙各占a合伙企业50%份额,a合伙企业将持有的b公司股权全部出售,获得2000万元。丙和乙各分得900万元。
丙和乙取得的来源于a合伙企业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又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丙、乙应就分得的900万元所得按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假设a合伙企业是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特例:假设a合伙企业属于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财税〔2019〕8号)
三、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
(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例3:乙是a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a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设立b上市公司,a公司将从b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分配给乙。
a合伙企业投资b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乙作为投资者,应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5〕101号和税总稽便函〔2018〕88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特例:假设a合伙企业是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应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来源: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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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是可以拥有有限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设立的企业。根据合伙人的组成不同,可以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两名以上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组成。值得注意的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其不能承担无限责任的特殊性,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存在。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综上,无论是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皆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当然,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所行使的权利也不尽相同,将在后期的专题中为大家介绍。
想创业,第一步就是申请营业执照,那么在确认公司组织形式时,面对各种组织形式时很多创业者就犯难了,那么到底该如何选择织形式呢?不一样的织形式有什么区别呢?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目前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组织形式有何不同?
1.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经营,也可以以家庭为单位经营,经营所得收入归公民个人或家庭所有,债务也需以个人财产或以家庭财产偿还。个体户对所负债务承担的是无限清偿责任,即不以投入经营的财产为限,而应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是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是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 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合伙企业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其运作不仅是资本的结合,而且还有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
6.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则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的每一股股份都有一票的表决权,股东以其所认购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应如何选择公司的组织形式?
1. 从责任承担的方式
除公司外的组织形式都存在需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创业者的抗风险能力较弱,因此在创业初期,建议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以降低创业风险。
2. 从税收方面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业相比,会少一个纳税环节,少缴了一个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税负比公司制企业要轻。
注:在选择公司组织形式时,除了考虑债权责任和税收优惠之外,还要考虑公司的后期发展,个体工商户虽然享受的优惠更多一些,但不利长期的发展,如果您有清楚的发展思路,建议您最好注册成公司的形式。
今天在网上看到一则关于合伙企业的提问,所以就借此机会整理了一些有关合伙企业的热点问题和大家学习一下。
问题1:我公司为一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请问我公司今年汇算清缴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盈利吗?
税局给到的答复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问题2:合伙企业收到合伙人的出资款,是否需要按照营业账簿缴纳印花税?
答复: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具体我们可以参考一下(2023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国印花税法,里面规定“(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而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不计入这两个科目,所以不需要按照营业账簿缴纳印花税。
同理,如果公司新增了合伙人资本也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问题3: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按照比照个体工商户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个人投资者实际取得该生产经营所得是否还需要按照“股息红利”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某合伙企业2023年实现利润100完,甲是其中一个个人投资者占比30%,按照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原则,甲应该分得的经营所得为100*30%=30万,比照个体工商户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3万,现在的问题是合伙企业要将甲应分得的30万-3万=27万的剩余部分分配给甲,甲是否需要再按照“股息红利”缴纳27万*20%=5.4万的个人所得税?
答:不需要。因为已经申报缴纳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因此允许将剩余利润打给投资者个人账户,不再需要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4:合伙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未上市企业股权向合伙企业支付了分红款,请问合伙企业是否需按照分红款的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法人合伙人取得的分红不享受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5:合伙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不可以。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问题6: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都是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企业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合伙企业本身不纳税,合伙企业本身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问题7:我是一个私营合伙企业的股东,同时也在这家上班,每个月领有工资,请问我是不是经营所得和工资薪金都要申报,经营所得按季申报,工资薪金按月,这样一起申报不会重复申报吗?
答:如果每月领工资,那么工资薪金应该按月申报个税,同时经营所得也要按季申报个税。这两者不重复,因为你申报经营所得的时候是按照合伙企业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以后的金额作为经营所得进行申报的,所以你的工资薪金在申报经营所得时已经作为成本费用扣除了。
问题8:我们在广州成立合伙企业,股东来自全国各地,纳税地点应该怎么选择?
答:如果是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代扣代缴,比方合伙企业注册在广州那么就在广州税局交。
如果是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应当并入合伙人年度所得总额,在法人合伙人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比如a 公司是一家注册在上海的法人合伙人,那么它投资的b合伙企业注册在广州。那么按照规定,应该是在上海申报所得税。
问题9:我们公司属于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有了所得若是不分配,是不是就不用缴纳个税?举个案例!比方合伙企业远大公司2023年经营所得100万,两个合伙人张三自然人合伙和a公司法人合伙人分别占30%和70%股份,他们约定只分60万,那么按照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是不是只用就60万交税呢?留存所得40万不用交呢?
答: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并不是说你赚了钱不分配就不用交税。这里的“先分”可以理解成“划分”或者“应分”的含义。
举个案例
有一家远大合伙企业,有2个合伙人,一个是a公司法人合伙人,占比70%。另一个是张三自然人合伙人,占比30%。
第一步:
计算远大合伙企业的利润。
利润总额=收入-成本-税金及附加-费用等。
第二步:
计算远大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增-纳税调减
第三步:
计算各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张三自然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30%=30万元
a公司法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70%=70万元
第四步:
计算各个合伙人应纳的所得税额。
张三自然人合伙人应纳的经营所得个税=(30-6)*20%-1.05=3.75万
a公司法人合伙人应纳的企业所得税=70*25%=17.5万(假设不考虑别的收入费用和调整情况)。
end
有限合伙企业已成为股权投资、股权激励常用的组织架构形式,但很多有限合伙人并不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本文简要梳理之,共计15项权利、5项义务。
一、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主要有以下15种:
1、显名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2、利润分配权。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知情权。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合伙事务平等管理权。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优先购买权。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自由竞业权。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自由交易权。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8、出质权。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9、转让权。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0、有限合伙人资格被继承权。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11、身份转换权: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2、诉权。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可以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13、剩余财产分配权。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
14、退伙权。有限合伙人的退伙类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是约定退伙,另一类是当然退伙。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5、免于退伙权。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二、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主要有以下5种:
1、出资义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2、债务承担义务。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纳税义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4、表见代理责任承担义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5、未经授权的赔偿义务。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其实有相当多的权利抓手,并非是让普通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随意摆布的对象,也不是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一本万利的免费午餐,清晰其权利义务,方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控制自身风险。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他们缴纳的个税并不是说只有2%。而如果出现低于2%的个税缴纳,一般就要注意了,否则很可能出现偷税漏税。
有些人或许会觉得很奇怪,为什么我公司每年都要交那么高的税,但是有些公司每年只需要交2%左右的税,并且他还只交的是个税,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带着这些疑问请接着往下看。
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从字面上我们就可以理解,它是一个人投资经营的企业。
独资企业是指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以及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说句通俗易懂的,就是一些小个体户或者是小作坊这种都属于独资企业。比如说那些开小商店的,开小卖部的,开饭店的,养鱼养虾,甚至一些小商小贩,在法律的意义上都是属于独资企业。
而这样的独资企业,企业主是需要自负盈亏,并且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也就是说独资企业赚了钱,所有的钱都是企业主的,如果亏了钱,所有的债务企业主也要负责承担。
而关于独资企业纳税的方面根据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什么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同承担风险,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就是比独资企业多了几个参与的人,收益和风险这几个合伙人共同承担。
关于合伙企业的纳税方面,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市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对相应的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其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于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际中,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情况
在实际情况当中为了简化征收的流程,对一些小规模纳税的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会选择相应的定税,而定税是与所处的行业有关。
比如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的为服务行业,一般按照10%来进行征收。
但是实际上税务系统对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原则上是不可以定税征收的,而且定税的税率与各个地方都存在一些差距,有的地方可能是10%,有的地方可能是12%。
根据相应的纳税表,我们可以假设,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是合伙企业年收入500万,那么需要纳税为
500万×30%-40500=109500元
那么可以得出个税占收入比为:10.95万÷500万×100%=2.19%
而这个2.19%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个税缴纳比例。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般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说,是不允许核定征收的,都是要求查账征收,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基本上是不可能做到个税,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来进行缴纳的,除非是有相应的税务所所长和主管专员同意才能做到,而这样极有可能触及红线。
所以在实际的情况当中,查账征收的税率远不止2%。
可能有些人不理解什么是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那么我们再来介绍一下。
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情况,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征收。
其实核定征收税款主要也是因为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难以查账。而相应的税务机关采取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方式。
其实很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常会出现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难以查账的情况,相关税务机关也是迫不得已才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
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果有不对的地方,应该多退少补。
查账征收一般都是要求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的,能够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纳税款的。
所以现在很多税务机关都会要求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都应该有自己的财务。这也就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要建立自己的账户,还要纳入税务部门的监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不交税
其实在一定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是可以不用缴纳个税的。当企业出现亏损的时候,如果是按照查账征收,那么亏损的企业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需要缴纳的个税是有一定预缴规定的,无论是否出现亏损,都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应的申请表。
而在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汇总申请表得到批复的时候,会多退少补,之前缴纳的税款也能够一次性退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作为普通合伙人于[ ]年[ ]月[ ]日与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的有限合伙人(以下称“有限合伙人”)签署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决定成立[ 公司](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各方已充分知悉相关投资的风险与责任,并就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
1.1根据《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1.2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1.3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1.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2.1名称:[ 公司](有限合伙)(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2.2主要经营场所:[ ]。
第三条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3.1合伙目的:本合伙企业设立的主要目的是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并为合伙人谋求投资收益最大化。
3.2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除非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除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开展其他业务,不得对外借款,不得对外担保。
合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条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
4.1普通合伙人1人:[ ],身份证号码为[ ],其他信息见附件一。
4.2有限合伙人共[ ]人,具体信息见附件一。
第五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
合伙企业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第六条 缴付期限
普通合伙人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或快递的方式向各有限合伙人发送出资缴付通知,载明付款账号信息,各合伙人在上述邮件发出通知以后[15]个工作日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迟延缴纳出资的,普通合伙人有权将该合伙人除名。各合伙人的电子邮件地址以本协议附件一载明的地址为准,该地址作为本协议相关事项的送达地址,若有变更须于三日内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条 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
7.1合伙企业净利润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享。
7.2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承担。
第八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8.1全体合伙人在此一致决定,委托普通合伙人[ ]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8.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而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合伙企业承担。
8.3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8.3.1代表合伙企业对外开展与持有或转让目标公司股权(股份)有关的业务;
8.3.2代表全体合伙人签署新的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协议或退伙协议;
8.3.3制定合伙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8.3.4决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案;
8.3.5决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3.6制定合伙企业的管理制度;
8.3.7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3.8决定转让合伙企业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股份);
8.3.9决定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8.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
8.4.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8.4.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8.4.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8.4.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8.4.5转让合伙企业所持股企业的股权(股份);
8.4.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8.4.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4.8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8.4.9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8.4.10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8.4.11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8.4.12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8.4.13修改和补充本协议;
8.4.14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第九条 入伙和退伙、除名
9.1入伙
9.1.1新合伙人入伙时,需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无需经过有限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时,普通合伙人应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9.1.2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9.1.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执行合伙人同意;
(2)满足目标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3)目标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或计划设定的其他条件。
9.2退伙
有限合伙人拟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或退伙的,须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由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是否同意。法律法规或目标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有限售期限的规定的,应遵守有关限售的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转让部分财产份额的,需不影响《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数的限制。
9.3 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除拟被除名人之外)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9.3.1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被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调查,给合伙企业造成物质损失或名誉损害的;
9.3.2因违反本协议约定转让财产份额,给合伙企业造成物质损失或名誉损害的;
9.3.3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不竞争、禁止关联交易义务的;
9.3.4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根据本协议第4条的住所送达除名通知的,通知送达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十条 合伙份额转让
10.1普通合伙人可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10.2有限合伙人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的,可转让出资份额,转让价格协商确定,在同等条件下,执行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在无人愿意受让拟退伙的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份额的情形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按照[原始出资额]受让其份额。
10.3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违反目标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约定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资份额转让无效,且合伙企业有权拒绝配合完成相关的变更登记;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其所持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设立任何的抵押、留置、质押、其他债务负担(包括任何所有权再转让协议、优先购买权、优先要约权或其他对任何权利的任何类型的限制或授予)。
10.4对于在目标公司任职的有限合伙人,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将向该合伙人发出通知指定其财产份额的受让方,该有限合伙人应当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取得该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的原值]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指定的合伙人。除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合伙人外,其他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表明其已确认放弃对该等财产份额的优先购买权。
10.4.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4.2非法将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的财物占为己有;
10.4.3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回扣或接受其他形式的贿赂;
10.4.4泄露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机密或商业秘密;
10.4.5因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等行为损害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的利益或者声誉;
10.4.6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有限合伙人应当与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无论出于任何原因终止劳动关系,各有限合伙人将受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的限制);
10.4.7有限合伙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4.8因违反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的规章制度,或违反其与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被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依法辞退;
10.4.9有限合伙人主动解除其与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的劳动关系。
10.5有限合伙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要求该有限合伙人的法定继承人应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价格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参照合伙企业当时资产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解散和清算
11.1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1.1.1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11.1.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11.1.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日;
11.1.4本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11.1.5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11.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11.2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选定清算人并进行清算。
11.3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1.3.1清理本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11.3.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本企业未了结事务;
11.3.3清缴所欠税款;
11.3.4清理债权、债务;
11.3.5处理本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11.3.6代表本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11.4清算程序及相关事项:
11.4.1合伙企业解散、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动。
11.4.2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本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11.4.3清算结束后,清算人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11.5合伙企业经营不善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履行经营义务,经三分之二以上有限合伙人表决同意,合伙企业可以解散,在前述情况下解散的,有限合伙人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 保密义务
12.1本协议任何一方应就本协议有效期内所接触的关于目标公司以及合伙企业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有和非专有技术、商业、财务、运营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将任何保密信息披露或传达给除本协议签约方以外的第三人。
12.2本协议任何一方,在作为本合伙企业合伙人期间或转让其持有的本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或退伙的两年内,均不得:
12.2.1以自己的名义或代表或联合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身份直接或间接参与、涉及或有意于从事与本合伙企业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任何业务;
12.2.2以自己的名义或代表或联合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身份诱使或寻求诱使任何高级管理人员或任何雇员离开合伙企业。
12.3本协议各方应确保其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实体以及其各自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或亲属遵守前两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协议各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本合伙企业或其他协议方造成损失,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合伙企业设立失败的,任何一方均不负违约责任,各方已缴纳的出资全部退回。合伙企业设立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依法由合伙企业承担,如合伙企业设立失败,由各方按其认缴出资比例分摊。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伙企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
15.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执行合伙人对决议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
15.2修改或补充本协议,应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修改、补充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修改、补充后的内容为准。
15.3本协议中的“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15.4本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15.5本协议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合伙协议不一致或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15.6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其余留存于合伙企业。
15.7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普通合伙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有限合伙人(多位分别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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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3.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4.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模式。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在公司制企业中,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因此,大股东权力很大,能掌控公司的运作。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执行;合伙人会议权力有限,几乎成了顾问机构;在合伙人会议上,按照一人一票表决,而不是按照出资比例表决。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出资多的有限合伙人不管事,出钱少的普通合伙人说了算。企业命运掌握在经营者手里。有人说,由于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他们有最大的积极性。这是一种误解。
第一,所谓的连带责任,是对企业债务的连带责任。如果公司亏损,本钱折腾光了,执行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为了规避风险,普通合伙的自然人通常先成立管理公司,再通过公司参加合伙企业。这样,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实际上也是有限责任,以管理公司的资产为限。因此,成立合伙企业,必须重点考察作为执行人的管理公司的状况。
第三,如果合伙企业执行人是组织,它应当派代表负责企业的执行。这与公司制企业的大股东派代表管理公司,没有本质不同。
第四,公司制企业有很多激励经营者的方式。例如,给予高薪,奖励股权,还可以委托管理。高薪,奖励股权,再加上授权经营,公司的经营者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者无论是权力还是待遇,都没有差别。公司可以与经营者签订较长期限的聘用或者托管合同,增强他们的信心。对于托管,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经营者达不到目标的补偿金,这比普通合伙更能实现利益一体化,而且更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有限合伙企业的最没有争议的好处在于避免了企业和出资人的双重缴税。不过,所得税是盈利才缴税,企业第一关心的是盈利,少缴税是其次的问题。在入伙和退伙的难度上,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差不多。
在公司制企业中,出资人对经营者可收可放,可以监管;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执行人掌控企业的经营,出资人缺乏任何有效的监管手段。如果执行人出现重大问题,将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这种不确定性,致使有限合伙企业不能成为大企业的优先选择模式。
目前,中国法治不健全,职业经理人道德水平较低。他们往往利用管理有限合伙企业的无限权力圈钱、敛财。投资损失不是企业债务,不用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协议没有有效的保障,有限合伙人的钱可能会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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