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合伙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合伙企业清算程序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注销一家企业需要经过清算这一流程,清算程序完毕之后才算成功注销了。现在市场不景气,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都直接注销了,注销公司这件事不难,但如果是合伙企业想要注销的话,有一些事情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之前就有一位客户有这样的问题:这位客户和几个朋友一起合作开了一家公司,这位客户和三个朋友都成为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后来因为公司经营不景气,盈利很少,所以几个人都不想开公司了,决定要注销这家合伙企业,但是因为一些债务问题,注销流程陷入了困境。
该合伙企业经过清算之后,计算得出公司还有100万的现金和价值可值110万的其他资产,但是该合伙企业欠下的债务也不少,除了欠了公司员工60万工资,还欠了银行120万元的贷款和税款80万元。
所以现在几位合伙人困扰的事情就是公司最后的资产是不足以还清所有债务的,不知道应该以哪种先后顺序还债以及不知道没有还清的债务该如何分配承担责任。
那么我们接下来先解决一下还债顺序的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时,按下列顺序清偿:1、职工工资和社保保险费用;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按照上述规定的清偿顺序,我们可以发现用企业所有财产还完债之后还有50万的债务没有还清,在这种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时候,合伙人应该怎样处理呢?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话,剩下的债务按照当时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中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担。如果当时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合伙人分配比例的话,那就直接由所有合伙人平摊承担。
可能有人会说,如果当时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公司盈利的利润由一部分合伙人承担,公司债务的话则由另一部分合伙人承担,那是不是就不用全体合伙人一起承担债务了?
答案是不可能。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合伙协议是不得将全部利润或全部亏损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的,所以上述的合伙协议约定不成立。
在合伙企业申请注销,进行清算,准备还债的过程中,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这一规定就是合伙企业的准则。
案例简介:
2023年2月28日,黄河投资管理中心(甲方,有限合伙企业)、长江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系甲方的gp)与汪某(丙方,投资人)签订《入伙协议》,其上载明:
鉴于甲方系由乙方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专项投资“大美地产项目(一期)” ,丙方拟以入伙方式成为甲方的新合伙人。
各方同意,丙方入伙后为甲方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丙方认缴出资额为73万元。丙方签署本《入伙协议》即成为甲方之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其应根据《有限合伙协议》之规定按时足额将所认缴的出资额73万元支付至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
丙方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丙方投资期限为12个月,自实缴出资之日起计算,至期末分配之日止。丙方实缴出资日为当月15日前(含)的,自当月16日起计算投资收益,并开始计算收益分配期间;丙方实缴出资日为当月16日后(含)的,自次月1日起计算投资收益,并开始计算收益分配期间。
本协议项下丙方计息日为2023年3月1日。甲方每半年向丙方分配一次收益,投资期限届满甲方向丙方分配实缴本金及全部未分配收益。
该《入伙协议书》附件为《有限合伙协议黄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大美地产项目主要条款摘录》中载明:本投资计划,具体指合伙企业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大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资金,用于“大美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并通过“大美置业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息获得投资收益。
当日,汪某通过银行转账向黄河投资管理中心支付了73万元。
2023年3月3日,黄河投资中心向汪某出具《投资确认函》,其上载明:汪某于2023年2月28日认购了黄河投资中心发行的“大美地产项目(一期)” ,实缴出资额为73万元,起息日为上述款项到账之日次日,即2023年3月4日,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汪某于2023年3月3日签收上述确认函。
2023年8月28日,黄河投资中心向汪某支付了收益32850元。2023年3月19日,黄河投资中心向汪某支付了收益32850元。
2023年9月21日,因汪某多次向黄河投资中心主张权利,黄河投资中心向汪某退还了30万元。
至此,汪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河投资中心返还剩余投资本金43万元及利息。
而黄河投资中心认为:
一、本案系投资纠纷。汪某通过入伙方式加入黄河投资中心,相关协议已经明确,双方是投资、被投资关系,应适用《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规范双方之间关系。《入伙协议》所附《有限合伙协议》 “收益分配”部分约定,合伙人分配投资收益,以分配日前合伙企业实际实现的收益为基础,只分配在分配日前已经实际收到的收益,在黄河投资中心未获得收益的情况下,不必向合伙人进行分配; “损失承担”部分约定,合伙企业发生亏损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
二、《入伙协议》中9%系预期收益率,是对投资项目交易构架和商业分析后的合理预计,不是对投资人的承诺。
三、本案《入伙协议》签约方包括长江管理有限公司,应追加该公司为当事人,查清案件事实,维护其他合伙人权益。
四、黄河投资中心已经起诉项目方大美置业有限公司,该案已经法院受理。因黄河投资中心关于资金使用、回款等事实需待上述案件作出生效判决后方可认定,为免两案存在冲突,本案应中止审理。
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的《入伙协议》是合伙法律关系还是合同法律关系?
法院裁判:
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明确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所订立的协议,协议内容强调的是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要求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分享收益,具有较强的人合性。
而本案《入伙协议》,系汪某与目标合伙企业黄河投资中心签署,合伙人之间并未签署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人相互之间仅有资金集合的事实,并没有共同成立有限合伙、经营管理合伙企业的合意,协议内容强调的也不是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而是投资人投资数额、投资期限、收益分配等内容,不符合合伙的法律特征。
汪某与黄河投资中心签订的《入伙协议》及其附件《有限合伙协议》、《投资确认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上述协议及确认函均载明,汪某投资期限为12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入伙协议》及附件《有限合伙协议》亦有关于投资期限届满,黄河投资中心向汪某支付收益和本金的约定。现《入伙协议》约定投资期限已经届满,汪某有权依约向黄河投资中心主张返还投资本金。
黄河投资中心主张,9%系预期收益而非固定收益,投资收益分配应以黄河投资中心实际取得的收益为前提,在黄河投资中心尚未取得收益的情况下,不具备分配收益的条件。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黄河投资中心已经依据《入伙协议》约定,分两期向汪某支付了1年投资期9%的投资收益,表明合伙企业已经实现预期投资目标并分配收益,黄河投资中心在签约时是否承诺了9%的固定收益,已不影响本院对汪某要求返还本金的诉讼请求的审理。
黄河投资中心主张,双方系投资关系,汪某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应当负担企业亏损。对此本院认为,如前所述,汪某与黄河投资中心签订的《入伙协议》并非《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协议,以《有限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人权利义务的约定约束汪某,并不具有法律依据。
此外,投资期限届满后,黄河投资中心向汪某支付了30万元款项,虽然黄河投资中心二审期间否认该30万元系投资本金,但未能对款项性质予以明确,结合《入伙协议》的约定,一审法院认定系退还汪某本金,有事实及合同依据,该事实表明黄河投资中心已经部分履行了返还本金义务。本院认为,在黄河投资中心已经向投资人汪某支付投资收益和部分本金的情况下,表明黄河投资中心同意向汪某履行《入伙协议》中约定的义务,现黄河投资中心又以投资收益尚未实际取得为由拒绝返还剩余款项,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黄河投资中心申请本案中止审理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系汪某依据与黄河投资中心的协议,要求黄河投资中心履行退还本金的义务,在黄河投资中心明确投资期限届满后向投资人支付本金的情况下,黄河投资中心与案外人大美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纠纷,并不影响其履行对汪某的合同义务,本院对黄河投资中心的申请不予准许,并依法作出判决。
关于黄河投资中心上诉主张追加执行事务合伙人长江管理有限公司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长江管理有限公司是《入伙协议》的一方签订主体,但在《入伙协议》中并无具体权利义务,自身并不因系合同一方即享有独立的权利义务,且该公司现就是黄河投资中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代表黄河投资中心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包括参与诉讼,其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亦有义务依协议约定维护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其他合伙人的权益不因长江管理有限公司未作为一方主体参与诉讼即受到损失。故本院对黄河投资中心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律师提醒:
该案件中,汪某与黄河投资中心以及该中心的gp长江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入伙协议》,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汪某与参与该中心的其他投资人之间没有签订《合伙协议》,根据
《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汪某与黄河投资中心之间只有资金集合的事实,没有共同成立有限合伙的合意,汪某追求的是本金安全和固定收益,两者之间的关系本质是以合伙之名行民间借贷之实。
本案中,对于汪某而言,因《入伙协议》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其本息得以保全;而对于私募基金而言,因没有让投资人签订《合伙协议》导致合伙关系及投资事实被否认,不得不说是一种巨大损失。如果其他投资人均效仿汪某的维权行为,该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可能面临很大的还款压力,已经完全偏离了当初设立私募基金的初衷。
注:本文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例中公司、人物均系化名。
什么是合伙企业?根据官方解释,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跟普通的公司有着很大的差别,比如合伙企业是没有公司法人这一说的,另外合伙企业缴纳的税收是个人所得税,而一般的公司需要缴纳的税收都是企业所得税之类的,所以双方之间的区别不能忽视。
既然是合伙企业,那肯定就不是只有一个股东,基本上合伙企业还会跟其他合伙人一起经营。合伙企业不像普通的公司那样,拥有那种和其他企业对接的法人或者股东,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一起经营,也可以由全部的合伙人一起经营。
在合伙企业里,因为大家的权利和责任都差不多,所以不少人会对合伙企业欠下的债务由谁来偿还这件事发生纠纷。那么接下来就由小编来向大家做一个解释说明:
举个例子,小甲、小乙、小丙三个人是好朋友,三个人决定要一起合作开公司,于是在2023年5月三个人向当地的金融机构贷款了500万元,签订了贷款的合同,约定在2023年8月还清债款。有了资金之后,三人于2023年2月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
但是之后三人因为理念不同产生了分歧,还款时间到了,在银行催促三人还清贷款的时候,三人都认为自己并没有从合伙企业中获得多大的利益,所以三个人都觉得应该是其他二人来偿还这笔贷款。那么这笔债务到底应该由谁来负责呢?
首先,在普通的有限公司负债的时候,大家都知道股东应该以出资额为清偿债务的限度,但是合伙企业就不是这样了,合伙企业里的每一位合伙人对公司的债务都应该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时,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那么又有人提出了一个想法,既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险连带清偿责任,那么如果合伙人在中途的时候退出企业了,那么这位合伙人还需要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吗?
答案就是,如果债务发生于合伙企业成立之前,那么就不属于合伙企业债务,而属于合伙人债务,需要借钱的合伙人一起承担。
生产经营所得也是要缴纳个税的,那么个税应该怎么计算呢?经营所得又包括哪些内容呢?如果你对这部分的内容不了解,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个体户的个税怎么交?
个体商户按照年度或者月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般是由5%到35%的等级
1、全年应纳税所得不超过30000元的,税率为5%;
2、全年应纳税所得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3、全年应纳税所得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
4、全年应纳税所得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
5、全年应纳税所得超过500000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35%.
新个税法经营所得包括哪些方面?
1、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体户哪些支出是不能扣除的?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款、罚金和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规定扣除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支出
8、投资者的工资薪金支出
9、个体户代替其从业者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能税前扣除
10、其他不允许扣除的支出
企业残疾人员的税款如何征收?
1、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经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2、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3、个体工商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点损失的,其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可在1-3年内给予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4、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执行.
以上就是有关生产经营所得的个税的计算方法,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会计相关的知识点,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敏
在成立商事主体的时候,最常见的就是注册“有限责任公司”,也简称“有限公司”,要不然就是注册“个体工商户”,简称“个体户”。
那么,内资企业到底有哪些类型呢?(外资的下次再科普)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股份合作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关于企业组织形式,创客君以前也科普过:为啥注册的都是“有限公司”?还有别的组织形式吗?
今天就跟大家再详细说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这两种:
个人独资企业
就是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赚的钱归这个人所有,出了事这个人要赔上全部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就是一个人尽心竭力的经营一个企业,你既掌握控制权,也承担风险,没有其他投资者跟你要分红,也没有监事找你麻烦,而且连注销都不用在报纸上公告的…
天天喊着注销麻烦,不知道不用登报省多大事儿吗?登报可是要等45天呀!
一人有限公司虽然叫做“有限公司”,但股东对公司债务也有连带责任,这可能就是“一人”的局限吧,因为你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
要说“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有啥区别?那就是“一人有限公司”的“一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此处的法人可以理解为一个公司),法人的准确概念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就不是法人。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组织,也是为了盈利,但不具有“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的优势就是“灵活”,很多“规则”都可以由“合伙协议”来规定,不像注册个“公司”,《公司法》有一大堆限制,而且最重要的是,合伙企业运营的好是能避税的。
合伙企业不用缴“企业所得税”,合伙人根据是“自然人”还是“法人”要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而且大多数合伙企业并不是为“实际经营”而设立,所以几乎没有什么“增值税”。
想要成立一个“合伙企业”,需要先了解它的类型,常见的有:“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如果是“普通合伙企业”,那么承担的就是无限责任;
而“有限合伙企业”有两种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举个栗子,你现在要给员工期权,那么可以让主体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这样一来,新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控制权在老板手中,而员工享有分红权,既激励了员工,也合理避税。(而且不用担心这会让主体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主体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啊…)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了解为啥不少“合伙企业”都是“投资类”的,不过自从投资类商事主体被限制注册之后,不管是哪种组织形式的投资类商事主体,都注册不了。(目前只能寻求转让。)
但是,合伙企业仍不失为一个不错的选择,可以注册在资讯类、管理类、科技类等,为你的创业添砖加瓦。
其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可以经营的项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可以经营,并没有任何限制。
在深圳,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请准备好投资人身份证件及个人u盾;
要成立合伙企业的,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请准备身份证和u盾,如果是本地法人,则需要企业数字证书,如果是异地法人,需要营业执照、公章等资料…剩下的可以交给创客前线来办!(我小打个广告你们不会生气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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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可以用劳务作为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
劳务出资不能直观的体现企业的资产,企业一旦出现风险或是终止,其他出资人利益将会收到很大的损失,而劳务出资人合伙人的利益损失却很小。
很多人问强叔一份合伙协议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和内容,这文章告诉你
如今在连锁行业,经营一家企业风险越来越高,竞争也越来越大,于是与人合伙成了很多连锁企业家的第一个选择。
不管是找一个合伙人还是两个合伙人,还是门店联营合伙,连锁企业家一定要签订合伙协议,明确责任和利益分配,以规避经营风险。
通常来说,签订合伙协议这项工作应该交给专业的第三方如律师来完成。
那么,除了双方名称、企业名称、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这些基本信息外,
合伙协议包括哪些要点呢?
一、出资额、方式、期限。
一般来说,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货币比较好理解,实物又称有形财产,指合伙人现存的可以转让的有形财产,通常包括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
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土地使用权须为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权利如商业秘密权、土地承包权、担保物权、采矿权、债权、资本证券等。
劳务出资,指出资人通过自己的劳动所体现出来的劳动技能出资的一种出资形式。
合伙协议中要约定双方的出资形式、出资金额、出资占比,以及交齐出资额的时间。
二、盈余、工资分配与债权债务承担。
一般来说,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该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分配的重点,一般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如果在合伙经营过程中产生了债务,则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三、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合伙协议中要对合伙人入伙、退伙(可以退伙和当然退伙)的情况予以约定,同时也要约定出资的转让条件。
四、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协议中要对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的执行进行约定。假设两个合伙人都参与门店的管理,那大家的分工如何?
例如,甲负责经营和管理,乙负责品牌和推广,或者甲负责市场拓展或者招商,乙负责门店管理等。双方必须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清楚各自的职责、各自的分工。
五、禁止行为。
禁止行为指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如果发生了类似行为,合伙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者退出责任。
六、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这一点主要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合伙终止及清算。根据《合伙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因。
七、违约责任。
合伙人应该对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严重违反合伙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合伙协议要明确约定这种违约责任。
八、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合伙协议应对争议的解决方式做出约定。一般来说,凡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提交当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以上几部分是连锁企业合伙协议包含的要点,连锁企业家应提前熟悉,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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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好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好?公司、个体户、个独、合伙企业有啥区别、具体税负如何?
日期:2021.4.10
一、一般纳税人好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好
一般纳税人实行抵扣计税,应纳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目前税率包括13%、9%、6%和零;
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目前法定征收率为3%。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也就是说,在本年底前,小规模纳税人的最高增值税税负就是1%,而一般纳税人因为计算方法的复杂性和各个企业的特殊情况,是很难提前预测出增值税税负的,每个行业和企业税负都可能不一样。
结论:单纯从增值税税负角度,你很难去说两者的好与不好。
一方面,国家目前对一般人纳税人的管理较为严格,通常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500万就要转为一般纳税人,并且一般纳税人要准确核算销项、进项和应缴税金,从税务角度上对账务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对小规模纳税人,相对管理宽松些。
另一方面,小规模纳税人还独享一些特别的优惠政策,比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的免增值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提及的50%范围内减征6税2费优惠。总结如下:
从这个角度看,小规模纳税人占有一定的税务优势,但我们注意到,广大纳税人非常关心的一般转小政策2023年12月底到期后,税务总局截止目前还没有发布新的延期政策。
二、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我们主要从对外债务承担和税务角度两方面进行分析
1、对外债务承担
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从上面债务承担的规定看,仅公司的投资人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是承担有限责任。
2、税务角度
上述4种类型的实体在流转税和附加税费方面无区别,仅有以下区别:
公司组织形式:
缴企业所得税,税率通常是25%,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如果将剩余利润分配给投资者时,需要按股息红利缴20%的个人所得税,整理所得税税负通常是40%。
但公司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我们重点提及的政策就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最新政策。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的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公司可申请核定征收。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
依经营所得税目按5-35%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仅针对自然人合伙人征收、法人合伙人征收企业所得税),与公司组织形式最大的区别是征一道税。符合条件的三类实体也可申请核定征收(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征收)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所得税减半政策。
三、公司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税负测算具体数据
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执行《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本测算数据不包括这两类实体。
结论:
1、公司组织形式在无其它优惠的情况下,所得税税负不会低于22%;
2、所得300万以上时,个体户占优,300万以下时,需要具体分析测算,但所得越少,个体优势更明显。
3、因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的存在,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整体而言,个体户是一道税,而公司是两道税,个体会有一定优势;但个体户定期定额是针对未建立账簿的纳税人实行的税务征管措施(通常月销售达到一定金额需要建立账簿),相较公司的核定征收政策会受到一定限制。
引 言
最近有些客户在咨询我们:要开展新的业务,用合伙企业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诚然,要选择一种法律主体时一定会优先考虑商业模式和法律风险,除此之外,税务成本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只不过大部分的股东在考虑税负时,经常会先进收入层面的税负考量,比如:有限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涉及两道税负;而合伙企业由自然人合伙人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仅代为申报,其本身并无所得税纳税义务。
然而,在搭建架构前,两个法律主体的费用层面的扣除差异很少被关注。
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自然人合伙人,均需于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二者的税前扣除项及扣除规则存在相似之处,但也并不是完全相同,本文将对二者的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则进行对比。
01 扣除标准异同
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主要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规范。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主要由《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和财税[2000]91号进行规范。
政策链接:
财税[2000]91号第六条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法规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法规执行……
注:国税发[1997]43号已废止,并由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取代。
扣除标准对比
项目
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
工资薪金
公司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股东在公司任职,股东的工资薪金同样可以据实扣除。
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准予据实扣除。
合伙人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险一金
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据实扣除
同企业所得税规定
补充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股东在公司任职,其扣除标准同其他职工。
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合伙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三项经费
全体职工按工资薪金总额比例进行扣除:
工会经费:2%
职工教育经费:8%
职工福利费支出:14%
从业人员按工资薪金总额比例进行扣除:
工会经费:2%
职工教育经费:2.5%
职工福利费支出:14%
合伙人的扣除标准:
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业务招待费
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从
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从事股权投资的合伙企业,投资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由于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故不得用于计算合伙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广告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同样按照15%的标准进行扣除,无特殊规定。
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以后3年内结转扣除。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超过部分,不得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佣金及手续费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所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无扣除限额规定
债资比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超过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的比例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无债资比限额规定
02 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问题
由于合伙企业本身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不能适用于合伙企业,这里举两个比较典型的例子:
1.研发费用
有限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但加计扣除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合伙企业的研发费用,无法享受该政策。
2.固定资产
合伙企业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应当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同企业所得税规定一致。
政策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三十九条: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那么,合伙企业购置500万元以下的设备,是否能够享受财税〔2018〕54号的一次性扣除优惠呢?
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三十九条所述参照执行,指的是资产的一般处理规则,例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资产损失税务处理、资产减值税务处理等。而针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合伙企业是无法享受的。
合伙企业仅需符合以下条件的设备,可享受一次性扣除:
政策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三十八条: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03 结语
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税前扣除存在较多差异,本文仅列举了二者常见的扣除差异,希望对各位读者有所帮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按照“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进行缴纳。这里所谓“先分后税”原则的“先分”并非指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而是指合伙企业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确定合伙人应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所谓“后税”是指合伙企业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分配比例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这里有人问,合伙企业如果对生产经营所得不进行分配,合伙人是否要缴纳所得税?其实之所以产生这一疑问,这与当前合伙企业相关税收政策不完善有关。
对于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据此,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由个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而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对生产经营所得进行了分配。
对于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并没有确定性的规定,故在税收征管中关于法人合伙人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时点问题常出现争议。有人认为,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规范,作为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即应在合伙企业做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或决定分配时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点。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由合伙人缴纳所得税中,法人合伙人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与合伙企业行政政策规范之间存在一些税收政策规范衔接问题,虽然在具体的税收征管中这一问题并不突出,但毕竟是一种惯性做法,希望能尽快出台相关税收政策来解决这一问题。
根据《公司法》规定,合伙债务的清偿规则如下:
1.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2.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有限合伙有其结构灵活性和独特性,虽然税务法规简单屈指可数,可一旦参透合伙企业法,你依然能够法力无穷,普渡众生。
有限合伙的节税方式多种多样,无外乎从税基和税率两个维度见缝插针,寻求避税空间,区域税收优惠、地方政府返还伎俩运用的游刃有余,可还有一些花花肠子,未见太多案例。
分成:有钱大家一起赚
一个投资项目可以有很多种玩法,有老老实实同股同权的,有偷鸡摸狗明股实债的,还有遮遮掩掩暗保分成的,不管怎么玩,大家都是怀揣着有钱一起赚的美好愿景。
对于暗保分成的模式,一般合作双方会签订抽屉协议,磨磨嘴皮子红红脸,最后定下瓜分蛋糕的比例。可到最后真的实现美好梦想了,落袋为安了,分成的钱怎么给,以什么形式走,成了老大难。
聪明的律师或者项目负责人会随大流,咱来签个咨询服务协议呗,至于什么名目擦个边就成,服务价格就是结算的分成金额,你开票确认收入,我支出归集成本,哦了。
前面爽完了,剩菜残羹转到了后台的财务,一看不对啊,我这开个票又得交增值税又所得税的,合同貌似还不是真实的,会不会涉及虚开发票啊,心惊胆战又硬着头皮,分成分的真有点儿憋屈。
就事论事头脑不灵活,换个角度出奇迹。有限合伙闪亮登场,除妖降魔。
假设分成比例二八开,只要大家共同成立有限合伙参与投资,收益进有限合伙,后期分成结算,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分给各合伙人即可。
分成落袋为安,不用再虚造合同多交个增值税,何乐不为。
回购:买卖不成仁义在
曾几何时,投资项目都得保底对赌看得懂,当然背后也少不了回购协议,买卖不成仁义在,这单生意不干了,起码得包的住融资成本,留点零花钱做路费更好,毕竟不止我看走眼了。
回购就回购吧,明面上有协议的,回购价差算利息收入,交完增值税交所得税,协议上支支吾吾模棱两可的,又得劳驾税务师出马,于是紧锣密鼓的开始在41号公告里找答案,嘴里默念无数遍混合性投资,可咋也找不到解决的方案。
大家一筹莫展捶胸顿足之际,有限合伙又跳了出来,都让开,我来。
不就是个回购么,让我进有限合伙做lp吧,按照成本和保底利息的价款退伙,收完钱我自己交税了,当然这个保底利息是不能体现的,否则又得搭上增值税。
至于这个lp是优惠地或亏损公司还是层层嵌套的有限合伙,就看自己的家底和预期了。
分红:换个马甲还真不认识你
投资项目的利益方众多,有明面的也有躲在后面的,有伸手跟你要个砍头息的,也有不着急事后慢慢聊的。
面对众口难调的合作方,只是简单的你来我往,恐怕很难厘清利益关系。不少律师或项目负责人一拍脑袋,甭管那些虚的还是实的,想要切我蛋糕,签个咨询服务协议吧,开票交税完事。
看着天衣无缝,实则成本很高,有违初衷,谁不想少花钱多办事,低成本高收益。
所以有限合伙又出来拯救世界了,咨询服务协议统统不要,把钻戒拿过来,我要做你的lp。
那些背后的安排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分红的形式,过渡到lp,交完所得税洗个澡,钱就是自己的了。换了个马甲,还真的不认识你了。
结语
案例还有非常多,就探讨这么多。
方案的设计还是要综合考虑合理商业目的,以及各地的可操作性,还要综合评估管理部门的容忍度。 如果简单粗暴,那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后果只能自行承担了。
税务是一门极其专业的学问,不是传统财税的小打小闹,也不是后台财务的自娱自乐,税务需要嵌入业务,不是像律师用法律的语言还原业务实质,也不是像会计用准则的语言计量业务状况,而是需要前移规划业务的进程,你的一举一动,纳税义务就此产生了。
税务是个实操性很强的技术活,就像学习两个字,如果只有学,就只是知识,知识多了是个非常可怕的事情,如果没有实践,那就没有历练长进,知识永远只是储备,只能给艾宾浩斯画线用。
依法纳税,合法合理节税,税务筹划,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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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的形式不同,债务承担责任如下:
1.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特殊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83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需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名称中需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需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以合伙协议作为其法律基础、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今天在网上看到一则关于合伙企业的提问,所以就借此机会整理了一些有关合伙企业的热点问题和大家学习一下。
问题1:我公司为一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请问我公司今年汇算清缴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盈利吗?
税局给到的答复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问题2:合伙企业收到合伙人的出资款,是否需要按照营业账簿缴纳印花税?
答复: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具体我们可以参考一下(2023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国印花税法,里面规定“(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而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不计入这两个科目,所以不需要按照营业账簿缴纳印花税。
同理,如果公司新增了合伙人资本也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问题3: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按照比照个体工商户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个人投资者实际取得该生产经营所得是否还需要按照“股息红利”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某合伙企业2023年实现利润100完,甲是其中一个个人投资者占比30%,按照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原则,甲应该分得的经营所得为100*30%=30万,比照个体工商户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3万,现在的问题是合伙企业要将甲应分得的30万-3万=27万的剩余部分分配给甲,甲是否需要再按照“股息红利”缴纳27万*20%=5.4万的个人所得税?
答:不需要。因为已经申报缴纳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因此允许将剩余利润打给投资者个人账户,不再需要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4:合伙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未上市企业股权向合伙企业支付了分红款,请问合伙企业是否需按照分红款的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法人合伙人取得的分红不享受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5:合伙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不可以。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问题6: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都是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企业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合伙企业本身不纳税,合伙企业本身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问题7:我是一个私营合伙企业的股东,同时也在这家上班,每个月领有工资,请问我是不是经营所得和工资薪金都要申报,经营所得按季申报,工资薪金按月,这样一起申报不会重复申报吗?
答:如果每月领工资,那么工资薪金应该按月申报个税,同时经营所得也要按季申报个税。这两者不重复,因为你申报经营所得的时候是按照合伙企业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以后的金额作为经营所得进行申报的,所以你的工资薪金在申报经营所得时已经作为成本费用扣除了。
问题8:我们在广州成立合伙企业,股东来自全国各地,纳税地点应该怎么选择?
答:如果是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代扣代缴,比方合伙企业注册在广州那么就在广州税局交。
如果是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应当并入合伙人年度所得总额,在法人合伙人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比如a 公司是一家注册在上海的法人合伙人,那么它投资的b合伙企业注册在广州。那么按照规定,应该是在上海申报所得税。
问题9:我们公司属于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有了所得若是不分配,是不是就不用缴纳个税?举个案例!比方合伙企业远大公司2023年经营所得100万,两个合伙人张三自然人合伙和a公司法人合伙人分别占30%和70%股份,他们约定只分60万,那么按照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是不是只用就60万交税呢?留存所得40万不用交呢?
答: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并不是说你赚了钱不分配就不用交税。这里的“先分”可以理解成“划分”或者“应分”的含义。
举个案例
有一家远大合伙企业,有2个合伙人,一个是a公司法人合伙人,占比70%。另一个是张三自然人合伙人,占比30%。
第一步:
计算远大合伙企业的利润。
利润总额=收入-成本-税金及附加-费用等。
第二步:
计算远大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增-纳税调减
第三步:
计算各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张三自然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30%=30万元
a公司法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70%=70万元
第四步:
计算各个合伙人应纳的所得税额。
张三自然人合伙人应纳的经营所得个税=(30-6)*20%-1.05=3.75万
a公司法人合伙人应纳的企业所得税=70*25%=17.5万(假设不考虑别的收入费用和调整情况)。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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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到底有什么区别?今天统一回复!
在咱们财会成长学苑的社群里,经常看到有学员问,“老师,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到底有什么区别?”
毕竟,很多老板都想自主创业,但不知道哪种公司形式最有“钱途”,这肯定不行。
这两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倍受青睐,究其原因,当然还是因为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力度更大!
既然这么香,咱今天就来聊一聊,95%的老板和财务都关心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何交税的问题!
01
首先,咱还是来追本溯源,明确一下,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我们常见的有限公司到底有什么区别?
这块也都给大家捋清楚了,直接看这个「优势分析对比表」就可以
02
那咱们再来看,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该如何交税的问题。
第一,要知道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
第二,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只需要交个人所得税,那具体怎么交呢?一起来细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文件:
这也就意味着,这几种组织形式,是按照经营所得来交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相结合的综合税制。
综合所得包含四项,简称为“工劳特稿”;那另一类不并入综合所得,其中就包含这里提到的“经营所得”了。
要注意的是,经营所得适用5%至百35%的超额累进税率。
那税率有了,具体该怎么计算呢?
这里需要分2种情况,如以下导图所示,一种是查账征收,一种是核定征收。
这是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表,税务机关一般在这个区间核定企业的所得:
核定征收前两年特别火,备受宠爱,很多明星都成立可以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以此来节税。
但是从今年开始,有些地方逐步收紧核定征收的政策,当然,也有一些地方是可以继续核定的,具体大家还是以当地税务机关的回复为准。
另外关于查账征收,咱们学苑也有4个点要提醒大家:
1、个人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有这些:
个人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赞助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投资者工资薪金支出、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03
那关于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优惠政策都有哪些呢?
确实近期新政频发,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涉及的一些政策,咱们学苑也给大家整理出来了。
比如“增值税”、“六税两费”、“个人所得税”等。
以上的很多优惠政策都还是非常香的,尤其是个体户,咱们财务小伙伴们快快用起来!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不用交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所以,合伙企业是不用交企业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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