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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转内资流程(20篇)

发布时间:2024-01-08 10:19:04 热度:2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外资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外资企业转内资流程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外资企业转内资流程

【第1篇】外资企业转内资流程

内资企业指的是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其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等五类。与内资企业性质相对的还有一个外资企业。

什么叫做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有什么不同?这就是誉商小编今天所要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首先,什么叫做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其实是一个总的概念,它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外资企业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且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第二类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主要特征是对外商投资份额无强制要求,且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第三类则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所有的外资企业。

其次,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的区别

1.准入行业不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从事的行业是不同的,根据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我国行业对外资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比如军事工业、石油业等关系到国家安全的行业,就属于禁止行业,是外资企业所不能参与的。而对于内资企业则无此方面的要求。

2.税收政策不同。除了准入行业不同外,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在税收政策方面也有所不同。税收方面,我国内资企业税收减低优惠税率幅度较小,且主要针对中小型企业,因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较窄,并且企业税务减免期限较短,一般为1-3年。而外资企业税收减低优惠税率幅度较大,主要是体现地区性和产业性的政策倾斜,因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较广,并且外资企业税务减免期限一般为5年或5年以上。

3.设立和变更流程不同。相比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流程较为繁琐,设立不仅需要商务部门的批准,如果涉及特殊行业还需要相关部委的核准,拿到部委的批文后才能去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设立的证书再去办理营业执照,设立时间通常比内资要长。而内资企业设立和变更流程则相对简单。

【第2篇】外资企业如何办理营业执照

1、商务局审批:需要到商务局审批;

2、工商登记注册;

3、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4、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5、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到商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还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中方投资涉及国有股权资产)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6、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7、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3篇】外资企业增资的具体流程

具体流程如下:

1、贸易工业局的批文:成立或增资

2、外资企业批准证书;

3、贸易工业局批准公司章程;

4、工商局领取临时营业执照;

5、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业务核准件及外汇登记证;

6、开立资本金账户存入资本或实物报关投入;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8、办理工商登记。

【第4篇】外资企业能被并购吗?

外资企业能被并购。

所谓并购指的是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

并购的内涵非常广泛,一般是指兼并和收购。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73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5篇】外资企业是不是民营企业

1、不是,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2、我国民营企业界定从广义上看,民营只与国有独资企业相对,而与任何非国有独资企业是相容的,包括国有持股和控股企业。因此,归纳民营企业的概念就是:非国有独资企业均为民营企业。

3、从狭义的角度来看,“民营企业”仅指私营企业和以私营企业为主体的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这个概念由于历史原因不易摆脱歧视色彩,无论是私营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雇员或者有意推动私营企业发展的社会工作者,都倾向于使用中性的“民营企业”这个名称,这就使“民营企业”在许多情况下成为私营企业的别称。

从以上介绍的内容可以知道,外资企业不是民营企业。

【第6篇】企业类型是外资是什么意思

企业类型是外资,说明该企业是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第7篇】外资怎么投资国内企业

我们要讨论的第四家“巨无霸”是来自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government of singapore investment corporation,简称gic),是全球第六大的主权财富基金,诞生于1981年5月22日,当前资产管理规模约4532亿美元。gic办事处遍布新加坡、纽约、北京等10个国家及地区,团队成员超过1400人,来自于30多个国家。gic本身由于非上市的性质,管理国有资本但并不完全公开其财务活动或人员薪酬等信息,故而又被称作亚洲最神秘的投资者。

20世纪70-80年代,由于经济增长强劲、高储蓄率、鼓励节俭的财政政策以及目标区间汇率制度的施行,新加坡外汇储备迅速扩大,1972年初时仅为14.59亿美元,而在1980年时已达到59.38亿美元(如图1所示)。为了使庞大的外汇储备保值增值,1981年2月27日,时任新加坡副总理、金融管理局局长的吴庆瑞宣布政府将建立一个独立的投资机构。除了用以管理汇率浮动的部分外汇储备外,新加坡的其余外汇储备,均交由该投资机构管理。gic就此成立。

新加坡政府是gic的唯一股东,全权委托gic进行投资管理,仅对gic设置投资目标、风险参数和投资期限,而gic就组合的整体绩效向政府负责。尽管政府不参与和干涉投资决策,但gic仍与政府保持着紧密的联系。从李光耀开始,gic长期保持着由新加坡总理出任董事会主席的传统,而董事会的其他成员也主要由政府高官组成,对董事会成员的任命与罢免都需要总统的审批。gic每年会向财政部汇报投资组合的风险与绩效。

投资方针上,gic奉行长期主义,将20年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作为核心的业绩指标,而非年度投资收益率。新加坡财政部要求:在20年内,gic的收益率应超过全球通货膨胀率。2009财年以来,gic的20年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在4%-5%间浮动,在2020财年,受新冠疫情冲击影响,gic的20年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创新低,仅为2.7%(如图2所示)。

从大类资产配置情况来看,gic呈现增配固定收益资产,减配权益资产的趋势。2008财年时,gic持有的权益资产占比达到44%,并于2013财年时达到峰值53%,此后一路下滑,截至2020财年已降至30%。而固定收益资产由2008财年的26%上升到2020财年的50%。gic认为,全球宏观环境的不确定性增强,为了防控风险,需要持续减小自身的风险敞口。而从地域来看,gic资产配置偏重欧美经济体,美国是gic配置比例最高的地区,2020财年配置比例高达34%,而对欧洲的配置比例也达到24%。而gic对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及韩国(以上经济体在gic财报中被称为“north asia”)则呈现出加配趋势,从2008年的8%上升为19%(如图3所示)。

1. gic深耕中国市场,投资a股超过15年

gic对中国的投资广泛分布于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gic在一级市场的投资金额逐年攀升,2023年达到峰值6.87亿美元。而2023年的投资案例是最多的,共投资了11家企业。gic偏好投资成熟期与扩张期的企业,2011-2023年间,从金额来看,gic对种子期/初创期/成熟期/扩张期企业的投资分别为2.57/6.87/20.51/18.35亿美元,对成熟期企业的投资金额为最高;从案例数来看,gic对种子期/初创期/成熟期/扩张期企业的投资案例数分别为10/8/34/37个,对扩张期企业的投资案例数为最高(如图4所示)。

在行业上,gic对中国一级市场的投资中,互联网企业的投资金额与案例数均占第一,分别为17个案例与11.77亿美元,其次是金融企业,分别为13个案例和8.41亿美元。而在地域上,北京企业的投资金额与案例数均占第一,分别为28个案例与17.82亿美元,其次是上海企业,分别为15个案例和5.03亿美元(如图5所示)。

本文节选自兴业证券董事总经理、兴证资管首席经济学家王德伦所著《长牛:新时代股市运行逻辑》一书。

【第8篇】外资企业是什么意思

外资企业是“内资企业”的对称。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独自投资经营的企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9篇】外资企业清算的基本流程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流程:

一、申请企业终止与清算。

二、书面通知各政府机关清算事宜。

三、成立清算委员会。

四、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

五、清算公告。

六、申报债权。

七、清算终结清算委员会完成清算方案所确定的工作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10篇】外资企业法人变更流程是什么

外资企业变更法人流程如下:

1、申请人根据办理审批的内容提交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报外经委;

2、外经委受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复或答复;

3、带齐资料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

4、带齐资料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受理后2-3个工作日后领取

5、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这里涉及到一个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还有必须出具新股东和法人的新验资报告。

6、最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

【第11篇】外资企业设立分公司流程是怎样的

外资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流程是:

1、办理企业名称核准;

2、确定公司住所;

3、形成公司章程;

4、申请公司营业执照;

5、刻公章;

6、办理代码证;

7、办理税务登记证书;

8、开设企业基本帐户。

【第12篇】外资企业成立工会流程是怎样的

外资企业成立工会有以下流程:

1、公司内部组建工会筹备小组,准备工会组建的相关事宜,小组成员大于等于3人,要奇数。并向工会管理单位提出成立筹备及召开会员大会会议的请示。

2、筹备小组要编制工会章程,确定召开会员大会的日期。

3、召开会员大会,通过工会章程及选举办法,举行选举会议选举工会委员会、经审委员会。

《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第13篇】请问外资企业的定义是什么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第14篇】外资企业的单位经济类型是

外资企业的单位经济类型是企业。

有外商独资,外商合资,外商合作等多种形式,一般都是企业,如果名称是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公司也是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流程是查名,办理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

【第15篇】外资企业税务经理

本文讨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境内公司(下称“外转内”)的情形下,所适用的税率以及如何缴纳的问题。

一、“外转内”适用源泉扣缴的,适用10%的企业所得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中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此为源泉扣缴的规定,即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没有机构也没有联系,但所得“来源”于境内。《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并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所得按照10%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也很奇怪,为什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不直接引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而是要通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再引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二、“外转内”情形下,受让方(即境内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外转内”情形下,原则上应当由受让方(即境内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并在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代扣代缴。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只有“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我没有想到“无法履行扣缴义务”具体是指什么情形,因为根据37号文规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但如果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的情形,根据37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扣缴义务人补扣税款,并依法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的,需要承担行政处罚。

有相关文章中提到,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存在争抢税源的情况,“所得发生地”税务机关会因为争抢税源,要求非居民企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申报并缴纳相关企业所得税。

但是我认为,由扣缴义务人在其所在地代扣代缴,不仅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且目前来看在流程上也是不会遇到障碍的。

首先,相关税法明文规定原则上应当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代扣代缴,“所得发生地”税务机关此种做法是明确违法的;

其次,从流程上来看,不同于境内股权转让“先税后工商”的流程下(即需要先缴税,提供相应完税证明,再去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所得发生地”工商机关(也就是标的公司所在地的工商机关)可以通过不认可其他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从而让相关主体不得不在标的公司所在地缴纳税款。在“外转内”的情形下,不存在“先税后工商”的顺序,工商变更时无需提交完税证明,因此,工商机关无法在流程上设置障碍。

【第16篇】外资企业能被并购吗

外资企业能被并购。

所谓并购指的是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

并购的内涵非常广泛,一般是指兼并和收购。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73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17篇】外资企业承认中国注册会计师吗?

可以。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执业资格考试。

经考试合格后颁发的注册会计师证在国内外的认可度非常高。

可以从事审计、统计、经济等专业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行业认可度非常高,注册会计师的就业方向相比较其他财会证书来说,占据了很大的优势,可以进入金融或者财务、法务等各个高水平领域工作,一般就业方向有会计师事务(包括四大、八大等)、金融机构、500强等跨国公司、国有大中型企业等,政府机关、外资企业等。

【第18篇】外资企业注销商务局

外资企业注销

现在国家发展很好,对一些企业开放优惠政策,招来很多外国人也来到中国投资,注册新公司。有很多外资企业在国内发展很好,但是也会有小部分的外资企业发展不是很好。需要注销自己的外资企业,那你知道外资企业怎么去做公司注销吗?今天华源鑫瑞财税的小编就给各位老板,讲一讲注销外资企业。

一、外资公司注销流程:

1、商务局的注销手续;

2、税务局的注销手续;

3、海关的注销手续;

4、工商局的注销手续;

5、公安局的注销;

6、银行的注销手续。

二、外资公司注销材料

1、企业注销申请书;

2、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清算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清算审计报告以及清算报告;

4、已经在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该报纸应为公开发行的报纸);

5、税务机关以及海关出资的完税证明;

6、政府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外资公司注销其他注意事宜

1、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通知。

2、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法定代表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法定代表人的警示限制

【2】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法定验资、审计机构出具的对企业资产的清算审计报告;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注销公告的报样;

【6】清算组成员《备案证明》;

【7】《指定(委托)书》。

四、外资投资公司注销清算

(一)清算的期限

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同之日。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限届满前15天内,向企业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

(二)清算委员会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天内,企业董事会应组织成立至少由3人组成的清算委员会,其成员一般在董事中选任,并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清算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1. 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2. 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义务;

4. 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5. 清缴所欠税款;

6. 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 清理债权、债务;

8.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9.代表企业应诉和起诉。

(三)清算通知与公告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天内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

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工商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须通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此外;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天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天内刊登。

(四)清算财产分配

企业及中外投资者须依法分配清算财产而不得作任意处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清算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管理、变卖和分配清算财产所需的费用以及公告、诉讼、仲裁及其他所需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

2.国家税款。

3.其他债务。

企业支付清算费用并清偿其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的实际出比例分配;但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应注意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抵押、质押等),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还有,清算过程中若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委员会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企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法规办理。

(五)清算终结

清算委员会完成上述财产清偿工作后将制作清算报告并经董事会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之日起10天内,清算委员会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并在该等手续完结后10天内,须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同时须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市级报纸上公告企业终止。

外资公司注销流程比较繁琐,资料比较多。各位老板一定看清所需的材料和向对应的部门再去办理,否则就会来来回回跑好几次,比较麻烦哦!也可以找本小编帮您办理,欢迎各位老板在下方留言评论。

【第19篇】我国的外资企业有哪些

1、摩托罗拉电子有限公司;

2、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3、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4、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5、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7、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8、南京爱立信通信有限公司;

9、浙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10、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20篇】外资企业的定义是什么

外资企业是“内资企业”的对称。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独自投资经营的企业。

1. 根据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

2. 外资企业是一个100%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它不包括外国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3. 外资企业依法取得中国的法人资格,按照国际税收惯例,我国应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因目前我国尚无单独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故外资企业也按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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