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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文,即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新增了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新政,具体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也就是说,企业享受该税收优惠,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2023年四季度时是高新技术企业,无论是新认定的,还是已经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另一个是需要在2023年第四季度新购置设备、器具。
一、如果企业很不幸,在该政策发布前,也就是在2023年9月份购置了设备,是否可以享受该政策呢?
我们就要穿越到2023年,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中找到“新购置”的概念: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因此,如果企业在9月份购置了设备,发票也开具为9月份,则不能享受该政策;如果企业是分期付款购置,就不考虑开具发票的时间,而是按照设备到货的时间点,如果是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到货了,就可以享受该政策;如果是自行建造的设备,要有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该时间也要在第四季度才可。
需要注意的是,政策中所述的新购置并不是全新的设备、器具,可以是旧的,但是对于企业来说是新买的。
二、如果企业不是高新技术企业,就不能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政策吗?
当然不是!
下面范围内的企业,同样是可以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的:
1、所购置的固定资产价格在500万元以内
在2023年12月31日前,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政策中所规定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所购置的固定资产价格在500万元以上
该政策是对中小微企业的优惠,具体又可分为如下几个层次:
可以一次性扣除:
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电子设备,即使超过了500万元,也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
50%可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飞:常见的有车辆、飞机、火车、轮船等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家具、机器、机械等的生产设备。
假如,企业新购置了机器设备800万,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因此400万可以在当年一次税前扣除;另400万在9年期间进行税前扣除。
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三、企业购入多个符合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固定资产,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愿选择其中部分进行一次性扣除,剩余部分按照正常的折旧方式税前扣除。但是如果当年所属期未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了。
四、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金额较小,未超过5000元,是否可以在会计上一次性记费用呢?
我们需要考虑会计准则的规定,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因此,会计上并没对固定资产有金额上的限制,满足上面的条件就需要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按照规定来计提折旧,同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需要通过税务报表的填报来享受,而不是利用做账。
五、关于留存的资料,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方式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 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 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购置设备、器具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 台账。
你知道吗,马上来临的汇算清缴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哪些申报表?
答复你
马上开始的汇算清缴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以下申报表:
1.《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
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
3.《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
4.《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
5.《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
6.《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注意:
相关数据在a100000中直接填写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就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修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三、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四、除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等规定的企业。上述政策规定发生调整的,按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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