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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 , 单独记账核算 , 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 ,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
啤酒厂 (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 18 日销售啤酒时出借塑料周转箱200个 ,每个收取押金50元 ,合同约定返还期为 1 个月。 6月1 9 日购买方仍未返还塑料周转箱,啤酒厂没收押金10 000元。 啤酒厂包装物押金应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5月18日收取押金时,不征收增值税,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等 1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 000
6月19日没收押金时应征增值税
10 000 ÷ (1+ 13%)× 13%=1 150.44(元),
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 1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8 849.56
应交税费一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150.44
逾期的掌握
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 1 年为期限 ,对收取 1 年以上的押金 ,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 国税函发 〔1995〕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 〔200的827号 )
政策解析
1. “逾期”的期限包括两种情况 : 合同中约定了包装物的返还期限并且期限不超过1 年的 , 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中未约定包装物的返还期限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包装物的返还期限超过1年的,期限为1年。
增值税对逾期的期限规定与所得税有别 ,对于纳税人向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的包装物的押金或者周转周期较长的包装物的押金 ,超过1年未返还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但是要征收增值税。
2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題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3押金是含税收入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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