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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免税政策适用于出口货物、劳务、应税行为以往环节未纳过税而无须退税、以往环节税金缴纳情况不明无法准确计算退税等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7)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8)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9)油,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0)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2)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3)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4)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和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和劳务。
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下列服务:
a、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和工程监理服务。
b、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c、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d、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e、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f、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g、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h、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a、电信服务。
b、知识产权服务。
c、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d、鉴证咨询服务。
e、专业技术服务。
f、商务辅助服务。
g、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h、无形资产。
(3)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未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5)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6)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5、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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