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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3月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来,各地、各单位营改增工作进行的如火如荼。
涉及到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也逐渐明确。但是,从企业办税人员的角度看,由于对税务政策的追踪和解读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在实践中依旧会存在很多“应当申报而未申报”或“不当申报而申报”的情况。
今天笔者就实务中遇到的银行理财收益的增值税缴纳问题,和大家进行分享。
财会专业的人都知道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因此很少有公司会在活期账户中保留巨额的银行存款。那么,如果有资金在短期内会用到,如1个月左右等,这类资金一般不适合进行股票、基金或债券的直接投资,企业通常会选择购买短期银行理财产品。
笔者所在单位也是如此,如今年2月份购买了农业银行的理财产品2000万元,假设约30天,收益9万元。那么,这9万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如何缴纳增值税?当时,在处理这笔收益的时候,我查阅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根据注释的“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的第4条金融商品转让的规定,得出了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的结论。相关规定如下: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该规定明确了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需要依据金融商品转让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因此,笔者当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了银行理财收益的增值税申报。直至最近了解到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后,才了解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相关具体规定如下:
这一规定明确了纳税人购入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的,不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需要强调的是,规定特别指出了“持有至到期”的限制条件,若未持有至到期产生的收益,按规定仍需缴纳增值税。
了解了这一政策,这个月的理财收益就可以踏实的不申报增值税啦。看来以后还是要经常关注相关财税政策,以防出现多交、漏交税款的情况。希望以上内容,对相关财税人员的日常工作有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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