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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你享受了吗?
【税务人员】: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即将到期,没享受的要抓紧啦!
【网友】:什么?要到期了?
【税务人员】:是的。这项政策的执行时间到2021年12月31日,时间所剩无几,赶紧行动起来~
让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加计抵减”政策,究竟是个啥?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网友】:我看懂了,但又没有完全看懂σ( ° △ °|||)︴那我怎么知道我能不能享受呢?
【税务人员】: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销售额占比的判断根据上一年度的数据来看,也就是说,今年能否享受这一政策,就要看你2020年的四项服务(或者单独一项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有没有超过50%。
【网友】:这样看来,那我们企业可以享受这项政策!那我们要怎么计算加计抵减额啊?
【税务人员】: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网友】: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什么时候会出现调减的情况呢?
【税务人员】: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网友】:原来如此,那我们要如何享受这项政策呢?可以直接网上申请吗?
【税务人员】:完全可以!跟我一起看看要如何操作吧~
01
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02
再点击“资格信息报告”,在“资格信息报告”里面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者“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03
进入“声明”页面后,根据页面显示,填写相应信息,标“*”为必填项,填写完整之后点击右上角“提交”即可。
04
声明提交成功后,纳税人就可以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中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等相应栏次,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啦!
再次提醒: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此外,今年12月31日政策到期之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满足条件的你,赶紧行动起来吧!冲!冲!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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