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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政策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50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2年517号

发布时间: 2022-09-21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2年517号

青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x6r3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二不罚〔2022〕12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德县路4号;联系电话:82862817)领取《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书》(青税稽二不罚〔2022〕12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不罚〔202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9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税稽二不罚〔2022〕12号

青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cdx6r38):

经我局于2022年6月21日至2022年9月2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无法找到你单位,你单位税务登记信息拨打电话无法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2016年8月取得郑州***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合计187777.77元,税额合计31922.23元。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2022年1月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上述发票你单位于2016年8月已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经查询你单位相关银行账户,未发现你单位与郑州***商贸有限公司资金往来。

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及货款支付存在不正常和不符合营业常规的现象,定性为偷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2.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22年1月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上述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你单位发票领购及开具情况、增值税申报表等资料,证明你单位于2016年8月已认证抵扣上述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

4.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查询结果等资料,证明你单位与郑州瀚昂商贸有限公司无银行资金往来。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定性偷税,处罚款17078.40元,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在2016年8月认证、抵扣,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公告送达日期为2022年7月21日,已超过五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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