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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购置的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8号发布)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对于上述购入的“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的计价,可以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印发)第二十七条关于“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规定原则处理,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在建工程用于继续开发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其支付的价款属于“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因此,房地产企业购置在建工程用于继续开发产品出售的,其在建工程购置费记入“开发成本”科目。
在实务操作中,一般应按照工程开发进度,尽可能地把购置的在建工程成本核算到具体成本明细中,如“接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
此外,营改增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643号)等文件规定,在会计处理上,以支付的不含税价款和缴纳的契税等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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