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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涉税风险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55

咨询服务涉税风险

1、利用灵活用工平台虚开发票

灵活用工平台本为解决用工问题而生,但一些企业或个人却利用平台虚开发票,来实现偷逃税的目的。实践中,以下两种虚开情况最为常见:

一是用工企业发布虚假用工需求,提供虚假业务材料,利用灵活用工平台或与灵活用工平台合谋虚开发票。例如,用工企业无实际用工发生,名义上聘用了灵活用工人员,但实际上这些人员身份都是购买的,然后通过资金流转骗取或要求灵活用工平台为其开具发票;

二是用工企业将自己的正式全日制员工注册为灵活用工人员,以此与平台合谋或骗取平台开具发票。还有的企业将自己的企业客户注册为灵活用工人员,以此套用灵活用工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费的降低。

就当前灵活用工市场来看,虚开发票仍是灵活用工平台爆雷的最主要税务问题,也是当前税务检查的重点问题。

2、平台无法取得合规发票扣除成本

用工企业通过灵活用工平台接受自然人提供的劳务或服务,除了看中灵活用工能够解决用工难、用工贵的问题外,还看中的是灵活用工平台能够提供发票,实现成本扣除甚至进项抵扣的好处。

然而,用工企业发票难题的解决实际上是将发票问题向灵活用工平台进行了转移。如果灵活用工平台不能取得自然人代开的发票,则同样面临用工企业所面临的税负高的问题。此时,如果平台没有政府财税奖补政策等优惠政策的扶持,其经营的持续性同样难以维持。

3、平台虚开发票抵扣进项和列支成本

平台企业向用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成本始终是其需要解决的问题,否则平台企业将无利可赚。实务中,部分灵活用工平台获得了地方政府的返税奖励和代开发票政策支持,由此税负可以借助扶持政策降低;但部分企业并未得到相关政策支持,为降低税负实现企业生存发展,走上了虚开发票的歧途:通过购买虚开劳务费、交通费、加邮费、餐饮费等增值税发票,进行成本抵扣和进项扣除,这无疑会引发虚开违法甚至犯罪的风险。

4、补录线下用工补开发票涉嫌虚开

用工企业和灵活用工人员线下已经完成用工服务或者用工服务正在发生,但是用工企业不能从灵活用工人员处取得发票扣除成本。为获得增值税发票,用工企业找到灵活用工平台企业,通过将用工服务转移到平台上,从而让平台企业为其开具发票。此时,虽然用工业务真实发生,但是用工关系在平台介入前就已经在用工企业和灵活用工人员双方主体之间发生,平台开具发票是否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开具的发票能否被作为合规凭证扣除成本,将引起税务机关的质疑,从而引发虚开发票风险。

5、平台代灵活用工人员开票涉嫌虚开

在中间介绍型灵活用工模式中,如果平台获得了当地税务机关的申请代开发票授权或者委托代开资质,则平台可以在灵活用工人员提供用工服务后,为用工企业代开发票。但是,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灵活用工平台尚未取得税务机关的代征、代开发票授权或在取得授权之前就已经开展了业务。此时,灵活用工平台只能按照灵活用工人员和用工企业之间发生的用工服务情况,以自己的名义向用工企业开具发票。用工服务发生在平台和灵活用工人员之间,本应由灵活用工人员向用工企业开票,此时却由灵活用工平台代开了发票,该种代开行为可能不被税务机关认可,如果发生多开或者平台虚开进项抵扣销项的行为,则虚开的风险容易爆发。

6、平台适用地方返税政策合法性

我国多地为了吸引企业入驻,陆续出台了多种类型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其中,税收返还奖励政策是最普遍的一种。对于税收返还,需要关注两个风险:

一是返税奖励政策的有效性风险。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以及连续两年的国务院财政收支审计报告,都明确提出要“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这使得地方性返税奖励的可行性进一步动摇。

二是适用政策的正确性风险。抛开返税奖励政策的有效性问题不谈,返税奖励政策的目标通常是为了鼓励企业开展业务,推动某个行业的壮大,为地方经济作出贡献。而不是鼓励企业利用政策提升开票能力,吸引开票客户。因此企业如将返税奖励作为虚开发票的资本,将面临被认定虚开违法犯罪的风险。

7、灵工人员转换收入性质、利用核定政策偷逃个税

核定征收适用于应设而未设账簿、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情形。即对税款征收方式以查账为原则,以核定为例外。但是,实践中核定征收方式却被一些平台和个人所滥用。

比如,个体户月销售额超过4万元,就达到建账标准,但一些个体户为节税,在月销售额超过4万元且没有提出账目不全、无法查账的情况下,仍按照1%左右的税率核定征收,以此少缴税款。再如,一些从业人员,特别是高净值人员,对于取得的收入应按照3%-45%的综合所得税率缴纳个税,但通过在税收洼地注册个体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收入性质为经营所得,享受核定政策,最终实际税负仅1%左右。这些偷逃个税方法均已经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越来越多的类似情况已经或正在被查处。

8、平台错误适用税目代征个税

由于灵活用工平台利用委托代征模式面向零星、分散、异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对于上述纳税人的信息往往并不充分,甚至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灵活用工人员在代征平台上提供的信息。这就导致了委托代征关系中,平台对于灵活用工人员的所得是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容易发生错误判断,由于两类所得的税率不同、预缴税款时间也不同,很容易出现灵活用工平台未按期上缴税款、少征税款等问题,如果出现上述问题,平台会因违规代征被税务局予以处理处罚,灵活用工人员也将会受到牵连被税务局追缴税款或予以处罚。

9、平台未依法代扣代缴个税

因灵活用工业务模式不同,灵活用工平台与灵活用工人员的关系也不同,有的是合同关系,而有的则构成劳动关系。实务中,灵活用工人员与平台的关系认定是二者之间发生争议的一个主要问题。在(2022)辽0106民初2687号判决中,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刘某与被告方胜灵工科技(辽宁)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共享经济合作伙伴协议》,双方为合同关系,非劳动关系。在另一起案件中,张某在某信息公司运营的app平台从事厨师工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未签劳动合同。数月后张某主张信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信息公司否认劳动关系。张某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平台与灵工用活人员存在劳动关系,则平台负担个税代扣代缴义务,而如果平台与灵活用工人员不存在劳动关系,灵活用工人员从事的是经营活动,此时其与平台之间就属于合作关系,平台不负有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如果平台错误将劳动关系判断为合同关系,则容易发生未代扣代缴个税的情况,平台将面临被税务机关予以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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