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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顾名思义,收这个费是为了文化事业的发展。
为了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主要用于国家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是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进行宏观调控等方面的开支。
对于该项开征已久的费种,这些年一直保持缴费对象稳定,费率稳定。如果你还不知道,我们就一起学习学习吧!
缴纳义务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只对两种对象开征:一是广告业;二是娱乐业。
广告业,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娱乐业,指歌舞厅、网吧、游乐场、台球、高尔夫球场等从事娱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重点:
从事广告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仅对单位纳税人征收。
从事娱乐业的文化事业费则单位纳税人和个体纳税人均属于缴费义务人。
计税依据及税率
广告业的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的余额。
娱乐业的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重点:
计费收入为价税合计金额!价税合计!含增值税的!
广告业可以减除支付出去的,娱乐业不可以!
税率:3%
也就是说,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缴纳期限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主税种增值税相同。
也就是说,增值税按月申报,则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申报;增值税按季申报,则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季申报。
缴纳地点也与增值税相同。
减免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税(2019)46号文件,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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