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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率

发布时间:2023-05-28 热度:56

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率

在实际中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与增值税计税收入是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的,按照理论化的会计假想勾稽和企业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法国际通行的法理基础理想构成,理论上两者的比对勾稽关系应该是相等的。而现实中由于增值税计税收入覆面一般小于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覆面的,通常出现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大于等于增值税计税收入是比较常见和正常的情况,除特殊原因外很少会出现一个核算期间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小于增值税计税收入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企业就要注意核对了。现实中,一方面,出现这种相对涞水比较反常的情况,有可能是企业核算出现了差错;一方面,在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也会提取增值税年度累计计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收入进行比对,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小于增值税计税收入是税务机关一个重要的税务管理风险点,会要求企业做出应对和处理。总体来说核算期间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小于增值税计税收入问题分析,存在一定的工作需求和应对风险。再这里分合理出现和理解失误两个方面加以简单分析和归纳。

一、就金融企业来看,在正常且核算无差错的前提下,出现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小于增值税计税收入这种情况,一般涉及以下方面状况:

(一)、增值税价外费用,在计入收入和企业所得税计入收入的差异,产生的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的销售额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差异就出在这个价外费用上,增值税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是: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滞纳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纳税人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如何核算,除了代政府和相应机构等收取的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纳税人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外,都要按规定计入增值税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但这些价外收费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计算收入是存在差异的,有相当一部分增值税价外费用,并不计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如收取的延期利息费用应冲减财务费用,收取的包装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应冲减销售费用,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代收、代垫款项应计入往来项目等。虽然最终并不影响会计核算结果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但在两税申报收入数据对比时却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

(二)、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增值税计税收入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收入计入差异,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的某个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转让行为,在增值税法的规定中,均应按照出售价格对应适用税率或对应的征收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在会计核算准则的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是把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资产净值)和固定资产、不动产处置的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计算对应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对应营业外支出,由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核算不同,在现实中形成增值税申报计税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计税收入。

(三)、财政补贴核算,增值税计税收入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收入计入差异,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相关的,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要计入增值税计数额。但在会计核算制度规定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计税中,纳税人取得的各种财政补贴,是在营业外收入或补贴收入等项目中核算。如果纳税人取得了上述性质的财政补贴,也会形成增值税申报计税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计税的情况。

(四)、增值税免税业务,增值税计税收入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收入计入差异,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增值税法和相关规定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税率栏注为“免税”的普通发票。纳税人进行增值税免税业务纳税申报时,应以含税的销售额填报在申报表主表免税销售额相应栏次。会计核算上,由于法律规定尚不明确,仅有的财会字【1995】6号关于增值税免税会计处理的文件也随着会计准则新科目设置已经作废,现在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种是以价税合计的方法将免税销售额全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一种是以价税分离的方法将免税销售额还原成不含税销售额,计提的销项税额计入补贴收入或营业外收入。若纳税人采用第一种方法核算,不会出现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问题。若采用第二种方法核算,则会形成增值税申报计税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计税收入的情况。

(五)、收入确认原则不同,增值税计税收入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收入计入差异,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都是以收入为起点计算应纳税额,在收入确认上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一些差异。这种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势必要对两税申报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就金融企业来看:现实中一般会遇到的是,预收租金业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值税按照“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按照“跨年度,提前一次性支付,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的税法规定分期确认计入不同纳税年度收入(国税函【2010】79号)。这样,预收租金跨年时增值税要先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则会形成增值税申报计税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计税收入的情况。

二、至于为了少纳税款故意隐瞒、造假产生的差异,就我国金融企业现实状况来看,基本都是国有和省属集体(国有)企业,核算上故意错误的很少,但非主观故意,在政策解读和核算上失误产生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小于增值税计税收入这种情况,还是存在的。纳税人对国家税务总局23号公告规定的规定理解有偏差,金融企业逾期90天未收回的当期应收贷款贷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其规定是抵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纳税人解读不准确直接抵减收入,将金融企业收入与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中的其他金融业务收入与其他金融业务支出按净额进行了填报,而金融企业逾期90天未收回的当期应收贷款贷款利息,增值税按规定在当期完税,即计入年度增值税计税收入中,由此产生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小于增值税计税收入情况,虽然不涉及税款,但形成成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会引发税务机关疑点下发核查,另一方面严格来说这也算是一种违法,有一定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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