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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阵风:小财,看了上篇关于混合销售的介绍,我有一项业务模式涉及“货物+劳务”模式的,这种属于混合销售吗?
小 财:在此我要补充说明一下哦,混合销售只有“货物+服务”的模式。'货物'指的是有形动产。“服务”是指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具体可以参照财税2016年36号文),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哈。
一阵风:那除了 “货物+劳务”模式不可以以外,还有其他的吗?
小 财:由于混合销售概念中只有“货物+服务”,像“货物+销售不动产”, “货物+销售无形资产”,这些都是不可以的呢。
一阵风:哦哦,那我了解了。不然一不小心只要同时涉及两项业务的都做成混合销售,税务局要找我的呀!
小 财:嗯嗯,是的呢。金税三期功能越来越强大,现在税务查的也严,企业一定要把控好相关风险的哈。
一阵风:我手里有家企业是做餐饮的,一般纳税人,有外卖服务,外卖按照13%缴纳增值税吗?
小 财: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一阵风:那堂食与外卖服务都有销售外购的酒水饮料是按照6%来交增值税吗?(表情包)
小 财:堂食的饮料与就餐收入合并在一起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外卖服务销售的酒水饮料按照13%缴纳增值税。
一阵风:小财,可以举个例子吗?
小 财:比如一阵雨餐厅是一般纳税人,7月堂食销售收入是30万元(其中外购酒水饮料收入2万元,饭店自行加工饭菜收入28万);外卖销售收入8万元(其中外购酒水饮料收入1万元,饭店自己加工的食品是7万元)。
这里面,堂食中的销售收入无论是餐厅自己加工的食品,还是销售酒水。都属于“餐饮服务”,符合餐饮服务的定义,应按照6%缴纳增值税。
外卖的食品中,如果餐厅参与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属于“餐饮服务”,按照6%缴纳增值税。如果外卖收入中含有外购酒水的1万元,酒水则属于销售货物,应该按照13%的税率缴税。
7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0+7)×6%+1×13%=2.35万元。
一阵风:为什么要划分的这么麻烦呢?
小 财:个人认为,这样规定可以避免卖酒水饮料的商店用饭店的名义来处理一些销售收入,税率将会直接从13%降到了6%,引起税收的流失比较严重。
当然,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提供餐饮服务征收率都是3%,就不需要做明确区分的啦~~~。
一阵风:好滴,谢谢小财的解答。财税相关问题都可以咨询你们吗?
小 财:是的呢,只要有什么不明白的都可以及时沟通哈。
一阵风:那真是解决我财税上问无可问的难题啦~~
今天的分享我们就到这了,下周我们介绍建筑+安装的特殊混合销售模式,再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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