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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南昌市委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新建县撤县设区有关工作的通知》(洪发〔2015〕19号)第一条,撤销新建县,设立南昌市新建区的规定,南昌市新建县已区划调整为南昌市新建区。为了更好的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一项:“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新建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原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适用5%的税率及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县城或者镇的适用1%的税率,统一调整为纳税人所在地在新建区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市区标准适用7%的税率。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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