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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以一个小案例来引入今天的话题
老王持有境内a公司20%股权,投资成本为500万元,经评估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现境内b公司有意按公允价值向老王收购这部分股权,有两种收购方案。
【方案一】
老王向b公司转让持有a公司的股权,全部收取现金;
【方案二】
老王以持有a公司的全部股权向b公司投资,取得b公司股权。
请从个人所得税角度出发,上述两个方案中,哪个方案对老王更为有利?
【方案一】
陈先生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在当期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免征或延迟缴纳。
【方案二】
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陈先生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享受延迟纳税的优惠,为老王争取到了货币时间价值。
所以从个人所得税角度出发,方案二更为有利。
在这个小案例中提到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接下来我就带大家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的个税政策
关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税规定:
1.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2.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缴个税。
3.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4.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税。
5.主管税务机关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1)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2)以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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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世杰财税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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