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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税收问题

发布时间:2023-05-28 热度:15

数字经济税收问题

深入研判数字经济税收治理难题

2022年02月16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课题组

当前,数字经济已成为驱动我国经济增长的关键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机关亟须研判数字经济税收治理难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治理难题分析

一些平台商家税法遵从度不高。以平台经济为例,一些平台商家税法遵从度不高,其商业动态难以全方位追踪,导致税收征管难度加大。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平台的规定较为简略,存在局限性。对境内电商平台的税务监管,多依赖电商平台自主申报销售所得,税源监控也相对宽松。例如本课题组了解到的一则税务稽查案例:a公司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某外国知名品牌手表,交易频次极高,金额巨大,存在少报收入嫌疑。因为a公司向电商平台支付了高额服务费,由此推知销售收入金额巨大,但a公司辩称平台的销售收入非真实业务收入,而是刷单收入,是商家为了提升网店排名而营造的假象。另外,由于该品牌手表的客户群体是个人,没有书立合同,且少有发票需求,造成a公司开票额偏低。除此之外,a公司没有正规的进货渠道,进项发票较少,与交易流水也不匹配,物流企业提供的物流数据信息也不完整,无法有效跟踪,造成税务机关难以有效地监管核查。

课税要素不明,加大税收征管难度。这一点在网络直播业态中尤为突出。网络直播作为“线上引流+实体消费”的数字经济新模式,近年来发展迅猛,涉及主播个人、平台、经纪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多方利益,由多方签订综合性合同,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难以判定扣缴义务人;网络直播收入性质也很难界定,网络主播取得的观众打赏、广告收入和销售利益分成等,应归属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抑或是工资薪金所得,目前多通过个案研判进行处理。

线上交易数据零散,缺乏信息共享机制。数字经济背景下,线上交易频繁,实现了“无纸化”,但平台交易数据、资金流向、物流资料仍处于零散孤立的状态,缺乏数据整合,尚未形成完整的大数据体系。加之隐私保护、数据保密,各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标准不统一、渠道不规范、数据碎片化等原因,税务机关取数难度依然不小。

移动支付存在潜在税收风险。移动支付技术的发展带给消费者巨大便利的同时,逃避税手段更具隐蔽性。一些互联网公司通过虚拟电子服务及移动支付实现b2c(企业对消费者)交易全过程“无纸化”,使经济活动难以追溯,有可能通过税收筹划脱离税务监管,存在较大税收风险。以本课题组了解到的一则转让定价案件为例:k公司是一家自主研发应用软件的互联网企业,k公司线上提供电子服务,消费者在移动终端“扫码”支付,b2c交易全过程“无纸化”。一方面,k公司与大型企业签订框架协议,开展大宗业务,在消费者购买一揽子服务时实现捆绑销售;另一方面,k公司利用中间人的资源建立小宗业务,以项目管理协议等方式实现多方利益分成。k公司还在一些税收洼地成立子公司,通过转让定价等税收筹划,转移无形资产使用权,从而实现收入转移,逃避税收义务。

提高税收治理水平的对策建议

坚持依法治税,强化法治思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各平台主体的权利义务作出明晰规定,强化税源监控,完善税务执法程序、内容、权限,进一步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税收服务。

建设智慧税务,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电子发票为突破口,以内外涉税大数据为贯通点,加强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数据联通,畅通数据共享渠道;健全经济发展大数据库,推动大数据深层次应用。同时,积极利用信息采集系统,打破传统纳税申报模式,简化办税流程和手续,进一步提高智能税费服务水平。

创新征管模式,完善征管手段。针对电商建立税务、市场监管部门“双备案”制度,实现源头管控,纳入长效监管,在保护隐私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大数据技术直接抓取交易数据,增强现实(ar)技术识别确认纳税主体,一键确认涉税数据,完成纳税申报;聚焦税收风险,建立自动预警系统,精准排查涉税疑点,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多管齐下维护良好的数字经济秩序。

课题组组长:李标华

课题组成员:温和、黄柏蓉、吴颖珂、郑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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