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最近有同行与练练讨论律师事务所是否属于非企业性质的单位,是否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即一般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16〕140号第十二条之规定,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显然这是不可能的,如果适用这个政策,全国那么多的大所,早就被适用了,不用等着某位律师提出来。
律师事务所属于什么性质的企业?
一、律师事务所不属于法人主体,但属于经济核算主体、增值税纳税人主体。
二、律师事务所属于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所就是合伙企业,个人所就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不是个体工商户,但税务系统有将个别个人所识别为个体工商户,导致享受了小微企业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律师事务所不是小微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概念,符合条件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除外)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四、律师事务所依据营业收入,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这是增值税的概念,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所以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后,律师事务所的增值税税负直接提高3%。
那么从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性质可以看出,律师事务所是享受不到普通企业应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有人问练练,律所如何做税收筹划,除了适用小规模的律师事务所,或大所开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所分流营业收入外,没有别的办法了(特殊政策除外,比地方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残病人为合伙人)。
虽然律师事务所没有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律师事务所经营所得核算的坑特别多,如果没有经验的朋友,踩坑是经常有的情况,导致多交或少交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是难于避免的。
vivian_lin 编辑于2022年11月22日,欢迎留言与转发,感兴趣的朋友也可以在后台私信咨询。
34位用户关注
50位用户关注
81位用户关注
56位用户关注
36位用户关注
80位用户关注
34位用户关注
31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