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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涉及到税务的相关问题历来就有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既有历史原因,更有现实因素,连税务机关都无法准确回答。因为税法是基于实践的法律,从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角度看,显然是先出现待征税行为,然后才有相应立法,立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未卜先知,哪怕是先行性立法也只是针对部分地区已经出现的现实现象进行的先行试验试点。所以,当实践中出现新的现象和变化的时候,尤其是涉及到如何纳税的问题,国家往往是慎重的,并不会立即确定完整的纳税方案,而是以窗口指导为主,甚至各省市和自治区可以有不同的税政解释,直到时机成熟,才上升为部门规章——即财政部或国税总局文件,单行条例——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直至法律层面的改进。
私募股权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是两类比较典型的股权类私募,在成熟和普及度上,比公募基金和证券类私募基金的发展都要次之,需要我们理解的相应涉税实务问题非常之多。其实整个资管行业都存在这种现象,尤其是在资产管理计划和股权创投类基金层面存在得特别普遍。因此我们需要结合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的实践,才能分别从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本身等各个主体的角度来了解各自应该如何纳税,以及他们之间各自的特点和区别。
从税种的角度,中国的税有五个大类,18个税种,五个大类是:所得税类、流转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和资源税类,相应地分成的具体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烟叶税、环保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其中,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税种,与大多数企业和个人休戚相关的税种,毋庸置疑就是所得税和增值税,其他税种则常见于特定的行业,比如房地产开发,进出口贸易,矿产资源的采掘等等。私募股权基金或者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人,能够不被二级市场的短期涨幅所诱惑,一般而言更为理性,多数都比较有经验和眼光。但对于如此多的税种,却也很少能对税务政策做到理论清楚,实践正确的。
我们随便举个例子,某基金一家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人为有限公司,担任gp,其余lp均为自然人。2019年,该基金的对外投资取得股息收入100万元。基金财务人员将其按投资收益核算,并入企业经营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新个人所得税法已修订为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这种纳税方式是错误的,正确方式应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们可以比对一下两者的税收差别:
100万元所得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应当缴纳100×35%-6.55=28.45万元。
100万元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当缴纳100×20%=20万元。两者相差了8.45万元,错误的计税方案增加了42.25%的税收负担。而且,这个问题经常会在相对较弱的基层税收征管水平之下被忽视,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很可能并不会发现税收多缴,也不会主动予以退税。
私募股权投资的税务问题比较复杂,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点击访问扩展链接,了解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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