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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经认定符合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4号)
2、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对新登记注册经济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境外所得抵免按15%计算应纳税总额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3、制造业企业自2021年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22年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三、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中小型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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