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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
我公司是一家服装生产企业,受客户委托加工一批服装,合同约定我方提供原材料并收取加工费,请问该合同该如何缴纳印花税?
大成方略:
《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11 号)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后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示: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0.3‰贴花;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揽收入 0.5‰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98〕第 225 号)第十七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一问“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解答如下,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综上,你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中既包含购销合同的约定事项又包含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事项,若合同将两项业务分别记载销售额,应按适用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销售额,从高税率计税贴花,即全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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