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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管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28 热度:25

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管办法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部分地区需要)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部分地区需要)

7、通用申报表(基金规费)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3、应预缴城市建设税税款=(预缴增值税税款)×5%

4、应预缴教育附加=(预缴增值税税款)×3%

5、应预缴地方教育附加=(预缴增值税税款)×2%

6、应预缴企业所得税=合同额不含税价款×0.2%

7、应预缴印花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0.03%

8、应预缴个人所得税=合同额不含税价款×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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