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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外出经营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3-05-28 热度:72

建筑业外出经营增值税

增值税有关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的特殊规定

(一)建筑服务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

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

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

应当按照 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缴纳,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 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4、其他个人(指自然人)出租其取 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

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5、个人出租住房

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6、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 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关于房地产企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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