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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有关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的特殊规定
(一)建筑服务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
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
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
应当按照 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缴纳,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 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4、其他个人(指自然人)出租其取 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
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5、个人出租住房
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6、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 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关于房地产企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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