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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39

混业经营税务处理

【重点】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依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

2016 年“营改增”后,保留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混业经营不复存在。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 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 服务缴纳增值税。

【重点】对兼营的征税规定(★★★)(依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

所谓兼营非应税项目,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是,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同时发生在同 一项销售行为中。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 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 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 税率。【总结】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异同点及其税务处理的规定

要点

混合销售

兼营

不同点

经营项目

强调的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货款及劳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但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

税务处理

纳税主要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分别按照“销售货物”或“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

纳税原则是分别核算、分别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注意】对兼营行为不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相同点

两种行为的经营范围都有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

【重点】进口货物的征税范围及纳税人(★★★)(一)进口货物征税的范围 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

(二)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例题 单选题】甲进出口公司代理乙工业企业进口设备,同时委托丙货运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缴款单位是甲进出口公司。该进口设备的增值税纳税人是( )。(2011 年)a.甲进出口公司 b.乙工业企业 c.丙货运代理人 d.国外销售商【答案】a【解析】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重点】进口货物适用税率(★) 17%、13%(同国内货物)

重点】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13%或 17%)计算应纳税额。 进口应纳增值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注意 1】进口货物的税率为 17%和 13%,不使用征收率。

【注意 2】在计算进口环节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时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即在计算进口环节的应纳增值税 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税金。

【注意 3】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 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题 38-计算问答题】某商场 10 月进口货物一批。该批货物在国外的买价 40 万元,另该批货物运抵我国海关前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等共计 20 万元。货物报关后,商场按规定缴纳了进口环节 的增值税并取得了海关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假定该批进口货物在国内全部销售,取得不含 税销售额 80 万元。货物进口关税税率 15%,增值税税率 17%。请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1)计算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2)计算进口环节应纳的进口关税;(3)计算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4)计算进口环节应缴纳增值税的税额(5)计算国内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6)计算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增值税税额。【答案】(1)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40+20=60(万元)(2)应缴纳进口关税=60×15%=9(万元)(3)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60+9=69(万元)(4)进口环节应缴纳增值税的税额=69×17%=11.73(万元)(5)国内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80×17%=13.6(万元)(6)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3.6-11.73=1.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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