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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区分是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收入还是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收入,如果是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收入且是延期付款利息性质的,则需要开具销售发票,如果是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收入,则不需要开具发票。
销售方开票依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应算做价外费用参考主营产品销售开具发票。
购买方不开票原因: 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一般因购买方未向销售方销售货物等,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所以不需要开具发票。销售方可以凭购买方开具的收据、双方签订的业务合同、赔偿协议等作为扣除凭证。涉及纠纷等特殊情况的,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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