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
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是否属于收入总额范畴
回复情况
受理号:
1440000002020053010510117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是否属于收入总额范畴?
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九种形式。问题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包含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这个等字是否有内含?问题二:其他收入。是否包含在这个兜底条款中。不管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是否属于收入总额范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都可以做纳税调整,高新认定时需要计算收入总额。
咨询人:
黄林楷
咨询时间:
2020-05-30 10:4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6-09 15:58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收入,并不包含持有期间因采用权益法核算发生的增值。 三、企业的投资资产,应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增值或减值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你司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资产,除另有规定外,无论发生增值和减值,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均不需确认损益,不需计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34位用户关注
50位用户关注
81位用户关注
56位用户关注
36位用户关注
80位用户关注
34位用户关注
31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