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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49

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企业所得税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二.所得税毛利率,

经济适用房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三.房地产企业在取的房屋预售证,收取房屋预收帐款后

(季度预交)应交企业所得税=预收房款收入额*15%(毛利率)*25%;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xx业主;

2.同时按预收账款交纳营业税费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等;

贷:银行存款

3.预交所得税费用做: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什么是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是当合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上的利润总额出现时间性差异时,为调整核算差异,可以账面利润总额计提所得税,作为利润总额列支,并按税法规定计算所得税作为应交所得税记帐,两者之间的差异即为递延所得税。按这种核算方式,合营企业需设置“递延所得税”科目来进行核算,在时间差额完全自行消失以后,本科目的余额也将为零。

通俗的讲,就是会计上认定的缴税金额与税务局认定的金额不一致,而其中暂时性的(以后税务局就认可了)就是递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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