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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更新文件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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